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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03:57  浏览:8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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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满足职工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根据《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
理实施细则,保证政策统一。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务必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保证我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出售、交换、出租和抵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是指:
(一)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
第四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体现政府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优惠政策,促进住房消费,推动房地产业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地税、房改、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由于继承或者赠与改变产权关系的,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七条 下列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机关办公区内、学校教学区内的公有住房;
(二)违反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公有住房;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其他公有住房。
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所购公有住房确需上市交易的,应当征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或者其职工有优先购买权、交换权或者租赁权。
第八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前,房屋产权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确认手续,并提交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房屋产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方可按照规定上市交易。
第九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交易合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价格申报、价格评估和房屋权属、土地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前,房屋产权人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手续,交易完成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情况定期抄送同级房改部门。
第十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一)应缴税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权限范围内从低征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权限范围内从低收取。
(三)按照成交价的0.5%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分摊。
除本条前款规定的税、费外,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管理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职工出售、出租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售房款或者租金收入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二条 职工出售、出租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售房款或者租金收入由职工和原产权单位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职工出售、出租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应当出具原产权单位同意出售、出租的书面证明,并确定职工和原产权单位各自的产权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者租赁权。
第十三条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照房改政策规定补交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后出售、出租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相互交换或者与私房、商品房交换,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照房改政策规定补交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后方可按照本条前款规定进行交换;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与原产权单位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十五条 职工以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出具原产权单位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原提取的住房维修基金转移到新房屋产权人名下,用于该房屋公用部位的维修。
第十七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向所在单位申请分配住房和按照房改政策或者按照国家优惠政策购买、承租公有住房。
第十八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按照本办法规定出售或者交换以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私房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国家扶持、单位补贴、个人集资建造的住房上市交易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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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语言文字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语言文字的运用是否规范、标准,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城市、一个单位文明程度的象征。当前,自治州在社会用字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如,汉文字中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的现象;一些广告、商业牌匾(商店招牌)等翻译不准确、书写不规范,民汉两种文字大小比例不适当,甚至没有按规定使用两种文字等现象比较突出。各地区、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近期,各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依法开展对社会用字的整顿规范,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纠正,确保自治州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顺利开展自治州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业务,为自治州精神文明建设和提升自治州对外形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五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语言文字 社会用字 办法 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是指书写、制作、印刷的具有示意性、公共性,并在公共场所使用的哈萨克文字、汉文字、维吾尔文字、蒙古文字、锡伯文字、柯尔克孜文字、汉语拼音及外国文字。
第四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自治州文化、教育、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建设、工商、司法、公安、旅游、交通、民政、质监、城管等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用字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办法中的规定要求。
第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包括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公章、门牌、证件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笺、信封等应使用规范的哈萨克文字和汉文字。
第七条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从事公共服务,凡需要使用文字的名称标牌、公益广告、界牌、指路标志、安全标语、交通标记和车辆上印写的单位名称,自治州生产并在自治州境内销售的产品名称、说明书等,必须同时使用规范化、标准化的哈萨克文字、汉文字。重点服务行业根据需要可同时使用哈萨克文字、汉文字和维吾尔文字。
第八条 党的机关的牌匾颜色为白底红字,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牌匾颜色为白底黑字;或使用目前普及使用的铜色牌匾。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牌匾的字体一律用仿宋体,哈萨克文字及其他民族的文字一律用印刷体。
第九条 少数民族文字、汉字同时使用时,应当大小相称,比例为1:1,用字规范,牌匾的文字按下列规定排列:
(一)采用横写的哈萨克文、维吾尔文、柯尔克孜文在上。哈萨克文、维吾尔文和柯尔克孜文字一律横写,不得竖写。
(二)采用并列方法的,哈萨克文、维吾尔文、柯尔克孜文在右,汉文在左;
(三)蒙古文、锡伯文一律用竖牌,蒙古文、锡伯文在左,汉文在右
(四)书写有外国文字的,哈萨克文字在上,汉文在中,外文在下。
第十条 按机关的级别,牌匾的规格规定如下:
州本级四套班子 220×110厘米
地厅级(包括副地级局、委、办) 180 × 90 厘米
县市级 160 × 80 厘米
乡镇级 140 × 70 厘米
蒙古、锡伯的竖牌规格规定如下:
县市级 210 × 60 厘米
乡镇级 180 × 50 厘米
公章的刻制,哈萨克文在左,汉文在右,公章的规格尺寸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牌匾上的机关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应与公章上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各类牌匾、商品名称、广告等不得单独使用外文或汉语拼音。
第十三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口岸、场等名称,均应使用规范文字;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口岸可同时使用汉文、英文、俄文。
第十四条 汉字使用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标准。不得乱用繁体字、造简化字,不得书写错别字,禁止歪曲、自造成语。
第十五条 凡以少数民族语言称谓的人名、地名的汉字音译转写,应当根据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音译转写。
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党政机关张贴布告、公告、召开大型会议和庆典活动的会标均应使用哈萨克文字、汉文字。
第十七条违反用字的有关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条例》由州、地、市、县语言文字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限期纠正,对预期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1月后实行。

