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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规范到思维:商法学研究的转向及其对商事审判的意义/李志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09:37  浏览:9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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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规范到思维:商法学研究的转向及其对商事审判的意义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述评

2013年10月12日至13日,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年会在湖南长沙召开。此次年会的主题是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商法思维与商法实践,围绕商法思维与商法理论体系构建、商法思维与商事立法、商法思维与商事裁判、商法思维与商事法律解释四个议题进行研讨。本文拟就会议研讨情况作简要介绍,并据此就商事审判与商法思维的关系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关于商法思维的讨论

1.为什么要提出商法思维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认为,我国虽然有商法,但对商法思维的研究和重视不够,主要体现为以民法思维认识商法问题较多,对商法思维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运用不够。中国人民大学叶林教授认为,商法思维由法院在商事审判实践中首先提出,并成为商事审判的重要指引,学界有进一步加强商法思维的研究,并用以指导商事立法、商法学研究的必要。复旦大学胡鸿高教授则认为,提出商法思维,既有历史原因,即商法的法典化程度不高,需要进行法典解读;也有现实原因,如政治上官本位、经济上不公平竞争、社会文化上的重农抑商等。南京大学范建教授认为,商法思维有利于解决我国当前的实践问题,即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的不独立和竞争的不公平问题;商事思维有利于解决企业的财产独立与人格独立,解决外力、公权力干预过多,缺乏平等的市场竞争问题。


2.关于商事思维的界定

王保树教授认为,商法思维主要是指商法领域的法律职业者(或法律人),包括商事立法者、法官、仲裁员、检察官、教授、律师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在从事商法职业的决策过程中按照商法的逻辑,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主要包括关注商人和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尊重商人的营业自由、促进交易、方便交易、注意外观主义的适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企业的促成与企业的维持等。范建教授将商法思维的界定落脚于商事思维上,认为商事思维是运用商事思想处理商事活动的方法,是商事原则的思维出发点和归宿点。商事思维的核心是效益与安全,在立法上,既体现为对商事单行法的指引,也是未来制定《商事通则》的指引;在司法上,体现为尊重商人的自治、促进交易的实现、凸显表示主义的重要意义;在商事活动上,体现为促进商人守法经营和创新,规避社会风险。台湾大学王文宇教授提出“商法新思维”的概念,他认为,应当以商事合同作为建构商法新思维的起点,在商法缺乏明文规定时,法院固然可以考虑援用民法的规定,但如援用的结果与实际要求相违背,则应该回归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法理,不拘泥于民法的规定;应充分尊重交易背后的经济逻辑与商业考虑,从合同解释的角度解决商事立法空白的问题。


3.关于商法思维的内涵

有学者认为,商法思维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私法思维,与公法思维相对应;二是特别法思维,即从商事交易、商事习惯,从商法的价值取向、理论体系出发认识商法问题,不应套用民法规范。商法思维在追求安全、效率的价值理念上决定了其与民法思维的差异。民法有关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划分已经不能适用商法,特别是金融法发展的实际,传统的民法思维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生活中的物权关系、财产关系的需要,无法解决现实生活实际。有学者则就商法思维和商人思维作出了进一步区分,认为商人思维是追求营利,商法思维的特点是效率、安全和公平,商法对商人行为的规制应放在安全上。商事思维是指营业的自由、效率,商法思维要确立商人的严格责任和商人的自我责任。在立法上,由前置审批转变为事后责任。商法体系的建设,应该淡化逻辑色彩,注重实用主义。商法研究的创新要注重实证研究,借鉴与经济学的交叉研究,而不限于逻辑演绎。有学者从学科分类的角度,提出商法思维不仅包括法律思维,还包括经济学的思维、市场经济的思维。有学者从部门法的角度,强调商法思维与刑法思维、经济法思维的差异性;还有的学者对商法思维进一步细分,提出公司法思维、票据法思维、保险法思维、海商法思维等。多数学者则是从商法思维与民法思维的差异性来认识商事思维的内涵与特点,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商法学者不应过分强调商法思维的特殊性,商法思维与民法思维在基本原理上是相同的,所以商法思维只是基于商法裁判的思维,只在商事裁判中才有特殊性,其他应服从于共性。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商法思维与民法思维的差异是度的问题,还是质的问题。


