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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个案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决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05:28  浏览:88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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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个案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决议》的通知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个案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决议》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州(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8日通过了《关于个案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现将该《决议》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个案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决议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个案执法检查组《关于个案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赞成报告对这次个案执法检查的基本估价和所提建议,对个案执法检查组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认为,在省委的领导下,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组织并于今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对部分地、州、市进行的个案执法检查,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符合依法治省的要求,对于坚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会议认为,从总体上看,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执法状况是好的,成绩是巨大的。广大干警尽职尽责,艰苦奋战,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对有的司法机关和极少数干警在执法活动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
和执法过错,也决不可忽视。要继续加强民主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全体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和一切依法办事的观念,更好地发挥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四化”的职能作用。
会议指出,认真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行和坚持依法治省,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任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
项重要职权。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积极支持、配合。为了贯彻实施《云南省依法治省五年规划》,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各州、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紧密联系实际,精心组织安排,加强执
法监督,并在今年内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一次个案执法检查。要督促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赔偿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决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切实防止和清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要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完善
监督机制,积极推进依法治省,确保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199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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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玉林市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桂发〔2003〕17号)、《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桂发〔2003〕18号)文件精神,增强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加快玉林市经济开发区(包括经济开发区东区和南区玉柴工业园,下同)开发建设步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如下投资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在玉林市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大型综合(专业)批发、商贸、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等项目,在享受自治区有关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优惠办法
(一)工业用地
1、工业用地原则上按土地成本价或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金。
2、投资者到经济开发区创办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咨询中介机构及所属的新产品新工艺中试基地,或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确认,所办的企业属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高新技术的,根据实际所需的生产用地和投资规模大小,地价另议。
3、外商投资者可租赁开发区的国有土地投资办企业,租金另议。
4、为了确保土地合理使用,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1)投资商在经济开发区内获得土地之日起,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投资者未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设计规模和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合同约定按原土地实际价格收回。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需要延长建设时间的,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二)商业房地产用地
凡在经济开发区内兴建的大型综合(专业)批发、商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商用、房地产土地抵顶的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办法供地,土地出让金可按实际拍卖价格给予20%—40%的优惠,但最低不低于成本价。
第三条 财政扶持办法
(一)在年度市财政预算的市工业发展基金中,每年列支部分用于扶持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的扩建、技改项目或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对不同类别企业的扶持办法如下:
1、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根据年度上缴税收数额,从市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不同的扶持比例,年度缴纳税金属市本级部分在5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给予30%的扶持基金;年度缴纳税金属市本级部分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的扶持基金。
2、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的,经批准,可享受市工业发展基金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50%—100%贴息。
3、工业用地的差价部分,通过拍卖商业用地所得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全部返还给开发区。
第四条 税收优惠办法
(一)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境外投资商)投资企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四)对外来企业(广西区以外)、单位和个人到经济开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的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国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六)对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业、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设在经济开发区的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底以前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底以前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十)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十一)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十二)对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按照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在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十四)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十五)其他未列举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收费优惠办法
