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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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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35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邵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我市乡镇船舶和渡口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乡镇船舶”是指乡镇和农村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船舶和从事客货运输的个体、联户、承包户船舶以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安全管理”是指全市通航水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所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排筏、渡口渡船和水上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含义渡船工,下同)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由乡镇船舶和渡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对其所属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的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责任和管理经费(含渡工基本工资及渡船年检、渡工培训、水上救护与设施的添置等费用)。 (二)制定本县市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办法,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坚持奖罚兑现。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管理职责。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会议,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和渡口进行安全检查,贯彻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发现安全隐患立即予以消除。 (四)负责本县(市)新增客船投入运营审批(省内跨市州运输)。 (五)负责本县(市)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省内跨市州普货、客运运输)。 (六)负责本县(市)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以现有船舶和个体(联户)船舶从事县际营业性运输的审批并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 (七)负责本县(市、区)内渡口设施和客、渡船建设、维修、更新改造的统筹规划和资金筹措及县(市、区)港口区域外码头建设审批。 (八)负责本县(市)渡工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九)依法组织取缔无证无照乡镇船舶、非法渡口和无证修造船舶厂(点)。   (十)组织调查处理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十一)建立健全辖区内以安全管理为核心,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职责明晰的乡镇船舶管理网络,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十二)组织制定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的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水上交通法规,开展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人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规章和规定并使船舶、渡口处于适航状态。 (二)建立乡镇船舶和渡口档案并实施有效管理。 (三)与村民委员会和船舶、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在船舶数量较多的区域内组建船舶安全联组、渡运小组。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向海事监督机关、船舶检验机关办理有关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手续,并取得相关船舶证书。 (五)组织、督促船员参加培训并向海事监督机关申请考试、发证并取得持证船员任职资格,对已取得《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督促其在有效期内进行审验。 (六)负责提出本辖区内乡镇船舶的新建、改建和新增运力的审核意见,督促船舶所有人按有关规定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七)维护客、渡运秩序,对学生集中过渡、赶集、庙会、重大节假日和文体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群众性活动,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渡口有专人轮流值班,制止超员、超载,确保安全。督促并检查落实船舶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 (八)负责农用船登记和管理,制止农用船参与客、渡运和经营性货物运输,制止渔船参与客、渡运。 (九)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点)按照船舶检验机关的规定,申请办理《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从事认可范围内的船舶修造业务。 (十)协助海事监督机关调查处理乡镇船舶和渡口水上交通事故。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的管理职责: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主任为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向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宣传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三)与船舶所有人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督促落实。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船舶管理人员及渡工,组织商定辖区不同码头的基本渡资,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五)根据上级要求和本村实际,建立健全船舶管理制度。 (六)负责所在地船舶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禁止船员无证渡运及违章超载和冒险渡运。在学校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集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同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七)督促和组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按规定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变更等证照审批手续,组织船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安全和技术培训。 第七条 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 (二)应把水上交通安全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年度安全考核体系。 (三)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镇船舶、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适时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发现隐患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消除隐患。 (五)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六)参加水上抢险和事故处理工作。 (七)负责县市区渡口设置、迁移、撤除的审核工作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海事监督和船舶检验机关对乡镇船舶、渡口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船舶技术规范,切实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技术监督和主管机关的国家监督职能。 (二)按权限负责乡镇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三)开展乡镇船舶、渡口检查和监督管理,制止违章行为,向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通报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情况及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四)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所有人和经营人 第九条 乡镇船舶所有人及其经营人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乡镇船舶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对其所经营和使用的船舶安全负直接责任,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状况和适航状态。 (二)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和普通船员,并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按规定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 (四)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船舶修建、改建、新增的审批手续和船舶检验、登记手续。 (五)禁止船舶带病运行,严禁船舶超员超载,严禁“三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上客船;做到不酒后开船、疲劳驾驶,不冒险违章航行。 (六)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服从管理。水库、园林、风景区水域中从事游览业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除接受旅游部门的管理外,还必须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海事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船舶、渡口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进行水上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船舶检验机关检验,持有有效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登记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适任证书的技术船员、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 (四)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乡镇船舶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险。 (五)乡镇客、渡船在船舶醒目处标明乘客定额人数、安全注意事项。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六)海事监督、船舶检验机关认为应当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机动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应经海事监督机关考试,持有合格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非机动船舶的驾长、渡工,应持有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乡镇货运船舶不得装载危险货物。 第十四条 利用船舶、排筏进行游览等经营活动或者在通航水域设置水上娱乐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经海事监督机关审核,划定停泊地点和游览水域。 第十五条 船舶不得超载、超高运输,非客船不得载客。禁止无证船舶航行,禁止冒险航行,禁止利用报废船舶从事水上活动。 第十六条 乡镇渡口、浮桥的设置、迁移和撤除必须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经当地海事监督机构审查,县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设置、迁移和撤除渡口、浮桥,由渡口双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撤除渡口(浮桥)。未经审核批准,任何船舶、浮桥不得渡运、通行除两轮摩托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渡口上下各500米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功能的渡口,不得在通航水域(特别是库区)内设置妨碍航行安全的设施(拦网、网箱养殖等)。 第十七条 乡镇渡口(浮桥)实行“谁所有、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乡镇渡口(浮桥)要在渡口两岸确定渡口名称,设立渡口牌,渡口牌上要注明渡口注意事项(渡口守则)和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及经营业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乡镇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原则,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与指导协调,把水上交通安全纳入同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海事机构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统一监督管理,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园林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船舶、码头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 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监督部门有关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或导致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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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常州市教育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和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5〕157号



