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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杏林湾垦区及其水库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17:11  浏览:9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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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杏林湾垦区及其水库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杏林湾垦区及其水库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切实搞好杏林湾水库、集美水闸的安全防护和库区资源的综合利用,充分发挥挡潮排涝和城乡供水的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杏林湾垦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杏林湾管委会)。下设杏林湾垦区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理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集美水闸、杏林湾水库所属一切设施,集杏海堤以内厦门市高程2.5米范围内的水域及其水土资源和垦区内的地下温泉资源均由管理所统一管理,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杏林湾垦区开发和利用均应符合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与效益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并需
报市水电局和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后实施。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杏海堤内水域张网捕鱼、钓鱼和毒、炸、电鱼;不得在水闸区水域游泳和停靠船只;禁止在水闸区及排洪沟两岸和堤岸上堆放物资、垃圾、设停车场。凡建造排入水库内的任何排水设施均应向管理所申请,经批准后报市水电局、城市规划管理局及市环保局
审定并办理建设许可证,方可实施。严禁向杏林湾内超标排放三废。
四、在垦区内取沙,必须向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地点采集,并按规定缴费。
五、凡需进入水闸、水库内的船只需经管理所批准,并缴纳管理费方可进入。
六、凡在垦区内进行教学、科研等活动,需经管理所同意和安排,方可进行。
七、集杏海堤内厦门高程3.90米(最高洪水位)以下范围为水利保护区。为发挥堤坝、水闸对垦区的保护作用,区内的种植、养殖、工业、商业、温泉开发利用、旅游等业和码头、仓库、堆场及其他建筑物均应按规定的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向管理所缴纳垦区保护费。保护费专款
专用,主要用于堤岸水闸的维护。水库灌区的耕地及各用水单位须按标准向管理所缴纳水费。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需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施行。
八、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违者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或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杏林湾管委会可根据本暂行规定,提出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十、本规定由市水电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199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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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关于修改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的某些条款的换文

中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中古关于修改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的某些条款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8年7月19日)
               我方去文

  古巴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埃米尼奥·加西亚·拉索尊敬的同志:
  我们确认,在双方的会谈中,对于修改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的某些条款达成以下协议。
  修改后的条款如下:
  第三十条 在FOBS交货条件下(合同中另有规定者除外),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或双方议定的交货期内的交货日四十五天前或至少三十天前书面通知买方国家驻卖方国家的商务参赞处,通知内容包括以下各项:
  (一)买方合同号。
  (二)商品品类和件数。
  (三)净重和毛重。
  (四)立方米或立方英尺。
  (五)装货港口或地点。
  买方应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二十五天内,通知卖方同意派船。船名和预计抵达卖方港口的日期。
  如船舶未按时抵达卖方指定的港口装货,自买方通知卖方船舶到达港口的日期起,超过二十一天以后的商品保管费、存仓费由买方负担。
  当二十一天期满时,卖方有权将商品的保管费和意外风险造成的损失费用转至买方帐户,并立即通知买方。在此情况下,买方将偿付卖方二十一天以后将货物运往仓库和自仓库运往船面或机场的追加费用。在装货地点的商品,可委托仓库开具存仓证明予以保管。国家的港口管理机构所开具的证明同样视为存仓证明。
  存仓证明书的日期为交货期,但卖方不得免除在第四条中规定的义务。
  买方应在船舶到达卖方港口八天前通知卖方船舶抵港日期。
  为保证货物完整和不使搬运货物时装货率降低,买方应根据货物的类型、承租具有适合搬运和装载货物的条件的船只。
  第三十二条
  (六)
  1.凡在古巴港口装卸货物的挂中国旗的船和由中国租船公司租用的不挂中国旗的期租船,古巴外运公司按每天滞期费三百英镑,向中国租船公司或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以清算支付。凡在中国港口装卸货物的古巴船和古巴租船公司租用的不挂古巴旗的期租船,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各港口分公司按每天滞期费三百英镑向古巴租船公司或古巴外轮代理公司以清算支付。按规定条件进行的原糖装船除外。
  2.凡不挂中国旗也不挂古巴旗的程租船,将按租船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如船东国和租用国之间有支付协定,则按“中国、古巴支付协定”规定的货币,以每天三百英镑支付给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各港口分公司或中国租船公司或古巴租船公司或古巴外运公司。
  本条其余款项不变。
  第三十三条 在海运条件下,卖方应在船离开装港后七天内将发票付本一份送交买方国家驻卖方国家商务参赞处。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注:对方来文和我方去文内容相同,从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李 善 一
                          (签字)
                     一九六八年七月十九日于哈瓦那

证监会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提高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抗御风险的能力,保证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期货经纪公司为了保证其各项业务的规范运作,实现其既定的工作目标,防范出现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控制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控制程序、措施和方法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文本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指期货经纪公司的内部组织、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文本制度指期货经纪公司为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业务操作程序、管理办法和各项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按照指导原则的要求,设立运作灵活、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和实施行之有效、覆盖所有风险点的内部控制文本制度。
第四条 督促期货经纪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关键。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采取措施,督促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落实本指导原则的各项要求。

