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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株洲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6:26:12  浏览:9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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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株洲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株洲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株洲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株洲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障国家财税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有利于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级物价、财政、税务、房产、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共同抓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建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物价、财政、税务、房产、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利,包括车辆、船舶、机器设备等动产,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等不动产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过程中,或者税务机关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为各级税务机关征管过程中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指定机构,负责对税务机关委托办理的各类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
  第六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株洲城区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由市级税务机关或城区各税务分局委托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办理;县(市)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由同级税务机关统一委托相应的县(市)价格认证中心办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可以委托上级价格认证中心直接办理。
  第七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应遵循独立、合法、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按规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经税务机关认可,可以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拍卖保留价、变卖价的依据。
  第九条 税务机关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并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税务机关名称和委托日期;
  (二)涉税财物具体状况描述;
  (三)价格认定目的和认定基准日;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在七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并出具《株洲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另有约定除外。
  税务机关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论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
纳税人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论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请求,在五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
  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应在七日内作出涉税财物价格复核裁定结论书。省价格认证中心是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因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需要,可提请税务机关协助查阅、记录、复制有关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也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明材料。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保守纳税人商业秘密。
  价格认证中心对于委托方或纳税人无法提供涉税财物状况和技术资料、价格鉴证人员又无法现场确定的,委托方或纳税人应到有关法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后再由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第十二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应根据认定目的,以及涉税项目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价格认定方法,依据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的实际状况及当地市场行情,按以下原则进行价格认定:
  (一)对国家定价的全新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按照国家定价确定。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全新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按照规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结合市场价格确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全新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可参照同类物品的市场中准价格计算;
  (二)对于已经使用过或受到损失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应当根据(一)项计价方法确定重置成本,并结合实际成新状况或损坏程度折价计算;
  (三)需要变现的抵税财物,在确定其合理价值的基础上,应根据涉税的批量及其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变现率;
  (四)对于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应采用快速变现法,并根据当地的市场行情确定其变现价值;
  (五)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价格,主要采用收益法,参照直接产生的效益价格确认;
  第十三条 涉税二手房交易价格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纳税人在纳税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纳税人身份证、二手房交易买卖协议等复印件和纳税人纳税申报表;
  (二)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填写规定格式的委托书(见附件)并附上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
  (三)价格认证中心受理税务机关委托后,应组织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在七日内(另有约定除外)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并出具《涉税二手房交易价格认定结论书》。涉税二手房交易价格认定的具体程序为:现场实物勘验(拍照、记录)→市场调查→价格认定→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送达委托人(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方可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凡无证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其认定结论无效。
  第十五条 为维护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客观、公正,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所需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税收征管机关应明确机构具体负责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委托工作,对不按照规定办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造成税收流失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价格认证机构和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进行价格认定的,依照《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及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湘价认〔2010〕10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涉税二手房交易价格认定委托书(样本)
     2.涉税财物价格价格认定委托书(样本)

株政办发2011年36号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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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送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送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函

1988年11月17日,劳动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根据你局关于《批复“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方案”函》(技监局标发〔88〕134号)。我部于一九八八年十月十四日至十六日在西安市召开了“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现将会议纪要等文件送去,请审批。并请颁发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以便尽快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附一: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一九八八年十月十四日至十六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会议由劳动部李伯勇副部长主持,国家技术监督局张宗溪同志到会指导。与会代表经过充分地讨论和协商,就下述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
一、通过了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二十二名委员和二名顾问的名单(见附件三)。
二、原则同意《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章程》的内容。责成秘书处根据大家的意见进行修改。送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后,作为本技委会的工作准则。
三、认真讨论了劳动定额标准化体系表。认为该体系表基本反映了劳动定额标准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为各部门、地区技委会确定业务范围和制订工作规划提供了参考依据。经代表提议,在体系表的工作标准中增加了物资和地质两条标准内容。同时,代表们提出,为了使体系表更加完整,可将有关内容作为制订标准的课题进行深入研究。
四、会议原则同意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的制订标准近期计划,并责成秘书处根据各行业提出的制、修订标准的计划。编制出全国劳动定额标准五年工作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五、根据工作需要,代表们建议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补增全国总工会和机械电子部等单位的人员。
六、明确了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基本方向。大家认为开展新时期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方向是努力实现四个转折,即抓宣传舆论工作,促进思想观念的转变;抓组织人员落实,实现劳动定额四级标准管理;抓劳动定额标准的订、用、管,实现定额工作的标准化;抓培训和学术研究,促进工作方法的转变。代表们纷纷表示会后要认真传达贯彻会议精神,以点带面,总结经验,把这项工作稳步推开。
七、会议认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是一项科学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是定额工作纳入国家标准化科学管理的良好开端,它对加强企业劳动定额标准化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附二: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一、总则
(一)为了推动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将劳动定额标准纳入国家标准管理体系,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劳动定额标准水平,以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特成立“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定额技委会),并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二)定额技委会系技术工作组织,在劳动部领导下,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导下,负责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和国际劳动标准组织的国内对口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劳动部提出劳动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劳动定额标准体系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制订、修订劳动定额标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根据批准的计划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本专业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四)承担审查、鉴定劳动定额标准化科研成果的工作。
(五)负责审核劳动定额国家标准,审查劳动定额专业标准以及复审已发布的劳动定额标准,提出修订、修改补充、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意见。
(六)负责审批行业或地方成立的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会并进行业务指导。
(七)负责本专业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宣传贯彻、解释工作,收集对标准的反馈意见。
(八)承担国际劳动标准组织的国内对口技术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一)定额技委会由委员三十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五人,秘书长一人,顾问若干人。由劳动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定,从各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中选聘,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聘书。委员任期三年,如工作需要,可连聘连任。
(二)定额技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设专职工作人员三至五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三)定额技委会按行业、地区建立分会。分会的设置、业务范围、办事机构、人员组成等须经本会审批,报劳动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分会委员由本会核发聘书。