4.关于商事思维的实践运用

北京大学刘凯湘教授着眼于商法思维的实现途径,认为商法思维的核心是怎样通过立法、商事审判、司法解释解决商事纠纷,影响和引导经济活动,以及如何将抽象的商事思维体现在商事司法解释和商事审判中。比如对民间借贷案件,以民事合同的角度,还是商事交易的习惯去解决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效力问题。有学者提出,明确商事审判、商主体、商事合同的概念是讨论商法思维的基础,并分别从主体和行为的角度,提出了对民与商区分的概念。有学者强调,将商法思维理论贯彻到商事审判中,要进行类型化思考,比如商事侵权的类型化研究问题。另有学者指出,商法技术性强,故商事法官不仅要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有经济学方面、金融学方面的知识或者专业背景。兰州商学院任先行教授则强调,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大宪章,实践商法思维,要确立重商思维、商本位思维,并建立独立的商事司法体系,如商事法庭或商事法院。商法内容应该以买卖法为中心,加强金融立法、建立独立的商事担保制度、商事诉讼时效制度、商事责任制度。另有部分学者提出,要以商法思维指导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以及商事司法解释的制定。


二、商法思维的理论探讨之于商事审判的实践意义

本届商法学年会的主题以商法思维为重心,体现出商法学研究由商事单行法的规范性研究向商法抽象思维、商法分析方法的转向。虽然会上有个别学者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此类研究系空中楼阁,但从商事审判实践的角度来看,却不无启发和借鉴意义。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商法思维与商事审判理念的关系

学界所称的商法思维,既包括了商法的价值追求对商事立法的要求,也包括了对商法审判的指引。但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来看,法官运用商法思维,则主要体现为商事审判理念,亦即以什么样的理念、规则、价值取向来指导商事审判实践。学界争论较多的商法思维与民法思维的差异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商事审判理念和民事审判理念的差异问题。


2.商事审判与商法的关系

在学理上,我国的商法学研究系以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破产等传统的商事单行法、商事特别法为重心,对商事合同问题关注较少。而在人民法院的商事审判实践中,商事买卖、金融借贷等合同类案件却始终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例。由于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均适用合同法,因此,是否应在当事人的注意义务、损失赔偿范围、违约责任认定和违约金调整方面体现出二者的差异,就成为商法思维在商事合同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体现。在年会的讨论中,越来越多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认识到,已有商法学研究对商事合同问题研究的疏漏,以及由此和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所审理的商事案件重心出现的一定程度的偏差,并提出,商法学的研究应当由对特殊商行为、商事特别法的关注,转向对包括商事买卖在内的一般商行为、实质商法的关注。


3.商法思维在商事审判中的运用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商法思维在商事审判中的运用应当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商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区分,这是运用商事思维的前提。目前,民、商案件的区分标准是主体或案由,学界认为是商主体与商行为的区分标准问题,但二者均未能避免交叉混同。笔者建议客体标准,即以争议标的是否为资本为标准,商事买卖中的货物、金融借贷中的货币、公司诉讼中的股权、票据案件中的票据等,仅为资本的不同表现形式,为卖而买,以实现资本的增值,才是商的本质。二是商事审判理念在商事合同案件中的运用。在2013年9月召开的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民事审判在价值追求上侧重于以人为本,体现对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特殊保护;商事审判则侧重于鼓励交易,增进财富,系以交易的安全和快捷为目的。因此,就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而言,二者在主体的交易能力、司法介入的着力点、对财产安全的保护重心、责任承担的依据和标准、损失补偿的内容与范围方面均有不同,故在个案的司法考量上,应当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三是运用商法思维进行法律解释。商事案件中的法律争议,主要源于商事单行法规定的不明,比如股权转让的模式问题。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类推适用民法规范,如债权变动模式,还是物权变动模式,抑或是扬弃民法规范,采取实用主义、功能主义的思路,确立独立的股权变动模式。对此,学界和法院均尚未形成共识。会上,王文宇教授提出的商法新思维对此问题的解决富有启发,即对商法中的立法空白,可先类推适用民法规范中的类似制度,如类推结果违背商事交易的规律及商法的价值追求,则可根据商法的价值追求确立新的商法规范。对确无民法规范可直接援引或类推适用的商事交易,也不应当简单否定商事交易的效力,而是应当尊重商人的创新,从合同解释的角度,解决商事交易中的诉争。这样的思路,为解决商事审判中的让与担保、“商铺租赁权质押”等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争议问题,也提供了有益的解决思路。质言之,对商事案件中的争议问题,应当以合同解释为中心,以类推适用民法规范为一般路径,以商法的价值追求为据进行漏洞填补为补充,避免以民法思维和民法规范简单否定商事交易模式。

