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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政府行政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33:17  浏览:8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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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政府行政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政府行政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延州政发〔2009〕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政府行政奖励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州政府13届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




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州政府行政奖励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州政府行政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和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以及《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奖励应按照“奖不虚设、奖不虚施”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通报表彰为主的原则,坚持随机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以州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奖励的项目和种类









  第四条 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定期奖励、不定期奖励和专项奖励。




  (一)定期奖励,是指对全州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全州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州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




  全州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的奖励,每次奖励的集体不超过35个,个人不超过230人。




  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奖励,每次奖励的集体不超过30个,个人不超过50人。




  全州系统奖励,统称“延边州XX系统先进集体”、“延边州XX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5%,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3‰。




  州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嘉奖人数掌握在本部门年度考核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二)不定期奖励,是指对在某项工作、活动或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以及其他由州政府名义奖励的种类。其他奖励可根据行业特点、奖励对象等实际确定奖励名称。




  (三)专项奖励,是指以州政府名义设立的自然科学成果、社会科学成果、经济工作成果和文学艺术成果等各类专项奖励,一般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种类。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









  第五条 定期奖励和专项奖励的条件由主办部门在制定奖励办法中予以明确,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州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不定期奖励的条件。




  (一)受奖励集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绩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凝聚力强、核心作用突出;




  2.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推动发展为第一要务,改善民生为首要职责,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




  3.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当中,工作业绩显著;




  4.在完成中心工作或承担重要任务时,团结拼搏,做出突出贡献。




  (二)个人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集体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功绩的;




  6.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功绩的。




  第七条 严格奖励的标准和条件,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对功绩卓著的,授予“全州模范集体”和“全州劳动模范”、“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称号。




  第八条 行政奖励应面向基层,向工作、生产第一线倾斜,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奖励要从严掌握。根据各种奖励的范围、条件、名额,各级领导干部的奖励比例一般不超过20%。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给予的各类奖励,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嘉奖、记三等功,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州政府工作部门审批并表彰。




  (二)记二等功,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州政府审批并表彰。




  (三)州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州政府工作部门自行组织进行,评选结果报州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州政府系统奖励,由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并会同主办部门联合部署,并以州政府人事部门和主办部门名义联合发文形式通报表彰。




  (五)全州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奖励,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州委同意后,由州政府表彰。




  (六)以州政府名义开展的专项奖励和其他奖励,奖励方案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由州政府表彰或授权主办部门代州政府表彰。




  (七)以州政府各种领导小组名义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奖励,由主持该项活动的领导小组发文通报表彰。




  (八)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由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州政府领导人员的奖励,须报省政府批准。




  (九)对州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须经州委组织部审核后,由州政府批准。




  第十条 州政府人事部门是州政府负责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州政府工作部门推荐奖励对象时,须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




  第十一条 行政奖励工作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主办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二)经批准后行文部署。




  (三)逐级推荐上报,主办部门会同州政府人事部门组织评审。




  (四)对拟奖励对象中的领导干部,需征求州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上报;对拟奖励的全州劳动模范、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由审核部门审核后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核部门同意可不予公示。




  (五)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二条 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授予“全州模范集体”和“全州劳动模范”称号,一般每3年评选一次;全州系统奖励,给予记二等功和授予“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称号,一般每5年评选一次;其他奖励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对授奖的集体,可颁发奖牌,也可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给予物质奖励,或酌情给予一次性资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但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发放。




  第十四条 对授奖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奖金或奖品。奖金或奖品的标准为:嘉奖:800元;记三等功:1500元;记二等功:3000元;授予全州劳动模范和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奖品,奖金或奖品的标准不超过3000元。




  专项奖励和其他奖励的标准,按各奖项奖励方案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发放奖金,须经州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同一事迹不能重复奖励,当年获得多项奖励的,奖励的标准和待遇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奖励工作计划申报制度。




  (一)凡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行政奖励活动,必须于当年3月31日前向州政府人事部门报送《行政奖励计划申报表》和行政奖励工作方案,由州政府人事部门综合汇总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准自立名目开展任何行政奖励活动。




  (二)因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要随时进行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审批。









第六章 奖励经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 凡涉及行政奖励的经费,需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奖励经费包括:




  (一)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由各部门从行政经费中提取的奖励基金;行政执法过程中,各种罚没收入(按每案罚没收入额10%以内掌握)用于奖励有功人员的奖金。




