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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23:03  浏览:9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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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21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影的发行、放映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电局)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影视音像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影视音像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影放映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广电局的指导。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发行、放映活动的原则)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维护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宏观调控)
本市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实行宏观调控。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发行单位的定义)
电影发行单位是指为电影放映单位有偿提供电影片的单位。
第八条 (发行单位的条件)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活动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有熟悉电影发行业务的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电影发行管理制度;
(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国家电影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放映单位的定义与分类)
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拥有电影放映设备、从事电影(包括35毫米、70毫米等常用胶片规格电影,环幕电影,动感电影和其他形式的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和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向社会公众售票方式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专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和影剧院、文化宫(馆)、礼堂、俱乐部等兼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
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职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单位。
第十条 (放映单位的条件)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放映场所,其中固定放映场所的建筑结构和安全、消防、卫生、通风等设施符合标准;
(二)有符合技术标准的放映设备;
(三)有熟悉电影放映业务的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市广电局颁发的放映人员合格证的放映人员;
(四)有必要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
(五)国家电影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他有关证明;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活动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固定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放映设备的名称和类型、放映人员合格证等材料。
第十二条 (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审批)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市广电局提出申请。市广电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广电局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广电局核准。市广电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广电局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证》或者《非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中央驻沪单位、部队设立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市广电局提出申请。市广电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广电局发给《非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
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其中,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向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申领治安管理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 (代理发行单位的设立审批)
电影代理发行单位受电影发行单位委托,可以在委托发行的范围内从事电影发行经营活动。电影代理发行单位的设立条件与审批程序,由市广电局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备案制度)
经国家电影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需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广电局备案。
第十五条 (从事通宵场电影放映活动的审批)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需从事通宵场电影放映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每天放映通宵场电影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广电局核准。市广电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会同市公安、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
同意的,由市广电局发给通宵场电影放映业务批准书。
(二)周末、节假日放映通宵场电影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会同区、县公安、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发给通宵场电影放映业务批准书。


