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
工商办字〔2007〕256号
关于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提高对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真正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 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积极开展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协助政府进一步细化、明确工商、卫生、环保、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在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工作。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报告解决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的工作方案、工作进展情况、工作难点与问题、特别是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把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分解到工商所,分片划段。要会同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坚持抓反复,反复抓,防止前清后乱。要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要针对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反复性强的特点,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发现一户,解决一户,把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坚持分类管理,积极稳妥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小食杂店是指规模较小的以销售食品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有固定门面的经营场所;小摊点是指无固定门面、露天(含私搭乱建棚屋)经营的摊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严格把握政策界线,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坚持分类管理,按照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开展工作。一是对无照经营的小食杂店,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对不能取得行政许可手续,但具备经营其他商品条件的,可引导其办理经营范围不包括前置许可的营业执照;对不能取得前置许可手续且无法满足工商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二是要建议地方卫生部门对外来人口聚集地、城乡结合部等特殊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确保食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适当降低门槛和有关收费标准,通过简化手续,将其纳入监督管理范围。三是对向无照经营的小食杂店提供房屋从事经营的,要向出租房屋者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处罚。四是对无照经营食品的小摊点,由基层工商所按区域、市场逐户排查。要会同或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引导其进入固定经营场所或市场内经营,依法规范;对流动经营食品的小摊点,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取缔工作;对在集贸市场中开办的小食品加工销售点、小摊点, 由集贸市场统筹管理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应要求集贸市场开办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不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或集贸市场无开办者的,予以取缔。农村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不属于专项整治的范围。
三、加强宣传,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文件精神,宣传国务院关于彻底解决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的决定,使解决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工作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经营者的理解。同时,要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典型经验、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果,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机关要针对无照经营反复性强的特点,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层层负责的责任机制。要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进行分解,做到局长负总责,主管局长、所长、具体执法人员责任明确;二是请示报告制度。对在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三是协作配合机制。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联合执法;四是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地方基层组织作用机制。要充分发挥当地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基层组织的配合和支持下,对无照经营食品的小食杂店、小摊点早发现、早规范、早取缔;五是建立绩效考核机制。通过制订具体考核指标,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量化;六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渎职行为,依法处理。
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强的长期复杂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尽职尽责,尽心尽力,把解决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优秀体育教练员奖励暂行规定》和《莆田市优秀运动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政综〔2007〕148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优秀体育教练员奖励暂行规定》和《莆田市优秀运动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体育总局《2001-201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调动全市广大体育教练员、运动员的积极性。经研究,现将《莆田市优秀体育教练员奖励暂行规定》、《莆田市优秀运动员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六日
莆田市优秀体育教练员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为国家和我省培养输送更多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根据国家、福建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训练、输送且在我市注册并代表莆田市、福建省、国家参加各项比赛获得名次运动员的我市优秀教练员。
第三条 奖励规定
(一)输送人才奖
1.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省优秀运动队(以省体育局报调文件为准),一次性发给原带训教练员奖金3000元,输送到解放军八一队的运动员须经省体育局确认后方可享受省级同等待遇,以上原带训教练员必须带训该运动员一年以上。
2.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省体校(以省体育局报调文件为准),一次性奖励给原带训教练员1000元,以上原带训教练员必须带训该运动员一年以上。
3.输送到福州、厦门、泉州体校,经省体育局正式确认为双计分的运动员,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一次性给原带训教练员600元奖金。
4.由基层体校教练、学校教师选送到市属训练单位的正式运动员并参加全省年度比赛获得前三名的,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奖励给该基层体校教练或学校教师奖金200元。
5.运动员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后,由省优秀运动队输送到国家队的, 奖励原带训教练员2000元;运动员输送到省体校、福州、厦门、泉州体校后,再由福州、厦门、泉州体校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 奖励原带训教练员1000元。
(二)比赛名次奖
