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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11:15  浏览:90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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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科教兴豫战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对象是为我省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科技人员。
第三条 奖励的科技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科研成果填补了国内外空白或技术水平、投入产出比、资金利税率达到国内、国际同行业领先水平,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中,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实施者;
(三)吸收、消化引进技术,在开发新技术、新工艺上大胆创新,取得新成果,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获得奖励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科技功臣”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省辖市政府、地区行署和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颁发的奖金,照章纳税。
第六条 开展评选活动时,组成“河南省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评审委员会”,评委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具体评审协调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
第七条 参评人员先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按隶属关系经省辖市政府、地区行署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省人事厅审核,经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评审程序,坚持标准和条件。发现受奖人员有弄虚作假、事迹失实的,收回奖章、证书和奖金,予以公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部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规定。



199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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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石家庄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修正案》已经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三年六月十五日起施行。


2003年5月8日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




  一、《细则》中所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二、第二条改为:“本细则适用本市的城区(不含矿区、开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三、第四条的“团体”改为“社会团体”。


  四、第七条第一句改为“石家庄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五、第八条第一项改为“市场主办单位对其设立的集贸市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管理”;第三项的“拆迁、建筑行政”改为“建设”;第四项改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占道停车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第五项改为“水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自身业务范围内的河渠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六、第十条第二项的“个体工商户”改为“经营者”;第四项的“产权单位”改为“小区管理单位”;第七项的“桥体”后加“及其他”;第十一项的“建设”改为“施工”。


  七、第十一条“细则”后加“行为”。


  八、第十三条第一项将“无偿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改为“限期改正”,最后一句改为“可并处以每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第二项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三项将“主管”改为“管理”,“限期改正”后的文字改为“不按规定改正的,并可按每处污损点处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第四项“一百五十厘米”后的文字改为“并符合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设置标准。对违者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改正的,可并处以每个遮阳蓬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第五项增加以下文字作为最后一句“对违者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整改的,可并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九、第十四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十、第十五条的“一百元至五百元”改为“每项五百元至一千元”。


  十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的两处“并”前加“可”字;第二款的“并”前加“可”字,“五十元”后加“至五百元”;第三款的“三百元”后加“至一千元”。


  十二、第十七条第一款改为“因举办社会活动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并到城市管理部门缴纳城市临时占道费。”;第二款增加一句作为最后一句:“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可对主办者处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十三、第十八条“限期改正”后第一项前的文字改为“可并处以每项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十四、第二十条第一款“广告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它有关广告法规,删去“广告内容核准证明”,“对违者”后加“责令改正”,后一句改为“可并处以每项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第二款的“市政公用”改为“城市管理”;第三款的“进行登记备案”改为“办理审批手续”;删去第四款;原第五款作为第四款,在“不得”后加“擅自”。


  十五、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中“对违者”后加“责令改正,可并”。第二十五条“五百元”后加“至一千元”。


  十六、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最后一句改为“可并处以每辆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第二项最后一句改为“可并处每辆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第三项最后一句改为“可并处以每辆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十七、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改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第一项前加“有”字;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采用符合市政府规定的节约用水措施”;原第五项作为第六项,并将“街道”改为“道路(含便道)”。


  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违者”后加“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第二项改为“禁止经营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枯枝、落叶,对违者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十九、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删去“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和“和其他的”,“责令改正”后改为“可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的罚款”;第三款“对乱倒垃圾”后改为“不足一立方米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乱倒垃圾超过一立方米的,每立方米按二百五十元处以罚款。”;第五款“责令改正”后改为“可并处以每辆车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第六款的“二十元”改为“二百元至五百元”。


  二十、第三十六条“补办手续外”后一句改为“可并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二十一、第三十七条“承运建筑垃圾的”后第一项前改为“经营者应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书》,其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对违者责令改正,可并处以每辆车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二十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运输时间限于二十二时至五时”改为“二十时至五时”;“按”后加“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二款“管理部门”后加“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二至十元的标准处予罚款”。


  二十三、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对违者”后加“责令及时清扫,可”,最后一句“并”后加“可”。


  二十四、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必须到”后的文字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准私自处置和设置焚化装置。对违者处予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第二款增加一句作为最后一句:“对违者,由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依职责权限依法予以处罚”;删去第三款。


  二十五、第四十五条“达到”改为“不低于”,“并”前加“可”。


  二十六、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二百元”改为“五百元”。第二款加一句作为最后一句:“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二十七、第四十七条的“改正”改为“履行职责”。


  二十八、第四十八条改为“被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人不按规定履行改正义务的,可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履行,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负担”。


  二十九、第五十一条删去原第一款,增加以下三款:
  “城市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应首先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如需实施其他处罚的,在做出处罚之前,可对其使用的工具或物品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城市管理部门对登记保存的工具或物品必须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记录当时情况,并由两个以上执法人员签名证明。
  对登记保存的工具或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依法做出处理,严禁擅自使用。由于保管不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原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三十、第五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改为“依法处罚”。

澳洲等国的施工留置权、押记权及SOP法案
——兼论附条件支付条款Pay if Paid和Pay when Paid的危害
黎广军

摘要: 文章阐述了押记(Charge)和附条件支付条款的概念,以及澳洲、新西兰等国的施工留置权、押记权和付款保障(SOP)法案的历史及其发展。文章认为我国法律欠缺一种即不享有财产所有权也不占有财产而是对抗现有及未来财产之利益的担保物权,并认为设立施工留置权和押记权可为施工人员提供双保险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 物权法; 不动产; 工程拖欠款; 施工留置权; 押记权; pay if paid; pay when paid; SOP法案


