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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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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州府发〔201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黔西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黔西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强州战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州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本州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所获得的奖励。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科学技术奖,包括州最高科学技术奖、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和州科学技术对外合作奖。
  第四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州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和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七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八条 社会力量在州内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州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九条 州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州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可空缺)。
  第十条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四)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二) 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三) 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
  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第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对外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州外公民、组织:
  (一)同本州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本州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州与其他国家在科学技术交流与对外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州科学技术对外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州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州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县、市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央、省驻州有关单位;
  (四)经州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应按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州科学技术奖,由州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州最高科学技术奖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州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5万元。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州科学技术对外合作奖奖金数额为:4万元。
  第十九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州财政单项列支。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剽窃、假冒他人的发明、发现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州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不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州人民政府2003年1月23日颁发的《黔西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州府发〔200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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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7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加强城市治安管理,防止违法犯罪活动,为公民提供紧急救助服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警察巡察工作,是指公安机关在城市道路、广场、居民住宅小区、风景名胜区、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及其它公共场所组织的巡逻防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五华区、盘龙区以及官渡区、西山区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成区实行人民警察巡察制度。
县(市)以及官渡区、西山区的人民政府可决定当地公安机关在辖区内的集镇、风景名胜区等依照本条例实行人民警察巡察制度。
第四条 昆明市公安局是人民警察开展巡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巡察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和监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应当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开展巡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必须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警察开展巡察工作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应当佩戴巡察标志、警容严整、恪尽职守、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第二章 职责与权力
第八条 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察民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接受公民报警,为公民提供紧急救助;
(四)制止、劝解正在发生的民间纠纷;
(五)保护市政公用设施;
(六)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
(七)巡察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
(八)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巡察民警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巡察民警在履行巡察职责时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嫌疑车辆、物品;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口暂住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
(三)对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和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纠正正在发生的违反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五)制止并处罚损毁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六)对肇事的精神病人、危及本人或者他人安全的醉酒的人,就近送交公安派出所处理;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乞讨或者流浪露宿的人进行收容;
(八)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定由巡察民警行使的其他权力。
第十条 巡察民警对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扣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章 管理与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横穿机动车道或者钻、爬、跨越隔离栏的;
(二)在机动车道骑自行车的;
(三)骑自行车违章带人的。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三)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在禁停道路上随意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
(三)在禁停机动车辆的地方停放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第十四条 故意损毁市政公用设施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上述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就近移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骗局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财物情节轻微的;
(二)强买强卖引起治安纠纷的;
(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第四章 决定与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个人需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巡察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超出前款罚款数额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巡察民警应当就近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被处罚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巡察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裁决书一式三份。行政处罚裁决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巡察民警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在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巡察民警作出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当事人提出向指定收缴罚款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每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暂扣物品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统一印制的暂扣单或者没收清单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二条 对依照本条例暂扣的物品,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逾期三个月后所扣物品按无主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巡察民警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五条 巡察民警应当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巡察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及时查处,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或者控告人。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昆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月14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自治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9年自治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2009年自治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粮食清
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2009年自治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做好2009年自治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全面查清库存粮食
的数量和质量,准确掌握真实情况,确保我州粮食安全,根据自治区
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原则,结合我州实际,特提出如下
实施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自治州辖区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地方储
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
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
库尔勒直属库)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

  (二)库存粮食帐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帐、统计帐、会计帐、银行资金帐
的帐实相符、帐帐相符情况,帐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
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帐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
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
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
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
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
换等问题。

  (五)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
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

  (六)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
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 每个县市自查阶段选择1-2家在当地
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自治州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州成立了由分
管领导任组长的自治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巴政办发〔2009〕
12号,以下简称“州级领导小组”),由州粮食局、发改委、 监察局、
财政局、农业局、 审计局、质监局、统计局、农二师发改委、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巴州分行、中储粮库尔勒直属库等11个单位组成。

  州级领导小组在州粮食局下设办公室,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
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自治州清仓查库工作。二是
制定自治州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将自治州具体
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下达到县。 四是汇总自治
州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五是协助
国务院和自治区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
并配合国务院和自治区工作组对重大案件进行核查。

