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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工作规则》、《吉林省省级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吉林省交通行政许可通用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50:16  浏览:8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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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工作规则》、《吉林省省级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吉林省交通行政许可通用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工作规则》、《吉林省省级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吉林省交通行政许可通用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吉交发[2005]2号 


  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 
  为了规范省级交通行政许可工作,保障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现印发《吉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工作规则》、《吉林省省级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吉林省交通行政许可通用文书示范文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2、吉林省省级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3、吉林省交通行政许可通用文书示范文本 
                       二○○五年三月三日 
附件1: 
           吉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交通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交通厅及其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2)。 
第三条 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以下简称大厅窗口)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公布以下内容: 
(一)省级交通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 
(二)申请行政许可时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以上公布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由大厅窗口负责给予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解释。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负责为大厅窗口和项目主管处室创造条件,以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为申请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而提交的全部资料,由大厅窗口统一接收。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到申请材料的,应当立即转送大厅窗口。 
大厅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 大厅窗口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刻告知申请人,同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请申请代理人在更正处签字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属于当场办理项目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更正)通知书》;不属于当场办理项目的,应当即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到(受理)通知书》; 
(五)申请事项属于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当场办理项目的,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按照规定发放相应的许可证件;不属于当场办理项目的,应当即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到(受理)通知书》; 
(六)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同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大厅窗口按照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到(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应当于即日签署办理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行政许可机关的文书。 
文书应当立即进行收文登记,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项目主管处室办理。 
第八条 项目主管处室认为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两日内制作《申请材料补正(更正)通知书》并交大厅窗口送达申请人;认为不需要补正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 
大厅窗口已经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主管处室不得再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项目主管处室在审查许可条件是否具备时,认为许可条件涉及有关处室或单位业务,需要征求其意见的,应当在即日制作《征求意见函》,明确征求意见的内容和要求,连同有关申请材料分送有关处室或单位提出意见。 
第十条 有关处室或单位必须按照项目主管处室的要求提出许可条件是否具备及其理由、证据的书面意见,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送交项目主管处室。 
有关处室或单位对其提出的意见负责。不能按期提出书面意见或提出不同意意见的理由、证据不充分的,视为同意许可条件具备。 
第十一条 有关处室或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处室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利害关系人送达《陈述、申辩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对于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交陈述人、申辩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许可事项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由项目主管处室制作《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交大厅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项目主管处室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向社会发布《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会。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及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由项目主管处室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五日内提出通知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利益关系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依法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由项目主管处室提出延期意见,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可以延长十日或十五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期决定通知书》。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处室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日的五日前对行政许可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交大厅窗口送达申请人: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准予许可并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需要发放许可证件的应在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不予许可并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按本规则规定的申请许可程序办理,由大厅窗口分别送达《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许可决定书》、《不准予延续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由项目主管处室会同有关处室或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向被许可人送达《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九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依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需要撤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由项目主管处室会同有关处室或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被许可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按照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作出行政决定后,项目主管处室应当制作《监督检查通知书》,连同决定书或许可证副本一并送项目所在地有关执法机构负责对行政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当地有关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本机关。 
项目主管处室应对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不定期检查,且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出现《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由项目主管处室在五日内报告主管领导后,履行注销手续。 
被注销的行政许可,由项目主管处室根据具体情况通知有关执法机构收回有关许可决定、许可证件或恢复原状,并通知大厅窗口在公布事项中删除相应许可记录。 
第二十二条 办理完毕的行政许可事项,由项目主管处室负责建立行政许可案卷,并将许可决定副本抄送有关处室或单位。 
大厅窗口应当对经办的每个许可行为进行全过程记载,每月应将其经办的许可文书转送项目主管处室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大厅窗口应当对项目主管处室办理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督促,发现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本规则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告主管领导决定。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导致违法、不当或者逾期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训诫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处分;造成本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缴损失。 
第二十五条 办理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吉林省交通行政许可通用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3)制作行政许可文书,由项目主管处室统一编号,并加盖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5年3月15日起施行。2003年4月9日印发的《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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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03]126号