第十六条 (变更与终止)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按照设立审批程序,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年度验审制度)
市广电局对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和放映人员合格证每年验审一次。验审不合格或者逾期不报送验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第三章 业务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业务范围)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当按照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发行、放映活动。
第十九条 (发行范围)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
电影制片、发行单位不得向未持有电影放映许可证的单位发行电影片。
第二十条 (发行、放映电影片的要求)
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发行、放映的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家电影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符合国家电影技术标准。
对国家电影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电影片的决定,发行、放映电影的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一条 (禁止发行、放映的电影)
禁止发行、放映有下列内容的电影: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六)诽谤、侮辱他人的;
(七)国家规定禁止发行、放映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保护)
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依法享有著作权。任何单位发行、放映电影片,应当取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取得电影片发行、放映许可后,应当与相关的当事人签订发行、放映合同。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不正当竞争)
电影发行单位不得限定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片来源,不得限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正当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电视台放映电影片的要求)
电视台放映电影片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产电影片的放映)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每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总和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外语原版电影片的放映)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放映外语原版电影片的,应当在售票处的醒目位置和宣传广告、电影票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七条 (放映场所、场次与开映时间)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在售票处的醒目位置和电影票上注明放映电影片的场所、场次和开映时间,并按照注明的放映场所、场次和开映时间放映电影片。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片的场次、间隔时间和插映广告的时间等要求,由市广电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影票的监制)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票,由市广电局统一监制。
第二十九条 (票价的限定与标注)
电影票价的最高限额,由市广电局会同市物价部门根据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等级或者放映场所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条件予以确定,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必须执行。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在售票处的醒目位置和电影票上注明电影票价。
第三十条 (营业报表)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月将记录放映电影片的片名、场次、观众人次、票款收入等情况的营业报表,报送市广电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的维护)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放映场所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三十二条 (电影交流活动的举办)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等电影交流活动的,举办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管理费)
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当按时向市广电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缴纳办法,由市财政、物价部门会同市广电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检查)
市广电局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对电影发行、放映活动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对执法人员的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广电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
(三)不执行国家电影行政部门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电影片的决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
市广电局可以将本办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市影视音像管理处行使。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出售电影票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滞纳金)
