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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50:04  浏览:8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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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2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计算可以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产出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主营业务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不低于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九条 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3),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经济增加值指标除外)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绩效薪金基数×绩效薪金倍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1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绩效薪金基数到1.5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绩效薪金基数到2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绩效薪金基数到3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但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对于离任的法定代表人,还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延期绩效薪金兑现方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薪金。根据考核结果、经济增加值改善情况等,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九条 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对业绩优秀及在自主创新、管理增效、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任期特别奖(实施细则见附件4)。对承担国家重大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年度考核给予加分奖励。

  第三十一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计分细则见附件2)。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其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兼并破产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

  (三)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中央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奖励分-考核扣分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不含经济增加值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标得分不再乘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利润总额指标计分。

  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6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

  2.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1)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

  (2)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4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

  (3)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3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

  3.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完成值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最多加3分;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考核得分不超过C级最高限;扭亏为盈,考核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

  (二)经济增加值指标计分。

  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绝对值)2%,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3%,扣1分,最多扣8分。

  2.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绝对值)3%,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3%,扣1分,最多扣8分。

  3.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三)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四)考核指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该项指标直接加满分。

  三、奖惩计分

  (一)奖励计分。

  承担国家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视任务完成情况加0.5—2分。

  (二)考核扣分。

  1.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扣分处理。

  2.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者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5—2分。

  3.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不健全,未对集团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视情况扣减0.1—1分。

  4.剔除重组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0%以上的,依据差异程度相应扣减0.1—2分。本条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四、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人数、经济增加值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扣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标得分不再乘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前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该指标考核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目标值时直接加满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1)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7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3)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4)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该指标加分上限可以调整为8分。

  3.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100%的,完成值超过目标值,不予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计分。

  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前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该指标考核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目标值时直接加满分。

  2.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1)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2)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3)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4)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该指标加分上限可以调整为4分。

  3.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完成值超过目标值,不予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三)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分类指标考核目标值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完成目标值时直接加满分。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计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得6分。

  三、考核扣分

  (一)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视情况扣减0.1-2分。

  (二)剔除重组、结构调整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后,基本指标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超过8个百分点以上的,依据差异程度相应扣减0.1-2分。本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四、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任期内最后一年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人数、经济增加值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附件4

任期特别奖实施细则

  一、奖项设立

  国资委在任期考核中设立任期特别奖,包括“业绩优秀企业奖”、“科技创新企业奖”、“管理进步企业奖”和“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

  二、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

  (一)对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且在该任期中年度考核获得三个A级或者两个A级、一个B级的企业,授予“业绩优秀企业奖”。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科技创新企业奖”:

  1.任期中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者技术发明一等奖以上,且为项目主要承担者的。

  2.在国际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的。

  (三)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工业企业75%,非工业企业8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管理进步企业奖”,奖励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效益大幅度增加。

  以任期中企业利润总额增长率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方法为:任期内最后一年利润总额/任期前一年利润总额×100%。按照任期前一年利润总额为5亿元以上和5亿元以下(含)两个类别分别评定。

  2.盈利水平显著提高。

  以任期中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增长幅度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方法为:任期内最后一年末净资产收益率-任期前一年末净资产收益率。按照任期前一年末净资产规模为80亿元以上及80亿元以下(含)两个类别分别评定。

  3.价值创造能力优异。

  以任期中企业经济增加值增长率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方法为:任期内最后一年经济增加值/任期前一年经济增加值。按照任期前一年末总资产规模为100亿元以上及100亿元以下(含)两个类别分别评定。

  4.扭亏增效成绩突出。

  对于任期前一年经营亏损的企业,以任期中扭亏增效幅度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公式为:任期内最后一年利润总额-任期前一年利润总额。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

  1.任期末,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2.任期内,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的。

  3.任期内,节能减排投入较大,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奖励方式

  每个任期结束时,国资委对上述奖项进行评定,并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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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埠凸J毓颐孛芊ā罚ㄒ韵录虺啤侗C芊ā罚┖汀吨谢嗣窆埠凸J毓颐孛芊ㄊ凳┌旆ā罚ㄒ韵录虺啤妒凳┌旆ā罚┑墓娑ǎ岷衔沂∈导剩贫ū臼凳┫冈颉?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有遵守《保密法》、《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义务。
第三条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进行职权范围内的保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省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各市(地)、县(市、区)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三)负责保密宣传教育、干部培训;
(四)开展保密监督和检查,组织或者直接查处泄密事件,督促有关单位对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国家秘密采取补救措施;
(五)管理保密技术工作;
(六)审查和监督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工作;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保密工作事项。
第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密组织,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二)对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组织实施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检查工作,督促或者直接查处泄密事件。
第七条 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保密组织,除履行本细则第六条所列职责外,保密任务繁重的部门,可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密干部,管理日常保密工作。
第八条 承担高科技研究任务的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或者承担军工生产任务的企业,按审批权限经过报批,可以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保密干部,管理日常保密工作。

