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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0 06:27:28  浏览:9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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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257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你局《关于对网上商标注册申请给予商标注册费收费优惠的函》(工商办函字[2007]30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推动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工作质量和效率,网上受理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比纸件商标注册申请优惠20%,即每件8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80元)。
  二、你局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局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上述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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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上市公司协会,会内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现研究提出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作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纳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切实抓好落实。

一、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

(一)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促进一级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管理办法, 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二)支持民营企业债权融资。积极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规范和互联互通。修改完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配套规则,简化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审核流程,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提高债券融资效率,拓宽民营企业占主体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三)加快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继续推进中关村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抓紧做好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筹建工作,制定出台相关法规制度和配套规则,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渠道和服务。研究出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

(四)支持民营企业境外上市。 推动完善企业境外上市法规制度,适当降低境内企业到境外直接上市门槛,简化相关程序,促进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规范化、便利化,拓宽境内企业境外直接融资渠道,提高利用境外资本市场效率。

(五)促进民营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常规监管,引导民营上市公司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内生机制,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制衡和约束,推动民营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点工作,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提升民营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六)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推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配套规则,引导并推动民营非上市公众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促进资本市场更广泛地服务于民营企业,服务于实体经济。

(七)推动市场化并购重组。拓宽并购融资渠道,创新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完善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提高并购重组效率,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加快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八)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服务功能。积极鼓励和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风险管理工具,为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重组整合,利用资本市场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规避风险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一)简化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等行政许可事项,便利民间资本参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 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入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期货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控股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创新业务试点。

(三)鼓励和引导民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加快业务转型,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在服务市场发展的同时做优做强。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三、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行政管理层级,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高对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服务质量。

(二)加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丰富诚信监管和约束手段,大力提升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水平,推动民营企业诚信运作、合规发展。

(三)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进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加强风险防范,切实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障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为民营企业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创造良好环境。






                                中国证监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监察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八日



梅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投资,总投资额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基建及技改项目;

(二)总投资额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工程项目标准,但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工程项目;

(三)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分级负责、部门协查、条块结合、各方配合,做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并重,防范和查纠并重、处理事项与处理责任人并重、纪律监督与效能监察并重,保证监督检查的落实并达到预期目的。

第六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的监督检查:

1.是否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做好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和审批;

2.是否对使用国债或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工程项目加强稽查、管理;

3.是否根据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自然条件制约致施工设计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不含办公楼及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二)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1.是否按照投资计划、财政政策规定做好投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对实际完成投资超出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投资10%的,是否责成建设单位办理调整投资计划手续;

2.是否对立项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时进行审查;

3.是否搞好对项目单位财务管理的指导;

4.是否认真及时进行工程概预结算、决算和年度财务决算的审查;

5.是否对财政部门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工程预决算审核实施检查监督;

6.是否对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三)对项目建设及规划的监督检查:

1.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对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初步设计的审批和工程报建;

2.规划部门是否对符合条件的用地和工程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部门是否按规定足额收缴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是否对有形建筑市场及其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管;

5.是否依照职权划分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6.是否审核施工合同和工程造价;

7.是否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8.是否对概算(预算)总投资超过发改部门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的,责成建设单位调整施工图设计或向发改部门重新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工作。造价部门在审核政府投资以外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结算时,对结算投资额超过发改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10%的,是否责成建设单位办理有关调整投资计划手续;

9.是否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四)对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1.是否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审批;

2.是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项目用地管理的监督检查:

1.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程序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审批;

2.是否对工程项目中的违规用地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是否按管辖范围或权限做好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工程报建的审批或上报;

2.是否按规定参与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3.是否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检查和督促;

4.是否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七)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1.是否按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做好工程前期准备,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是否存在规避招标、搞假招标问题,是否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行为);

3.是否对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了审查;

4.是否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因自然灾害影响、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致投资超过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投资10%时,办理调整投资计划手续(不含办公楼及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八)对工程项目建设所在地的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是否尽到确保工程项目有良好的施工环境和秩序;

2.是否制止和处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索拿卡要等非法行为和阻碍工程顺利正常进行的行为;

3.是否服务和保障工程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有关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监察机关负责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组织对工程建设的全面督查,对参与工程项目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受理单位、个人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核实、查处违法违纪行为。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工程项目预防违法违纪工作;

(二)发改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或审核上报,并对工程项目进行稽查监督;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报建、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竣工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决)算审查;

(四)规划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审批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审批、征地补偿、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

(七)财政部门负责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委派财务总监,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审查、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预算调整、经济合同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以及资金拨付工作;检查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监督其资金调拨、使用、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存在问题,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财经法规予以处理,构成严重违纪或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八)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工程预决算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同步审计;督促和帮助建设单位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存在问题,依据相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构成严重违纪或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积极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检查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监督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监督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等情况;

(六)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监督检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有权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该行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被监督检查单位执行整改意见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发改、审计、财政、建设等部门联合进行不定期专项检查。必要时,监察部门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在研究招标文件及发布招标公告前向监察机关告知,以便监察机关视情况派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预(结)算经过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资金管理部门应按审计机关的最终审计报告结论(核减、核增数)执行。

第十二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自觉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向监督检查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