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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劳动监察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10:34  浏览:9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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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劳动监察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劳动监察办法

 (1994年11月23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监察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劳动监察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贵阳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监察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工会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四条 劳动监察实行专、兼职结合的劳动监察员制度。专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监察工作的主体。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在行业、企业集团和街道办事处、乡(镇)聘任兼职劳动监察员。
劳动监察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
(一)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依法维护正常的劳动工作秩序,协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三)受理用人单位、劳动者举报并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依法纠正和查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权。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下列行为实行监督: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
(二)用人单位“公开招收、择优录用”劳动者和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执行“先培训、后上岗”规定的情况;
(三)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和外来劳动力的用工登记手续是否完备;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或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鉴证和履行情况;
(五)跨地区的职工调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情况;
(六)对违纪职工的处理;
(七)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工作时间情况;
(八)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
(九)劳动工资、劳动就业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情况;
(十一)职业培训校、站(班)的招生、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
(十二)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以及执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十三)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十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十五)社会保险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六)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十七)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十八)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九)伤亡事故的报告和查处;
(二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管理情况;
(二十一)安全检测和检验机构的工作情况;
(二十二)对外劳务合作的组织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情况;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劳动监察员的执法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根据监察需要,进入有关单位检查;
(二)可以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勘察劳动现场,询问相关人员;
(三)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和当事人据实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
(四)可以在必要时向被检查单位和当事人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或《劳动监察指令书》,责其据实作出书面答复;
(五)可以依法当场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填写《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书》交当事人。
第八条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秉公执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和企业的有关保密资料;
(三)为举报者保密;
(四)案件与劳动监察员有关联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劳动监察员在执行劳动监察任务时须两人以上,并出示《劳动监察员证》等证件。对违反、违章的劳动监察员,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并举报。
第十条 查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反规定行为,经过审查需查处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三)作出决定。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追究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四)组织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从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十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或劳动者,可视情节轻重和行为后果,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且又教育不改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妨碍公务扰乱治
安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3000元罚款。
(二)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未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不订立《劳动合同》和合同未经鉴证的用人单位及相关的职业中介机构,责令整改,并按录用和介绍的实际人数对其处以人均50-100元罚款。
(四)非法从事劳动力交易、职业中介活动及职业技术培训,采取欺骗手段谋取暴利,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五)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处以罚金或收取滞纳金。
(六)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责令补发。
(七)劳动安全设施、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设施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八)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劳动者从事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用人单位和责任人员2000--1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劳动者违反规定,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
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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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5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水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决定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长因公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副市长离市出访、学习、挂职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或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九、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努力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建设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县区和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和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有关议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或行政决定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中国•天水”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或公布。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依法依规接待来访群众,并实行包案办理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公务活动以外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其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直属机构、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

  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听取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四十一、对于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题事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参加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长办公会议产生的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其他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长或通知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节俭务实,高效办会。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六、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七、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上级政府的工作报告、请示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四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予批转或转发;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四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部门、单位认为需要向市委或市人大汇报的重要事项,须经市政府研究提出意见后,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部门、单位以市政府名义汇报。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勤奋学习,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执政能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立“无功就是过错,从政必须有为”的理念,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认真解决实际问题。考察和检查指导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搞迎来送往,简化接待。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事务性活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接待、剪彩等事务性、应酬性活动。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活动,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提出安排意见。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公务活动,需宣传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新闻报道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报道内容需经市政府领导本人或分管秘书长审定。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市出访、学习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考察、学习或休假,应事先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与外事、出访活动,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呈报审批,其中主要负责人出访需报市长审批。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研究生中共青团和研究生会工作的几点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研究生中共青团和研究生会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九八五年一月三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

  目前,全国在校研究生已达五万,有的学校逾千人,并有较大幅度增多的趋势。最近,国务院又批准在一些高校成立研究生院。研究生已成为我国青年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乃至社会生活中一支十分活跃和具有影响的力量。为适应这种情况的要求,加强研究生中共青团和研究生会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作用,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经国务院批准已成立研究生院或研究生比较多(一般在三百人左右)的学校,由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成立研究生会。校研究生会同校学生会一样,可以成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和全国学联的团体会员,享受全国学联章程规定的权力,并履行义务。

  二、目前还不具备条件成立研究生会的学校,可设立校学生会的研究生分会或研究生部,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同时,应有一定数量的研究生代表参加学校的校、系学生代表大会,并可以成为校、系学生会领导机构的成员。

   三、研究生会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研究生会要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多种活动,在自我管理与服务、教育改革、城乡经济改革和经济建设中培养、提高研究生的创造能力,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四、研究生会要加强同校学生会的联系与合作,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五、研究生会的活动经费,根据教育部的意见,可以参照本科生的有关规定实行,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适当增加。

  六、全国学联主席、副主席、委员单位的代表,要逐步做到有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也可参照实行。

  七、全国学联秘书处下设研究生部,具体负责有关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秘书处也应有专人负责这方面的工作。

  八、学校团委可以建立研究生分团委或其他专门机构负责研究生中团的工作。要加强研究生中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积极发展优秀知识分子入党的方针,协助党组织做好对研究生中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推荐工作。

  九、各地团组织和学联组织要把研究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不仅要组织一些适合研究生特点的活动,促进研究生之间的交流,活跃研究生会工作,而且要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探索出一些好的工作形式和方法,适应新时期研究生工作的要求。

  请将以上意见转发各高校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各地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相应的措施和办法。

  

  

共青团中央
全国学联
一九八五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