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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北方灌溉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15:38  浏览:8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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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北方灌溉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北方灌溉项目)
(签订日期1988年8月11日 生效日期1991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即协会)于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一日签定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表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借款人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在借款人的协助下,本项目将由内蒙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分别简称内蒙和宁夏,并统称两自治区)负责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把信贷资金提供给两自治区。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和在同一天协会与两自治区签订的“项目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3.02节的最后一句话外,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而下列新增加的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项目协定”系指在同一天协会与两自治区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该词汇包括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表和补充协定;
  (b)“内蒙古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中所提及的帐户;
  (c)“宁夏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c)中所提及的帐户;
  (d)“专用帐户”系指“内蒙古专用帐户”及“宁夏专用帐户”;
  (e)“km”,系指“公里”;
  (f)“ha”,系指“公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七千二百七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27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款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以内蒙古的名义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3》的规定办理。
  (c)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以宁夏的名义,在一家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应按照本协定《附表4》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六十天(即累计日)起计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ii)按累计日前的那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随时确定的年率计算。在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从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起使用。但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开始使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选定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在每年的二月十五和八月十五日交付。
  2.07节 (a)除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外,借款人应自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五日始至二0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二月十五日和八月十五日。在二00八年二月十五日以前的每期分期付款,包括该付款期在内的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的借款人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世界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协会在经协会执董事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事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考查后,可将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每次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但协会如应借款人的要求,也可更改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更改不会影响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优惠成分后,可不按上述办法,即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改为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
  (c)如果,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经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协会如应借款人的要求,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附表2》中规定的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应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外,还应促使两自治区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该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两自治区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的一切行动,以及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两自治区履行义务的行为。
  (b)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信贷资金中相当于四千六百六十万个特别提款权提供给内蒙古。将相当于二千六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提供给宁夏,其条件应包括还款期20年,宽限期5年,以及转贷利率为4%的内容。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1》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特此同意两自治区应按照“项目协定”第2.03节的规定,履行《通则》的第9.03、9.04、9.05、9.06、9.07、和9.08节所规定的义务(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护和土地的获取等节)。
  3.04节 借款人应确保项目的执行符合协会所能接受的借款人的环境控制标准。

  第四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事项如下:
  (a)任何一个自治区未能履行“项目协定”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
  (b)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任何一自治区无法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义务。
  4.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事项如下,即如在本协定4.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仍持续存在达60天之久时。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开发信贷协定。
  5.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补充下列情况写入将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或几个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两自治区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两自治区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
  5.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N.W.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440098(ITT);248423 (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代表        国际开发协会代主管
                     亚洲地区的副行长
      韩 叙            罗塞尔·J·契萨穆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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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0号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精神,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四、注册在平潭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按照现行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差额征收营业税。

  五、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以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山西省开发资金市场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开发资金市场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扩大融资渠道,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国家银行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登记注册的其他金融机构,均可拆出拆入资金。
资金拆借可以跨地区、跨行际进行。
第三条 拆出方在保证本身资金正常营运,不影响同业往来、汇差清算、上缴存款准备金和国库存款的前提下,可将来源正当的多余资金进行同业拆借。
企事业单位和部门暂时闲置的留成外汇额度,可以通过外汇管理部门调剂余缺。
第四条 拆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信贷原则,主要解决本行资金营运过程中临时性或季节性的资金需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为国家计划内所列项目。
第五条 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因拆出资金发生临时性资金困难的,可凭拆放票据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人民银行可给予临时贷款支持。
第六条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拆借资金,应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拆借金额、期限和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
第七条 人民银行各基层行不搞同业拆借。
各级人民银行应随时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的资金活动状况,及时掌握和预测其资金余缺变化动态,迅速准确地传递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求信息,确定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再贷款。
第八条 企业单位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延期付新的商品交易,可以采用承兑商业汇票的方式在同城和异地间进行结算,使用汇票的各方必须是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企业签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第九条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议定。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交付票款的责任。
第十条 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付开户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存款不足支付时,其分户银行应将汇票退给收款人,由收付双方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如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支付票款,承兑银行应凭票向收款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履行全
额支付,并根据承兑契约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扣款。
承兑汇票到期前,如收款人需要融通资金,可持未到期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贴现。但不得在市场上流通和转让。
第十一条 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如付款人的银行存款不足支付,其开户银行应将汇票退还贴现银行,贴现银行可以从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扣收。
第十二条 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承办贴现后,如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可凭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
再贴现汇票到期日,人民银行从申请再贴现的有关专业银行存款帐户内收取。如该银行存款不足支付,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展期。展期到期日仍不足支付时,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三条 凡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股票、债券管理的暂行规定》,可以发行股票、债券,但不得强行摊派。
第十四条 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可用于预算拨款以外的计划内建设项目,同时应安排配套流动资金的最低需要量。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银行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退还所筹集资金。对拒不执行的,人民银行有权通知其开户银行给予必要的信贷制裁。
第十六条 股票、债券均可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债券可以办理贴现。股票可以转让,但不得中途退股。
一切有价证券的流通和买卖,必须在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
第十七条 专业银行和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开办股票、债券的代理发行和转让业务。其他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对于伪造股票、债券者,人民银行有权没收其非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负责解释。



198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