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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44:52  浏览:86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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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10 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四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将季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第七条 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下列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八条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及报告期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等。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和所得税影响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计算填列,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第十条 公司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6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条规定的格式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10名流通股股东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十一条 报告期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说明变动情况及其主要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回顾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及年度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分析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风险因素及公司经营存在的主要困难,并说明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年度经营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原因、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
如果报告期内公司的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加以说明并披露其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对公司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还应披露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四节 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如公司或相关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事项,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以披露。公司应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项目进度、预计收益、已产生的收益、项目变更、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结余等情况。
第十五条 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公司已在临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网站链接。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附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该部分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有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供比较财务报表。若季度报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则附录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

§1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1.2 如果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3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非经常性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合计
合计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业务回顾和展望

§4 重要事项
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募集资金总额 本季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承诺投资项目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资总额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本季度实际投入金额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
(3)=(2)-(1)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本季度实现的效益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合计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当“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列存在“否”值时,此项必填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当“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列存在“是”值时,此项必填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情况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4.3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关于编报规则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这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监管部门在探索适应创业板公司特点的信息披露方式和披露内容方面的又一项重要工作。
一、文件起草的主要原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旨在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以目前主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报所依据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为基础,根据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制订了有针对性的内容,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增强非财务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创业板季报中适当增加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包括主营业务经营情况、核心竞争能力、无形资产、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的重大变化以及公司未来经营的主要优势和困难等,便于投资者获得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的充分信息。
(二)注重与已披露信息的衔接,提高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创业板季报的披露要求与公司前期首次公开发行文件、年度报告等已披露信息相互衔接,前期已披露的部分重要内容,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下一年度经营计划等,在季度报告中均有相应的披露要求,以便投资者获知相关事项的最新进展。
(三)充分关注风险揭示,保护投资者利益
创业板季报要求公司充分披露未来经营中的重大风险因素、困难因素等,并要求公司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风险。
二、文件主要内容和特点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共4章19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季度报告正文、季度报告附录和附则4个部分。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分为4节,分别为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重要事项,详细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正文的具体内容;第三章附录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正文。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的主要特点以及与主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相比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结合创业板的特点,新增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适当调整季报披露的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在季度报告正文部分新增加了“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节,对公司的经营情况、经营计划、核心竞争能力变动、主要优势和困难等提出分析披露的要求,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情况也在这一节披露。
(二)关注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和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的重大变化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充分披露报告期内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其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三)强化风险因素的披露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强化了公司的风险提示责任,要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揭示未来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因素,并要求公司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突出主营业务的披露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在财务数据中增加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及其变动情况;要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年度经营计划回顾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五)强化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在季报中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募集的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的资金在报告期内的使用情况,包括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项目进度、预计收益、已产生的收益、项目变更、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结余等情况。
(六)简化相关披露要求,降低披露成本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适当简化了对重要事项的披露要求,对已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要求提供临时报告网站链接,以避免信息披露重复,降低公司披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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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工商局


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市工商局



为贯彻执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加强对公司企业的登记管理,确认公司的合法地位,保护其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必须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业务的经济实体,是有独立的财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能承担经济责任的企业。
二、北京市对公司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监督检查公司企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凡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业务的公司企业,除中外合营企业和外商、侨商、港澳商人企业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遵守本规
定。
三、公司必须具有与其经营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银行贷款不得视作公司的自有资金),并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从事提供劳务、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三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担保金;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必须具有十万元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从事商业批发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二十万元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实有自有流动资金少于注册自有流动资金的,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四、公司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包括自有的和租赁的)和必要的设备。有批发业务的,还必须有相应的仓库和仓储设备。
五、公司必须有固定从业人员。从事科技、经济、咨询服务的专业性公司,还必须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工程师、技师、经济师、会计师、律师等有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
六、公司必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会人员。
七、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与其注册资金、经营场地、设备、技术条件和经营能力相适应。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但必须明确主营和兼营,主营不得放弃,兼营必须适当。
八、公司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方准营业。董事长(经理)是公司的法人代表。
九、申请登记开办公司企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或其副本:
1、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国营公司须有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经济类型的公司须有其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2、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担保证明,或银行、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公司章程。联营的公司须有联营各方责、权、利的协议书;
4、开办公司的申请登记书及公司主要成员的身份证明。
十、公司的名称,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在全市范围内,同行业的公司不得重名,名称要反映其经营行业的内容和特点。非全国性的公司不准使用“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的名称。本市的公司一般不得使用“华北”、“北方”等字样的名称。除全市性的公司,
跨区县的联营公司和科技开发性的公司之外,一般公司名称应冠以所在区、县的地名,并报经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冠以“北京”或“北京市”名称的公司,要报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十一、公司章程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公司的名称、地址和录属关系、经营宗旨;
2、公司的经济性质,资金来源,核算形式、财产归属;
3、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组成、法人代表、利润分配比例和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
十二、公司企业合并、歇业、改名、迁移地址、抽调资金、变更经营范围、经济性质和法人代表,须报经原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公司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并如实申报资金,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年末资产负债表,接受监督检查。
十四、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本市的法规、规章,依法经营。不准套购国家重要物资,就地转手加价倒卖;不准以假合同、假凭证骗买骗卖,投机诈骗;不准倒买倒卖国家外汇;不准买空卖空,哄抬物价,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十五、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勒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十六、以“中心”命名的企业,登记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十七、本规定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5年4月5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的通知