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单位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由市广电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可自滞纳之日起按日收取应缴管理费5‰的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广电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广电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部队、教育等系统发行单位的管理)
部队、教育等系统的电影发行单位从事非营业性电影发行活动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施行日期与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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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废止)

公安部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4年3月24日公安部令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立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 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 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 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 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 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运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货物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 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时代的彩票法律制度

陈晓航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

一、彩票的起源
(一)国外彩票的起源
早在古希腊时候,人们利用一种小球和几个数字来抽奖游戏,彩票就是这种游戏的一种延续。在古罗马,恺撒大帝通过发行彩票集资修建城池。中世纪欧洲的艺术家们通过彩票来筹集善款,资助艺术家们的创作。早在1200年前,在佛兰德期(包括现比利时的东佛兰德省和西佛兰德省以及法国北部部分地区)的农贸市场上,彩票是用来决定土地归属的一种办法。荷兰在1444年前出现了彩票,而这些都是很小范围内的、地域性的彩票活动。
在1519年,产生了最早的乐透型彩票。在“彩票之父”贝内德托•根蒂勒生活的年代,热那亚共和国有一种风俗,每年要从90名候选人中挑出5人作为该国议会的议员,根蒂勒提出将90人的名字写在90个球上,从中抽取5人球的办法,从而诞生了早期的5/90的乐透型彩票。从16世纪到20世纪,各个欧洲国家纷纷开始允许个人或公众机构通过彩票来集资,1569年,伊丽莎白女王批准了英国发行彩票,用来修缮公共设施。在德国,17世纪的汉堡最早出现了彩票。大部分欧洲国家批准私人企业主经营彩票业务,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公益目的,而是为了弥补私人企业主利润下降而采取的一种政策上的妥协。在西班牙、葡萄牙、丹麦、荷兰和奥地利等国,政府或慈善组织成立专门的彩票机构来经营彩票。
欧洲最早的国家彩票机构是1726年成立的,距今已经有280年历史。由于私人发行彩票的弊端不断暴露出来,进入20世纪后,欧洲的大部分国家都废止了私人彩票活动,而仅保留国家彩票。 在20世纪,更多的国家,如瑞典、挪威、南斯拉夫和马耳他等,都纷纷成立了国家彩票发行机构。1923年,英国出现了一种新的彩票衍生产品——足球竞猜型彩票。1934年,瑞典成立了第一家由家家经营的足球彩票公司。二战后,大多数欧洲国家看到了足球彩票在促进体育运动和筹集资金上的巨大优势,开始批准私人体育协会(组织)经营“足球彩票公司”,来筹资资助体育运动,而传统的国家彩票公司继续发行乐透型彩票。随着发行规模的扩大,最终,这些足球彩票公司也被获准发行乐透型彩票。
目前,彩票业遍布世界一百一十多个国家,成为公认的“第六大产业”。
(二)我国彩票的发展历程
早在我国晚清的义赈救荒中就出现了筹资救灾的彩票。而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直到1987年7月27日我国开始发行福利彩票,到了1994年开始发行体育彩票。2001年中国的福彩、体彩两支彩票销售总额达到了289亿人民币,但这也只是相当于美国加州一年的彩票销售额。到2003年即增长到了400亿元,几十万人的从业人员,彩民人数发展迅速,目前粗略统计接近1亿人。近年来,网络购买彩票新方式的出现,使得彩票销售迅速升温。据相关部门调查,近年来网络销售彩票额成倍增长。2003年全国通过网络购买彩票的销售额为4524万元,2004年为6569万元,同比增长145%; 2005年总销售额达1.2亿元,同比增长近200%; 2006年总销售额约为5亿元,同比增长316%; 2007年网络售彩销售额预计将达到18亿元,同比增长将达到260%。
然而,在2007年,彩票市场衍生了一些不理智、甚至非法行为,这种非法行为在网络上表现得更是淋漓尽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拥有国家或省级地方彩票中心授权的网站有10多家,而形形色色带有行骗色彩或者赌博性质的灰色彩票网站则超过700家。于是,通过网络销售彩票所带来的负面性体现了出来,网络“毒瘤”渗入到了社会中。因此,相关部门开始着手 规范网络销售彩票行为,就在2007年11月6日,财政部、公安部、民政部、信息产业部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五大部委在第36号公告中要求:停止非彩票机构主办网站彩票销售业务;整顿彩票机构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严厉查处和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彩票行为。 但是这并没有遏制住“肿瘤”的继续恶化,终于,在2008年1月2日,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财综200784号):各彩票机构应严格贯彻执行(财综200213号)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互联网发行销售彩票;已经利用互联网开展彩票销售业务的彩票机构及其网站,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

二、彩票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彩票的概念
在财政部颁发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中对彩票作了定义,即“彩票是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事前公布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
(二)彩票的特点
第一,彩票是一种建立在机会均等基础上,公平竞争的娱乐性游戏。虽然从本质上来讲彩票业并不能创造价值,但作为一种社会资源重新配置的手段彩票业已成为政府筹集社会公益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由于彩票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造福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如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发行彩票,涉及社会福利、公共卫生、教育、体育、文化等多个领域,发行规模非常大,以致许多学者称其为“第二财政”。彩票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彩票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同股票、债券、基金一样,发行彩票可以持续、反复地筹措和吸纳社会闲散资金,素有 “微笑的纳税女神”和“无痛的税收”之称。但它只反映购彩者和彩票发行者之间潜在的可能的奖金分配关系,彩票对购买者的回报是建立在概率基础上的,而不是建立在经济效益上。从这个意义上说,彩票是一种“或然性证券”。
