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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38:46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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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农口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口事业单位按性质相同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三种类型。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由国家预算拨款供应的预算单位。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要国家预算拨款补助的单位。
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是指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预算单位。
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仍属于预算内事业单位,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应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对有条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单位和向企业化管理过渡的自收自支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逐步过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后,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筹集和运用,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资金领拨,合理安排预算资金,努力节约开支、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补充事业经费不足;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检查、维护国家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成本核算和财务分析,参与单位经济决策,促进事业发展。
第五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成本核算、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等。
第六条 事业财务是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的综合反映,事业财务管理是事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各事业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确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单位行政领导的统一管理下,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财务、审计、物价、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按其性质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办法,具体地说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对差额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差额(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归己,减收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
增收节余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对于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额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财政部门,具体上交比例和金额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事业预算。
(二)事业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区别轻重缓急、正确合理地安排预算资金。
(三)事业单位应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充分挖掘内部的潜力,开源节流、精打细算、注重效益。
第十条 预算的编制程序。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业务部门,根据单位的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指标建议数,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
预算,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单位财务部门据以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全额预算单位预算一般包括收入和支出两部分。应将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收入,全部做为“抵支收入”预算数与“抵支收入”数的差额为申请国家预算拨款数。差额预算单位预算应分为收入数、支出数和差额补助数。自收自支单位预算应列出“收入数”、“支
出数”和“上交数”。
第十二条 预算的执行。事业单位编报的预算,一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及预算拨款的依据。除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根据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需要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准调整预算外,一般不办理
追加减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收入计划需要调增调减的,可相应调增调减支出计划。事业单位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和资料。
事业单位收入年终实际数大于或小于年初预算数,做为调整预算处理。
第十三条 决算的编制。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应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单位年度决算,报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收支结余的计算和分配。事业单位预算拨款数与收入数大于决算支出部分,为预算结余数,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收支结余,扣除专项资金结余后,应按有关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一般不低于40%。三项基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按规定实行新的财务制度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事业单位,
按照新的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国家优惠政策而减免的各项税金、基金,应如数提出并全部转入事业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收入管理原则:
(一)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单位的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挖掘潜力,广开财源、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必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开展组织收入活动必需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及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合理收费,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批。各种收入都必须交由单位财务部门入帐。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以及附属的独立核算的经营服务单位上缴的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内,与财政拨款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事业单位安排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勤俭建国,历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支出管理要贯彻供给、服务的原则、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都要有利于事业的发展。
(三)资金使用要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注重经济效益。做到少投入多产出,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支出管理要求:
(一)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要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执行,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二)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各项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购买国家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拨给事业单位的指定项目和用途,单独核算的资金。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用款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事业提存和设置的专款专用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医疗基金和修购基金等。(已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农口事业单位按照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专用基金管理实行计划管理,
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事业单位应建立折旧制度,条件不具备的可建立修购基金制度,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财产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事业单位的财产物资是事业单位开展活动,实现事业计划所必要的物资条件。管好用好财产物资,保护国家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实现事业计划,促进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计划供应,定额配备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财产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材料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财产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置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指定专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具体管理办法。其机构和人员在业务上受财务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事业单位的设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做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盘点和维修制度,切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以及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报废或调出,以避免积压和浪费。未实行新财务制度的单位其变价收入转入专用基金,用于重购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应实行成本核算制。
第二十六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单位生产经营和财务成果,合理安排和节约物力、人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经营管理,为事业发展积累资金。
第二十七条 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按照《两则》的有关规定和农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能乱列成本,乱挤费用。成本(费用)核算应按照实际价格和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不得以计划成本或估算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不能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人为计算盈
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贯彻执行,贯彻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分析
与监督检查制度,做好分析与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各事业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好坏,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体制。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事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均应建立财务工作的检查与奖惩制度,以增强事业单位及财务人员工作的责任感,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保证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具体奖励,惩罚办法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规定。



199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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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20日   证监发字[1997]9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

证监发字[1997]9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文的有

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

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

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我

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3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铝业公司:
为引导高耗能行业健康发展,促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有关规定,现将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取消电解铝企业用电价格优惠
(一)各省(区、市)在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对电解铝企业单列电价并实行价格优惠的,要尽快改为执行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电价下的“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不再另行优惠。其中:(1)电解铝企业电价与“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相比优惠幅度在5分钱及以内的,自2007年12月25日起执行“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2)优惠幅度在5-10分钱的,自2007年12月25日起取消电价优惠5分钱,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剩余的电价优惠。(3)优惠幅度超过10分钱的,自2007年12月25日和2008年7月1日起各取消5分钱,剩余电价优惠自2009年1月1日起每年取消优惠5分钱。
(二)电网销售电价表中没有单设“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的,按照电解铝企业电价比大工业电价低10%的原则取消优惠,取消优惠电价的步骤和方法同前款规定。
各省(区、市)取消电解铝企业优惠电价的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一。
二、适当调整部分地区电价分类
(一)将四川省 “电解铝”、“10万吨以上电解铝”、“电石、黄磷”电价并入“氯碱、电炉钢、电炉铁合金”电价类别。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见附件二。
(二)将重庆市 “电石”类电价并入“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电价类别,并将“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见附件三。
(三)将甘肃省 “电解铝”类电价与“电炉铁合金、电石、电解烧碱”类电价合并。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见附件四。
(四)取消广西自治区销售电价表中单列的“平果铝业公司电解铝生产用电电价”,并适当调整大工业电价水平。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见附件五。
三、其他事项
(一)分步取消辽宁省锦州、丹东、辽阳铁合金厂和吉林省吉林铁合金厂用电价格优惠,即2007年10月20日起每千瓦时取消5分钱,剩余电价优惠自2008年7月1日起全部取消。
(二)云南省云南铜业有限公司用电价格,自2007年12月25日起执行云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电铝锭”类电价标准。
(三)湖北省大冶有色公司用电价格,自2007年12月25日起执行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类电价标准。
(四)对云南省氯碱企业恢复征收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和三峡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钱;对新疆自治区氯碱企业恢复征收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
(五)取消各地氯碱企业电价优惠的实施方案另行下达。
四、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督促所属电网企业及时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各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取消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一、各省(区、市)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实施方案
二、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五、广西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