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政府令第23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23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38件规章:
一、《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予以批评并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检疫机构审批擅自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
“(二)私自调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植物、植物产品;
“(三)伪造、涂改、骗取植物检疫证书的;
“(四)检疫人员或者办理托运、邮寄人员不坚持原则,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贿赂的;
“(五)无理干涉或者妨碍检疫人员执行任务或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处罚决定即可依法强制执行。”
二、《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
(一)删除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增值的部分,承包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交给发包方。”
(三)删除第十九条。
三、《海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删除第二十九条。
四、《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地名标志牌的设置、书写格式必须规范,具体标准遵照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公布的相关标准。”
(二)将第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一)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
将第九条修改为:“土地征收、征用和宅基地使用情况应当即时公开。内容包括:国家建设征收、征用土地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调整和新划宅基地的地点、使用人和使用面积等。”
七、《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一)将第十四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海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一)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海南省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奖励办法》
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修改为“法律、法规”。
十、《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一)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森林防火条例》第×条”修改为“《森林防火条例》”。
(三)将第三十四条中的“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其授权”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
(四)将第三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一、《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监察规定》
(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案件调查审理结束后,承办人应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审理报告》,报土地管理部门审议结案。
“土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制作《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二)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删除第三十条。
(五)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二、《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十三、《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
将第五条中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十四、《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十五、《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修改为“有关规定”。
十六、《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一)将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保密法实施办法》第×条”修改为“《保密法实施办法》”、“《保密法》第×条”修改为“《保密法》”。
(二)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保密法》第三十一条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并将第三款修改为:“对有本条第一款行为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
(一)将第一条、第七条第(六)项、第八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改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条”修改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为“《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删除第十五条。
(三)将第十七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任务通知书》”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四)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六)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七)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受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处罚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海南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将第十七条中的“必须委托专业维修公司定期测试和维修保养”修改为“必须定期测试和维修保养”。
(二)将第三十八条中的“核定火灾损失”修改为“统计火灾损失”。
(三) 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
(四)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海南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海南省消防条例》第×条第×项”修改为“《海南省消防条例》”。
二十一、《海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二、《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三、《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企业法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四、《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审计规定》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被审计企业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五、《海南省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对本省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二十六、《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
将第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二十七、《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二十八、《海南省渡口渡船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九、《海南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组织机构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十、《海南经济特区标准化管理办法》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一、《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将第五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十二、《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十三、《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将第四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十四、《海南省渔港管理办法》
将第十一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三十五、《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本省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管理。”
(二)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中的“20日内”修改为“30个工作日内”。
三十六、《海南省邮政管理规定》
将第三十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三十七、《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将第八条第(六)项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三十八、《海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
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兰州首届十大优秀发明家的决定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兰州首届十大优秀发明家的决定
兰政发〔2005〕44号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专利法》实施20年来,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专利法》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加快实施科教兴市和专利战略,在推进科技创新、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并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发明家。
为了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发明创造的热情,市政府决定,授予雷菊芳等10名同志为“兰州首届十大优秀发明家”荣誉称号,并聘为“兰州市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成员,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和奖金5000元。授予董元源等10名同志为“兰州首届十大优秀发明家”提名奖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
希望获得荣誉称号的发明人以此为新的起点,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推进我市科技进步、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取得更大的成绩。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以优秀发明家为榜样,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兰州地区技术创新,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做出更大的贡献。
兰州首届十大优秀发明家人员名单
雷菊芳 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剑文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寿焕根 兰州科庆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李国坤 兰州环优磁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承永 解放军第一医院高压氧神经内科副主任
张培洲 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刘从华 中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石化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王继武 甘肃金桥给水排水设计与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宗恩泽 中国农科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离休干部
唐剑波 兰州市勤工俭学办公室工程师
兰州首届十大优秀发明家提名奖人员名单
董元源 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材料工程中心研究员
赵爱国 中科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张宗林 兰州市二轻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邓友全 中科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生态与绿色化学中心研究员
达国祖 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贺 雷 兰州环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陆晓民 兰州同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长生 甘肃亚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鲍 侃 甘肃德邦智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王 歆 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