第二, 彩票在我国现阶段更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然而,目前我国的积极财政政策是以国债政策为主通过扩大国债发行规模,筹集更多的资金,以加大公共投资支出。但从动态趋势来看,我国国债发行规模自1994年以来以30%的速度急速扩张,正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及与日俱增的财政信用风险。尽管与国际相比较,我国目前的国债负担率尚不算高,但我国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却明显偏高,且有不断攀升的趋势,中央财政正面临着严峻的债务风险。不仅如此,由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性银行发行的由政府担保的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由于政府对其偿还存在一定的责任,因而实际上已属于“准国债”的范畴,这势必加重政府财政的风险。而要从根本上降低国债规模扩张带来的风险,发行彩票无疑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
第三,彩票的发售属于筹资性质,一般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控制使用,支持公益事业发展,没有支付股息、债息等压力,基本上是无偿的。总之,彩票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其间接的经济效益更是瞩目:其一是可以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点。其二是它把个人手中的闲散资金导向社会福利事业,实现了第三次分配,增强了社会稳定功能,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性质。
三、彩票制度的法律规制
(一)彩票立法之重要性
由于彩票在财政法上的力量是巨大的,它不仅是一种无偿的吸纳闲散资金的渠道,并且对社会公共事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国政府均将彩票的发行或监管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一方面是要实现彩票制度建立的公益目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彩票在私人手中,走向暴利的反面,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因而从彩票的特点来看,无一不与国家及政府作用相关,包括:政府把彩票业作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的重要渠道;彩票业由政府主办;国家对彩票发行实行法律保护,并通过法律进行公众监督与检查;国家对彩票发行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使彩票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公认合法的地位。虽然从游戏规则上说,人们购买彩票是基于获利目的的自愿行为,但从本质上看,发行公益彩票是政府从老百姓手里无偿地收钱,这是国家进行利益再分配的一种手段。因此发行彩票的决策及实施过程,不是由 政府临时决定,而必须通过法律规定。而政府要实现有效的引导和监管也必然要采用法律的手段来规制彩票的发行。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彩票的发展除了健全的法律体系外与任何因素无关。对于彩票,很多国家都是先立法后发行。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给予彩票业以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彩票的经营管理,从而保证彩票业在法制轨道内健康发展。然而我国发行彩票十几年来对彩票的制作、发行、兑奖等程序以及在管理上却一直没有专门的法律,目前所依据的还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等几部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颁布的行政性规章。而且在这些法律法规之中,都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具体程序并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市场经济规律及国家法制建设的完善与发展以及我国彩票业自身的发展都对彩票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国彩票走的是一条先发行后立法的道路,至今《彩票法》尚未出台,很多市场行为是靠国务院某个部门的文件、政策规定来调整的,彩票市场的种种问题难以得到及时解决。可以说,彩票市场出现的一些混乱和问题就与立法规范的滞后有着重要的联系。
(二)我国彩票市场目前面临的混乱和问题
  第一,“私彩”层出不穷、“赌球”之风渐盛,国家发行彩票的福利精神被残酷的现实支离破碎。
  第二,各成体系,恶性竞争,不规范操作时有发生。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发行各成体系,从业人员众多。除了足球彩票由体育彩票中心发行外,两大中心在另外几种产品上进行同质竞争。双方为了争夺市场份额进行事实上的价格战,最终结果往往以损害公正、公开和稳定的游戏规则来达成筹资目的。
  第三,部门利益造成局部指挥整体,影响立法的公正,拖住彩票管理法制化的后腿。立法机关无法协调两大发行机构的利益。
  第四,是政企不分,监管不力,案件不断。作为有明确行政隶属的事业单位的福彩中心和体彩中心发行经营彩票,实际上是在进行企业化运作。作为监管部门的财政部,其监管职能由财政部一个处来具体实施,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实际的监管是由两大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来实施,本质上是一种自我监管。
(三)网络时代彩票立法规范之探讨
  第一,明确彩票发行的目的与宗旨。彩票是政府筹措公益资金的渠道,是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每个人的直接收入,然后通过税务等方式调节高低收入人之间的差距,实现第二次分配;而通过募捐、发行福利彩票等途径筹集资金,兴办各种福利事业,则是第三次分配。)发行彩票的目的是缓解政府财政压力,造福社会公益事业。彩票销售在扣除奖金与成本后,所得净收入的资金,一般都由政府投入社会公益项目中。我国主要是民政福利、体育方面,在国际上还包括教育、科学、卫生、文化、环保、城建、就业、扶贫、治安等方面。社会和政府对彩票的容忍在于彩票收益方面在社会公益事业上的贡献,也就是说彩票的负面因素为正面做出的贡献所掩盖,有了这个贡献,彩票业才可能得到允许和发展。 所以,应该规定彩票是国家授权进行的通过向社会筹集公益福利资金,资助社会公益福利的非盈利事业。彩票发行虽然要通过市场来体现,但不是一般意义的经营活动。 