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它的建立和实施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组织实施好国家司法考试,既是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也是我们的光荣使命。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在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已圆满结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顺利、成功,社会各界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在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全体考试工作人员按照司法部党组的统一部署和“四严”“四最”的工作要求,高度负责、全力以赴、精心组织、从严治考,为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顺利实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司法行政系统赢得了声誉,也涌现了许许多多催人奋进的先进事迹。为鼓励先进,使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不断有新的发展,司法部决定对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此次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以更加饱满的情绪和无私奉献的精神,更加努力地工作。希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全体工作人员向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从国家法治建设大局的高度,从推进司法改革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重要意义,继续按照司法部提出的把国家司法考试办成最权威、最规范、最严密、最廉洁的考试目标和要求,不断推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健全完善和组织实施工作健康发展。

让我们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奋发有为,扎实工作,把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做得更好,为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名单(66个)

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先进个人名单(36个)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名单(66个)



北京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

天津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

河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河北省邯郸市司法局

河北省沧州市司法局

山西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山西省太原市司法局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司法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司法局

辽宁省沈阳市司法局

吉林省司法厅组织宣传教育处

黑龙江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

江苏省扬州市司法局

江苏省苏州市司法局

江苏省徐州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

浙江省温州市司法局

浙江省湖州市司法局

浙江省绍兴市司法局

安徽省马鞍山市司法局

安徽省宿州市司法局

福建省司法厅法规教育处

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

江西省南昌市司法局

江西省宜春市司法局

山东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局

山东省青岛市司法局

河南省郑州市司法局

河南省驻马店市司法局

河南省濮阳市司法局

河南省焦作市司法局

湖北省武汉市司法局

湖北省荆州市司法局

湖北省宜昌市司法局

湖北省十堰市司法局

湖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湖南省长沙市司法局

湖南省郴州市司法局

湖南省岳阳市司法局

广东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

广东省惠州市司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司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司法局

海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重庆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

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

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

四川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四川省南充市司法局

贵州省六盘水市司法局

云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云南省昭通市司法局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司法考试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司法处

甘肃省武威市司法局

青海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青海省西宁市司法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司法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司法局



附件二: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先进个人名单(36人)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助理调研员 张在萱

北京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主任科员 王山

天津市司法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 王金山

天津市司法局办公室秘书科助理调研员 刘瑛

天津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副主任科员 徐凝

山西省运城市司法局局长 晋学苏

辽宁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主任科员 王明卓

辽宁省丹东市司法局法规科科长 毕永华

吉林省长春市司法局政治部宣传教育处副处长 苑鑫

吉林省吉林市司法局组织宣传处处长 付秀莲

黑龙江省大庆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副主任 孙艳霞

上海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主任科员 袁征

上海市司法局监察室主任科员 杜抗美

江苏省常州市司法局局长 任新华

安徽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副主任科员 钱辉

福建省南平市司法局法规教育科主任科员 冯日花

江西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主任科员 郭晓纯

山东省德州市司法局局长 张金祥

广东省湛江市司法局仲裁考试鉴定科副科长 李玲

海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处长 李育安

海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主任科员 翁吉华

四川省攀枝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 黄百衡

四川省成都市司法局法规教育处副主任科员 王晖

贵州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处主任科员 方文敏

贵州省贵阳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处处长 冯宝原

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 陈德岁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李艳

陕西省西安市司法局政治部副主任 蒋韶

陕西省汉中市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 姚保义

陕西省商洛市司法局局长 金喜善

甘肃省白银市司法局政治处副主任科员 苟黎源

甘肃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主任科员 杨兰河

青海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助理调研员 李化龙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司法局司法考试科副科长 安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司法局公证律师处处长 许怀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纪检委副书记 帕尔哈提