第三章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及解密
第九条 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内明确规定的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程序确定,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确定;
(二)属于其它方面的事项,通过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逐级报至省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中,拟定为绝密级的,由省保密工作部门转报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西安市所属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拟定为秘密级的,报至西安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依照本条规定上报时,应将所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理由作出详细说明。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一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的事项及其认定密级的理由提交省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省保密工作部门在接到争议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确定并通知争议各方。省保密工作部门不能确定的,转报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
定。 争议各方在接到省保密工作部门通知之前,应按争议中的较高密级管理该事项。
第十二条 对各项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至少每三年审查一次(科技项目每年审查一次)。遇有《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时,应当及时变更密级;遇有《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时,应当及时解密。
第十三条 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或者解密后,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最迟不得超过十日。因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或者解密后即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公开发表的事项,可以不发通知。
第十四条 各机关、单位应当向所属人员宣传确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解密的规定;涉密人员应当知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县以上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单位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解密,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保密工作部门。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各机关、单位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并在上岗前对其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职责及其工作程序的教育。对不称职或者任用不当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对其经管的国家秘密事项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对其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必须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存放、归档和销毁,应当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在本机关、单位或者各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并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严禁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委托未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性单位复制。
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包括内部刊物),必须在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造纸厂或者销毁站进行。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二)不准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三)不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者参加外事活动;
(四)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向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不应知悉者谈论国家秘密;
(五)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准使用无任何保密措施的电话、电报、传真、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
(七)不准向境外和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及电台、电视台投寄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论文、稿件、图文声像制品;
(八)未经批准不得引带境外人员到军事禁区、国家规定不对外开放区域或者保密部位参观活动;
(九)不准隐瞒泄密事件。
第十九条 记者、编辑等新闻出版工作人员,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的或者非正式渠道获悉的国家秘密事项,不得编入公开发表的消息或者稿件中;难以判断稿件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征询有关机关、单位的意见,不得擅自发表。
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发表的消息、稿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有不泄露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用以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通信设施、网络和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必须采取技术的和行政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召开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必须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会议的保密要求应当明确告知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未经会议主办单位批准,任何新闻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录音、录像。
禁止使用无线话筒传达国家秘密事项。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文件、资料,与会人员在会后应当及时如数交所在工作单位保密机构保管,个人不得保存。
第二十二条 举办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要在事前会同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专项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外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时,应当依照下列条件对其要求予以审查:
(一)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
(二)符合平等互利原则的;
(三)进行交往与合作的事项所必需的;
(四)外方承担保密义务的。
第二十四条 需要对外提供本省产生的某些国家秘密事项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可以由省、市(地)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工作情况,审批机关应当事前通报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对其审批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出境,按照外交部有关规定和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制定的《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建涉外的宾馆、饭店、厂房及其他建筑物的选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征求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机关、单位对掌管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指定人员进行清理登记。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应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管理;属于其他机关、单位产生的,应当上交本机关、单位主管部门处理。移交或者上交都要有
文字记载。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拾得他人遗失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者当地政府保密工作部门;
(二)发现他人出售或者收购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立即劝阻,并就近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保密工作部门;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四)发现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被盗窃、夺取、骗取时,应当立即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将行为人连同物证一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收到公民拾得或者收缴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扩散,并立即报告有关保密工作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将发案情况和处理结果报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
重大的或者涉及多部门的泄密事件,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处理。
对非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泄密事件,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或主管机关并积极协助查处。
第三十二条 调查泄密事件应当查明以下情况:
(一)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
(二)泄密事件过程、主要情节和事件的性质;
(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四)有关责任者及其应负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监督有关机关、单位对发生或者发现的泄密事件及时调查处理。对久拖未决的泄密事件,保密工作部门有权督促并限期作出查处结论;对处理畸轻畸重的泄密事件,保密工作部门有权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需要由保密、司法、监察机关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查处的泄密事件,按照《保密工作部门同检察、国家安全、公安、监察、党的纪检机关查处泄密案件协调配合的办法》办理。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者集体,所在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也可以直接给予表彰、奖励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凡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机关、单位分别给予行政处理或者免予处分:
(一)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二)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行政处分。
(三)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具有《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情节或者第三十一条泄密行为的,比照前款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泄密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所在机关、单位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举报泄露国家秘密的人员受法律保护。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陕西省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21日

