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7:20:26  浏览:9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清云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散装水泥的发展,保护和美化城市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进行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散装水泥日常管理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阎良区及市辖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和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加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管理,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编制,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阎良区及市辖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区域。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应配置足够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所生产的水泥散装发放能力不低于70%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九条 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必须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清洁,防止粉尘污染。



  第十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运输车辆的有关规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公安、交通、建设、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给予通行方便。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推广、扶持、发展散装水泥,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按每吨处以3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及时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按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补交和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以及工作人员擅自扩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或者减免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亦称商品)混凝土(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份,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散装水泥库容量占水泥仓库容量的比例。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管理工作办法

计划生育委员会 等


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管理工作办法

1981年11月30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避孕为主、切实做好和改善避孕药具生产、供应、发放、管理工作、提高避孕药具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搞好避孕药具的生产、供应、发放、管理工作,是实行计划生育落实人口规划的重要物质保证之一,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医药管理局及医药公司必须加强领导,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设专人具体负责,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定期开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抓好组织建设、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宣传使用避孕药具的科学知识工作。
二、计划编制
避孕药具年度计划,由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为主,会同医药管理、卫生部门共同编制。要以下列情况为依据:
1.参照年终报表,预测下年新增加的用药具人数;
2.负责跨供的数量;
3.预计库存量(合理周转库存一般二级站为一季度量、三级站为二个月量);
4.城镇医药、供销部门发放及辖区驻军、国家直属企事业单位供应数量。
各省市自治区的计划要按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填写,与医药部门衔接后,于头一年8月上旬分别报送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国医药公司(表的格式见附表)。
地区间跨供计划,由被跨供地区的省、市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和医药供应部门衔接后,按要求报送负责跨供省市级的计划生育部门和医药部门,并抄送给有关部门。
各地驻军、随军家属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所需的避孕药具,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统一安排。
三、避孕药具管理
避孕药具是国家的财产,要注意加强管理,防止浪费,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统一由各级医药供应部门视同有价商品一样经营管理,分配计划统一由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医药供应部门按照计划组织调拨。需要报损的避孕药具,应查明原因,按照有价商品报损手续及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
避孕药具的购进、调入、供应、发放、调出、库存的统计,由医药一级站和各省、市、自治区医药公司为主,计划生育部门协助,每半年(7月底报)、年度(次年1月底报)按规定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国医药公司报送一次(格式按北戴河会议纪要附表)。
经营管理费,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即:一律凭有收货单位(系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盖章和收货人签字的避孕药具实物收据结算。对于医药供应部门不按分配计划调拨的,计划生育部门不付经营管理费;计划生育部门不按时报送计划的,医药部门有权拒拨。
未经三级站、四级站代批、零售门市部发放的避孕药具,不付经营管理费。
有收购任务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医药公司、医药站,每季度将避孕药具经费使用情况,每半年和年度(二、四季度为半年和年度)将避孕药具购、调、存情况分品种、规格、数量和调给对象报送中国医药公司汇总后,送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收购单位在调运时,要及时均衡地执行合同,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要优先安排调运,可以适当多留些库存。收购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购计划,变更计划时要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国医药公司审批;调拨计划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否则,可拒付收购款和经营管理费。
每年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视情况共同召开一次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避孕药具生产、收购、分配衔接会议。各省、市、自治区也要定期召开避孕药具供应会议。
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满足广大育龄夫妇的需要,减少积压和浪费,扭转当前一部分人感到领取避孕药具不方便的问题,从1982年起,拟对硅油避孕套等少数品种,由免费供应改为商业有价经营,门市部领取收费,差价国家补贴,具体供应办法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四、避孕药具发放
避孕药具发放,应尽量减少流通环节,方便群众,做到有组织、有计划的发放,达到物尽其用,防止积压和浪费。医药部门调入的避孕药具,要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


地区级计划生育部门,应根据省分配计划,下达一次分配计划到县,再半年调剂一次,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地区的分配计划,应按季向县医药供应部门提出分配计划,县医药部门按照县计划生育部门的分配计划,通过计划生育、卫生、商业、供销部门发放,县医药供应部门要负责存放和保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医药二级站直接将药具定期送到县计划生育部门,县以下由公社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负责按登记的用药具人数,发送到大队计划生育队长、妇联主任、赤脚医生,再送到育龄夫妇手里。因各地情况不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本文精神,变通办理。
城镇避孕药具零星发放,要本着方便群众,保证供应的原则来设置网点和安排好货源。医药门市部要建立专柜做好零星发放。但在门市部每次发给个人使用的数量不宜过多。
外宾所需避孕药具的收费标准应高于国内现行价格的一倍,售量不得超过半年量,所收经费由售货部门收取使用。特殊情况按外事部门规定办理,避孕药具出口贸易必须商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同意。
五、提高产品质量
避孕药具的质量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医药收购部门不得收购。对于确因生产单位造成的严重质量问题,经县以上医药部门审查出示证明,工厂要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承担生产任务的省、市和单位,要均衡生产,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
六、做好避孕药具使用的技术指导和宣传工作
计划生育、卫生、医药部门要加强对避孕药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地宣传避孕药具的使用方法和科学知识,使群众能够掌握正确使用避孕药具,达到节制生育的目的。
各省、市、自治区计划生育部门和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对避孕药具生产、管理、供应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那些不负责任,严重失职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给予经济制裁和必要的处分。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相促进,不断提高避孕药具管理水平,保证计划生育工作开展。