(一)经济开发区实行“零收费”和封闭管理。对入区企业的收费,除依法依规应收的费用外,任何部门不能越权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依法依规应收的费用,除上缴自治区部分外,玉林市留用的部分全部免收。对服务性收费,坚持有服务才收费,并从低收取。
(二)自治区以上规定收取的费用设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三)收费项目可委托代收的,收费部门委托开发区代收。不能委托代收的,收费部门须经过开发区管委同意后方可入区收费。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收费部门在经济开发区上墙公布,没有上墙公布的,企业可拒交。
第六条 其它优惠办法
(一)科技人员发明专利和高新技术成果,经评估或按评估价入股或充抵其创办公司(技术开发机构)35%以内的注册资金。
(二)博士、硕士、高级职称或有重大发明专利的人才、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在经济开发区领办、创办企业或到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工作,优先审批办理调入手续,免收全部有关规费。
(三)投资者的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有同等待遇,受理服务从优。
第七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检查廉政监察防范工作情况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检查廉政监察防范工作情况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廉政监察防范工作,防止和减少不廉洁问题的发生,决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廉政监察防范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近期反腐败斗争的要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廉政监察防范工作的意见》(工商监字[1993]第250号)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搞好廉政监察防范工作的检查,推动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的廉政建设。
二、内容与标准
检查内容:按照工商监字[1993]第250号文件提出的八个方面的要求,分解成24条具体内容,逐项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标准:以百分制计分方法评定检查结果,24条具体内容总计100分,累计得80分以上为达标单位,不足60分为不达标单位。
具体检查内容与标准见附件。
三、检查对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方法与步骤
(一)廉政监察防范工作检查采取自查为主,结合互查和重点抽查的方法,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层层落实。
(二)检查工作从1994年开始,分二年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作出分步实施的计划,务求切实抓好。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互查和重点抽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检查,并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报告检查情况。
(五)要按正常化的办法开展工作,切忌搞运动式的大轰大嗡;不搞花架子,反对浮夸,发扬务实的优良作风。
五、要求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对此项工作要重视和支持,并及时给予指导;纪检、监察部门要精心组织,具体部署,抓好落实,防止走过场,务求取得成效。
(二)边查边改,注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贯彻不力,问题较多的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集中一段时间抓出成效,由上一级组织复查。未达标准的,不得评为年度先进工作单位。
(三)抓好典型,奖优罚劣。要注意抓好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根据检查结果,由上一级监察机构发出《监察建议书》,对问题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达标单位和该单位的纪检组、监察处(室),给予表彰或奖励。奖励费用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支付(单位不超过
5000元,个人不超过250元)。《监察建议书》抄送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依据。
(四)加强调研,完善机制。在检查中,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探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注意总结将执法人员的德、能、勤、绩与票子、位子、面子结合起来的做法和经验,摸索反对腐败与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的路子;坚持、完善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标本兼治,加强廉政
监察防范工作。

附件:廉政监察防范工作检查内容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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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评 定 标 准 | | |
|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实施方法 | 备 注 |
| | | 单 项 分 | 合 计 分 | | |
|------|--------------------------|-------|-------|------|------|
| |1、纪检、监察机构认真学习工商监字[1993]第 | 2 | | | |
| | 250号文件,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了贯彻措 | | | | |
| | 施。 | | | | |
|一、提高廉 |2、在系统内传达贯彻了工商监字[1993]第250号| 3 | | | |
|政监察工作 | 文件,并有落实措施和要求。 | | 10 | | |
|的自觉性 |3、廉政监察防范工作列入了本单位年度工作的议 | 3 | | | |
| | 事日程。 | | | | |
| |4、干部职工了解工商监字[1993]第250号文件的| 2 | | | |
| | 要求,有防范意识。 | | | | |
|------|--------------------------|-------|-------| | |
|二、建立廉 |5、建立并实行了廉政目标管理领导责任制。 | 5 | | | |
|政目标管理 |6、廉政目标管理领导责任制落实措施具体有效。 | 10 | 15 | | |
|领导责任制 | | | | | |
|------|--------------------------|-------|-------| | |
|三、健全监 |7、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了监察机构(省 | 8 | | | |
|察机构,加 | 级2分、地级2分、县级1分)。 | | | | |
|强对系统监 |8、对本系统的廉政监察防范工作指导及时、具体, | | 15 | | |
|察工作的指 | 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 7 | | | |
|导 | | | | |检查中, |
-----------------------------------------------------------------

-----------------------------------------------------------------
| | | 评 定 标 准 | | |
|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实施方法 | 备 注 |
| | | 单 项 分 | 合 计 分 | | |
|------|--------------------------|-------|-------|------|------|
| |9、廉政教育有计划、有安排。 | 2 | | |达到要 |
|四、强化廉 |10、教育内容具体、丰富,有针对性。 | 3 | |听取了汇报 |求的内 |
|政教育,提 |11、教育时间、人员落实。 | 5 | 15 |座谈了解 |容,由检 |
|高廉政意识 |12、处以上干部达到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 | 5 | |查阅资料 |查人员 |
| | 定”,机关工作人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 |现场查看 |酌情扣 |
|------|--------------------------|-------|-------| |分(不扣 |
|五、查处违 |13、能够认真对待群众举报,及时查处有关案件, | 5 | | |负分) |
|纪案件,研 | 年度结案率达60%以上。 | | | | |
|究发案原 |14、针对发案部位和原因,提出和采取了防范措 | 5 | 10 | | |
|因,及时采 | 施。 | | | | |
|取防范措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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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评 定 标 准 | | |
|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实施方法 | 备 注 |
| | | 单 项 分 | 合 计 分 | | |
|------|--------------------------|-------|-------| | |
| |15、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 | 3 | | | |
|六、加强专 |16、专项治理项目选择准确。 | 3 | 10 | | |
|项治理 |17、专项治理取得成效,并有巩固治理成果的措 | 4 | | | |
| |施。 | | | | |
|------|--------------------------|-------|-------| | |
| |18、清理了重复、繁琐、形式化的廉政制度。 | 2 | | | |
| |19、坚持、完善了行之有效的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 | 3 | 15 | | |
|七、强化监 |机制。 | | | | |
|督制约机制 |20、实行同岗位轮换制,并形成制度。 | 5 | | | |
| |21、实行了奖惩制度,管理严格,奖惩分明。 | 5 | | | |
|------|--------------------------|-------|-------| | |
|八、加强对 |22、组织了对廉政监察防范工作的检查。 | 2 | | | |
|廉政监察防 |2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 | 5 | | | |
|范工作的检 | 以解决。 | | 10 | | |
|查 |24、注重调查研究,补充完善了防范措施。 |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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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