1.凡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比赛,奖励原带训教练
3000元;运动员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按获得运动员奖金额10%的标准奖励给原带训教练。
2.凡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比赛中获个人项目前三名的,按获奖运动员奖金额15%的标准奖励给原带训教练。
3.凡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亚运会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的,按获奖运动员奖金额20%的标准奖励给原带训教练。
4.凡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全运会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的,按获奖运动员的奖金额15%的标准奖励给原带训教练。
5.各项目参加省年度锦标赛比赛,按省体育局每年公布的各团体项目带入省运会的奖牌数、总分数(每带入一枚金牌5000元、2-6名每分200元)奖励给该项目教练员。其中全市集中参赛项目田径按2倍、武术按1.5倍计算。
6.省运会相关教练奖励标准,均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发给:以省运会四年一周期划分省运会奖金比例,基层县区体校教练、学校教师选送体育苗子到市属训练单位参加省运会队员的,培训第一年选送的占奖金比例的15﹪,第二年选送的占奖金比例的20﹪,第三年选送的占奖金比例的35﹪,第四年选送的占奖金比例的50﹪,教练员带队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获得成绩原则上不评奖。如因教练员调整,获奖运动员的教练超过两人的,只按一份教练员的奖金给予发放,奖金分配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了的,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7.国家队及省队教练所带的我市运动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获得成绩,根据获得成绩状况,由市体育局向市政府正式行文报告,另行予以奖励。
8.实现项目主教练负责制的主教练除带好亲自培训的运动员外,应切实担负该项目的选才、训练、对外协调等其它工作,在该项目其他教练的奖金中提取10%给予奖励,以体现劳动成果。
(三)教练员荣誉奖
培养的运动员获得世界三大赛前八名、亚运会金牌、全运会奖牌及省运会三枚金牌的主管教练,由市体育局提名呈报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条 以上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凡达到上述规定获奖的教练员,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由市体育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比赛名次”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支出;“输送人才”奖励经费由体育彩票公益金列支。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四届省运会结束后所取得成绩不享受本规定有关奖励条款。
莆田市优秀运动员奖励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运动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和省运会上创造优异成绩,为国、省、市争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实施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的参加省锦标赛及其以上运动会的优秀运动员。
第三条 莆田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莆田市参加省锦标赛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取成绩运动员的审核工作,审核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媒体、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市及县(区)体育、教育、编办、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按照本《规定》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落实,切实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投入训练,争创佳绩。
运动员升学规定
第五条 莆田市参加省锦标赛及其以上运动会的优秀运动员升学执行以下规定:
(一)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
1. 获省锦标赛及其以上运动会、省中小学生综合运动会比赛成绩前二名的运动员、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义务教育阶段可进入体育项目布局学校入学就读;初中升高中阶段参加中考后按体育项目布局保送进入本市省一、二级达标学校高中部就读。
2. 获省锦标赛及其以上运动会、省中小学生综合运动会比赛单项成绩第3-6名的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可进入体育项目布局学校入学就读;初中升高中的中考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的50%,按体育项目布局录取进入本市省一、二级达标学校高中部就读。
(二)升大中专院校:按国家、省和我市现行有关政策享
受相应的照顾。
运动员就业规定
第六条 莆田市参加省运会及其以上运动会的优秀运动员就业须具备的条件:
(一)就业年龄符合《劳动法》规定。
(二)第一学历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必须是获省运会前二名、全运会、亚运会前三名(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及参加奥运会比赛的运动员。
第七条 莆田市参加省锦标赛及其以上运动会的优秀运动员就业执行以下规定:
(一)对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冠军、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事业单位可采取考核方式予以接收聘用。
(二)对参加奥运会比赛的运动员,获得亚运会、全运会银、铜牌和省运会金、银牌的运动员,采取面向退役运动员的有限竞争方式聘用到缺编的事业单位,并根据金、银、铜奖牌不同档次给予加分。
(三)以下运动员不予安排就业:
1. 未经市体育局批准自行退役的运动员。
2. 受过训练单位开除或刑事处分的运动员。
3. 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停训的运动员。
第八条 运动员参加就业安置的,必须在取得成绩后的一年内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审批,在获得第一学历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安置手续。
第九条 各县(区)输送的运动员原则上回生源地安置就业,特殊需要的除外。跨县(区)就业的不享受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比赛名次奖励
第十条 莆田市运动员参加省运会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取名次奖励执行以下标准:
(一)奥运会比赛中,凡获个人项目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4—8名按每分0.5万元计算。
(二)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比赛中,凡获得个人项目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2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奖励。
(三)在亚运会比赛中,凡获个人项目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奖励。
(四)在全运会比赛中,凡获得个人项目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4—8名按每分0.1万元计算。
(五)在省运会比赛中,凡获得个人项目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4—8名按每分0.02万元计算,省年度锦标赛带入的成绩不享受省运会的奖金。
(六)以上比赛二人以上(含二人)的比赛项目每人按60%、集体比赛项目每人按40%的对应奖金给予奖励。
(七)以上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
(八)凡达到以上规定奖励项目的由运动员本人提供相关成绩证明,市体育局负责审核并向市政府申报,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对于有重大贡献的运动员由市体育局审核呈报市政府批准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奖励时间
第十二条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的比赛成绩奖励在获奖的当年度核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四届省运会结束后所取得成绩不享受本规定有关奖励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