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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200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16:58  浏览:9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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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200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200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9〕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200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六安市200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28项民生工程,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实施2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09〕1号)、《安徽省200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皖政办秘〔2009〕1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组织。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内容。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实施2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09〕1号),以及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签订的2009年度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考核各县区政府(管委)民生工程组织实施情况。市政府对市直各民生工程牵头部门的考核,依据省直主管部门公布的考核评分结果,对居于全省前三位的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考核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规范考核程序,实地抽样验证,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一律取消该县区评比资格:资金配套不及时到位的;建设类项目未按要求时间开工、竣工的;发放类项目违反政策规定、出现不规范现象的;项目实施中造成恶性群体性事件的。
  第四条 考核形式。采取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三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 分值设置。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综合考核30分、单项考核50分、社情民意调查20分。
  第六条 综合考核(30分)。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以综合督查、年终考核两种形式进行。其中:年终考核20分、综合督查10分。年终考核主要考核各县区民生工程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实施效果等,在各县区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自查总结的基础上,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考核指标,逐项设置基准分,随机抽样检查。年中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四次综合督查,每次2.5分,实地抽样评分,计入综合考核得分。
  第七条 单项考核(50分)。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直各牵头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其中县区民生办工作考核5分,28项民生工程单项工作考核分合计45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实施2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09〕1号)及项目实施办法,对照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管委)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结合专项督查、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民生工程资金,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项目资金,违反民生工程政策规定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等行为的,相应扣减该县区被查项目单项考核得分。单项考核办法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及牵头部门另行制订。  第八条 社情民意调查(20分)。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负责具体调查和整理汇总工作,调查以受益群众为主要调查对象,以群众知晓度、满意度、支持度为主要调查指标。
  第九条 无任务项目的计分。鉴于少数县区本年部分项目无任务,该项考核结果取该县区其他项目平均分。
  第十条 考核程序。综合督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于2009年年底前完成,年终考核于2010年1月前完成。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综合考核结果提请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审定,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向各地通报,公布各县区考核成绩和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得分情况。根据对县区考核结果,对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授予“2009年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优秀奖”;并对其中成绩突出的县区授予“2009年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杰出奖”。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并适当奖励补助工作经费。另设单项先进奖,按单项考核结果取县区前2名,按民生办工作考核结果取县区前3名;设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奖,按社情民调查结果取县区前2名,同时取市直宣传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1名。以上由市政府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实施方案。本办法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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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的函

197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

附: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
广东省革命委员会并各驻外使馆、驻美国联络处:
你省民政发字(1974)72号函悉。
外籍人来华要求同我国公民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规定和提倡晚婚的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居住国司法公证机构的无配偶证明,并办理必要的认证手续。
二、在国外有正当职业。
三、持有我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检查证明。
四、结婚对象不属于我现役军人、外交、公安和机要单位(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五、我国公民同外籍人结婚,需具有所在单位(或公社、街道革委会)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征求同级公安部门意见,酌定给予登记。
1975年1月17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调剂功能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各类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

本市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不实行市级统筹,其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及基金收支缺口弥补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统一失业保险费征缴,统一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统一上解比例和调剂补助,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级失业保险工作。市、区县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稽核、检查,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发放,以及按规定审核拨付失业保险基金及其他支出。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



第五条 从2010年7月1日起,在市及以上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其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失业保险费征缴,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在区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其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失业保险费征缴,由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

2010年7月1日以前,已在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其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关系维持现状,今后根据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需要或新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条 参保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个人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

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规定,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第七条 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根据所辖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缴费情况,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本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经同级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市本级本年度基金预算草案,并在区县预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各区县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汇总后按季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



第九条 全市参保缴费单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实行统一标准,分别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办理。

(一)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各单位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审核、发放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二)在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各单位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审核、发放由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三)市、区县各参保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成批量裁减人员,一次性裁减人员超过20人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该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按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关系将职工裁员方案等相关材料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依法向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职业培训与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可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办法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实行分级审核、分别拨付。

(一)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享受市属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培训和市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服务,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季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拨付补贴资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享受区县属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培训和区县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服务,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季向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中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促进就业等方面的资金支出,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基金结余情况提出初步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



第十三条 建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部分统筹,部分调剂。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上缴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弥补市、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缺口。

第十四条 自2010年7月1日起,市本级和各区县暂按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5%(含上交省级调剂金8%)的比例提取上解市级统筹基金。市政府可以根据市级统筹基金实际状况,调整市级统筹基金的上缴比例。

各区县原则上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将市级统筹基金上缴到市级统筹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 本方案实施前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暂全额留存原参保地,按规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弥补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支出等。

第十六条 市本级、区县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补助: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标准、范围和程序符合《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政策规定。

(二)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目标任务。

(三)按时足额上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时,符合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补助条件的缺口资金,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市、区县负担比例:

(一)市本级、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在当年发生缺口时,由市级统筹基金和省级调剂金补助70%,动用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解决30%。

(二)市本级、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在当年发生缺口且本级历年结余已出现赤字时,由市级统筹基金和省级调剂金补助70%、同级政府补助解决30%。

(三)市本级、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当年发生缺口,且历年结余失业保险基金和市级统筹基金已不敷使用,并已通过省级调剂等有关渠道和政策进行弥补,仍有缺口需要由政府弥补时,市本级全部由市政府承担资金缺口弥补责任;区县则按照市和区县共同承担的原则,由市和相应区县政府分别按20%和80%承担资金缺口弥补责任。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调剂补助条件,各区县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的,市级统筹基金不予调剂补助,其缺口资金按照原有渠道由本级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申请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的程序。

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发生缺口的,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发生缺口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在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中拨付。



第五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加强内部审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不定期的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指导。

每年至少对外公布一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市级统筹调剂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每年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市本级和各区县,纳入目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财政要切实保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工作经费,不得因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而降低原有保障水平。

建立完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费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适应市级统筹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要按照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的要求,结合“金保工程”项目建设,建立统筹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的失业保险数据库,实现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全市联网,并逐步向街道、社区和参保单位延伸。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规范失业保险管理服务流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