第二,规定彩票为国家专卖品,只允许以促进社会公共事业、福利事业的发展为宗旨发行彩票,不容许以其他名义发行彩票。因此,发行彩票的公益性目的决定了对以中饱私囊为目的的营利性的“私彩”应当予以禁止和取缔。从世界各地的彩票发行主体来看,可以分为政府发行的彩票和私人发行的彩票。 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发行各种形式的彩票,这一产业的共同点在于:彩票绝大多数都是由政府主办;国家对彩票发行实行法律保护;国家通过法律进行公众监督与检查并对发行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这说明在绝大多数国家,彩票就是国家专营的。在我国,目前不允许私人发行彩票。虽然不能排除将来有允许私人发行彩票的可能,但我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和世界彩票业的走向,起码在可以预期的未来,我国彩票业还应只限于政府发行的、公益性彩票。即彩票业由中国政府主办,国家对彩票发行实行法律保护,并通过法律进行公众监督与检查。“确立彩票为国家专卖品”这一一般性规则所对应的排他性规则就是:禁止发行私彩。私彩,是指没有经过政府批准,不接受有关部门管理而私自发行的各种彩票。发行彩票的公益性目的决定了对以中饱私囊为目的的营利性的“私彩”应当予以禁止和取缔。因此,在中国境内发行彩票的主体应只限于中国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个人和外资均不得在中国境内发行彩票。
第三,规定更为完善的彩票发行制度。各国(地区)彩票发行的批准权一般都集中在中央政府;美国、澳大利亚等联邦制国家的批准权则在州政府。一个国家(或一个州内)一般通过一个主办单位和一个专门的发行系统来发行一种彩票。 目前,我国彩票发行的审批权在国务院。除国务院,我国任何政府部门、组织、个人和外资机构没有授权发行彩票的权力。
1、明确彩票发行的独家垄断性,摆脱部门彩票怪圈,发行国家彩票。
  这里所讨论的“彩票的独家垄断性”与上一段中我所提到的“国家专卖品”概念不是在一个层面上的。“国家专卖品”是相对于私彩而言的;“彩票的独家垄断性”是建立在“国家专卖品”之上的,目的是处理政府内部的关系。发行机构的独家垄断性是国际上最常见的一种市场组织结构形式。不论是政府专门设立的彩票管理局还是政府授权财政部或社会保障部,抑或政府授权给某一非政府商业银行机构来完成发行职能,在发行环节上实行独家垄断都是共同特征。 国家彩票就是以彩票发行的独家垄断性为基础的。目前,我国彩票的发行方式是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监管,民政部和体育总局为指定的具体发行部门。所以我国的彩票其实就是一种典型的部门彩票,而不是国家彩票。部门之间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竞争打破了彩票业是“国家特许、高度垄断的新兴产业,不允许竞争”的限制。因而,只有割断了部门与彩票的利益,由国家授权的机构统一经营,才能更有利于彩票法相关规则的制定和彩票业制度的完善。
  在这一部分中,我要明确的问题是:要改革我国现行彩票发行制度,改为由一个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统一监督管理彩票的发行。至于具体由什么机构来完成这一工作,我在下一部分中尝试讨论。
  2、制度建设——彩票的主管机构
  关于彩票的主管机构有如下几种选择:设立“彩票专卖局”,使之成为全国彩票业的管理机构;授权给财政部主管彩票业(如瑞典);授权给某一非政府商业银行主管彩票发行(如日本政府指定日本第一劝业银行)等等。笔者认为,不论规定上述哪种方式或者还有其他管理模式,都必须满足“由一个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统一监督管理彩票的发行”这个基本条件,并且应规定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在此基础上才可以再分析哪种管理模式更适合中国国情。
  3、制度建设——彩票的经营机构
  通过查阅有关外国彩票发行的资料,我认为应将我国彩票发行制度改为:由一个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统一监督管理彩票的发行,再由其授权彩票公司完成具体经营工作。不过,在下,官方的彩票机构是不会自身去进行网售业务。
在大多数国家中,彩票由政府授权的彩票公司经营,政府可以多种形式进行控制和参与管理,企业公司来具体运作。这是彩票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彩票业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实践证明,只有实行彩票产业化,才能保证彩票业稳定、持续地发展。而目前,每年发行多少彩票是由彩票发行部门即民政部和体育总局统计各省需求,并综合上一年度的销售额,结合当地的收入情况,框定一个额度,通过财政部上报到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再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以及上一年度的发行情况制定一个总额度,再由财政部具体分配到民政部和体育总局。
(四)完善网络彩票销售制度
2008年1月2日,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财综200784号):各彩票机构应严格贯彻执行(财综200213号)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互联网发行销售彩票;已经利用互联网开展彩票销售业务的彩票机构及其网站,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 是2002年财政部颁发的目前唯一针对彩票业的规范文件,文件中称由于风险大,禁止利用互联网发行销售彩票。
1、网络销售彩票的现状
统计表明,截至2007年底,开通彩票频道的网站有100多家,类似500万彩票网等专业代购彩票网站有10家。 目前网络售彩的网站主要有三类:一类是国家彩票中心授权的网站,例如中彩网,是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的信息发布媒体;一类是取得地方省市级福彩或者体彩中心授权的网站,比如500万彩票网,大赢家以及澳客网站等,实际上相当于一个网上的投注站;再有一类就是未经任何单位批准授权的非法经营的彩票网站,这样的非法网站是占绝大多数,据估计这样的网站有近700家。
一方面,正规操作的网站确实给彩民带来了一定的便利。通过网站实名注册,在网上买彩票,比去街头投注站点购买更加便利。网售彩票类似电子商务平台,可以跨地购买,还可以借助网上银行大笔购买,肯定比抱着一堆钱去投注站要安全。
然而,另一方面,在网络售彩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互联网彩票销售也出现了一些混乱的局面,私彩、欺诈、涉嫌赌博等现象层出不穷,整个行业遭遇信任危机。一些规模较小的彩票网站为了吸引客户,更是打出了“投注返佣金”、“收益保底”等承诺。 此类黑网站的泛滥,给网络彩票市场的管理带来诸多问题。比如,一些网站以国家彩票为名销售私彩,为赌球等活动提供渠道,使非法彩票等赌博活动进一步蔓延和泛滥;有人冒用彩票机构名义,以预测、包中等形式诈骗彩民钱财,损害国家彩票公信力;还有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等,严重扰乱了彩票市场秩序,影响了彩票市场健康发展。 可以说,网上售彩的便利与可能发生的问题在其诞生之初就已引起争议。由于缺乏有效管理和法律保障,这个行业一直泥沙俱下,游走在灰色边缘。除了中彩网等带有官方性质的彩票网站外,大量彩票网站均属非法黑网。尤其在近两年,来自彩民的投诉居高不下,令管理部门大为头疼。
因此,网络彩票销售市场必须整顿, 但对于非彩票机构网站的界定理解不准确,以为不包括我们这样的有省级彩票中心授权的网站。 在36号公告第三项,关于“严厉查处和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彩票行为”中提到:对各地财政、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而网站拒不停止的,各地电信管理部门要依据财政、公安部门认定的处罚意见以及提供的相应网站名称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依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逾期未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的,由电信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