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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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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加强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高等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出特色,现就近期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一、认真做好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工作。各地、各部门、各高等学校要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认真分析毕业生就业状况及发展趋势,根据学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人才培养结构,认真制订好“十一五”期间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反对因人设事,不搞平衡照顾,已连续四年不招生的专业应予撤销。

  二、加强专业建设,严格控制年度专业增设总量。高等学校要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大力培育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专业,加大建设力度,逐步形成品牌。新建本科院校首批设置的本科专业原则上不超过6个,举办本科教育未满三年(含三年)的本科院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5个,且不得增设《目录》外专业。其他高等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对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不足60人的高等学校,在申请新增专业时,每增加一个新专业,应同时撤销一个旧专业。

  三、注重拓宽专业口径,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严格《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程序。要根据国家对各专业建设的要求,在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的基础上,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严格控制增设新的《目录》外专业,高校申请设置新的《目录》外专业,必须按《目录》外专业论证程序进行论证,并在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同时,将电子版的申报材料(文件名称应为:学校名称加专业名称)发至Zhangqg@moe.edu.cn。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高等教育司综合处)就此将征求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意见。

  四、从2007年开始,高等学校申请备案、审批的专业申报截止时间调整为每年8月31日(比原规定时间提前2个月)。各地、各部门、各高等学校要据此合理安排好专业申报工作。专业备案、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受理专业备案和审批事宜。

  五、从2007年开始,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试用新的报表进行申报:

  1.学校主管部门将所属高等学校年度申报的专业进行汇总,填写《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报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填写《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后,一式两份直接报教育部。

  2.高等学校凡申请增设、调整专业,均须填写《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见附件2)。申请设置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需将《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及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教育部。其中设置医学类、中医学类、公安类专业,应附省级卫生、公安等相关行政部门对增设专业意见的文件。

  六、完善新建院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办法。各地、各部门在向教育部申请设置新的高等学校的同时,应报送学校拟设专业情况。拟新建的本科院校申报专业时间和申请表格,按本文及专业设置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在学校名称一栏中注明“拟新设置”。教育部将在批准设置新本科院校的文件上同时下达该校首批设置的专业名称。

  七、从严掌握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高职高专临床医学类、公安类专业,以及非师范专科学校申请设置高职高专教育类专业的审批。此类专业的申报时间和申请表格,按本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

     2.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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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大安监发〔2007〕22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我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生产实际,我局制定了《大连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一日


大连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我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重大装备制造企业生产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重大装备制造企业,是指从事大型船舶修造、重型机械制造等,其产品具有吨位重、尺寸大、形状不规则等特点的生产制造类型企业。
本规定所称危险作业项目,是指重大装备生产制造过程中具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对从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作业内容或生产任务。具体包括:高处作业、密闭仓室作业、导电性能良好作业场所临时用电、易燃易爆场所动火、高大产品组立、大型构件吊装、针对重大危险源施工作业等。
第三条 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高度重视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危险作业项目实施“全员参与,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生产作业条件,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四条 重大装备制造企业不得超生产制造能力、营业执照范围承揽危险作业项目。不得将危险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生产制造能力的企业。
第五条 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在进行危险作业项目投标、签订危险作业项目合同前,应当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其项目生产制造过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可行性论证。在确认本企业生产制造能力能够满足其项目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方可进行投标和签订合同。
项目负责人负责安全可行性论证组织工作,并对论证结果负责。
第六条 生产工艺设计人员在进行危险作业项目工艺设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于安全生产条件薄弱的工序和环节,应当从工艺设计方面考虑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 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应当制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审批管理制度。建立“谁组织生产作业,谁制定安全措施”、“谁批准方案实施,谁负责措施落实”的审批管理体制,并且,要落实批准、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责任。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研究、制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当对生产各工序、环节的危险因素进行认真辨识和详细分析,同时要为保证生产安全,提出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负责人要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可行性负责,并且,要对组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负责。
第九条 危险作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危险作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危险作业项目不得施工作业。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危险作业项目施工作业前应当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实施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工段长、班组长、作业人员等安全技术层层交底,并履行层层签字手续。安全技术交底书应当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危险作业项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要组织预案演练,保证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将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并要熟悉现场环境和掌握施工安全要求,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高处作业过程中应设专人对作业人员进行监护。患有职业禁忌症、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酗酒等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组织作业人员进入密闭仓室施工作业前必须对密闭仓室实施通风、换气,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保证通风、换气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根据生产作业特点,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逃生知识,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进入密闭仓室作业人数。
第十四条 导电性能良好作业场所临时用电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使用Ⅱ类手持电动工具时应当配备漏电保护器。电焊机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之外,并且配备漏电保护器。要定期对电气设备和安全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和绝缘性能检测。
第十五条 从事大型产品构件组立、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划定作业现场安全区域,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吊装、起重标准的要求。吊装过程中应保证构件的稳定性,并有专业人员实施现场统一指挥,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统一指挥和调度,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不得在强风、雷雨、迷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组织作业人员从事脚手架搭设、船舶分段合拢、大型构件吊装等露天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管理制度。针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其它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利废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国税局


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利废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国税流〔2007〕209号