  (二)州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种专项奖励的经费。




  (三)动用本部门行政、事业经费开展奖励活动的经费。




  第十九条 行政奖励本着“分级奖励、奖金自担”的原则。以州政府名义表彰的项目,奖励经费由州财政和承办部门筹措解决,其他奖励的奖金来源根据审批权限,原则上由授奖部门自行解决。州政府奖励活动所需的奖励证书、奖牌和奖杯等均由州政府人事部门代州政府统一制发,州财政核拨经费。









第七章 奖励的监督









  第二十条 州政府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实施细则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奖项,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或重复发放奖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获奖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获奖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部门按程序报批,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部门同意可不予公布。必要时,审核部门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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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近年来央企涉外纠纷增加,败诉动辄损失数千万,国有资产严重受损,后果令人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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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责制也是遏制央企法律风险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进一步健全境外法律风险防范的责任机制,对央企涉外纠纷败诉要查清责任,严格问责,追究总法律顾问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央企主要负责人的失职责任。境外业务因法律风险防范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来源:人民法院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制定的吉林省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制定的吉林省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延边州及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制定的《吉林省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松花湖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是我省“十五”期间环保工作的重要任务,做好松花湖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于改善松花湖水污染状况,促进流域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建设生态省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污染治理工作主要目标的实现。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吉林省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省环保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好松花湖饮用水源,特制定本方案。

  一、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的环境状况

  松花湖是我省最大的河流性人工湖,正常水位时湖长149公里,总库容108亿立方米。松花湖不仅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而且已经成为吉林市、长春市的饮用水源地,具有饮用水源、发电、旅游等多种功能。其上游主要有松花江干流及辉发河、蛟河等支流。松花江干流源头有两支,即头道松花江、二道松花江。头道松花江流经靖宇县、抚松县,二道松花江流经安图县、抚松县、桦甸市。辉发河是松花湖的最大入湖支流,流经梅河口市、东丰县、柳河县、磐石市、桦甸市和辉南县,是除松花江干流外松花湖的主要补给水源,每年的入湖水量约占松花湖库容量的30%。蛟河横跨蛟河市,是松花湖右岸最大的支流。

  据1999年统计,松花湖上游10个市州、县(市)排放水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有44家。其中,蛟河市6家;桦甸市7家;磐石市2家;东丰县2家;辉南县3家;梅河口市8家;柳河县5家;安图县3家;抚松县6家;靖宇县2家。年排放工业废水总量为1760万吨,COD排放总量为5550吨;年生活污水排放量为3475万吨,COD排放量为6950吨。松花湖近湖区有农田60万公顷,每年施用化肥3万多吨,农药近90吨。据有关部门估算,化肥的利用率仅为35%左右,因此约有50%以上的化肥随地表径流进入湖区,造成湖水氨氮污染。农药的利用率更低,化肥、农药是湖水总磷超标的主要原因之一。松花湖近湖区林业用地总面积为35万公顷,目前约有6.2%的林业用地被占用,主要是毁林开荒、宾馆饭店占地,造成了一定的植被破坏。目前近湖区水土流失逐年加重,水土流失面积已达8万多公顷,每年泥沙淤积量达800多万吨,导致丰水期水质反而劣于枯水期的反常现象。松花湖近湖区约有疗养院180家,饭店80家,每年向湖内排放生活污水约20万吨。湖上共有以燃用汽油或柴油为动力的船只近300艘,估算每年共向湖中排放废油10吨左右,是造成湖区油类污染的主要原因。坝下丰满街道现有居民11000人,年产生生活污水40万吨(是坝上生活污水的两倍)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丰满坝下松花江段。由于该江段水量比湖库水量小,稀释、自净能力较差,经监测,化学耗氧量已超过Ⅱ类标准。其下游12公里处是吉林市第四水厂取水口,再下游3公里处是引松入长取水口,以下依次还有吉林市第一、三、二水厂取水口。因此,该江段的水污染对吉、长两市的饮水安全威胁较大。松花湖上游各流域的污染特征均为有机污染。根据1995年至2000年水质监测情况,辉发河入湖沙金断面水质在Ⅲ类至Ⅴ类水体之间波动;松花江干流白山大桥断面水质在Ⅱ类至Ⅳ类水体之间波动;蛟河入湖水质在Ⅲ类至Ⅳ类水体之间波动。

