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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24:13  浏览:8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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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上述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时拆除、迁移的,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迁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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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等5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等5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等5项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已经全国医用输液器具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发布。各项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1.YY0325-2002《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
(eqvEN1616-1997)

2.YY0326.1-2002《一次性使用离心式血浆分离器
第1部分:血浆分离杯》

3.YY0326.1-2002《一次性使用离心式血浆分离器
第2部分:血浆管路》

4.YY0327-2002《一次性使用紫外线透疗血液容器》

5.YY0328-2002《一次性使用机用采血器》

以上标准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一月七日


国务院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2]117号


国家计委、水利部:
你们报送的《关于审批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的请示》(计农经[2002]25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根据前期工作的深度,先期实施东线和中线一期工程,西线工程先继续做好前期工作。《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二、要按照“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有关节水、治污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实现节水、治污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目标。尤其是南水北调东线沿线各省、直辖市,要切实加大治污力度,保证水质,确保供水安全。
三、科学确定调水规模是实施南水北调工程的基础。要综合考虑北方受水区水资源的供需状况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在《规划》提出的调水规模基础上,按照责权结合的原则,认真研究水价、用水权、筹资方案等因素,在立项阶段进一步核实工程调水规模。
四、南水北调工程是跨流域、跨省市的特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双重功能,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对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在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银行贷款的同时,要通过提高现行城市水价建立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基金方案既要考虑工程建设对投资的需求,还要考虑各类用水户的承受能力。请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五、同意成立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依托在水利部,编制、经费单列,直接对领导小组负责。同时,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具体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另行办理。
六、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局面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关系到今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使南水北调工程尽早实施并发挥效益。

国务院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