关于表彰常州市教育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和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个人)的决定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大力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表彰先进,切实加强教育工作,市政府决定,授予金坛市金城镇等15个乡镇(街道)常州市“教育工作先进乡镇(街道)”称号,授予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等9个单位常州市“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刘东升等7人常州市“支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新业绩。希望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以先进为榜样,坚持不懈地推进教育强市建设,不断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常州市“教育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名单

2.常州市“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3.常州市“支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名单(略)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闽政〔2008〕1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7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七月四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省级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在中共福建省委的领导下,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执行省委的决议、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四、省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省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是,落实“好字当头谋发展、改革创新谋发展、以人为本谋发展、统筹协调谋发展”的实践主题,“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运作、重在实效”的实践要领,“关键在‘活’、关键在‘和’、关键在‘实’、关键在‘人’”的实践要求,“重在持续求先行、好字当头求先行、以人为本求先行、谋在其中求先行”的实践方向,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省长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省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十、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省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健全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省人民政府规章、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要事项,在提交省委决策、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

  十九、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省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省委报告。对依法应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省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需要,适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四、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港澳台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要健全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政务网站建设。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省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向省政协通报工作,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省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三十、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及时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和及时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省人民政府实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和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九、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并主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以及省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

  (二)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并主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

  (四)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五)讨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有关事项;

  (六)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需要提交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他需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召集并主持,副省长、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省长、副省长按工作分工或受省长委托召开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

  四十二、提请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省长因其他事务不能出席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专题会议的议题由省长或副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四十三、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的,向省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

  四十四、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

  专题会议纪要,按工作分工由省长或副省长签发;副省长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需提交省人民政府进一步研究的,不发专题会议纪要。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不发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召开会议的省长或副省长。

  四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一般不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省人民政府或下级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极配合,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十七、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经分管副省长审核,报送省长审批。

  四十八、省人民政府制订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四十九、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或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由省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副省长签发;涉及几位副省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省长审核后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并报省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签发。

  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报送国务院各部门的公文,按工作分工由省长或副省长签发;省人民政府报送国务院的公文,由省长签发。

  五十、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涉及几位副省长分管范围的或涉及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按省人民政府公文发文送审程序办理;系省长、副省长批示办理的,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核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签发;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签发;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核或会签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

  五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要求省人民政府批转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建设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推进公文电子化工作,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属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或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文;文中应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部门对确需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二、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四、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五、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省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参加培训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七、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当地负责人不到交界处迎送。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度。

  五十八、除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各种庆典、照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一般不为部门和下级的会议活动等题词,因特殊需要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九、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离榕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省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榕应事先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并注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凡出访或到省外出差、休假的,报告省长,获准后出行;凡在省内出差或休假的,报告分管副省长,获准后出行。

  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