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积压房地产处置工作,盘活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并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以下统称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积压商品房是指1998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商品房项目是指1996年12月31日前动工后停缓建的商品房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其他停缓建的商品房项目。
第四条 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坚持自愿申报,限量审批,限价并定向销售的原则。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积压商品房可以申请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一)在同一住宅小区内或单体建筑积压商品房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已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公共配套设施完备,具备入住条件,并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
(三)积压商品房产权明晰,未被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第六条 申请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证;
(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任务通知书(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质量竣工核验文件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文件;
(六)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人不能提供前款(二)(三)(四)(五)(六)项证件的,应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补办。有关职能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完毕,对按规定不能办理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八条 申请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的,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经市政府批准,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的,应在获得批准之日起5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对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跟踪管理。售房者应在签订售房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需要办理交易过户发证手续的,市房产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经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限价标准见附表。
第十一条 经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按琼府办〔1999〕99号文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并按规定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销售给个人消费者,但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允许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购买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房或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续建,用于职工房改。
鼓励国内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购买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房或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续建,用于兴办科研、教学、培训和度假疗养基地。
第十四条 凡购买25平方米积压商品房的给予1人入户指标。入户对象由购房者择定,可在办理房产交易过户之日起3年内办理入户手续。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手续。
在校学生从入户之日起,在普通高等院校入学考试、中小学入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的,取消其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资格。
违反本规定,骗取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取消其将积压商品房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资格;骗取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追回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海口市积压房地产转化为经济适用房销售最高限价标准(一)
------------------------------------------------------
|土地级别| 房产类型 | 限价标准 | 路段名称 | 区片名称 |
| | | 2 | | |
| | |(元/M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478 | 海秀路东段(三角池至南大桥)、海府路北 | |
| |混|(>9|---|------|段(三角池至海府一横路)、大同路、解放西路、 | |
| |框|层) |毛坯房| 1382 |龙昆北路、国贸大道、滨海大道东段(四二四 | |
| |架|---|---|------|医院至世贸东路)、龙华路东段(长堤路至龙昆 | |
| | |多 层|成品房| 1182 |北路)。 | |
| 一级 | |(≤9|---|------| | |
| | |层) |毛坯房| 1087 | | |
| |-----|---|------| |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1062 | | |
| | |---|------| | |
| | |毛坯房| 966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448 | 机场路、机场西路、机场东路、南宝路、 | |
| |混|(>9|---|------|南航东路、和平南路、和平北路、文明西路、 | |
| |框|层) |毛坯房| 1352 |文明中路、文明东路西段(白龙路至和平路)、 | |
| |架|---|---|------|新华路、博爱路、中山路、得胜沙路、解放东 | |
| | |多 层|成品房| 1152 |路、长堤路、滨海大道中段(世贸东路至疏港 | |
| 二级 | |(≤9|---|------|大道)、义龙路、龙华路西段(龙昆北路至海秀 | |
| | |层) |毛坯房| 1057 |路)、华海路、玉沙路、金龙路、后海路、明珠 | |
| |-----|---|------|路、龙昆南路北段(南航路至海秀路)、新港路、 |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1032 |海府路南段、海秀路中段(南大桥至农垦路)。 | |
