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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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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安康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安康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条 凡在本市境内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各类烟花、爆竹、礼花弹、民用信号弹及生产烟花爆竹所需的高氯酸钾、硫磺、铝银粉、发射药、黑火药、成品引线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生产原材料。
第三条 市、县(区)安监部门是本辖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市、县(区)两级分别成立由安监、公安、工商、技术监督、供销社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烟爆办),办公室设在市、县(区)供销社,具体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其它部门按照职权范围,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六条 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经县(区)安监部门初审,报市安监部门审核,省安监部门批准发给《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活动。
第七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规定、标准和操作规程。同时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产品出厂自检必须合格。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每年抽检一次,所抽样品由企业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报告作为年审依据。
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需购买高氯酸钾、铝银粉、发射药、黑火药、成品引线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原材料时,应持《烟花爆竹原材料购买申请表》和《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消耗回执》,经县(区)公安部门初审,在县(区)安监部门备案,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准运手续,在指定的生产企业购买。严禁倒卖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
第九条 建立严格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流向报告制度。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向所在县(区)安监部门报送《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情况表》。县(区)安监部门每季度向市安监部门报送《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情况汇总表》,同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与有烟花爆竹批发资格的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产品由批发企业统一销售。生产企业不得自产自销。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由市、县(区)供销社所属的专营公司统一经营,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
第十二条 需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的企业,由所在县(区)烟爆办审查,市烟爆办审核,报省烟爆办办理《烟化爆竹定点批发证》,持《定点批发证》到市安监部门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批发),并办理《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零售点集中的地方设立烟花爆竹专供站。专供站由县(区)烟爆办审查,市烟爆办办理《烟花爆竹专供资格证》,市安监部门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办理《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开展烟花爆竹经营业务。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县(区)烟爆办按照安全、合理的原则,统一规划设置,发给《烟花爆竹零售资格证》;县(区)安监部门审核,发给《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零售);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零售)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凭《资格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领取《安康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采购证》(以下简称《采购证》)。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年审验一次,《销售许可证》(批发、零售)、《储存许可证》及《定点批发证》、《专供资格证》、《零售资格证》每年审验一次,审验程序同发放程序。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需从县(区)内合法生产企业进货的,凭市安监部门审定的《购销合同》,到县(区)公安部门办理《运输证》;需从市内县外合法生产企业进货的,凭市安监部门审定的《购销合同》,由市专营公司统一在市公安部门办理《运输证》。
2、需从市外省内生产企业进货的,由市专营公司按市烟爆办审定的《许可购进企业目录》,经市安监部门审核同意,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运输证》。
3、需从省外进货的,由市专营公司按省、市烟爆办审定的《许可购进企业目录》,经市安监部门审核同意,市公安部门审查,到省公安厅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组织进货,并在全市范围内批发。
第十七条 凡在安康市境内销售的烟花爆竹,内、外包装上必须粘贴《安康市烟花爆竹准销证》。《准销证》由市安监部门统一印制,县(区)安监部门和市专营公司负责发放。市内生产企业按生产销售计划在县(区)安监部门领取并粘贴,市外购进的烟花爆竹由市专营公司在市安监部门领取并粘贴。县、区及其他部门不得制作、加贴其它准销标识。
第十八条 市、县(区)专营公司必须从指定企业进货,专供站只能从所在县(区)专营公司进货。严禁收购、经销非法生产企业和未附有《产品合格证》、《准销证》的产品。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专供站不得向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从本县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或专供站进货。严禁收购、经销非法生产企业以及未附有《产品合格证》、《准销证》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到批发企业或专供站进货时,应携带《采购证》并由批发企业或专供站对进货情况予以登记,以备查验。
第二十二条 储存烟花爆竹,必须设立专用库房或储存室。库房和储存室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区)安监部门初审,并由市安监部门核发《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储存烟花爆竹一般不得超过10箱。超过10箱者必须设立符合安全规范的专用储存室,并由县区安监部门初审,市安监部门核发《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但存量最多不得超过50箱。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库房(储存室)必须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安全保管、领发、出入库检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超量、超高、混存及乱堆乱放。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库房(储存室)必须备足消防器具和消防用水,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出现险情,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限期整改;违规、违法生产的,必须停产、停业整顿;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注销证照,予以关闭。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运输必须遵循下列规定(少于10箱除外):
1、县(区)内运输的,由县(区)公安部门签发《运输证》。
2、省境内跨县运输的,由市公安部门签发《运输证》,外包装箱粘贴《安康市烟花爆竹运输专用封签》。
3、省外运输的,由省公安厅签发《运输证》,外包装箱粘贴《陕西省省外烟花爆竹采购运输封签》和《陕西秦瑞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识》。
第二十八条 烟花爆竹必须实行专车运输,运输车辆悬挂《爆炸物品运输标志牌》。严禁在托运、寄存、邮寄的行李、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和客运车辆携带烟花爆竹。
第二十九条 举办焰火晚会由举办单位选择安全场地,制定安全保卫方案,经公安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企业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安监部门负责查处;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负责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可成立烟花爆竹稽查机构,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打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三十三条 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监、公安、工商、技术监督、供销等有关部门,应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原《安康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0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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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3部门《达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3部门《达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教育局、达州市财政局、达州银监分局制订的《达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达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



