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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军事司法机构发展动向/李贤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0:02:00  浏览:99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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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军事司法机构各异,主要有“大部制”和“小部制”之分。“大部制”承担广义上的军法任务,如英、美等国,主要由四个分支构成:“行政分支”、“军事事务分支”、“法律咨询服务分支”、“军事司法分支”,集军队立法、审判、检察于一身。“军事司法分支”仅是军法系统的小部分。所谓“小部制”是指军事司法队伍只担负军事审判、检察、调查任务,目前欧洲大陆各国属于这一类。

美国没有专门的军事检察机构,军事检察的职能由军事指挥官和军内设置的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军事审判体制系三级三审制:第一级是军事法庭,第二级是军事复核法院,第三级是军事上诉法院。

英军自1666年开始设立总军法官办公室,总军法官由国王专门颁发证书予以任命,对英陆军和皇家空军有司法管辖权,皇家海军单独设立海军法官。此外,军法署在伦敦的办公室还设有一个负责保存程序记录的登记处,由一名书记官负责,该书记官同时也是总军法官办公室的主管。

德国军队调查者发现军人行为触犯了刑法,他应该将案件提交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由其展开普通的刑事调查。在普通刑法典之外,还存在特别军事刑法典。触犯这两种刑法典的军人,都将受到普通刑事法院的审判。地方普通法院专门设立军事审判庭,受理军人犯罪案件。

法国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院)对军事审判享有终审权,军事司法权统一于国家司法权。和平时期军人犯罪案件由普通法院审理。战争时期,法国设立战时军事法庭,它由高等军事法庭和国土三军法庭组成。

西班牙军事法庭分三级设立。最高法院军事审判庭行使军事司法的终审权。中央军事法庭是国家在军队设立的最高审级的军事审判机构。区域军事法庭属于军队建制的第二审级的军事审判机构。

瑞士军队设立区域军事法庭、军事上诉法庭和最高军事法院三级军事审判组织。最高军事法院是最高级别的军事审判机构。对于批准的上诉,最高军事法院不参与案件的具体审理,而指示下级有关军事法庭按其确定的指导方针作出新的裁决,从而保证军事犯罪案件完全在军内解决。

俄罗斯由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独立行使军事司法权,只服从俄联邦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和最高法院院长,不受任何地方和军事机关的干涉。俄罗斯军事法院的设置与军事检察院的设置相对应,为三级制,即卫戍区军事法院、军区(舰队)军事法院和俄联邦最高法院军事审判厅。俄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和上诉委员会,可根据上诉和异议书,受理军事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