第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第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经营高效、内部控制严密的经营运作实体。具体而言,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经营实体;
(二)确保公司的经营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三)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确保公司稳健运行;
(四)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公司业务的健康运作;
(五)确保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遵循以下原则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一)健全性原则。期货经纪公司要成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并设立能够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业务和职能管理部门,设立必要的内部监督岗位。
(二)合理性原则。期货经纪公司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在确保岗位相对独立的前提下力求精简,尽量减少经营运作成本。
(三)相互制约原则。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要确保相互制衡,力求将各环节风险控制到最小化。
第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遵循以下原则制定内部控制文本制度并组织实施:
(一)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文本制度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二)权威性原则。内部控制文本制度要成为公司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不得赋予任何人享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保证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三)稳健性原由。各项制度的制定都必须围绕着防范风险、稳健经营这一宗旨来进行。
(四)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文本制度要囊括决策、经营和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五)及时性原则。要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要建章建制,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并要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国家政策的变更和法律环境的改变及时加以修改、增补和完善。
(六)相互制约原则。内部控制文本制度要体现公司主要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监督部门与执行部门要分开,直接的操作人员与直接的控制人员要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管理人员职责存在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控制的人员提供直接向总经理报告的渠道。

第三章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要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具体要求如下:
(一)依照《公司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履行对公司经营运作的监督责任。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必须存档备案;
(二)成立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领导班子,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三)制定明确的、成文的决策程序,经营管理决策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保留可供核实的记录,防止个人独断专行;
(四)各级经营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上级的各项决策,并在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五)设立专门的稽核监督岗位,负责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稽核检查必须向公司领导层提交稽核检查报告,稽核检查报告要存档备案;
(六)成立风险控制小组,定期对公司的运作情况作出分析和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建立明确而合理的授权分责制度。
(一)按照各自经营活动的性质和功能,建立以局部风险控制为内涵的内部授权制度。各项授权都要以书面形式确认。对各部门的授权要定期检查,授权范围要适当,所授的权限不得突破。
(二)针对各部门的工作性质、人员的岗位责任,赋予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权限。容易成为风险隐患的岗位要实行适当的职责分离,明确具体经办部门和监督部门的职责。
(三)公司所辖的营业部、各业务、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各级管理、操作人员,都要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按照所授的权限开展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责。
(四)制定和完善各项审批制度,尤其要加强对外业务的控制。凡是对外开办的每一笔业务,都要按照业务授权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对特别授权的业务要经过特别审核批准。
第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按照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推行目标管理,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实施严格的岗位操作流程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建立错单处理制度,完善考核措施。对重点岗位、重点业务、重要的空白凭证、重要的财物等要特别加强监控。有条件的公司,会计、财务、结算等重要的岗位可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轮换。
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顺序递进实施风险监控。
(一)一线岗位由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要设立相应的监督岗位,制定和实施有关的监督制约措施;
(二)相关部门间要制定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
(三)内部稽核监督部门或岗位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监督和信息反馈;
(四)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隐患及其整改措施,完善对业务运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的评审和反馈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公司运作中存在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按照国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客户保证金和公司自有资金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各自的用途和资金划拨的严格控制程序。
第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会计控制系统的建立要遵循规范化、程序化、授权分责、监督制约、帐务核对相符原则。会计记录、帐务处理和经营成果核算要合法合规,会计主管要进入公司管理层。
会计制度要明确规定有效会计凭证的要素。以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录入会计数据时,必须保证只有在识别特殊密码状态下才能进入该系统。
第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建立完善的结算制度。结算工作要象财务会计工作一样进行严格的管理,结算要准确、及时,结算的要素要齐备,有关凭证要妥善保存,稽核监督部门或岗位要加强对结算工作的稽核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对立科学的计算机系统风险防范制度,要对计算机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严格的管理,明确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和稽核监督部门各自的职责,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诸方面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加强内部稽核监督系统的建设,建立内部稽核岗位,完善检查监督手段。
(一)内部稽核岗位要实行对总经理负责的原则,行使综合性的内部监督职能,以保证内部稽核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二)内部稽核监督工作要建章建制,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建立稽核检查制度和稽核处罚制度,督促公司内部各项内部控制文本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稽核人员的配备在数量、质量上要保证能够完成稽核监督工作的需要;
(四)对下属机构的全面稽核要定期进行,并要根据监管的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稽核;
(五)稽核岗位和有关的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真实及时地反映有关情况,对隐瞒不报、虚报情况以及稽核检查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完善信息发布和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全面为客户提供信息分析服务。
第十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及时、全面地记载各项业务,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凭证、合同文书、各种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制订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保证当重要部位、营业网点等遇到火灾、水灾、断电等紧急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能够及时到位,公司的运作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应急应变措施要考虑到各种可能因素,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通过培训、考试、考核等途径,使公司员工熟悉、遵守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要求,培养守规意识。
第二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稽核部门或者稽核岗位要对公司的各项业务提出内部控制建议,组织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专项检查,提出改进内部控制的意见,督促、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督促各期货经纪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专项检查,对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状况要定期作出客观的评估,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问题的公司要提出具体而可行的整改意见,监督其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原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