(国中医药生[19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
53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的精神,为了保护合法经,打击违法经营,做好
中药材专业市场整顿工作,我们制定了《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标准》(以下简称
《标准》),业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
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广泛宣传本通知,及时将《标准》印发本地中药材专业市
场开办单位。各开办单位要按照《标准》,对现有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自查整顿,
并将自查整顿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
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
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各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检
查验收。
二、经过整顿,对不符合《标准》有关规定的现有中药材专业市场,一律关闭。
对符合《标准》有关规定的现有中药材专业市场,由开办单位根据《标准》规定
的“申请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秩序”重新申报审批,先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
生部分别审查同意,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按《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
行办法》(国家工商局第13号令)的规定发放《市场登记证》后,方可继续开办。
核发《市场登记证》可结合换发新证进行。重新申报审批的工作可于1995年
开始,需上报的有关材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
规定。
三、整顿期间暂不审批新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在《紧急通知》下发后,药品
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任何一家单独签发设立
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证照一律无效。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
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加强对中
药材专业市场的管理,搞好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整顿工作,并于1995年6月30
日前将整顿情况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日

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标准
(1995年4月7日制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的要求,
为整顿和规范现有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加强管理,特制定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标
准。
一、申请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程序
申请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
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联合报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分
别审查同意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按《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局第13号令)的规定发放《市场登记证》,并分别抄送国家中医药
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备案。未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卫生部
不予受理,未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同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核准。
二、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应具备的条件
(一)各地区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必须依据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
门的总体规划,建在中药材主要品种的集中产地或传统的中药材集散地,交通便利,
布局合理。
(二)具有与所经营中药材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和仓储运输及生
活服务设施等配套条件。
(三)有专业市场管理机构、称职的管理人员(其中要有中药材专业管理人员,
或经县级以上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主管中药师、相
当于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有经验的老药工)、严格的管理办法。具有
与经营中药材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人员和基本检测仪器、设备,负责对进入市场
交易的中药材商品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中药材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与所经营中药材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或有经县级以上药品
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熟悉并能鉴别所经营中药材药性的
人员,了解国家有关法规、中药材商品规格标准和质量标准。
(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
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申请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固定门店专门从事中药材
批发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发给《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
合格证》后,再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然后,
持两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三证齐全准予进入中药材专业
市场固定门店从事中药材批发业务。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上述程序审批,发给证照的,该证照无效;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核发证照机关负责依法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三)申请在中药材专业市场租用摊位从事自产中药材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经
所在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中药材。
(四)在中药材专业市场从事中药材批发和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
须遵纪守法,明码标价,照章纳税。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切
实负起责任,把好审查审批关。
四、中药材专业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实现职责到位,责任到人,承担对
市场的日常管理及安全责任。
(二)对申请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中药材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上岗
前的中药材药性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制度。
(三)建立健全质量检测制度,杜绝假冒伪劣中药材进入市场。
(四)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配备专职人员
及有关器材设备,确保市场稳定,保证环境整洁,秩序井然。
(五)服从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五、中药材专业市场严禁下列中成药品及有关药品进场交易
(一)需要经过炮制加工的中药饮片。
(二)中成药。
(三)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
液制品、诊断用药和有关医疗器械。
(四)罂粟壳,28种毒性中药材品种(见附表)。
(五)国家重点保护的42种野生动植物药品品种(家种、家养除外,见附表)
;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上市的其他药品。
六、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务
院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设立进行合理布局。
各级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对批准开办的中药材专业市场要加强行业管理,
并帮助市场开办单位搞好中药材专业市场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建立质量检测、市场
信息、业务培训等各项服务工作制度。
(二)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该市场的质量检查制度,
对该市场经营品种组织抽验。发现中药材质量有问题的,依据《药品管理法》进行
处罚。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各项市场管理制度,规
范经营行为,严禁国家规定禁止进入市场的中成药品及有关药品进入市场,查处制
售假冒伪劣的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四)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的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行业管理、质量监
督和市场管理,保证中药材专业市场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在工作中互相扯皮、
推诿、拆台而造成市场管理混乱、假冒伪劣药品充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附表:
28种毒性中药材品种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
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蟊、红娘虫、青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
藤黄、生千金子、闹阳花、生天仙子、雪上一支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
花、红粉、轻粉、雄黄。

42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种

一级:虎骨、豹骨、羚羊角、梅花鹿茸。
二级:马鹿茸、麝香、熊胆、穿山甲片、蟾酥、哈蟆油、金钱白花蛇、乌梢蛇、
蕲蛇、哈蚧、甘草、黄连、人参、杜仲、厚朴、黄柏、血竭。
三级:川(伊)贝母、刺五加、黄芩、天冬、猪苓、龙胆(草)、防风、远志、
胡黄连、肉苁蓉、秦艽、细辛、紫草、五味子、蔓荆子、诃子、山茱萸、石斛、
阿魏、连翘、羌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