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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6:13:29  浏览:8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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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考核评价各地、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注重实效,考评结合、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不定期日常考核和年度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现场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外部评议等。

  第五条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不定期日常考核所占权重为30%,年度现场考核所占权重为70%,其中外部评议所占权重为10%。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含80分)的为良好,60-79分(含6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食品安全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设置、经费保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六)宣传、公安、城管、财政等其他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

  (七)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九)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十)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十一)对下级人民政府(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台食品安全监管重要创新性制度、模式和方法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市、全省、全国推广的;

  (三)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

  (四)国家和省、市明确的其他加分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被全国、全省性媒体曝光或国家、省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

  第十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结合国家和省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制定全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对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实施不定期日常考核评价,日常考评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外部评议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包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和公众满意度调查,二者权重各占50%。

  第十三条年度现场考核一般安排在当年12月或次年1月进行。每年12月10日前,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情况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自查基础上,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考核小组,对各市(区)、医药高新区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现场考核。次年1月底前,综合日常考评、年度现场考核及外部评议情况,形成有关地区、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报告和考核结果,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十四条 设立食品安全工作专项奖励资金,市人民政府对在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地区、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第三条 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纠、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具体奖励与惩罚办法,把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第七条 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一)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本级农业行政、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

  (二)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的;

  (三)未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的;

  (四)未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未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

  (五)对国家和省、市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警示信息,未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立即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的;

  (七)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八)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阻碍、干涉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在监管执法及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过程中收受贿赂的;

  (三)参与、包庇或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原料进入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或程序,发放相关证照或认证证书的;

  (三)对确定为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未就地没收或组织销毁,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监管范围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组织查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因不服从或消极对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或不全面履行同级政府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造成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食品安全监管空白状态的;

  (七)因工作懈怠、失职等原因造成监管职责范围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八)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的;

  (九)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未按规定查办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十一)其他食品安全违法执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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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沿海省、市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沿海省、市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1989年2月24日至28日,我部社会福利司在福建省泉州市召开了全国沿海省、 市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情况参照执行。

附:全国沿海省、市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座谈会议纪要
1989年2月24日至28日,民政部社会福利司在福建省泉州市召开了全国沿海省、市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和部分市民政局、民政工业公司、福利企业的负责同志,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共计64人。江亦曼司长作? 颂馕白プ』觥⒋丛焯跫⑴Ψ⒄雇庀蛐透@笠怠钡谋ǜ妫庵以蟾彼境ぷ髁俗芙帷;嵋榘凑杖诰糯蚊裾嵋榈牟渴鸷筒苛斓脊赜凇啊⒃谘睾:陀刑跫牡厍Ψ⒄雇庀蛐透@笠担岣叱隹诖椿隳芰Α钡闹甘揪瘢愿@笠等绾喂岢沟持醒胩岢龅难睾>梅⒄拐铰浴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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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全国城乡福利生产取得了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好成绩。特别是沿海地区和全国大中城市,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已出现良好势头。据18个省市统计,1988年,拥有出口产品的福利企业已达1300个,比上年增长了51%; 出口产品有20多个大类1500多个品种;年创外汇
额达2.4亿美元,比上年翻了两番。 目前,全国已有4个福利企业被列为国家机电产品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35 个福利企业被国家确定为机械电子行业重点企业,4个产品获得国家银质奖,100多个产品获部级优质产品奖,400多个产品获得省优或市优称号, 为进一步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奠
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福利生产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整个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上都还不适应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思想观念不适应,福利企业的管理水平不适应,产品结构不适应,外向型经济管理体制不适应。