从规范到思维的转向,体现出商法学研究对商法价值追求在商法实践中运用的关注,而在今年9月召开的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奚晓明副院长提出的深化商事理念的要求,也体现出对商法思维的运用已经进入司法层面,二者可谓殊途同归。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商法理论与商事审判实务的互动必将共同推动商事审判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进步。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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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远程教育培训组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远程教育培训组织工作的通知

中函校[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开展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面向基层的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和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共享培训资源、扩大培训规模、报道培训工作、交流培训经验,实现培训工作信息化管理,财政部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以下简称函校)于9月19日正式开通了财政部函校网站(http://kjhx.mof.gov.cn/)和财政部函校远程教育网站(http://ce.esnai.net/c/hx/)。 现就做好远程教育培训组织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功能

  财政部函校远程教育网站面向乡镇财政干部和培训教师,提供免费培训,以提高乡镇财政干部和培训教师业务能力和素质。

  远程教育网具有在线学习功能,目前课程有两类:一是财政部函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课程,通过后期制作后将上传;二是业务进修与能力提升课程。将根据基层财政干部和培训教师的学习需求,不断开发新的课程。

  二、资格认证

  为保证网站访问速度,保证学员在线学习质量和培训资源的合理配置,远程在线学习采用实名注册制。财政部函校根据各地实际需求,按一定比例分配学习注册账号到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由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再向下安排。学员得到注册号后,可上网注册后选择课程在线学习。培训教师注册验证后可免费下载部分网络课程。

  注册号需求量大的地区,可随时向财政部函校提出追加申请。

  三、组织管理

  各地要做好远程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引导乡镇财政干部利用网站在线学习,将网站作为拓宽视野、提高素质、增长才干的重要手段;引导基层培训教师运用网站提供的教学内容,作为面授教学的有益补充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手段。

  财政部函校将定期向各省(区、市)财政厅(局)通报各地乡镇财政干部及培训教师参加远程教育培训的学习情况,并将对各地的组织情况进行考评。

  附件:注册号分配表(略)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全国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方案(试行)