印发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汕府办[2005]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七次党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十五”期间消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经国务院同意由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人民政府(含县、镇两级)及其消防安全责人和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含市、县两级)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考评。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考评工作委托市消防联席会议组织实施。  .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落实消防规划,加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公安、专职、义务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六)组织扑救重特大火灾。
  (七)组织调查重特大火灾事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二)定期组织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消防规划,并组织检查消防规划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六)发生重特大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
  (七)组织调查重特大火灾事故。
第三章考评内容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的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不应当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经费正常供给机制,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等业务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随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消防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的投入。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县(市、区)和中心镇(重点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建立地方专职或兼职消防队。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社会各单位依法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和农村消防工作,逐步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的长效机制。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重特大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向上一级政府写出调查报告。
  (九)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公安消防机构要定期面向社区、学校、企业和农村,开展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十)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财政部门要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本地区消防经费和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
  (十一)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章考评的形式和方法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第九条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自评每年一次。各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于每年十二月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 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考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一条 开展考评时,应成立考评组,并提前一个月将考评时间、内容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
  第十二条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陈述,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组应当根据检查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考评对象对考评组指出的问题应在30天内提出整改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奖惩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达标,不满60分为不达标。
  第十五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优秀的考评对象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消防安全工作不达标的考评对象
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考评对象有弄虚作假的,.由考评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考评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消防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2005年汕尾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消防安
  全责任制考评标准
  2、2005年汕尾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市直关部门消防安
  全责任人考评标准




主题词:公安消防考评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汕尾军分区司令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驻汕尾有关单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29日印发



表一

2005年汕尾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量化标准

序号 考评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评方法 自评分 考评分
1 贯彻执行消防法
律法规,落实消防