分会的工作任务是:
1.组织制订、修订、复查本行业专业标准或本地区标准。
2.负责劳动定额标准的宣传、贯彻、解释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3.进行劳动定额标准化理论、方法和手段的研究,并向本会推荐本行业、本地区的研究成果。
4.负责搜集、总结、交流有关资料,促进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水平的提高。
本会及其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均可设立临时性标准工作组。实施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标准工作组任务完成后,即行解散。

四、工作程序
(一)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编制计划的要求,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现行标准复审计划的建议,国家标准计划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
(二)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标准化工作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各分技术委员会或负责起草单位的制、修订标准工作。
(三)分技术委员会或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分送其他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二至三个月。必要时可召开会议讨论。经过对所提意见综合分析,并对标准草案修改后,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四)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接到标准草案送审稿后。正式提交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以采取函审,也可以采用会审。审查标准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同意。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附有不同观点的评论资料。审查标准草案的投票情况,应有书面材料。
(五)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和对报批稿的要求,整理提出标准草案报批稿及其附件。
(六)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后送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核:
1.标准报批稿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及审查结论;
2.标准报批稿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结论的正确性;
3.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编写质量及其完整性;
4.贯彻措施建议。
标准报批稿由主任委员审核定稿并签字后,国家标准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发布;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由劳动部与有关部门发布。
(七)技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提前一个月通知会议日期和地点(可与标准审查会结合进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研究布置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会后写出书面材料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
(八)技术委员会平时工作联系以通讯为主,由秘书处与委员直接联系。

五、经 费
(一)本会经费来源:
1.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的补助费;
2.本会开展活动的业务收入;
3.其他收入。
(二)分会经费来源
1.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给予的标准化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
2.分会开展活动的收入;
3.其他收入。
(三)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1.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2.资料费;
3.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补助费;
4.审稿、编写标准和编译标准的报酬费;
5.秘书处为完成技术委员会交办的工作所需的费用。
(四)秘书处应建立银行帐号指派人员管理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经费使用方案经技术委员会审定后,由秘书处具体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技术委员会提出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附 则
(一)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章程由本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三: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单
主 任:李伯勇 劳动部副部长
副主任:倪松新 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
司副司长
张用刚 体改委企业体制司副司长
李春田 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研
究所高级工程师
孙 桢 劳动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

顾 问:悦光昭 劳动部特邀顾问、研究员
戴荷生 国家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
秘书长:任泽民 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
司处长
委 员:王宝金 机电部管理科学研究所高
级经济师
马桂芝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工
程师
刘 忱 能源部人事劳动司副司长
金 锋 北京市劳动局企业管理处
处长
李铁城 中国企业管理培训中心教

孙义敏 北京机械工业管理学院副
教授
国伟超 劳动部科技办公室负责人
许吉祥 纺织部生产司劳动处副处

唐■昌 轻工部经济调节司高级经
济师
董 靖 上海工业大学教授
翟宗周 铁道部劳动人事局定额处
代处长
刘杰三 劳动部工资司副司长
党晓捷 劳动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劳
动力研究室副主任
刘尊三 化工部劳资司司长
胡守文 冶金部人事司副司长
林生茂 航空航天工业部劳资司高
级工程师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号)和《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的相关要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服务业是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服务业未来发展重点,是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科技服务业资助经费由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市科技局是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四条 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主要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政府引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扶持力度,以积极培育、大力引进为途径,以提高层次、壮大规模为重点,加快科技服务业的发展,争取到2015年,培育发展50家以上初具规模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

第五条 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主要任务:

(一)发展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科技情报信息、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