如何购买驰名商标

王瑜


  自创品牌的路很长也很艰难,收购知名品牌就是借鸡生蛋,是打造驰名商标的捷径。可以预见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内、乃至国际知名的驰名商标将成为被收购的对象,收购驰名商标并不是普通的商标买卖,谈好了价钱,办理过户手续即可,以下我们来探讨如何购买驰名商标。
收购驰名商标并不容易
  尽管有“奥妮”、“三九”、“三鹿”等曾经非常驰名的商标进入了转让的市场,但是在正常经营情况下驰名商标很少有直接转让的。国外的企业进入中国,看中了中国的驰名商标,他们采取合资、合作或者并购等方式将中国的驰名商标收入囊中。收购驰名商标更多将以并购的形式完成,在国外很多并购就是冲着商标去的,在国内直接通过企业并购方式收购商标的情形还不多见,笔者有幸经历了一次。我国以前很多著名的老字号就像现在的大公司一样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公司,后来各地“分公司”在建国初期的改造中被按照属地原则归属当地,各自独立发展,这样给这些曾经是一家的老字号埋下了商标和商号争议的种子。其中有个老字号一南一北有两家发展还不错,北方的销售及盈利是南方的好几倍,但是商标在南方公司,北方公司提出购买,南方公司开出了几个亿的高价,当然北方公司是不能接受的。于是北方公司就精心策划了一个并购案,将南方公司并购过来,这个并购的策划比较复杂,因为涉及企业的商业机密,不便展开介绍。最后的结局是北方公司只花了几千万元收购了南方公司全部股权,那个梦迷以求的商标自然成为北方公司的囊中之物,而且并不需要额外支付任何转让款。通过并购形式收购商标这是堪称经典的案例。
  最近几宗跨国收购国际驰名商标引发公众极大的兴趣,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在2009年10月9日就出售其“悍马”品牌事宜与四川腾中公司签署最终协议。根据最终协议条款,腾中将获得“悍马”商标的所有权。上海中服进出口有限公司也要购买中国大陆地区的“皮尔卡丹”服装和饰品的品牌经营权,还有些国际知名的驰名商标如“KAPPA”、“ESPRIT”等已经悄然被中国企业收购。尽管我国企业热衷收购国际驰名商标,但是我国的企业走得并不顺利。
  南汽收购MG商标海外所有权突生争议。来自MG罗孚老家的英国媒体指出,南汽需要再掏钱把欧洲其他国家的MG商标的所有权买下,而竞争者已经出现。据英国《金融时报》的报道,南汽与MG罗孚荷兰子公司的破产清算人近日出现争议,这位清算人表示,该公司仍拥有在欧洲大陆的数个MG商标所有权,而南汽若要想在这些地方销售MG品牌轿车,必须再次拿出巨资购买这些所有权。对于这一紧急情况,南汽名爵公关总监明确表示,收购罗孚后,南汽已获得与MG罗孚破产前同等范围的品牌所有权,包括MG在97个国家和地区的647项注册,“最终这些所有权都将过户到南汽名下”。目前,南汽已经完成了在英国的商标所有权变更手续,在欧盟、美国和中国的过户手续正在进行中。
  商标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因此国际驰名商标一般都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注册,收购国际家知名的驰名商标,如果遗漏了某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将意味失去了该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使收购行为打折。笔者不知道南汽最终是否如英国《金融时报》所报道有所遗漏,这个事例本身将成为警世钟。

