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发局市外资局市工商局关于厦门市企业申报直销服务网点认可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7〕24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发局市外资局市工商局关于厦门市企业申报直销服务网点认可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做好我市企业申报直销服务网点的认可工作,促进我市商贸业的发展,市贸发局、市外资局、市工商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企业申报直销服务网点认可办法》,为使该《办法》在实施中取得积极效果,现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企业申报直销服务网点认可办法
为做好我市企业申报直销服务网点的认可工作,促进商贸业发展,依据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和商务部2006年第20号令《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申请服务网点认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厦门行政辖区内至少有一个已经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服务网点;
(二)服务网点的设立在每个区级行政区域内不少于一个;
(三)厦门行政辖区内所有服务网点有统一的负责人。
二、企业申请设置服务网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直销企业设置服务网点的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置具体方案(包括网点地址、面积、网点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开业时间、承诺书)。
服务网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及其他服务要求;
2.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三)申办企业及服务网点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提交材料时携带原件进行核对),不从事经营活动的服务网点不须提供营业执照;
(四)网点所在店面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从申报之日起有效租赁期需在两年以上;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提交材料时租赁合同应携带原件进行核对);
(五)直销产品目录;
(六)企业介绍手册;
(七)申请企业授权证明;
(八)外资企业还需提供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九)以上所有材料内资企业一式两份,外资企业一式五份(原件两份,复印件三份)。
三、申请服务网点认可的程序
(一)内资企业向市贸发局提出申请并递交所有材料;外资企业向市外资局提出申请并递交所有材料;
(二)市贸发局派专人对内资企业申请资料及网点情况予以形式审查;市外资局派专人对外资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向市贸发局提交网点审核的征求意见函(附企业提交所有材料复印件),派专人会同市贸发局共同逐一核查网点情况。(核查表见附件2)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内资企业由市贸发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可函并答复企业;外资企业由市贸发局在征求意见函上签署核查意见,由市外资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可函并答复企业。
(四)企业凭服务网点认可函及应提交的材料送商务部审批。
四、其他事项
(一)经许可从事直销的企业应于商务部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按其上报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市贸发局对内资企业、市外资局会同市贸发局对外资企业服务网点是否符合其经批准的方案进行核查,并由市贸发局和市外资局分别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核查结果报商务部,并抄送市工商局。六个月内未能按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我市从事直销业务,要从事直销业务的应按相关规定另行申报。
(二)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若已在我市获得批准从事直销,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其方案应通过原审批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市贸发局、市外资局可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要求直销企业在本地区增加服务网点。直销企业调整服务网点设置方案,减少服务网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三)我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网点认可函仅用于商务部核查,企业不可以仅凭认可函要求在厦门从事直销业务,直至企业获得商务部直销经营权的批准。
附件:1、厦门市内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申请表
2、直销服务网点申报点核查表
附件1
厦门市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注册资本 万元/万美元 企业性质
企业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
厦门区负责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
直销企业所在地及地址邮政编码
省内分支机构住所地及地址邮政编码
直销产品及产品标准:
是否有直销经验: □ 是 ( 年) □ 否
分管领导意见:年 月 日 分管处室意见:年 月 日
附件2
直销服务网点申报点核查表
编号:
公司名称
服务网点
负责人姓名 电话 抽查时间
抽查情况
网点设置点 网点面积
网点商品陈列 □有 □无 价格展示 □有 □无
性能讲解 □有 □无 退换货 □有 □无
其他:
核查结果确认:店内负责人签名: 核查人员签名: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13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六盘水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六盘水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六盘水市《关于全面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市市级政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监察系统包括六盘水市级行政审批电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六盘水市级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监察系统”)、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以下简称“中心网站”)3个部分,是六盘水市电子政务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纳入市级行政审批监察系统管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监察系统对审批单位纳入审批系统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全过程实施同步监督,开展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以及提供信息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监察机关运用监察系统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实时监督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二)监督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三)预警和纠正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审批行为;
(四)受理网上行政审批投诉。
第五条 监察机关在开展电子监察工作时,主要对行政审批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受理、承办、审核、督办、办结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的情况;
(四)监察机关应当监督的其他审批行为。
第六条 审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视情况进行核实,以确定是否存在违规审批行为:
(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二)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三)不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申请材料内容的;
(四)因行政审批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五)行政审批被撤销的;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审批行为。
第七条 审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监察系统发出黄色纠错信号: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超过期限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超过期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四)应当公示的材料,未按规定公示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补正的;
(六)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七)不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八)不按规定公开审批结果的;
(九)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的;
(十)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时,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十一)在审批系统中录入的信息与实际工作不一致的;
(十二)对违法审批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十三)违反行政审批监察系统使用和维护相关规定的;
(十四)其他违规审批、情节轻微的情形。
第八条 审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监察系统直接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一)擅自实施已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擅自更改已公布的行政审批程序或条件等内容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六)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七)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八)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九)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擅自收费、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十一)在1个工作日内未能改正黄色纠错信号错误的;
(十二)其他违规审批、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1年内,被发出黄色纠错信号2次或红色纠错信号1次的审批单位,由监察机关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被发出黄色纠错信号4次或红色纠错信号2次的审批单位,由监察机关在全市通报批评;被发出黄色纠错信号6次以上或红色纠错信号3次以上的审批单位,由监察机关对审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审批单位有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信号的情形,除前款规定的处罚外,同时需要追究其他责任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不定期对审批单位行政审批监察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要求将审批事项纳入审批系统的或者已纳入审批系统但未在审批系统上办理的,查实后,依据相关规定对审批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对中心网站上的投诉进行登记和统计,对受理的投诉件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转送办理并要求报送结果的,各审批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结果报监察机关。
属于实名投诉的,办理机关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利用监察系统,适时对审批单位进行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绩效测评量化指标另行文)。绩效测评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审批受理、承办、审核、督办、办结的情况;
(二)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的情况;
(四)对审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五)行政审批数据报送的情况;
(六)行政审批网上投诉处理的情况;
(七)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的情况;
(八)行政审批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服务的满意情况;
(九)反映行政审批绩效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市监察局对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对发现的行政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审批单位,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