卫生部 国家教委


全国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方案(试行)
卫生部、国家教委



1.背景:
我国有近1.8亿学生,其中85万余所中、小学校,在校中、小学生1.75亿,占全国总人口的六分之一,其中县镇和农村小学生约占90%,中学生占82%。做好在校学生,特别是广大农村学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对我国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是极其重要
的。
肠道寄生虫感染是我国中、小学生,特别是农村学生普遍存在的健康问题,尤以肠道蠕虫感染率极高,据部分地区调查:城市中、小学生平均感染率约40%,农村约60—80%,个别地区高达90%。
多年来,学校卫生工作者,在防治学生肠道寄生虫感染方面做了许多工作。1988年以来,在全国19个省20个县开展了农村学校卫生试点工作,把学生蛔虫病作为学生主要常见病之一来抓,经过两年的努力,蛔虫感染率有了明显降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获得了开展学生常见肠
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的经验。
长期以来,尽管在学生肠道蠕虫感染防治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以往的防治工作缺乏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加之肠道蠕虫重复感染严重,尤其是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学校缺乏必要的卫生设施,学生未建立良好的卫生行为,肠道蠕虫感染率仍未得到应有的控制。因而,在全国范围
内有计划地开展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的综合防治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2.目的:
2.1 培养学生建立良好卫生行为,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
2.2 大幅度降低并控制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促进学生生长发育,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3.目标:
以蛔虫感染率作指标,到2000年,以省为单位中、小学生感染率,城市降至5%以下,农村降至15%以下。这一总目标分两步实施:
3.1 第一阶段(1991年至1995年):城市:降至25%以下,目前已低于25%的,降至并控制在15%以下;农村:降至35%以下,目前已低于35%的,降至并控制在25%以下;
目前已低于15%的城市和农村地区,降至并控制在10%以下。
3.2 第二阶段(1996年至2000年):城市:降至5%以下;农村:降至15%以下,1995年末已低于15%的,降至5%以下。
4.策略及措施:
4.1 策略:
4.1.1 在感染率较低的大、中城市学校采取以加强健康教育、纠正不卫生行为及逐步改善学校环境卫生为主,辅以加强检测、药物治疗的综合防治措施;
4.1.2 在感染率较高的农村学校,则采取加强健康教育和有组织的集体服药驱虫、定点监测,以及有计划的逐步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使感染率在较短时间内有较大幅度下降。
4.2 措施:
4.2.1 健康教育(有关方案另发):
4.2.1.1 将有关健康教育内容纳入学校卫生工作计划;
4.2.1.2 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治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的健康教育活动,如课堂讲授、黑板报、知识竞赛、幻灯、录相、广播、展览、编印宣传画册;
4.2.1.3 卫生部、国家教委统一组织编制部分宣传资料,以省为单位分发。
4.2.2 改善学校卫生设施(有关方案另发):
改善学校卫生设施,防止病从口入。
4.2.2.1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时,应按国家标准设置相应的卫生设施;
4.2.2.2 针对现有校舍,各地教育部门应因地制宜,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饮用水,设置洗手设施(提倡流动水)及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
4.2.2.3 卫生部门应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
4.2.3 集体服药:
在我国目前卫生状况下,在重点人群中开展集体驱虫工作,不仅是对驱治者的一项治疗措施,而且可以减少感染机会,对整个社区人群起到预防的作用。
4.2.3.1 坚持安全、广谱、高效、服用方便、价格适宜的原则,选择驱虫药物;
4.2.3.2 根据药物选择原则,以省为单位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4.2.3.3 感染率高于40%的地区,每年2次(间隔至少3个月)在中、小学校集体服药驱虫;
感染率低于40%的地区,如普遍存在重复、多重感染或感染度较高;仍可进行集体服药(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延长服药间隔);
感染率降低至15%以下时,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给粪检阳性者服药,或再延长服药间隔、减少服药剂量。
4.2.3.4 开展集体服药工作应做到:
*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的集体服药工作;
*服药前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取得家长、班主任老师的支持和协助;
*学生个人负担的药费应低于市场零售价格;
*劣质、污染、破碎或超过有效期的药物不得服用;
*在集体驱虫中曾出现过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慎用;
*严格按规定剂量服药,凡有服药禁忌和既往服药有明显不良反应的学生不得给药;
*在集体服药过程中,应加强疗效及对反应的观察;
*各地对服药学生出现的严重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并给予及时处理;
*学生集体服药期间,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原因有争议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
5.培训:
采取分级培训的原则,对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1 卫生部、国家教委负责对各省的培训;
5.2 各省根据本省情况,组织对省内管理人员及卫生专业人员、校医、保健教师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
6.监测(详见技术规范):
6.1 学生集体服药地区,须建立监测点;
6.2 方案实施前应进行基线资料调查;
6.3 每年定期于服药前对中小学生进行1次蛔虫感染率的监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增设感染度、营养状况等其它监测项目。
6.4 选部分区(县)监测鞭虫、钩虫及蛲虫感染状况。
7.实施及有关要求:
7.1 组织工作:
7.1.1 以县(区)为基本防治单位;
7.1.2 成立领导小组;
7.1.2.1 卫生部、国家教委成立“全国学生常见病防治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全国包括肠道寄生虫在内的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协调;
7.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7.1.2.3 领导小组应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规划和目标,负责本地区的方案实施、考核和验收。
7.1.3 在实施过程中,卫生和教育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合理分工。
7.1.3.1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师生的组织发动和管理工作;
7.1.3.2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监测的组织工作。
7.2 成立专家技术指导小组:
国家和省聘请学校卫生、寄生虫防治等有关专家组成相应的“全国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专家指导小组”,负责方案的修订及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7.3 考核与验收:
采取分级考核原则。
7.3.1 由卫生部、国家教委共同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对省级的考核、验收;
7.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地区的考核、验收。
7.4 科研与成果:
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科学研究,并以科研指导防治。
7.4.1 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应对有关本方案的科学研究给予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卫生、教育科技规划。
7.4.2 达到目标的地区,可作为一项防病科技成果,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8.时间安排:
1991年 制订方案;
1992年上半年 完成人员培训,并开始实施方案;
1993年下半年 第一阶段抽查;
1995年下半年 第一阶段考评、总结;
1998年 第二阶段抽查;
2000年 终考评、总结。
9.本方案的技术规范及考核、验收细则由卫生部、国家教委另行制定。



199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