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政办发〔2008〕188号
金平、绿春、河口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州委、州政府“兴边富民工程”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快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边疆稳定,边防巩固,睦邻强州,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兴边富民工程”,是指州委、州政府针对全州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温饱安居、产业培育、素质提高、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生态保护与建设等工程。
第三条 “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范围包括金平、绿春、河口三个边境县。
第四条 “兴边富民工程”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按照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统一组织,务求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成立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对“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统一领导和协调。主要职责:
(一)拟定“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目标、步骤、内容和范围,“兴边富民工程”总体规划,报州委、州政府审批;
(二)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三)协调解决“兴边富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发改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决定,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二)负责组织“兴边富民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州级部门和边境三县工作进行考核;
(三)负责“兴边富民工程”有关情况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传下达。
第七条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兴边富民工程”的监督、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的决定和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研究提出“兴边富民工程”本部门实施内容的总体规划、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方案;
(二)负责本部门“兴边富民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和指导;
(三)负责对本系统“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总结。
第九条 边境三县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组织领导,负责组织和具体实施好“兴边富民工程”。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兴边富民工程”的主要内容是基础设施建设、温饱安居、产业培育、素质提高、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生态保护与建设六大方面。
第十一条 “兴边富民工程”资金主要是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州级财政原有渠道安排的涉及“兴边富民工程”相关项目资金(即部门既有渠道资金)以及边境三县财政投入“兴边富民工程”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兴边富民工程”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各有关部门在使用部门既有渠道资金安排全州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时,在全州平均数的基础上,对“兴边富民工程”(边境三3县)的资金投入,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予以倾斜。
(二)边境三县财政用于“兴边富民工程”的资金,原则上应相对集中,配合国家和省级、州级资金投入“兴边富民工程”相关项目。
第十三条 “兴边富民工程”项目管理程序
(一)部门既有渠道资金项目
边境三县在“兴边富民工程”行动计划框架内,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本办法规定,拟定本县、本部门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同时抄报同级“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州级相关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项目管理,年度计划由相关部门逐级下达执行,并报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县级资金项目
边境三县根据“兴边富民工程”内容参照州里规定的程序执行,报上级“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州级相关部门和边境三县每年与州人民政府签订《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任务责任书》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五条 每年9月底前,州级各部门将下一年度“兴边富民工程”实施项目计划报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12月15日前,边境三县将年度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情况总结报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12月30日前,州级相关部门将本系统“兴边富民工程”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边境三县要做好 “兴边富民工程”项目台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边境三县对边境地区“兴边富民工程”的实施和管理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和总结。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州级项目主管部门、边境三县 “兴边富民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要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不定期进行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每年对州级有关部门、边境三县“兴边富民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一) 州级各部门、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1.资金的额度和保障,既有资金渠道是否向边境地区按照20%以上比例倾斜;
2.项目组织实施的进度、质量、完成情况;
3.项目资金的管理情况;
4.其它方面的要求。
(二)边境三县考核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完成情况;
2.项目资金的管理情况;
3.其它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组织实施“兴边富民工程”做得较好的州级有关部门和边境县,由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表彰奖励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州委、州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贯彻州委、州政府关于实施“兴边富民工程”相关工作不力,没有完成考核内容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嘉兴市区蔬菜产销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蔬菜产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 2003] 67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区蔬菜产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八日
嘉兴市区蔬菜产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市区“三放心”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市区“放心菜”供应量和覆盖面,保障广大消费者食用蔬菜安全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蔬菜是指经种植而形成的供人们食用的新鲜蔬菜。
第三条 凡在嘉兴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生产和销售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嘉兴市区“三放心”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市区蔬菜产销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农业经济局负责市区蔬菜生产技术指导、农药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市场销售蔬菜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蔬菜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地方标准规范的组织制定和批准、发布,监督检查有关蔬菜安全标准的实施,负责市区蔬菜质量检测工作(包括日常检测、产地检测、市场准入检测)。
市卫生局负责上市蔬菜农药残留的卫生监督抽检,对可疑样品、中毒事故的鉴定及处理。
市工商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并协助做好上市蔬菜质量抽查检测。
市区城管办负责协调占道设摊买卖蔬菜的清理和整顿。
市经贸、环保、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蔬菜产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市区各蔬菜零售(批发)市场全面推行蔬菜市场准入制度。在市区上市销售的蔬菜必须符合《嘉兴市无公害蔬菜地方标准》(DB3304/T008.1-2000)中的质量要求:外表清洁,无污染,无腐烂,无黄叶,并经农药残留检测合格。凡经农药残留检测判定不合格的蔬菜,均不得进入市区上市销售。
第六条 蔬菜生产基地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市(区)农业经济部门对蔬菜生产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从事蔬菜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技术要求,合理使用肥料、农药。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物理治虫等生产技术,严禁使用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禁用农药品种目录参照浙江省《无公害蔬菜 第2部分:生产技术规程》(DB33/T291.2-2000)表2规定。
第八条 上市前蔬菜农药残留产地检测由市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负责,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凡检测不合格的,应立即通知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九条 进入市区销售的外地蔬菜,应接受检测,经检测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才能上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条 进入市区销售的蔬菜鼓励使用包装和安全卫生标志,标注品牌和产地。
使用安全卫生标志,应具备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并报有管理权限的单位确认。
第十一条 市区各蔬菜零售(批发)市场应设立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点,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一)市农产品监测中心应向市场择优推荐农药残留检测仪器设备。
(二)市场蔬菜农残检测点应对进入市场交易的蔬菜进行农药残留现场检测。
(三)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前由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对其进行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核发上岗证。
第十二条 市区蔬菜零售(批发)市场举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蔬菜安全卫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行先行赔偿。
市区蔬菜零售(批发)市场举办者应与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协议书),明确责任。
市区蔬菜零售(批发)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市场蔬菜农残检测结果、场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销者等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市场蔬菜检测发现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零售(批发)市场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第十四条 市场管理人员协助检测人员对进入市场交易的蔬菜进行验证管理。凡持有下列证件之一者,可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一)嘉兴市区“放心菜”基地生产证(按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标准考核,市农产品监测中心产地检测合格,由市区“三放心”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
(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市农产品监测中心签发);
(三)“放心菜”交易凭证(市蔬菜批发交易市场签发);
(四)其他能说明蔬菜来源和质量的有效凭证。
第十五条 凡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蔬菜,进入市场时必须进行农药残留重点检测。各蔬菜零售(批发)市场应根据市场摊位和经营户情况,合理安排好检测时间,做到有序、规范。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蔬菜生产活动中,使用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市区蔬菜零售(批发)市场经销的蔬菜经检测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蔬菜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危害人身健康的,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处罚;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伤害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凡对实行“放心菜”生产、销售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对蔬菜的管理和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六月十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