(二)发展科技研发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等机构。

(三)发展科技转化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成果推广等机构。

(四)发展科技资源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科技创业投资、科技财税审计、技术产权交易、技术经纪、技术检测、科技人才培训、科技条件市场等机构。

(五)发展其它科技服务机构。具体包括检验检疫机构、安全环境监测机构、勘测与测量机构、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运行机构、科学技术普及机构、科技传媒机构、科协、学会等。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六条 对通过市科技局资格认定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和新迁入的国际、国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由科技服务业资助经费中给予资助。

(一)资助条件

1、科技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独立经营的法人机构。

(2)机构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年度经营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专职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4)纳入东莞市科技服务业统计。

2、骨干科技服务机构根据业务类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咨询服务机构: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机构年累计评估或招标标的价值在2000万元以上;情报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年完成咨询项目100项以上;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本市申请人的专利数量达到500件以上,上年度代理东莞地址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率达到70%。

(2)科技研发服务机构:各类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等机构年研发项目20项以上,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研发服务30项以上。

(3)科技转化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科技创业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建筑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入孵企业达30家以上;成果推广机构年推广项目100项以上。

(4)科技资源服务机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年新增实际投资额300万元以上;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年成交技术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技术经纪机构年代理成交技术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技术检测机构年检测营业收入额1000万元以上;科技人才中介机构年促成人才流动100人次以上;科技人才培训3000人次以上;科技条件市场年成交额1000万元以上。

(5)其它科技服务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安全环境监测机构、勘测与测量机构,年营业收入额1500万元以上;科学技术普及机构年举办科技普及教育专题活动10个以上、培训5000人次以上;科技传媒机构、科协,年举办科技专题活动30场以上;学会年举办科技论坛20场以上、撰写科技专题研究报告5份以上。

3、新迁入的国际、国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10年1月1日后在东莞市进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独立经营的法人机构。

(2)迁入前达到我市骨干科技服务机构的所有条件。

(3)经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其它国际权威机构认可或备案或成为其会员单位,或者经过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其它国内权威机构认可或备案或成为其会员单位。

4、申请单位属于非财政供给单位,且未获得过市财政同类专项资金的扶持。

(二)资助标准

1、科技研发服务机构,按照《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资助操作规程》、《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等进行资助。

2、专利代理机构,按照《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申请资助。

3、科技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东莞市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申请资助。

4、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申请资助。

5、不属于以上4种,并通过认定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和新迁入的国际、国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为鼓励其开展各类科技服务活动,(1)连续三年对其予以资金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机构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2)对其办公用房给予补贴。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其过去一年房屋租赁合同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机构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转租、出租。对于关联企业间租赁办公用房,不予支持。

6、设立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骨干科技服务机构和新迁入的国际、国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优先立项。

第七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在各专业领域联合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建设科技服务信息平台,集成科技服务资源,建设网络平台和共享开放的数据库,建立企业和服务机构的双向选择机制,降低企业和服务机构获取信息资源的成本。对于科技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项目,采用公开竞争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给予在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中立项。

第八条 支持科技行业协会承接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部门的委托,举办国际、国内大型科技服务交流活动,采用公开竞争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给予在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中立项。

第九条 支持科技行业协会提升自身能力建设,对科技行业协会针对科技服务行业、创新企业发展提供咨询、专业培训、信息发布、组织同业交流活动、市场开拓等公益性活动,采用公开竞争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给予在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中立项。

第十条 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资助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相关资助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后实施。具体的招标方案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另行明确。

第十一条 在促进科技服务发展和科技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由市政府或者科技行政部门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镇(街)科技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入股或者共同出资,成立股份制或者合伙制科技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优先给科技服务机构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给予东莞地区的中小企业贷款授信业务。

第十四条 对于科技服务机构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资助计划时,优先予以推荐。

第十五条 在科技服务机构任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工程师职称以上,连续任职超过一年并对企业和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专业人才,优先享受《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府〔2007〕45号)的有关政策优惠。

第十六条 对难以取得相应经济回报的、以服务为宗旨的科技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按照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第十八条 科技服务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或者分期摊入成本,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的可以在事业费支出中列支。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承接、引进和应用科技成果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酬金,奖励为促进该项成果转化做出成绩的人员。

第二十条 科技服务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从事科技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行业或者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服务功能等组建科技服务类行业协会。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的职能作用,加强行业内交流与合作,督促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开展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并协助市科技局做好科技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信誉评价工作,每两年对科技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进行考核评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适宜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的工作,委托有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办理。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按照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并对资助项目和项目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享有办公用房补贴的,如出现房屋转让或者转租、出租、重复申报补贴等现象的,五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重点是:

(一)经营收入、办公场所规模、缴税、专职专业人员等;

(二)新增投入;

(三)新增科技服务业务量。

对上述三项均未取得明显进展的企业,市科技局应当停止该科技服务机构继续申请资助的资格。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