  二、污染治理工作主要目标

  (一)到2002年底,辉发河入湖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水体标准;蛟河入湖水质达到Ⅲ类水体标准;松花江干流水质达到Ⅲ类水体标准;松花湖湖区水质基本达到Ⅱ类水体标准。(二)各有关市州、县(市)政府要确保本辖区内松花江水系各支流出境断面指标达到Ⅲ类以上水体。其中,蛟河市的蛟河入口断面、磐石市的五道荒沟断面和桦甸市的沙金断面要达到Ⅲ类水体标准,桦甸市的临江断面要达到Ⅱ类水体标准;梅河口市的海龙县断面、辉南县的兴隆断面、柳河县的侯家店断面和东丰县的鲜明村断面要达到Ⅲ类水体标准;安图县的两江断面要达到Ⅱ类水体标准;抚松县的漫松汇合处断面要达到Ⅲ类水体标准,靖宇县的海岛电站断面要达到Ⅱ类水体标准。(三)到2005年,辉发河入湖水质达到Ⅲ类水体标准;蛟河入湖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体标准;松花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体标准;松花湖湖区水质达到Ⅱ类水体标准。

  三、主要防治任务

  (一)巩固工业污染源2000年达标排放工作成果,防止污染反弹。截止2000年12月31日,流域内重点工业污染源通过技术改造、污染治理、责令停产治理或关闭等手段,均实现了达标排放。由于受技术、资金、市场等因素的影响,流域内有许多企业是因停产治理和关闭而被视为达标的,这些企业有可能随时恢复生产,出现超标“反弹”;有些通过治理达标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一些不足,随着运行时间的推移也可能会出现超标“反弹”。因此,流域内各市州、县(市)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达标工作的再认识,深入开展达标工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巩固已经夺取的达标成果。要加强对企业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保证水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这些企业长期稳定地做到废水达标排放。对于已停产企业,特别是因市场或季节等原因停产的企业,要严加防范,加强监控,要求其恢复生产前必须报环保部门审批,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不许恢复生产;对“15小”企业、关闭企业、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有关部门要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防止死灰复燃。(二)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污水对松花湖的污染负荷比重正在逐年提高。为了有效地控制流域内各城市生活污水对松花湖的污染,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强化工业污染防治的同时,还要把生活污水的处理摆上议事日程,要抓住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的有利时机,积极筹建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2005年前使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三)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要划定松花湖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章,不得进行任何人为的开发活动。同时严格控制近湖区旅游开发活动,开发必须服从保护。在松花湖上游各流域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同时要严格限制新建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四)加强湖区污染源的管理。

  近湖区的饭店、旅馆和度假村等单位要安装污水净化装置,对所排污水进行治理,做到达标排放。对排放污水超标的单位不许营业。坝下丰满街居民区的生活污水要进行污水截流,在2003年底前引入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就地进行处理,以减轻对长春、吉林两市水源的污染。

  要加强对松花湖上游客货运船只的管理。营运船只必须安装油水分离装置,对废油进行收集并进行集中、统一的处理或处置,防治废油对水质造成污染。对没有安装油水分离装置的船只一律不允许营运。同时禁止船只向江水中倾倒垃圾和杂物,保持水质的清洁。

  (五)控制、治理湖区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

  流域内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退耕还林、植树造林、恢复植被、打击滥砍盗伐的规定,加强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快防护林工程建设。要认真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1998〕36号)精神,2005年前凡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必须全部还林,坡度在25度以下的必须提高水土保持标准,达到水土保持要求。要逐年限制和降低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增加施用有机肥料,发展有机食品,减少化肥、农药造成的面源污染,确保湖区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四、保证措施

  (一)各有关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制定本市州、县(市)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保证方案的顺利实施。(二)要坚持辖区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吉林市政府负责对松花湖湖区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除对近湖区宾馆、饭店生活污水、机动船只含油废水和垃圾进行治理外,还要对坝下生活污水进行截流或处理。吉林市政府要在搞好松花湖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本着“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立足高起点、高标准、科学合理的思想,尽快组织编制松花湖保护与开发的总体建设规划,为长远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打下基础。

  松花湖上游各流域有关县(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一把手亲自抓,积极采取措施使辖区内水质得到有效改善,保证辖区内的河流水质在要求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目标,并按年度向省环保局报告本辖区目标完成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本方案提出的流域污染治理目标的县(市),要说明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原因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林业、水利和农业等部门要与流域内的各级政府密切配合,做好水土保持、退耕还林、植被恢复工作,确保25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还林,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农业部门要提出推广生物菌肥,限制使用农药、化肥的具体办法。

  各有关部门要在立项、资金和政策等方面支持松花湖综合治理工作。

  省环保局要发挥统一监督管理和严格执法的职能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的力度,具体负责松花湖保护工作的协调、沟通、督查,及时向省政府汇报情况,并适时提出召开松花湖污染防治协调会和联席会议的时间、议题的建议。(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流域内的各级政府密切配合,加大行业指导力度,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的检查力度,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论是政府行为、部门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一经发现,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要加大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的查处力度,以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多种手段保护松花湖,确保湖水质量达到预期治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