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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10:46  浏览:8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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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


交水发[2002]166号

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责任,理顺管理关系,发挥市场机制对运输资源的配置作用,简化行政管理程序,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和管理方式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和改革管理方式的目的

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目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中存在的管理职责交叉,责任不明晰;管理过程重前期审批,轻后期管理监督等问题,重新明确管理职责分工,分清部、部派出机构与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调整管理方式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发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机制对水路运输资源的配置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环节。

二、职责调整原则

(一)管理职责和管理方式的调整,要依据国家和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二)建立和完善国内水路运输准入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资质条件,严格对运输经营人的资质管理,规范、精简审批项目,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

(三)原则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水上运输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为主负责管理;关系人命安全、涉及航运市场开放、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跨省运输以部为主负责管理;涉及长江、珠江干线的部分事项,部委托给长江、珠江航运管理局管理。

三、管理职责分工

(一)以部为主管理的事项

1、“三资”航运企业的筹建、设立及相关事项的管理;

2、经营跨省运输航运企业的筹建、设立及相关事项的管理;

3、跨省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及重点区域跨省客船运输的管理。重点区域包括:渤海湾、杭州湾、琼州海峡、北部湾、长江干线、珠江干线。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输。客船运输包括:普通客船、高速客船、客滚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涉外旅游船运输,但不包括各类客渡船、库区以及封闭水域客船运输。

4、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的管理;

5、国外进口运输船舶、国际海运船舶转入国内市场的管理。

(二)以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为主的管理事项

1、经营省内普通货船运输和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的航运企业(“三资”企业除外)的筹建、设立及相关事项的管理;

2、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航运经营人从事省内运输的各类船舶的管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航运经营人从事跨省普通货物运输船舶的管理。

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半年将跨省运输的发证情况汇总报送交通部;属于长江、珠江干线运输的,还应向交通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3、本行政区内各类客(渡)船运输以及库区、湖泊、陆岛运输及封闭水域水上运输的管理。这类运输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经营人所在地省级交通管理部门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有关运输管理部门各自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及其船舶的资质、技术状况等审核把关并按职责进行管理。

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好国务院关于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的同时,加强对上述船舶的管理。

(三)以部派出机构为主管理的项目

在以部为主管理的事项(2)、(3)中,涉及长江、珠江干线省际间运输的事项,部分别委托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进行管理。其中:长江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载货汽车滚装船的管理在市场规范整顿完成后再进行调整。

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向长江或珠江航务管理局转报申请材料,由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进行审核、审批。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每半年将批准、发证情况汇总报送交通部备案,在办理完毕后应向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部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长江、珠江干线航运市场的监督管理。

四、改革管理方式

为推进航运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体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部决定改革现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方式,全面废止根据航运市场供求关系制定运力额度计划的管理方式,根据航运经营人资质、管理制度、人员条件、船舶技术状况等技术标准进行准入管理。国内航运管理方式做如下调整:

(一)采取审批方式管理的事项

1、设立航运企业,申请经营国内航运业务或调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须事先得到相应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建造、购买或光租水路客运船舶(包括普通客船、高速客船、客滚船、载货汽车滚装船、旅游船等)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须事先得到相应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经营人资质条件、申报程序、提交文件及资料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交通部2001年第1、2、3号部令的规定。

(二)采取登记方式管理的事项

1、开辟或调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客运航线;

2、在国内外建造购买或光租除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以外的运输船舶;

3、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除外)转入国内运输。

水路运输经营人申请前述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规章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书,并附船舶经营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出具登记文件;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属于建造、购买或光租船舶的,经营人应当根据管理机关登记文件的要求,在完成船舶建造、购置或光租后,持有效船舶证书向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交通主管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职责调整后的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是对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水路运输职责的调整,不影响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对企业资质、船舶运力技术、安全水平等方面规定的执行。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部派出机构,要充分认识这次明确或重申管理职责的意义,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

(二)属于以部为主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行政法规和规章需要报部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核后转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对转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列入中央管理的航运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有关申请事项,按规定需要报部审核批准的,由企业集团直接报部。原部属其他企业(含参股、控股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地方管理;需报部审批或登记的,由公司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转报文件。上述企业有关运输管理费的政策暂保持不变。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运输检查监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监督。

