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国别配额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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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国别配额管理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关于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国别配额管理的公告
2010年第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2011年自新西兰进口羊毛、毛条国别关税配额量(以下简称国别配额)分别为27563吨和496吨。该数量为洗净(公定)数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别配额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以及有关材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商务部授权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下同)提交国别配额申请(含加工贸易)。
《羊毛、毛条国别配额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国家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申请表》中进口合同原产地栏仅限填注新西兰。
二、2011年9月30日前羊毛、毛条国别配额分别按以下方式申领:
羊毛。有实绩申请者(指持有2010年羊毛国别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累计申领的羊毛国别配额数量不超过2010年同一贸易方式国别配额项下进口数量。
毛条。有实绩申请者(指持有2010年毛条全球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累计申领的毛条国别配额数量不超过2010年同一贸易方式下的全球关税配额进口数量的20%,同时每个申请者毛条可申领总量不超过50吨。
当国别配额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11年羊毛、毛条国别配额总量时,商务部授权机构停止接受申请者申请。
三、2011年9月30日后,如国别配额未申领完毕,上述有实绩申请者已完成第二条规定的进口数量,经商务部核准后可继续申请国别配额。经商务部核准的其他申请者(指持有2010年羊毛或毛条全球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但无国别配额,或新建成投产,且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5000吨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国别配额。
四、国别配额证明使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但配额证备注栏中须明确标注“新西兰羊毛、毛条国别配额”。配额证面显示数量为洗净(公定)数量。
五、国别配额持有者进口时,应据实向海关申报进口羊毛的洗净(公定)数量,并提交相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经海关审核确认并符合《中新自贸协定》有关规定的,可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若不符合《中新自贸协定》有关规定,则适用最惠国税率或普通税率。
六、国别配额申请条件、程序,配额证有效期、延期、退回、核销及有关罚则等按照《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5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羊毛、毛条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申请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91099084595.doc
2: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91099092207.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案件认证的方式
杨亚新
庭审认证,是开庭审理中,在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合议庭可视情当庭归纳认定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为综合认证奠定基础。总体上讲,认证,是由法官为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以及特殊情况下无须质证的证据),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依据,对其能否作为定案证据进行衡量,并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行为或过程。
(一)认证的原则
1、公开原则
认证公开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关键。司法公正的关键在于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是以坚实可靠的证据为基础的。
2、说理原则
认证应当说明理由,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展开,以此为标准充分阐明确认或否认的理由,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分析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综合各种情况,依法作出正确的认定。
3、合议原则
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是合议制,认证是合议庭成员集体对证据材料的证明力进行判断、确认的诉讼活动,不能由审判长个人说了算。
(二)认证规定
《行政诉讼法》未规定法官如何认证,《行政诉讼法解释》也未规定,《行政证据规定》则作了明确。
1、总体规定
《行政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其中,“对……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明确了法官行使审查判断证据权力时的具体方法。
2、具体规定
证据“三性”的要求,《行政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合法性要求,第五十六条规定证据真实性要求。
(三)认证规则
《行政证据规定》依据证据效力的不同,大体划分了应予排除的证据(第五十七至六十二条)、需要补强的证据(第七十一条)和可以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第七十条)并明确了自认规则(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七条)和优势证据规则(第六十三条)。
(四)认证纠正程序
(五)操作方式
1、认证的内容。应根据具体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的审理情况对一些当事人之间无异议的和争议不大的证据,当庭确认证据的“三性”,为当事人发表综合辩论意见和合议庭评议奠定基础;对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或合议庭一时难以判断的证据,当庭可不予认证,可在合议庭评议后宣判时予以认证。
2、认证的时间。可根据质证情况而定,可以在质证后即认证,也可以在当事人发表综合辩论意见前认证。
3、认证时应注意认证的规范表述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杨亚新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6〕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长沙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路(街)所有的单位、门店、住户(以下均称责任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对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经开区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进行统一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考核。
区、县(市)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的具体实施,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划定,组织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考核。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做好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 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范围是指责任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具体责任范围由区、县(市)、长沙高新区、经开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共同划定。
第五条 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内容是:
(一)门前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门前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
第六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应当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目标管理责任书。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责任人签订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应当包括责任人的具体名称、责任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责任人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履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及时劝阻、制止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举报。
责任人应按管理部门要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度,严格履行职责;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接到责任人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准相互推诿。
第九条 责任人应安排人员对其责任区内除应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以外的部分进行日常清扫保洁。责任人没有能力履行保洁责任的,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保洁,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用按照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责任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不履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对落实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对不履行责任的应当责令责任人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二条 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工作应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并将其纳入城市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体系,对工作不力的,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