以色列由军法署署长办公室和军事审判法庭组成军事司法体系。军法署署长办公室由军法署署长和军法官组成,下辖军事检察官和军事辩护两个办公室。

泰国的军事法院分为初审军事法院、军事上诉法院和最高军事法院三级。初审军事法院分为省军区军事法院、战区军事法院、曼谷军事法院和军事单位法院4种。军事上诉法院属于军事系统二审审判机关。最高军事法院是军事系统内部设置的最高级审判机关,主要受理被告军人不服军事上诉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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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中提出的“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广上海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经验,结合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当地的具体情况
,从上到下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要求,现就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重要意义
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在政府指导下,依托企业主管部门(国有控股公司)组建的对企业结构调整(包括破产、兼并和减员增效)中下岗职工进行托管的中介机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能是保障接受托管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费由政府、社会、
企业共同负担。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做好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有效途径,也是落实《补充通知》,搞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对调整经济结构,摆脱国有企业困境,维护劳动者利益和社会安
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就是探索一条既不使富余职工长期滞留在企业内部,又不简单推向社会的平稳分流的新路子。各试点城市要提高对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意义的认识,把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作为当前大力推进再就业工程,促进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保证社会稳定的一项
重要措施。今后,试点城市除经特别批准外,凡再就业服务中心没有建立,或者建立后资金不到位、再就业计划不落实的,不得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计划,不得核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
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下达的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计划编制《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表》,结合当地实际学习上海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验,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因地制宜,有所创新,积极稳妥地开展建立再就业服
务中心工作,做到组织落实、政策保证、资金到位。各省、自治区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要加强对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建原则
各试点城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原则上应由试点城市行业控股(集团)公司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受行业控股(集团)公司的委托,对行业内列入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计划的企业下岗职工进行托管,并为其分流安置提供全面服务。
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可利用现有的职能机构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同时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牌子,实施对下岗职工的托管。
各试点城市的劳动部门也要根据实际需要,拓展就业服务业务,在现有的就业服务机构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牌子、接受不具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行业和企业的委托,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提供就业服务和进行托管。
三、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任务
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任务是对在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过程中的下岗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组织劳务输出、办理社会保险等促进再就业方面的帮助和服务,同时发放基本生活和门诊医疗费用。
四、托管合同与托管期限
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破产企业的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职工签订托管合同;对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职工和兼并企业签订托管合同;对实施减员增效企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职工和企业签订托管合同。
托管合同要明确托管期限和各方在托管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托管期限由试点城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托管期间受托管的下岗职工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就业岗位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以提前解除与其的托管合同。
五、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的来源、使用与管理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来源采取政府、社会、企业各出一部分的办法,切实保证经费落实。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资产变现中所得的职工安置费,兼并企业和减人增效的企业或主管部门为下岗职工交纳的职工安置费应一律拨付给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试点城市根据
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数量,应确定政府、企业和社会三部分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比例,并尽快将资金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中央、省属企业应由政府解决的部分经费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资金预算工作,根据筹集到的资金的承
受能力,确定接收下岗职工的数量。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费应全部用于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不得挪作他用。各试点城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该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提前离退休问题
对实施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托管的下岗职工,符合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规定提前离退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离退休。
七、托管与失业保险的衔接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即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托管关系,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托管期满后,仍未能就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托管合同。解除托管合同的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符合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
有关待遇。
八、再就业服务中心与劳动部门的关系
试点城市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业务上接受当地劳动部门的指导,劳动部门应对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展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组织生产自救等活动提供政策支持和帮助。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利用其场地、设施、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及服务力量,努力搞好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就业服务工作,费用应酌情减免。
九、认真做好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宣传与工作人员培训
各试点城市在企业结构调整中,要充分动员和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就业方针,宣传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意义及有关政策,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认清形势、了解政策、统一思想、积极配合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保持社会的安定
。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各试点城市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好当地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把上海市的经验融合到各地工作中,并有所创新和发展,形成各具特色的再就业服务中心。
十、加强基础工作和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
各试点城市要组织力量,认真摸清下岗职工的底数,特别是下岗职工的行业、企业分布和技能水平,以及当地对劳动力的需求总量与结构,为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建立对下岗职工的动态管理机制,使再就业服务中心能够有针对性地制定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分流安置措施。
再就业服务中心是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种对下岗职工进行管理的组织形式,试点城市要加强对这种组织形式的研究和探索,特别是对下岗职工托管前后涉及的有关问题,诸如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关系问题等要加强研究,使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十一、非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问题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中非试点城市实施企业兼并、减员增效需安置下岗职工的,如有条件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也可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1997年8月20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国医疗器械博览会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国医疗器械博览会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
1999年11月7日至10日,我局组织对第47届全国医疗器械博览会涉外馆的全部进口产品注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北京、江苏、河北、河南、山东、广东等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我局并对本地区参展企业的产品进行了检查。此次检查博览会展品注册情况比以往有较大
改观。河南、山东、安徽、河北、上海等省市的绝大多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展板和产品宣传材料上标注了注册证号,香港钜荣贸易有限公司在展板的显著位置标识产品注册证号。但是也有个别生产企业存在违规现象。现将其存在的问题通报如下:
一、个别参展企业在展销中夹带无证产品,无证参展企业及产品如下:
--------------------------------------------
|序号| 企业名称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备注|
|--|----------|------------|------------|--|
|1 |张家港市兴鑫医用设备|三维多功能牵引床 |YHZ-ⅢA | |
| |厂 |牵引床 |YXZ-100B | |
| | |腰椎治疗牵引床 |YYZ-12D | |
|--|----------|------------|------------|--|
|2 |江都丰华实业公司 |除颤起搏监护仪 |FH1201A | |
|--|----------|------------|------------|--|
| |张家港市日新医疗设备|快慢旋转腰椎牵引系统 |RXPC-200 | |
|3 | | | | |
| |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牵引床 |2种 | |
|--|----------|------------|------------|--|
| |波夫曼仪器有限公司 |生化分析仪系列产品 |美国TIL公司、德国 | |
|4 | | | | |
| |(无锡) |(代理) |LABCON公司产品 | |
|--|----------|------------|------------|--|
|5 |香港科汇科仪有限公司|内窥镜清洗机 | | |
|--|----------|------------|------------|--|
| | | |MP-900F | |
|6 |深圳迈普公司 |多参数监护仪 |MPI-V3, | |
| | | |KP-1000, | |
--------------------------------------------

--------------------------------------------
|序号| 企业名称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备注|
|--|----------|------------|------------|--|
| |北京佳龙科技开发有限|高分辨率医用电视系统 |LX | |
|7 | |X射线机遥控系统移动 |LY | |
| |公司 |式高频X线机 |LX | |
|--|----------|------------|------------|--|
|8 |北京市金阳行科贸中心|综合皮肤治疗仪 |GS-2 | |
|--|----------|------------|------------|--|
| | |动态血压/心电分析系 | | |
|9 |北京同仁光电技术公司|统 | | |
| | |ET/脑电超慢涨落分析 | | |
| | |仪 | | |
|--|----------|------------|------------|--|
| |北京航天工业总公司第|电脑胎儿监护仪 |HT-8108 | |
|10| |乳腺红外诊断仪 |RD-302 | |
| |三研究院太隆电器厂 |乳腺微波治疗仪 |RL-501 | |
|--|----------|------------|------------|--|
| |北京航天昱峰医疗仪器| | | |
|11| |麻醉机 |GH系统 | |
| |有限公司 | | | |
--------------------------------------------
二、部分产品宣传材料不实
尤其是南京中医药大学金威利公司在宣传材料中称该公司的光标牌CT型耳穴测病治疗仪具有CT功能。该公司在1998年成都博览会就做过类似宣传,至今仍未改正。
三、仪器铭牌无注册证号标识较为普遍。
四、部分代销企业出示的产品说明书,不标明生产企业名称。
对上述生产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凡未取得产品注册证号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产品注册取证手续;在未取得产品注册证号以前,产品不得销售及参展。
二、已取得产品注册证号的企业,应在产品标签、外包装、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宣传材料上注明其产品注册证号。
三、参加博览会展销必须携带注册证或注册证复印件。
四、博览会组织单位应对参展的展板、宣传材料和机器设备铭牌是否标有注册证号进行检查,无注册证号产品不得参展。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通报在本辖区内进行检查,督促被通报企业执行有关规定,并将检查落实情况报我局医疗器械司。



199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