各区、县(市)局,市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利废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行期间的报表以电子文档报送,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利废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利废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利废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利废企业一般是指以废旧物资(资源的二次利用)为基本原辅材料进行加工生产的企业。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利废企业,包括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森工企业)。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利废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一)以废旧物资为基本原辅材料进行生产加工,通过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废料并取得抵扣发票的企业。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废渣、废气、废液等废料,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三)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第五条 利废企业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利废企业基本情况备查表》(附表一)。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利废企业基本情况备查表》。
第六条 《利废企业基本情况备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购入废料的品种、废料主要提供单位、资金支付方式,加工生产能力、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材料、废料所占比重,主要产品名称、主要销售对象及销售区域、销售毛利率。
第七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符合财税〔2001〕198号、〔2004〕25号、[2006]102号及浙国税流〔2001〕135号、〔2004〕20号文件规定的,可从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森工企业取得产品质量合格检测报告)后的次月起,对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退)税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减免(退)税资格后,才能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利废企业的会计核算应进行监督管理:
利废企业应依法设置账簿,并依法统一登记、核算。购入材料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销售成本明细账、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应付)明细账、库存商品(存货)明细账、“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明细账等账簿登记应真实、完整。
第九条 利废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利废企业废料购入、领用、库存情况备查表》(见附表二)及《利废企业废料购入、领用、库存仓库情况备查表》(见附表三)。
第十条 利废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废料收购业务,保管出入库原始凭证、收付款原始凭证、计量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有关台账及明细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
第十一条 利废企业应加强货币资金的核算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从下列单位收购的废料业务应按银行结算规定办理货款结算:
(一)从产废单位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的废料;
(二)向个体经营者购进的废料(属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按有关规定除外)。
第四章 发票管理
第十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购入的废料,必须取得合法的购货凭证,对于没有取得购货发票的废料,或发票上的购货名称与实际入库的购货不一致,不能计算废料的掺兑比例。
十三第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开具的销货发票,其货物名称必须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上的产品名称一致,发票的产品名称与《认定证书》不一致的,不能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五 申报抵扣管理
第十四条 除免税企业外,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取得以下发票可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出售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出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按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出售方属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凭出售方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出售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凭出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出售方属于林业生产的免税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凭出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用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抵扣的,必须按要求采集《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抵扣清单》。
第十五条 利废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提供《利废企业废料购入及税款抵扣情况月报表》(附表四)及其他税务资料,未按规定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纳入评估程序。
第六章 日常管理和监控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采集辖区内用废企业的数值指标。即各用废企业的应税销售额、免抵退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税负率、购进废料的总金额、抵扣进项税额、库存废料数量、原材料总量、生产产品数量、销售数量以及能耗、工资等数据。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利废企业主要指标的预警值制度。根据企业月耗用原材料、电力、燃料、工资等数据,科学测算出原材料及废料金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工资、管理费用与销售额的占比,特别要测算投入的原材料与成品的产出比,以及投入的废料与原材料的占比,通过计算物耗率来推算企业的产量,最终确定企业的投入产出比预警值,并以此计算出行业平均值,将其作为行业指标,用以规范利废企业的税收管理,实现“以购控耗”、“以耗控产”、“以产控税”。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运用销售收入变动、进项税额抵扣、废料抵扣比重、行业税负、期末存货及应收应付账款增幅比例等预警指标进行监控,对于预警指标偏离度较大的利废企业,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一)销售收入变动率较大,且与主管税务机关设定的预警指标偏离20%以上的。
(二)废料月购进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进项税额抵扣较大,且预警指标偏离度20%以上的;或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抵扣比重在50%以上的。
(三)实际税负率低于行业预警指标,且明显低于理论税负的。
(四)生产场所与仓储场地不在同一地方的,且期末存货变动较大,与主管税务机关设定的预警指标偏离20%以上的。
(五)应收应付账款增幅50%以上的,包括其他应收应付账款。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监控的。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定期实地核查制度。根据利废企业的废料收购业务及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尤其是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料比重在50%以上的,应每季下企业核查一次;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重点核查废料的掺兑比例,通过对企业财务数据、实物入库数据、生产投料数据以及产品配方数据的核实是否一致,同时核对产成品的入库、发出与存货的记载是否一致,对于经盘库发现库存产品、在产品、产成品账面数与实际盘存数差异较大的企业,及时进行纳税评估。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申报情况、废料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对重点监控对象进行纳税评估。评估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案头审计或实地核查:
(一)购进环节。从运费发生,资金往来,废料库存情况入手,掌握企业购进废料的进度和数量,规范进货渠道和货物验收手续,防止企业虚假购进废料,弄虚作假取得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用于抵扣。
(二)领用环节。通过领用数量测算企业每期的物耗比、损耗比、税负率等指标,确定企业的最低税负率、最高物耗率、最大能耗产生率,按配比原则监控企业废料使用情况,防止企业把不能抵扣的原料按废旧物资作进项税额抵扣,利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人为调节税负。
(三)生产环节。通过实地调查,了解企业使用废料品种及原材料与成品的产出比例情况(即成品率),掌握生产工艺和流程,查看产成品材料耗用技术定额,是否存在虚假耗用的情况。对于购与耗、耗与产、产与税超过预警值及收购价格异常且不能说明原因的企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产品入库环节。审核记账凭证中的入库单的填写项目(入库时间、货物名称、数量包括重量、保管员签字等)是否齐全,入库的产成品与其相关的原材料领用是否符合逻辑。实地核对库存货物与账簿之间是否帐实相符。
(五)产品销售环节。通过出库单(出库时间、货物名称、数量包括重量、保管员签字)审核销售发票开具是否符合逻辑;根据销售发票比对销售台帐,看发出的数量是否一致;根据销售台账比对产成品明细账,看发出的数量是否一致;根据销售发票比对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金额)是否一致。
(六)账务处理环节。从原始凭证入手,监控企业购入废料入账情况,除进货发票外,还要核对过磅单(比如过磅时间、货物名称、重量、运送车号等)、入库单(入库时间、货物名称、重量、保管员签字等)及银行支付凭证,加强资金流向监控和对财务账面借款发生额的查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