安全责任制
2分 第年组织召开全市性消防工作会议不少于2次,每少于1次扣1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1分 未建立和落实政府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的扣1分
6分 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未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扣4分,未对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扣2分
3分 对消防宣传、消防经费保障、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未能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的酌情扣1-3分
3分 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资条件的扣3分
2 采取有效措施,消
除火灾隐患
2分 未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实地检查    
2分 未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扣2分
8分 对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研究和协调协决的扣5分,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请示事项,未及时依法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或协调解决的扣3分
3 经常组织开展消防
宣传教育活动
2分 未制定全年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部门宣传资料(音像及文字资料等)    
2分 未结合火灾形势适和季节特点组织消防宣传报道的扣2分
3分 电视、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宣传消防工作每年不少于12次,少一次扣1分
1分 组织开展大型消防宣传活动不于1次的扣1分
4 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 3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每个单位未落实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实地检查    
3分 社区消防工作未纳入社区建设的扣1分,末达到数量标准的扣1分,社区消防建设六项内容不落实的,每个社区扣1分
1分 未组织研究部署农村消防工作的扣1分
5 消防经费 7分 消防经费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扣3分,未足额拨付的扣2分,未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本年度财政预算额(预算通知、拨款凭证)及科目    
2分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扣2分
3分 未按照国家消防特勤建设经费和省政府装备补助经费标准,落实相应经费的扣3分
6 消防规划 3分 报批城镇总体规划时缺少消防规划,上级政府予以审批的扣3分 听取汇报,检查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资料    
1分 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未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的扣1分
2分 已制定城镇总体规划的中心镇(重点镇)未制定消防规划的扣2分
7 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 3分 城市建成区的市政消火栓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扣3分 听取汇报,检查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实地抽查消防栓、消防站、消防车辆装备器材、消防通信建设情况    
1分 城市建成区的消防站建设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扣1分
2分 消防站消防车辆、器材装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每项扣1分,消防车辆达到退役年限未及时更新的,每辆扣1分
2分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每项扣1分消防通信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扣1分
1分 消防通信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扣1分
8 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 4分 县级行政区域内既未建公安消防队,也未建专职消防队的扣4分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专职消防队建设情况    
2分 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重点镇)未建立地方专职或兼职消防队的,每个扣1分
9 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3分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未及时组织发改、规划、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并负责维修和管理的,酌情扣1-3分 听取汇报,检查相关文件资料    
4分 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未实施管理的,酌情扣2—4分
1分 教育部门末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内容,每学期消防安全教育少于2课时的扣1分
2分 民政部门未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有关先进社区评比标准的扣2分
1分 劳动保障部门未将消防知识纳入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的扣1分
2分 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收取费用的扣2分
10 组织火灾扑救、火灾调查 2分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未及时组织扑救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火灾情况报告、重特大火灾档案    
2分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调查火灾事故,查明火灾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每起扣2分
2分 重、特大火灾未按规定如实上报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6分 发生死亡10人、重伤20人、死亡和重伤20入以上特大火灾事故扣6

说明:1、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考评工作可参照此表执行,也可另行制作。2、每一项扣完分数即止,不计负分。

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公章 考核总分: 责任人签名: 考核组长签名:

表二

2005年汕尾市县级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考评量化标准

序号 考评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评方法 自评分 考评分
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6分 末组织研究制定年度消防工作目标和任务的扣6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    
5分 未与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扣5分
4分 未对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扣4分
2 组织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保障城镇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分 未组织研究落实城市消防规划的扣6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抽查规划实施情况,抽查消火栓、消防站、消防通信建设情况    
6分 未组织研究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的扣2分,城市建成区的市政消火栓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酌情扣1—4分
6分 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未组织研究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的,酌情扣1—6分
3分 未组织研究落实消防站新建计划的扣3分
2分 未组织研究加强消防通信建设的扣2分
3 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6分 每年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8分 对消防宣传、消防经费保障、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未能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的,酌情扣2—8分
4 加强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消防经费和消防装备逐年增加 3分 未组织研究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检查    
4分 未协调解决消防经费保障的扣4分
6分 未组织研究消防装备建设的扣3分,消防装备建设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酌情扣1-4分
5 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分 未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分 未组织研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的扣3分
6 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分 未组织研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5分 每年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少于一次扣3分
6分 对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的扣5分
7 发生重特大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调查火灾原因 3分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未及时到场组织扑救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火灾情况报告、重特大火灾档案    
2分 未及时组织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扣2分
5分 重、特大火灾末按规定如实上报的扣5分
5分 发生死亡10人、重伤20人、死亡和重伤20人以上特大火灾事故的扣5分

说明:1、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考评工作可参照此表执行,也可另行制作。2、每一项扣完分数即止,不计负分。

考核总分: 责任人签名: 考核组长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