工程拖欠款是古今中外都遇到的问题。历史上,留置权和押记权广泛用于保护体力劳动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建设规模的日益庞大,工程承包层次越来越复杂,而附条件支付条款使施工合同链上层的欠款和垫资转移到了合同链底层,造成了许多问题。为此,21世纪以来,澳洲等国颁布了《建筑施工行业付款保障法案》或《施工合同法案》,统称 SOP Act (Security Of Payment Act 付款保障法案)。本文对此进行了探究。
我国并无与英国法Charge相同的法律定义,一般译为抵押或担保,而香港译为押记,本文采用后者译法。

1 押记 (Charge) 的简述

1.1 财产担保的四大类型

(1) 享有财产所有权但不占有财产,例如抵押、让与担保、设备信托 (设备融资贷款)、不动产留置等;
(2) 享有财产所有权并占有财产,例如动产留置;
(3) 不享有财产所有权但占有财产,例如质押;
(4) 不享有财产所有权也不占有财产,例如押记。

1.2 押记 (Charge) 的概念

押记权对抗现有及未来财产 (包括无形财产) 的利益,其它担保物权对抗现有财产的所有权或客体。财产担保贷款的押记契据须依法登记,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有权接管财产或依法拍卖,强取财产的收益以清偿欠债。法院颁布的押记令(Charging Order)俗称钉契令,债务人还清欠债前,不能从钉契财产中获得利益。

历史上抵押与押记混为一谈,例如楼花按揭。楼宇按揭贷款时,即使借款人还欠1元,贷款人仍有楼宇全部所有权而借款人只有居住权和出租权,极不合理。1984年香港颁布的《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219章)第44条(1)款规定:“在本条生效日期后,任何法定产业权的按揭,包括该法定产业权的第二次或其后按揭,在法律上只可藉明订为法定押记的契据作出。”(3)款规定:“本条一经生效,凡在本条生效日期前以转让法定产业权方式作出按揭,就本条而言,按揭财产须当作再予转让,而该按揭须当作已解除及由一项法定押记代替。”(见港府香港法例网www.legislation.gov.hk)。从此,须转让所有权的按揭 (Mortgage大陆译“抵押”) 改革为法定押记 (Legal Charge),并容许同一物业设立多个法定押记。但“按揭”早已成为香港日常生活用语并已形成商业惯例,以至出现法律概念的混乱。

我国上世纪从香港引入楼宇按揭后,对按揭的法律性质出现了“不动产抵押说”、“权利抵押说”、“权利质押说”、“让与担保说”四种观点的争论。[1]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债券的担保方法。香港公司有押记登记册,公司财产的押记还必须在公司注册处登记。发行公司债券可用押记担保。依法登记的押记契据犹如一种记名债券,而债券持有人即不享有财产所有权也不占有财产。所谓“按揭证券化”实质上是贷款机构将楼宇押记契据“分拆”为许多份债券转售。

1.3 浮动押记与固定押记以及“公司担保”

押记分为浮动押记 (Floating Charge) 与固定押记 (Fixed Charge),前者适用不时变化的财产(存货、应收帐款、无形资产等),后者适用不变化的财产(不动产、设备、特许权等),两者均适用现有及未来财产。借款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有权自由处置浮动押记财产,但处置固定押记财产须经贷款人同意。例如,流动资产(材料、在产品、成品等存货)不时处于买入、卖出和变化之中,可用浮动押记担保贷款,这就发掘了企业融资能力。清算时,浮动押记具体化为固定押记,此时债务人无权再处置押记财产;浮动押记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劣于所有优先债权,而固定押记优先于所有优先债权。

在帐面债项上设立固定押记的依据是Siebe Gorman & Co. Ltd v. Barclays Bank Ltd ([1979] 2 Lloyd’s Rep142),但2005年6月30日英国上议院一致推翻了该判例。根据该终审,区分浮动押记与固定押记的关键不在于押记财产的性质,而在于债务人能否自由处置押记财产。[2]

例如,以公司现有及未来全部财产的利益为担保 (“公司担保”)时,如是发行公司债券,可采用浮动押记,使公司可自由处置押记财产;如是投资项目贷款,例如BOT公路,应按投资项目各类财产的性质分别设立浮动押记和固定押记,使借款人无权自由处置项目公司的不动产、特许权等。故此,有些司法区禁止在不动产上设立浮动押记,例如香港法例第128章(土地注册条例)第2A条及第585章(土地业权条例)第42条。

1.4 美国法的Floating Lien (浮动留置)

美国法 Floating Lien 类似英国法 Floating Charge,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204条 (后得财产;未来贷款) 的官方注释称,该条采用了Floating Lien 原理。例如流动资产担保贷款,借款人违约或破产时,贷款人依法取得借款人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存货 (后得财产),如同行使留置权。英国法的借款人也无权再处置浮动押记具体化为固定押记的财产,犹如已被贷款人留置。

美国和加拿大有些州的施工留置权人除了留置不动产,还可同时留置不动产的担保贷款(未来贷款)和租金收入以及施工合同的保留金和承包商付款担保的保额等,亦即同时留置业主和承包商在不动产上的利益。①

2 澳洲的施工留置权和押记权

施工留置权类似已到期的抵押权,采用登记制。它有许多优点,但工人申请拍卖在建工程如同申请失业。而押记权只是对抗财产的利益,强制执行押记权的方式包括强取债务人在财产上的收益。与金融业不同,生产业的押记权无须事前登记,一般采用通知制度。

2.1 南澳洲和北领地的《工人留置权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