(三)属于以省为主管理的事项,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所管理事项的管理手段、方式、程序等进行改革和调整。改革和调整管理手段、方式,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运市场,促进航运业发展,减少企业负担。

(四)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不得为非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航运公司(经营人)办理船舶营运证等手续。船舶在国内转让时,应先在原注册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船舶所有人在新注册地航运管理部门办理运力登记手续、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出示原注册地航运管理部门的注销或变更证明。

船舶在注册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营运六个月以上的,应持原籍地船舶营运证书在其主要经营地运管部门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并纳入船舶经营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五)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水路运输行业管理信息报告制度,结合全国水运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每半年汇总分析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我部报告本地有关水运企业的基本数据和发展情况。长航局和珠航局每半年汇总分析长江干线和珠江水运的基本数据和发展情况。

六、职责调整时间及交接工作

2002年7月1日,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分工按本通知进行调整。自2002年7月1日起,不具备相应管理职能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再受理新的申请。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在2002年6月底前办结。

本通知发布后,原有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部颁规定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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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质发[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促进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在总结前几年农资打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农资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制定《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加强配合,落实各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构建长效机制,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

  电话:010-59192694

  传真:010-59193157

  附件: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附件:
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2010年是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谋划“十二五”发展的关键一年,是巩固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好形势的关键一年。农资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各地各部门要认清当前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农资市场监管,狠抓大要案查处,构建长效机制,完善各项保障措施,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农资打假面临的新形势
(一)农资打假是保障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撑。去年以来,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取得明显成效、经济回升向好,但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保持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对于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高质量的农资是实现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二)农资打假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国务院专门部署了为期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力争解决当前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农药、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直接的影响,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稳步推进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从监管队伍、制度、手段等方面入手,强化农资打假和监管,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源头保障。
(三)农资打假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农资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强化执法,坚决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
(四)清理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进行农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清查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要加强对农资定点生产企业的检查,对资质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予以清理,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农资的坚决予以取缔。要规范农资物流运输等行为,不具备农资经营资格的物流企业不得变相经营农资,加强对农资交易会、展销会的监管。
(五)严格农资产品市场准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农资产品生产源头和市场准入关口。农资产品生产经营须通过审定、登记、审批等许可,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审核许可,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要突出源头治理,继续加大对生产源头的监管力度,加强证后的监管,强化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大捣毁制假窝点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市场整顿。要加强对许可生产经营的农资产品的跟踪监督和监测,研究制定农资产品的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农业生产实际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农资产品,按规定程序退出农资产品生产流通领域。
(六)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各地各部门要依法明确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农资市场日常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的力度,保证农资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农资经营单位档案。要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企业、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开展各种专项行动,逐步解决农资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农资产品质量,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秩序。继续深入开展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整治,对已公告停止生产使用高毒农药、禁用药物加大清缴力度,坚决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农机质量调查和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做好植保机械安全强制认证工作。继续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克服麻痹大意思想,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七)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测。要进一步完善农资产品质量监测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农资产品质量监测计划,组织开展质量监测,扩大监测范围,依法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发布警示信息。
(八)集中力量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各地各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等各类农资违法犯罪行为,高度重视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集中力量查处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犯罪案件。对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联合查办,一查到底。对于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积极鼓励办大案、办要案,完善大案要案激励机制。彻底查处各种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强农资广告监管。要依法加强涉农广告的监管,严格农药广告的行政审查,进一步加大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涉及种子、农药、肥料和农机具等农资商品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农资广告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多措并举,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十)支持农资连锁经营。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加强指导服务,加快推行农资连锁经营。支持和鼓励农资企业直接到乡村设立连锁门店,提高连锁经营网络的覆盖面和统一配送率,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渠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直接对接连锁企业,为成员提供质量优良、价格优惠的农资产品。
(十一)构建信用管理平台。各地各部门要摸清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农资生产经营单位数据库,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情况、消费者投诉状况、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评价等信息,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和诚信档案。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
(十二)推进诚信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销台账等制度。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者培训,提高素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增强诚信经营的自觉性。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规范经营行为,实行农资质量公开承诺制,确保销售产品质量合格,做好售后服务,切实加强行业自律。
(十三)加强培训指导。要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法律法规,组织力量深入到农村基层,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推介发布农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引导农民在购买农资时索取票证,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资,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四)强化属地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农资打假工作负全面责任,严格实行分级负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积极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考核评价工作,对工作不力,发生重大假劣农资案件造成农民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强化部门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提升整体监管效能。加强部门配合和上下联动,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重大复杂案件,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面封堵,追根溯源,保证案件有效查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确保对制售假劣农资犯罪的打击力度。
(十六)强化执法能力。要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地方预算,增加投入,改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要加大培训力度,开展执法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办案程序,不得以罚代管,严禁罚款放行。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依法快速、从严查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农业生产受害面大的假冒伪劣农资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既要从正面宣传,又要曝光反面典型,对工作出色的典型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关于印发《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7〕48号



