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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筹集防洪保安资金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29:07  浏览:9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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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筹集防洪保安资金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筹集防洪保安资金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防洪保安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防洪保安资金的暂行规定》(苏政发[1991]148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对象
(一)南京市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全民、集体(含乡、镇、村)和私营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
(三)银行(含信用社)、保险部门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
(四)城镇居民中有固定收入的在职职工和乡企业职工。
二、征收标准
(一)商业、外贸、供销、物资等流通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旅游、服务行业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工交企业按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的2‰征收;建筑安装企业按上年工程结算收入的2‰征收;
(三)银行部门(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2‰征收;保险部门按上年财产保险费收入的1%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按上年业务收入的2‰征收;
(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工交生产的按工交企业征收标准征收,其余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2‰征收;
(五)城镇居民中有固定收入的在职职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在做好思想发动的前提下,每人每年一次交纳10元防洪保安资金。
三、征收机关和征收办法
(一)征收机关
1、中央、省、市属全民企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征收,其中实行全省统一核算的电力、邮电、石油、外贸等部门(不含职工个人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征收,其余由市财政局征收;
2、集体企业由税务部门征收;
3、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4、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征收。
(二)征收办法
1、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采取委托银行收款,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2、防洪保安资金以年度应交数分两次征收,上半年为5月份,下半年为10月份,由征收部门通知银行将单位应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按期划转。
3、有固定收入的在职职工(包括中央、省属在宁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省、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和外地在宁单位的职工)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每年由各单位向职工个人一次收齐。能够划转的,由征收机关通知银行连同单位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在五月底前一并划转;不能划转的,
由主管部门集中于当年5月底前解入市财政局在市农行开设的专户。
4、中央、省属和外地在宁单位的职工,市属单位和个人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留市;六城区所属各单位和个人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交所在区,其中50%由区集中于每年12月20日前解入市财政局在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开设的专户;五县四郊所属各单位和个人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留所
在县区。
四、免征范围及审批手续
(一)免征范围
1、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营企业外资部分和中方企业与其合资、合营的资产;
2、市食品(禽蛋)公司所属肉、禽、蛋经营企业;
3、经营平价粮油的国营企业;
4、蔬菜公司所属蔬菜经营企业;
5、劳改、劳教企业及政策性亏损企业;
6、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停产企业只发生活费的职工。
(二)审批手续
符合免征防洪保安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单位申请办理免征手续,报财政部门审批。
五、使用管理
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工作的领导,积极筹集,确保按期收足,并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一)市、县、郊区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主要用于流域性水利工程建设、城乡重点防洪工程建设的配套。
(二)市留部分的使用方案,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城区留用防洪保安资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及其他配套项目,其使用方案须经市城市防洪工程指挥部批准。
(三)防洪保安资金在各级财政部门设立“防洪保安资金”科目,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四)各征收机关在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的专项收费凭证。
六、其他
(一)企业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但一律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
(二)为便于征收机关开展筹集防洪保安资金工作,由财政部门支付一定的业务手续费和劳务费。
(三)计算应征单位和个人交纳防洪保安资金的固定资产原值、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一律经统计部门和财税部门核实的数额为征收依据。
(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重大的政策问题,由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七、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199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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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山东公路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山东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9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于1989年9月8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认识到在同一天借款人和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称“协会”)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附件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重要性,要求银行对本项目的筹资提供帮助。
  (B)借款人还要求协会通过开发信贷协会对本项目的筹资提供帮助,协会现已同意提供本金总额等值于三千八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38,800,000)(信贷)的帮助。
  (C)借款人和银行意旨在按照本协定提供信贷资金之前,尽可能按实际情况先用开发信贷资金支付项目有关费用。
  (D)项目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山东省(以下称山东)执行,作为该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使山东得到本贷款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和信贷协定提供的信贷资金。
  鉴于银行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银行、协会和山东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198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除删去其3.02节中最后一句以外,是本协定整体的组成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与《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中所作的解释相同,但“开发信贷协定”一词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借款人和协会就本项目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修改。其条款包括协会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及其开发信贷协定的所有附件的补充资料。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银行在该笔提款额的每个提款日估值总额相当于六千万美元($60,000,000)的贷款。
  2.02节 本项贷款金额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经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2.03节 本项目的截止日期应为1995年6月30日或银行另定更晚的日期。更晚的日期由银行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纳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年利率及时交付利息。此项年利率应为0.5%加上该利息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款成本。在该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在前一个利息期按适用此利息期的利率交纳未偿还本金部分的利息。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词汇:
  (i)“利息期”,系指始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起的利息期,结束于该协定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前之间的六个月时期。
  (ii)“核定借款成本”系指由银行以合理确定的年利率(百分比)表示的在1982年6月30日后提取而未清偿的成本,其中不包括银行已分配的资金(A)银行投资(B)利息率不同于本节(a)段的银行1989年7月1日以后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按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在世行给借款人不短于六个月的通知中规定的日期,该节(a)、(b)及(c)(iii)段修改如下:
  (a)借款人应随时对提款而未清偿的贷款本金交纳利息,该利息率为前一个季度核定借款成本加上0.5%。在该协定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按适用于利息期的利率,在上一个利息期支付未清偿本金的利息。
  (b)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只要一适用,世行将在该季度通知借款人核定借款成本。
  (c)(iii)‘季度’指一个日历中始于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或十月一日的三个月时期。
  (e)虽然本节(a)段有规定,1989年第一个半年的利息期利率将是7.65%。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须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4月1日和10月1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件中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根据本节(b)段的规定,开发信贷协定2.02节(b)段,3.01、3.02和4.01节以及附件1、2、3和4,应作为本贷款协定的组成部分,仅须对上述各节作如下修改(除第3.01节(b)段和附件2、3之外)
  (i)“协会”一词应读为“银行”。
  (ii)“信贷”和“信贷帐户”一词应读为“贷款”和“贷款帐户”。
  (iii)“本协定”一词指“本开发信贷协定”。
  (b)只要根据开发信贷协定中提供的任一部分的信贷资金还未偿还,除非银行已通知借款人,否则:
  (i)由协会根据本节(a)段所列举的开发信贷协定任一节和任一附件及根据本开发信贷协定2.02节(a)段而采取的一切行动,包括给予的批准,应视为在协会和银行共同名义下或代表协会和银行而采取的行动和给予的批准,及
  (ii)按照开发信贷协定上述任一节和任一附件的规定,借款人向协会提供的所有资料和文件须视为是向协会和银行双方所提供。
  3.02节 银行和借款人特此同意由山东根据项目协定2.03节执行“通则”中第9.04、9.05、9.06、9.07、9.08节和9.09节(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以及养护、征地等)所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四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K)段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第5.01节所列事项。
  4.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h)段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第5.02节所列的事项,但该节中所出现的“协会”一词应读为“银行”。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b)除了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已实现了开发信贷协定生效之前的所有条件。
  5.02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5.03节 若开发信贷协定终止在贷款协定终止之前,在本协定中所提到的有关开发信贷协定条款,则对银行和借款人继续有效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通则》第11.03节所要求的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邮政代号:100820
  电报地址: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号:440098(ITT);248423(RCA)
      ak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亚太地区副行长
    赵锡欣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当商标驰名以后之二:如何维护驰名商标的价值