  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业务一组、业务二组、业务三组和案件
核查组等专项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拟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检查方法并负
责统一部署和实施;草拟最终工作报告,协调相关工作,负责培训及
文件管理和宣传、后勤工作。

  由州粮食局监督检查科负责,州粮食局办公室、计财科和州发改
委经贸外资科、州财政局经建科、州农发行客服部、中储粮库尔勒直
属库仓储科参加。

  业务一组。负责清仓查库数据统计、报表合并以及承储点数据分
解、汇总和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由州粮食局综合业务科负责,中储粮库尔勒直属库仓储科参加。

业务二组。负责实物检查,对全州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和帐务按时
做好自查、普查和质量抽检工作,提出普查方案,形成工作报告。

由州粮食局军粮办负责,州粮食局计财科、州质监局质监科、州农
业局生产科、州审计局经贸审计科、州统计局业务科以及中储粮库尔
勒直属库仓储科参加。

业务三组。负责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的检查,粮食库存与政策性贷
款的审核以及自治州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的预算、申报和管理。

由州粮食局计财科负责,州财政局经建科、州审计局经贸审计科、
州农发行客服部参加。

案件核查组。负责组织清仓查库期间重大案件的核查和督办各地
对举报案件的查处。

由州粮食局纪检组负责,州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州审计局经贸审
计科参加。

  (二)各县市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同级粮食行
政管理、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农发行
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各
部门和单位要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
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县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
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
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
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州级
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
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三)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

  按照在地原则,由州级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直
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中储粮库尔勒直属库和天山粮油
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查由州级领导小组督导,普查按照在地原
则由州级领导小组负责。从中储粮库尔勒直属库和天山粮油购销储备
有限责任公司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四)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

  中储粮库尔勒直属库负责向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库2009年
3月末分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和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
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州粮食局负
责向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
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
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整合后的分库点统计报表资料,及时送达各
普查小组。

  州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向同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帐资料
(分品种、分性质)。

  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
化的地区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自治州人民
政府全面普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
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国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
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
为下一步州级普查、自治区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普查采取州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
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
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抽调参加州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
的普查工作。

  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中储粮库尔勒直属库、州粮食局直属
企业综合交叉进行普查。各普查组组长由州级领导小组成员担任,普
查组组成人员由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自查、普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
查方法》执行,由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另文下发。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09年2月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均要成立粮食清
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在2月27日前报送州级领导小组办
公室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2009年2月底前出台自治州实
施方案,并报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
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
案,并于2009年3月10日前报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初,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参加
复查、普查和督导企业自查的检查人员,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内容以
自治区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为主。2009
年3月中旬,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州所有参加检查的人员进行培训。
2009年3月下旬,州、县市人民政府要与国家、自治区同步完成清仓查
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它准备。州、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
施方案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
帐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
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
具。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
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于4月10日前上报州级领导小组办公
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
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
及分仓保管帐、保管总帐、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帐表、原始凭
证等帐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
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
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
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 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
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普查工作一并开
展。 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全州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3~5家库存规模较
大的企业。 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州级
普查结果应于4月20日前汇总上报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州、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
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
报告。

  州、县级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
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
查认定的帐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
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
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
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5月20日前,州级领导小组向区级领导小组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
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包括县级自查和州级普查工作汇总情况。6月
10日前,州、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
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
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
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
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
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
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
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
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
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
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
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
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
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
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
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
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
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
帐,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帐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
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

  州、县级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
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县市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
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
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
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
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
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自治州监察局举报电话:2610779

  自治州审计局举报电话:2610035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

  各县市、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
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
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
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
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

  粮食储备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
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区级粮食库存、州级粮食库存以及县市级
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州、县级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家保
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
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
泄密事件。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自查阶段经费由县级领导小组负责安排使用。普查阶段经费由州
级领导小组安排使用。自查、普查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
原则,安排使用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经
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
财政部门如实申报。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
企业。

  七、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

  全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清仓查库工作
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州、
县级领导机构和检查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仓查库相
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
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此次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清仓查库有关文件、通知、工作
方案、领导讲话、会议纪录;自查、普查、复查、抽查工作原始纪录、
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检查期间收到的
举报材料、原始记录及相关处理材料;其他库存检查相关资料、文件、
报表、凭证。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材料等。
资料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