关于印发《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经贸委、国资委,金茂化工医药集团、亚星汽车集团、工艺美术集团、工业资产公司:
《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为完善对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江苏金茂化工医药集团、江苏亚星汽车集团、扬州工艺美术集团、扬州工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二、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一)考核指标体系。分两大类,基本分200分。
第一类:经济运行指标。基本分100分。其中:产值15分,销售收入30分,实现利税25分,其中利润15分,工业投资30分。
第二类:“双创”“三重”指标。基本分100分。其中:新品开发10分,新认定省级以上高新产品10分,新增省级以上品牌20分,内民资投入20分,外资实际到帐20分,5000万元以上重点技改项目20分。
(二)单项计分方法。
每一单项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超(减)指标按比例记分,每超(减)10%,增(减)基本分5%,最多增(减)50%;缺项按该项平均得分的70%计分。
(三)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分奖励:
(1)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不含原有企业裂变),每增加1个加计2分(累计奖励不超过10分)。
(2)金茂、亚星集团内当年每新增1个销售超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的企业,工业资产公司当年每新增1个销售超1亿元、2亿元、4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企业,分别加计4分、5分、6分、8分和10分,工艺集团当年每新增1个销售超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加计4分、5分和6分。
(3)金茂、亚星集团当年每新增1个注册民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工艺集团、工业资产公司每新增1个注册内民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加计3分(包括增资、重组)。
(4)金茂、亚星集团当年每新增1个注册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工艺集团、工业资产公司当年每新增1个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并有实际到资的工业项目,加计4分(包括重组)。
(5)金茂、亚星集团当年每竣工1个设备或技术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工业资产公司每完成1个设备或技术投资5000元以上工业项目,工艺集团每完成1个设备或技术投资3000元以上工业项目,分别加计4分。
(6)当年每新增1个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加计4分,两项同时获得加计6分;
(7)当年每新增1个“一站两中心”或检测中心,加计4分;每新增一个省级“一站两中心”,加计2分;
(8)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高新企业,加计4分,每新增1个省级高新企业加计2分;
(9)当年每新增1个上市公司(包括增发股票),加计4分。
(四)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的倒扣分处罚:
(1)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扣减5-10分;
(2)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被环保部门认定处罚的,扣减5-10分。
(3)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被市以上政府部门查处,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扣减5-10分。
凡受到扣分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一等奖。
(五)总分计分方法。
总分 =(经济指标得分×60%)+(“双创”“三重”工作得分×40%)+加分项目得分-减分项目扣分。
三、奖励等级与奖励办法
奖励等级:按照总分由高到低,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如综合得分相等,以经济运行考核得分确定奖励等级。
奖励办法: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集团(资产公司),分别颁发相应等级奖状一张,奖金在上年基础上分别有所增加,对获得一等奖的企业另颁发金质奖牌一块,奖励对象为企业董事长。
本考核结果将作为年薪制考核的重要依据,由市国资委、经贸委负责实施。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分工
参照《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本考核奖励办法自2007年起试行,在试行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