与会同志认真分析了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的形势,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的任务和措施。
会议提出,近几年内全国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的任务是:坚决实施党中央关于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战略,深化改革,更新观念,利用对外开放的条件和当前有利的国际环境,以沿海地区重点出口福利企业为基础,以“三来一补”和“两头在外”的形式为起步,大力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
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相集合的产品,不断提高出口创汇能力,逐步形成外向型福利企业群体。其具体目标是:争取“八五”期间,全国福利企业出口创汇总额在总产值中所占的比例,由目前的5%提高到10%;创汇额由2.4亿美元,上升到5亿美元; 使福利企业出口创汇产品形成一
定的经济规模。
为实现有条件的福利企业向外向型经济转化的任务,各地民政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深化改革,进一步开放搞活。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必须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和经营机制。福利企业要在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生产经营方式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使之完善。要通过全员抵押承包,促进两权分离。引进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和职
工的积极性,使福利企业具备发展外向型经济所必需的自主经营、快速反应、质量保证和抗冲击的能力,保证福利企业朝着外向型经济的方向发展。
(二)认真学习,用好、用活、用足外贸的各项优惠政策。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关键要靠政策。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和地方对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同时要根据福利企业的特点,在进出口业务所需外汇额度、外贸配额和出口创汇的外汇留成比例等方面,进一步研究制
定鼓励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结合调整产品产业结构,制定福利企业产品出口发展规划。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要把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作振兴福利生产的一个战略问题进行研究,包括福利企业产品出口的产业战略、市场战略和商品战略等等。同时,结合调整产品产业结构和企业布局,认
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产品出口发展规划。制定规划要从实际出发。规划中的项目,要按产品、按企业逐个落实。要从分析市场入手,明确主要市场在哪里和选择什么产品、通过什么渠道销到市场。要把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的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范围,并积极争取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
展计划。
(四)加快技术进步,发挥骨干企业的作用。当前,对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要采取突出重点、照顾一般、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方针,即沿海地区主要是发展出口创汇产品,中部地区是名优或拳头产品,西部地区是合理布局与适当照顾。今后,对沿海地区福利企业的技改贷款,要集中用于
支持重点出口创汇产品,实行技术改造与建立外向型福利企业相结合,要有意识地培养出口创汇的重点和拳头产品,以这些骨干企业、名牌产品为龙头,组织以产品为主体的联合生产体,形成出口产品一条龙,提高出口创汇能力。
(五)重视外贸人才的培训,积极开发和引进人才。要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急需的业务、技术骨干队伍;利用一切条件,对福利企业的厂长、经理进行专门培训。
(六)进一步拓宽渠道,扩大福利企业产品出口。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的福利企业应全方位对外开放、多元化出口。要大力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以各种形式加入出口企业集团,实行工商联合、工贸联合、厂厂联合,积极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有条件的省、市也要努力发展内陆边境贸易或
记帐贸易,多渠道、多口岸出口。
(七)加强领导,做好扶持保护和服务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如何加强对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外向型福利企业管理和服务体系,经常研究、协调、解决福利企业出口创汇中的问题,并积极会同外贸、金融、海关、财政、税务、侨务等部
门,落实企业外汇留成,组织企业与外商洽谈,维护福利企业在对外开放中的合法权益,协助福利企业疏通渠道,为福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会议指出,为了使外向型福利企业更加健康深入地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要有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经济秩序。当前在福利生产发展中出现的冒牌福利企业、虚报残疾人比例、骗取减免税照顾等问题,如果不予以足够的重视,并通过清理整顿及时加以解决,对外向型福利企业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将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我们要
一手抓整顿、一手抓发展,通过整顿促进福利生产更加巩固和健康地发展。
(二)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认真研究确定福利企业的市场战略。目前福利企业生产的产品,大部分应以内销为主。但从长远看,沿海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福利企业应坚持“以内向经济为基础,以外向经济为导向,以内保外,以外促内,内外互补,两个市场并举”的战略方针。首先立
足国内,以内销为主,同时面向国外,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出口创汇产品。
(三)坚持劳动密集型产品与技术密集型产品相结合的方针。既要根据福利企业的特殊性,保持相对的劳动密集型生产,也要在劳动密集型生产中,上质量,上技术,上档次,上水平。提高加工深度和产品信誉。同时,逐步创造条件,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上岗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和项目,
逐渐向高技术产品方向转变,增强福利企业的竞争能力。
会议强调,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目前我们在这方面还缺乏经验。各地要按照国务院转发的《沿海地区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纪要》,结合福利企业的特点,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地理优势和产品优势,选择适合本地对外开放的途径,
切忌一哄而起,不搞一个模式。在具体做法上,要因地制宜,由点到面,逐步推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1989年6月3日

关于加强输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输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管一字[2004]11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8个部门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输油气管道被非法占压情况和整治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27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做了大量输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有一些地方清理占压工作至今无明显进展,大量违法违章建筑物占压输油气管道问题尚未解决。为切实保障输油气管道的运行安全,进一步做好输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工作,公安部等10个部门于2004年7月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治[2004]177号),对整治范围内的15个地区开展专项行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特别强调要加大清理输油气管道占压物的工作力度,消除管道安全运行隐患。为此,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以下要求,积极开展输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2004年经国务院同意下发的《进一步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提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清理占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对本地区的输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工作负起责任。要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保证管道占压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的重要意义,提高对清理占压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03]67号文件精神,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输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工作。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责任制,既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又要坚持清理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制定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3]67号和发改能源[2004]27号文件中明确的任务和措施,组织好占压清理工作。要摸清底数,制定针对性强又具有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进行梳理,明确主攻方向,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输油气管道占压问题,消除隐患。特别是危险程度较大的占压问题,如直接占压的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店等)、居民楼和易燃易爆场所等建(构)筑设施,要集中力量,优先解决。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要报请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监控,防止发生重大事故。

  四、建立预防机制,防止新的占压。各地要建立预防机制,理顺项目审批程序。一是督促地方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新的建设项目时,与管道企业核实在役管道具体分布情况,根据输油气管道实际位置,依据有关规定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避免在项目审批时就造成新的占压问题;对油气田及管道企业报告的新发生占压情况,要及时协调,予以制止和清理。二是督促各油气田及管道企业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和协调,创造良好的合作氛围,及时将输油气管道实测图提供给有关建设规划部门,便于规划部门合理规划用地。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油气田和管道企业,加强对管道沿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群众充分认识占压输油气管道的危害性,增强法制观念,理解和支持政府采取的清理占压行动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六、加强防范,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督促各油气田及管道企业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标志、警示标识的设置,对投产时间长、占压情况严重和存在重大隐患的管线要加强检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因泄漏引发事故,并制定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控制。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