  企业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并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在我国企业破产司法实践中,管理人制度尚不完善,企业重整所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保、税收等方面的协调问题,企业或其管理人往往难以独立胜任。许多重整案件涉及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等事宜,常常需要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在此环境下,欲提高企业重整计划的成功率,很多时候还需要法院积极为重整计划的制订创造有利条件。

  一、法院对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否定权

  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拯救企业,但是如果被保存的营运价值仅仅属于债务人,而不能使债权人受益,那么债权人宁可选择清算分配。因此,在保护及实现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需同步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法院对于重整计划目的正当性的审查,主要通过审视重整计划的内容来加以判断。非善意的重整计划,其背后的动机和目的虽不尽相同,但体现到重整计划方案内容上,通常表现为提出了一份侧重减免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案。法院应当严格把关,对企业欲通过假重整实现真逃债或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不正当的重整计划予以否定。

  对于重整计划是否可行的判断取决于对债务人的资本结构、治理水平、技术条件、盈利能力、市场环境等方面商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如果重整计划不具有现实可行性,那么计划中对债权人的承诺利益无异于空谈,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可能会被不现实的继续经营所蚕食。对可行性判断,法院不应回避,可通过举行听证会、走访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行业主管机关或聘请有关专业机构、专家发表意见,以弥补法院商业判断知识和经验的不足。对于确实已经不再具有继续经营价值的企业,法院对其重整计划应当予以否定。重整计划如果通过合法的程序经各表决组一致通过,那么法院原则上应当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对重整计划予以批准。但出于防范关系人会议多数决之滥用,法院仍应听取投反对票者的意见,对重整计划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在同一组债权人中有没有实行差别待遇,有没有损害反对者的清偿利益。因此,即使是表决通过后的正常批准审查,对于那些损害了反对者清偿利益的重整计划,法院也不能予以批准。

  二、法院促成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的路径

  对重整计划的制订,法院进行必要指导有助于从一开始就保证重整计划的质量,而指导并非越俎代庖,除了进行合法性审查外,法院应当积极地促进重整计划的制订者与其他利害关系主体之间保持互动,其重要手段之一就是监督重整计划制订者通过有效方式向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披露必要的信息,这有助于计划制订者的自我约束,也有助于计划制订者获取更多的反馈信息,不断完善重整计划。

  在重整程序中,法院应协调联动各方力量为拯救困境企业提供帮助,可以从外部因素上为重整创造有利条件,有效地提高企业重整的成功率。这其中,争取得到掌握诸多社会资源的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尤为重要,政府定位于公共经济管理者、国有资产出资人等,在合理的角色定位上协助重整进程,在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三、法院强制批准权的选择及规制

  重整计划未获表决通过情形下,法院可行使强制批准权。在强制批准情形下,司法权对债权人或出资人的权利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这样的限制具有合理性。为了在对债权人权利的限制和保护之间求得平衡,需为法院的强制批准确立相关原则。法院行使强制批准权所应遵循的原则,应包括最低限度组别接受原则、最大利益原则、绝对优先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具体分述如下:

  第一,确立最低限度组别接受原则设定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底线。最低限度组别接受原则,是指至少有一个权益受影响的债权人表决组接受了重整计划,权益不受影响的组别则不能计算在内。根据这一原则,如果没有任何一个权益受影响的组别接受了重整计划,法院无论如何也不能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这一原则确立了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底线,限制了法院在强制批准问题上过于专制。

  第二,确立最大利益原则保护反对重整计划债权人利益。最大利益原则,意指一项重整计划必须保证每一个反对这项计划的债权人或股权持有人,在重整程序中都至少可以获得他在清算程序中本可获得的权益。最大利益原则针对每一个权利人适用,无论其所在的组别采取何种意见、表决结果如何。最大利益原则通过考量重整计划与清算程序的利益比较,来保护反对重整计划者的利益。

  第三,确立绝对优先原则保护优先顺序债权人利益。绝对优先原则,意指在清算程序中处于优先顺序的组别,如果它反对重整计划草案,则它在重整计划中的受偿应当优先于位于其后的组别,只有在这个组别获得充分清偿之后,在优先顺序上低于这个组的其它组别才可以获得清偿。

  第四,确立公平补偿原则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平补偿原则,意指如果一个表决组反对某一重整计划,则该项重整计划就要保证这个持反对意见的组别获得公平对待;同样,在同一表决组成员中,如果谁反对重整计划,则该项重整计划要保证这个持反对意见者获得公平对待。上述几项原则的确立,能够有效地限制法官的恣意。在符合强制批准原则的前提下,法院对于强制批准权的运用则不应再有太多畏惧。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