商标具有巨大的价值,比如“可口可乐”商标评估价值高达670亿美元,相当于我国某些省份的GDP总量。我国的“海尔”等商标的评估价值也高达600多亿人民币,相当于一个中等发达地级市的GDP总量。当一个商标被认为“驰名商标”后,其评估价值非常容易超过亿元。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商标的价值并不是稳定的,需要很好的维护。

一、决定商标价值的因素

对商标的价值评估有一个简单的公式可以让企业很容易了解自己商标的大致价值:年销量×差价×系数。销量是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实际销售量,差价是使用该商标后与其他同类商品价格差,可以称为“品牌溢价”,系数比较复杂一些,我们可以直接设定一个数。比如某酒厂销售××牌葡萄酒1千万瓶,使用该商标可以比其他牌子的每瓶高出3元,我们将系数设为10,那么该商标的价值是1千万×3×10=3亿。从以上公式可以看出决定商标价值的因素是销售量和“品牌溢价”,而这两个因素又直接与消费者的购买心里有关,消费者认可度越高,销售量就越大,“品牌溢价”也相对更高,而系数的大小也直接与消费者的购买心里有关,我们完全可以说商标的价值取决于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可度。消费者对一个商标的是否认可,一般主要考虑产品的品质以及服务等,换言之商标的价值也取决于产品本身的内在质量以及服务等。

二、不注意维护商标价值大贬

查看我国驰名商标榜,有多少驰名商标已经淡化在人们的记忆中?驰名商标本身是动态的,现在是驰名商标,以后就可能不是了。商标的价值同样也是波动的,驰名商标的价值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剧烈的波动,一次质量事件就可以将商标价值全部蒸发,甚至殃及企业生死。“秦池”连续夺得央视的“标王”,其销售额曾逼近100亿,该商标是何等的驰名,此时的“秦池”其商标价值可以用十亿来计算。某报纸报道了秦池使用川酒勾兑,其销售立刻一落千丈,最后因为一个只有几百万元的欠款案落得商标被拍卖的悲惨结局。而著名的老字号“冠生园”,因为使用陈年的陷做月饼,该事件被曝光后,致使“冠生园”月饼无人问津,“冠生园”因此破产。商标越是驰名越容易受到关注,人们对驰名商标爱之深也容易恨之切,当一个商标被消费者恨时,该商标价值将蒸发殆尽,而要想重新恢复消费者的信任,恢复商标的价值,那是十分困难的事。

三、如何维护驰名商标的价值

“派克”本来是顶级笔的品牌,拥有一只派克笔会让人产生自豪,后来派克转变经营思路,开始生产低档笔,致使其商标价值大大贬值,尽管派克及时回头,但是失去的阵地夺不回来了,“派克”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价值再也无法回归。胡佛公司采取了有奖销售的促销手段,顾客买一台“胡佛”牌吸尘器,就送一张飞机票。虽然订货像潮水般涌来,但奖品花费却大大超出了预算,同时也引起了等待领取奖品顾客的不满。导致的结果是,1994年“胡佛”商标的价值下降了79%。可见维护商标价值并不是那么简单,商标越驰名越脆弱,其价值波动的影响因素也越多,更需要小心的呵护。

如何维护驰名商标的价值是个系统的课题,本文简短的内容无法提供详实的操作方案,这里只能简单介绍。维护商标价值首先需要建立价值维护体系,前面分析过,决定商标价值的是消费者的认可度,取决于产品质量以及服务等,对企业而言维护商标价值最为重要的是保持产品质量和服务,所以第一要建的是质量和服务的保障体系;其次还需要充分了解目标消费群体的心里,建立危机公关处理机制,严防事态恶化,巧妙化危机为信誉;第三要建立预警机制,防范和消除各种影响品牌价值的因素,避免“秦池”和“冠生园”悲剧发生。

获得“驰名商标”称号并不是终极目的,企业更希望通过驰名商标带来更大的价值,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我国的企业对维护驰名商标的价值缺乏足够的认识,因而笔者借此文呼吁企业对驰名商标价值的维护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网站:www.5166221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