| | |---|------| | |
| | |毛坯房| 936 | | |
------------------------------------------------------
附表:海口市积压房地产转化为经济适用房销售最高限价标准(二)
---------------------------------------------------------
|土地级别| 房产类型 | 限价标准 | 路段名称 | 区片名称 |
| | | 2 | | |
| | |(元/M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418 | 人民大道、和平大道 | 金融贸易区(含填海区, |
| |混|(>9|---|------|(和平桥至大堤)、海甸 |东起龙昆北路,西至旧铁路 |
| |框|层) |毛坯房| 1322 |二、三、四路、海府横路、 |路基,南至金龙路100米和 |
| |架|---|---|------|金贸路、文华路、白龙路、 |海秀大道,北至海边)、泰华 |
| | |多 层|成品房| 1122 |疏港大道北段(滨海大道 |西北片(东起华侨宾馆路, |
| 三级 | |(≤9|---|------|至海秀路)、龙昆南路南 |西至龙昆北路,南起滨海大 |
| | |层) |毛坯房| 1027 |段(南航路至凤翔路)、 |道,北至海边)。 |
| |-----|---|------|工业大道东段(龙昆南路 |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1002 |至南航路)、滨海大道西 | |
| | |---|------|段(疏港大道至港口路)。 | |
| | |毛坯房| 906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358 | 海甸五路、金濂路、 | 旧城区(南起琼山市界, |
| |混|(>9|---|------|福海大道、工业大道中段 |北至海甸河,东起美舍河、 |
| |框|层) |毛坯房| 1262 |(南航路至海榆中线)、 |板桥溪西至龙昆北路)、东方 |
| |架|---|---|------|疏港大道南段(海秀路至 |洋开发区(东起铁路路基, |
| | |多 层|成品房| 1062 |南航路)、海秀路西段(农 |西至疏港大道,南起海秀大 |
| 四级 | |(≤9|---|------|垦路至高架桥)、金盘路、 |道,北至滨海大道)、海甸岛 |
| | |层) |毛坯房| 967 |南航西路东段(龙昆南路 |南片(南起海甸河,北至海 |
| |-----|---|------|至海德路)。 |甸五路、福海大道,东起横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942 | |沟河,西至海南大学西界)。 |
| | |---|------| | |
| | |毛坯房| 846 | | |
---------------------------------------------------------
附表: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房销售最高限价标准(三)
---------------------------------------------------------
|土地级别| 房产类型 | 限价标准 | 路段名称 | 区片名称 |
| | | 2 | | |
| | |(元/M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328 | 海垦路、金宇路、海瑞路、先 | 侨中片(东起龙昆南 |
| |混|(>9|---|------|烈路、金垦路、秀英街、港口路、 |路,西至农垦路,南起金宇 |
| |框|层) |毛坯房| 1232 |双拥路、城西路、南航西路西段(海 |路,北至海秀路)、秀英村 |
| |架|---|---|------|德路至工业大道)、海榆西线东段(高|片(东起龙华路,西至疏港 |
| | |多 层|成品房| 1032 |架桥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大道,南起海秀路,北至金 |
| 五级 | |(≤9|---|------| |融贸易区)、港口片(南起 |
| | |层) |毛坯房| 937 | |海秀路,北至海边,东起疏 |
| |-----|---|------| |港大道,西至双拥路)。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912 | | |
| | |---|------| | |
| | |毛坯房| 816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298 | 庆龄大道东段(港口路至纬三 | 城西片(东起龙昆南 |
| |混|(>9|---|------|路)长秀1号路、文明东路东段、 |路,西至疏港大道,南起货 |
| |框|层) |毛坯房| 1202 |青年路、通江大道、滨江大道。 |运大道,北至金宇路,海秀 |
| |架|---|---|------| |路)、秀英片(东起疏港大 |
| | |多 层|成品房| 1002 | |道,西至秀英街,南起工业 |
| | |(≤9|---|------| |大道,北至海秀大道)、海 |
| 六级 | |层) |毛坯房| 907 | |甸岛北片(海甸五路、福海 |
| |-----|---|------| |大道以北、海南大学西界以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882 | |西)。 |
| | |---|------| | |
| | |毛坯房| 786 | | |
---------------------------------------------------------
附表: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房销售最高限价标准(四)
---------------------------------------------------------
|土地级别| 房产类型 | 限价标准 | 路段名称 | 区片名称 |
| | | 2 | | |
| | |(元/M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268 | 庆龄大道西段(纬三 | 新埠岛、下洋片(东起南渡江, |
| |混|(>9|---|------|路至西环路)、工业大道 |西至美舍河,南起琼山市界,北至 |
| |框|层) |毛坯房| 1172 |西段(海榆中线以西)、 |海甸河)、秀英西北片(东起双拥路, |
| |架|---|---|------|海榆中线南段(工业大道 |西至五源河,南起海榆西线,北至 |
| | |多 层|成品房| 972 |至琼山市界)、长流1号 |琼州海峡)、永万工业区(东起秀英 |
| 七级 | |(≤9|---|------|路、海榆西线西段(旧机 |街,西起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南起 |
| | |层) |毛坯房| 877 |动车交易市场至澄迈县 |工业大道,北至海榆西线)、秀英南 |
| |-----|---|------|界)、长流组团西环路(庆 |片(南起货运大道,北至工业大道,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852 |龄大道至海榆中线)。 |东起疏港大道,西至海榆中线)。 |
| | |---|------| | |
| | |毛坯房| 756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208 | |
| |混|(>9|---|------| |
| |框|层) |毛坯房| 1112 | |
| |架|---|---|------| |
| | |多 层|成品房| 912 | |
| 八级 | |(≤9|---|------| |
| | |层) |毛坯房| 817 | 其他地区 |
| |-----|---|------|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792 | |
| | |---|------| |
| | |毛坯房| 6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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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