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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07:55  浏览:8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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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业协会: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年12月25日 国办函〔1996〕86号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证监法字〔1996〕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在国家有关期货法律、法规出台前,同意中国证监会和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地方监管机构,依据近年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下发的期货市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并对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二、今后,中国证监会在制定监管文件涉及到行政处罚内容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规定执行。




199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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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年12月14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8-55号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内容的有关国防观念、国防法律法规、国防知识、军事技能及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的教育。
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应当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着眼长期、讲求实效、稳步发展的方针,坚持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际训练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专门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因地制宜地进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国防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委会和地方兵役机关,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七条 驻疆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按照自治区国防教育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规划和措施;
(三)研究解决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国防教育工作,总结和推广国防教育经验。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国防教育委员会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并将国防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
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门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兵员征集对象的国防教育,并有义务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民政、人事、劳动部门结合拥军优属、征兵、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培训职工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结合维护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国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人防、科技、卫生、体育、交通、邮电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知识、国防科技知识的普及和战地救护培训,开展军事体育活动和交通战备、军事通讯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的国防教育。
第十条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的国防教育,分别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照本条例和自治区国防教育的统一规划,负责本系统内部的国防教育工作,其承担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接受自治区国防教育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二条 军事科学、国防科研、人民防空和地方的有关科研部门和学术团体应当在国防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加强对国防教育的理论探讨探讨和学术研究。

第三章 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凡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不分民族和宗教信仰,均应应接受国防教育。
第十四条 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学校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的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征适龄青年和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级中学的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初级中学、小学的学生和企事业单位
的职工、农牧民及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十五条 普及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历史和现状、国防法律法规、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国防和军事常识等。重点教育除上述内容外,适当增加国防理论、国防科学技术、国防经济和军事技能等内容。
国防教育应当与近、现代史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结合进行。
第十六条 国防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有计划、分层次、多渠道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一)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学校的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的负责人,通过参加党校、各类干部学校、培训班、军事日活动和政治学习等方式进行;
(二)对现役军人,根据国家军事机关的规定,结合军队的实际进行;
(三)对民兵、预备役人员,通过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等方式进行;
(四)对高级中学以上学校的学生,通过课堂教育、参加军训等方式进行;
(五)对初级中学和小学的学生,应当把国防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内容,结合各学科教学和开展军事夏令营等课外活动进行;
(六)对其他公民,结合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纪念活动和庆祝重大节日等形式进行。

第四章 教员、教材、设施和经费
第十七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从事国防教育的教员。从事国防教育的教员,由国防教育委员会能胜任国防教育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文字和汉文的国防教育教材和不同教育对象的分类教材,统一由自治区国防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宣传、新闻出版、教育和军事等部门负责编译。
第十九条 开展国防教育可以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民兵、预备役训练中心,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体育馆和部队荣誉室、民兵活动室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少年军校、预备役学校、国防教育园(中心)等国防教育基地。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国防教育经费在干部培训费或者职工教育费中列支。
学校的国防教育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经费在民兵事业费、训练统筹费、以劳养武收入中列支。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防教育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不执行本条例的单位,由国防教育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国防教育委员会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接受国防教育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扰乱国防教育秩序、破坏国防教育场所和设施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执行深圳市“洪湖大厦”发生争议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执行深圳市“洪湖大厦”发生争议案的复函

20O2年10月8日 (200①)执协字第5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法经一上字第259号《关于深圳市罗湖区国土局擅自解除人民法院对深圳洪湖大厦的保全措施后,如何协调处理外省法院重复查封问题的请示》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执(2001)02号《关于请求监督协调湖南省岳阳市中院与广东省高院在执行深圳市洪湖大厦房屋问题上发生争议的报告》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的深圳市罗湖区国土局对该院保全查封的洪湖大厦第4层、第7层、第13层房屋,以该查封已超过《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6个月期限为由,径行予以解封,导致该房产部分被其他法院执行,部分被洪湖公司销售过户给第三人。对此,同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即依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效力,应维持到案件生效判决执行时止。罗湖区国土局依据本市地方法规,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查封的财产解封是错误的。地方法规只能在其辖区内发生效力,且不得对抗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罗湖区国土局适用(条例)的规定,对抗法律规定,并扩大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应对其行丸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二、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湖南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洪湖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纵纷一案时,于1998年7月10日以(1998)岳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洪湖大厦第七层房屋。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行为,是在该楼层无查封的状态下进行的,且协助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国土局受理了该院的查封并为其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符合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应认定该查封行为合法有效;且在无争议的情况下,于2000年2月2日将执行款项划拨给了债权人,应当予以维持。至于本案在广东、 湖南两高院报请本院协调期间,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4日下达(1999)岳中执字第64--1号民事裁定书,确属不妥,但此裁定主要是用于前期执行财产的受让人办理财产过户手续,此执行行为结果与本院协调工作结果并无冲突;无需执行回转,故可予以维持。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反映,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于2001年4月10日以深人法函(2601)第11号(关于洪湖大厦有关查封问题请示的答复》中仍依据(条例》认为,“未依法办理续封手续的标的物、予以径为注销查封的行为合法有效”。对此,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以期依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同时,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好相关当事人的工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