收购商标的权属审查

  收购驰名商标无论是通过直接购买还是企业并购形式购买企业现有的驰名商标都必须对该商标的权属做一些常规的或者深入的审查。审查商标的权属听起来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常识,几乎每个企业在购买前都会去做审查,而且在商标办理转让过程中,是要通过国家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的。但是即便是顺利过户到了收购方名下,也不等于实际拥有了该商标。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2006年4月广州立白公司以高出标的价十多倍是价格通过法院的拍卖拍得重庆奥妮公司“奥妮”等23项商标所有权,正当他们打算在7月推出“奥妮”品牌的洗发水时,香港奥妮公司却提前发布了“奥妮”商标的长达20年的独占使用声明。原来2004年11月重庆奥妮公司与香港奥妮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期限为20年,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立白公司花费几千万的资金购买的商标只是18年后的商标权期权,而在18年间自己并不享有使用权。
  立白公司是通过法院主持的拍卖会购买的商标,常理告诉立白公司,该商标的权属绝对没有问题,可是即便是法院也不能审查出商标权属的缺陷。商标长期独家许可,在商标有效期内排除了权利人自己的使用,这种许可与转让几乎相等。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许可必须签订许可合同,并且在国家商标局办理备案手续,但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却规定是否办理备案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有效性,那么查询国家商标局的备案登记仍然无法审查出是否存在独家许可协议,这就为购买商标埋下巨大的隐患。
  注册在第35类第778479号“三联”为三联商社前大股东三联集团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所有人为三联集团。2003年1月27日三联集团与郑百文(三联商社的前身)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三联”商标永久、无偿许可给上市公司(即后来的三联商社)使用。当国美入主三联商社后,三联集团又以“三联家电”名义开办新的家电连锁卖场,为此,三联商社将三联集团告上法庭,要求索回“三联”商标权。该案于2009年在济南中院开庭,但是“三联”商标最终花落谁家,人们还在拭目以待。
国美公司并购三联商社后引发的“三联”商标争议案让我们看到通过并购取得的商标更加复杂。国美是上市的大公司,他们聘请的律师一定是非常优秀的,在这宗收购案中对重要的无形资产“三联”商标应该是经过审查的,但是以致许可合同还是给双方埋下了争议的种子,
  审查商标权属本来是很简单的,一般的商标权利人只有一个,极少的商标有共同申请人,不管是共同申请还是单一权利人,商标注册在谁的名下,谁就拥有这个商标。但是在实践中驰名商标却因为各种情况表现得纷繁复杂,无法预测,实践中还发生自然人转让商标,因为没有征得其配偶的同意而被认定转让无效的情形,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导致整个收购计划的失败,巨额的收购款打了水漂,因此收购时不得不仔细审查,不能轻信常规的审查,更要有深入的考虑。

收购驰名商标的目标是市场

  商标是一种竞争工具,收购商标就是收购市场。成熟的品牌价值不仅仅是其在相关消费者中的知名度,更体现为现成的市场渠道,收购一个已有的品牌,加以改造,赋予其新内涵,可以利用其原有的渠道达到迅速成名的目的,大大缩短了品牌的培育时间以及经济成本。收购驰名商标的根本目的是驰名商标的市场,而不是驰名商标本身。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仅仅关注知名度,因而在购买国际上比较知名商标后,放弃国外的市场,直接将该商标引进国内市场,这样花费巨额的代价拿回来的只是一个空空如也的商标,就很不值了。因而提请企业一定要清醒,买商标是买市场,而不是商标本身,千万不要本末倒置。
收购到了驰名商标并不必然得到驰名商标原有的市场,例如,腾中收购悍马的消息一经放出,绝大多数中国受众都对未来“悍马”的品牌价值表示担忧。因此,美方立即对媒体宣布依然由他们来管理“悍马”品牌,且生产过程也不归腾中管理。中国生产低价汽车的吉利收购“沃尔沃”,这引起很多人的好奇,吉利会不会要按照造低价车的方式来生产高档的“沃尔沃”?对于中国企业高调介入收购皮尔•卡丹品牌,业内人士表示了担忧,太过高调地传播品牌易主未必是件好事。与普通的品牌不同,国际驰名的品牌,尤其奢侈品牌具有很强的“血统”论,一旦脱离“血脉”传承,必将出现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果他们也如此高调地大肆传播,想必会对其销售和品牌发展产生巨大冲击。因此对待驰名商标的收购还要跟多一些理性的态度,应以系统的策略、谨慎的步伐来完成驰名商标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驰名商标的软着陆,顺利过渡。
  收购驰名商标在我国必将成为一种常规的商业模式,目前我国的企业已经开始对外尝试收购国际驰名商标,企业家们需要打开视野,摒弃传统的驰名商标打造模式,通过并购方式可以更快打造自己的驰名品牌。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