达州市教育局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银监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2009〕3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推进我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达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达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承办。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达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入学前户籍在达州市内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达州市内;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5)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6)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7)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8)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水平;

(9)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政策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所属高校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达州籍学生考入四川省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含达州籍)学生考入达州市市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达州市财政承担;达州籍学生考入其它市、州所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高校所在市、州负责;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第十二条 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所属高校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达州籍学生考入省属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省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高校承担6%;四川省籍学生在达州市市属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达州市财政承担1.5%,所在高校承担6%。达州籍学生考入其它市、州所属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市、州所属高校财政承担1.5%,所在高校承担6%。

第十三条 达州市财政局承担的贴息资金和达州籍学生就读高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分别于每年12月10日前划拨至经办金融机构,并传真至达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贷款贴息资金申报程序:各经办农村信用社于每年10月30日前填报《达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并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即11月10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达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报达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达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即11月20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达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送市财政局申报贴息资金;市财政局审核后于20个工作日内(即12月10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经办农村信用社。

风险补偿金申报程序:各经办农村信用社于每年10月30日前按照贷款实际发放额汇总填报《达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报表》,并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即11月10日前),将《达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报表》报达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达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即11月20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达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报表》,送市财政局和市属高校申报贴息资金;市财政局和市属高校审核后于20个工作日内(即12月10日前)将风险补偿金拨付到经办农村信用社。

第十四条 经办金融机构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返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于弥补不良贷款损失;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金融机构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其中县级财政分担部分首先使用经办金融机构返回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市、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银监分局、信用联社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作体系。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达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协调、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向市财政局和市属高校催收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负责向市财政局提供当年市属高校录取本市学生情况和已办理助学贷款学生名册。

按照川办函〔2008〕250号文件要求,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将市属高校所有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和市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纳入预算,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足额及时拨付到经办金融机构,并做好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监督管理。

按照川办函〔2008〕250号文件要求,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金融机构返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于弥补不良贷款损失;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金融机构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其中县级财政分担部分首先使用经办金融机构返回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负责将上述资金纳入预算,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划拨到经办金融机构。

按照川办函〔2008〕250号文件要求,市属高校每年将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6%纳入部门预算,于每年12月10日前足额拨付到经办金融机构。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将学生贷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根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达州银监分局负责指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并积极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风险监测与分析工作,努力防范信贷风险。

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金融机构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经办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经办金融机构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其它金融机构辅助结算管理,并按照委托协议支付代理手续费。代理金融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要为生源地信用贷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经办金融机构应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人员,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金融机构,提供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



第六章 贷款程序及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按照经办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晋城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晋城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7)111号
1997年9月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地方税务局、晋城市财政局、晋城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制定的《晋城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晋城市农村教育费附加管理使用办法》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

晋城市财政局

晋城市教育委员会

晋城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129号文《晋城市农村教育费附加管理使用办法》,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教育委员会(1996)晋财综字第82号文《关于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实行分级负责制,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征收计划,将征收任务分解到乡(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征收管理工作,并根据县(市、区)下达的计划,将征收任务落实到村,村落实到户。村对乡(镇)负责。

第三条: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时间,一般以夏、秋两季一次或两次交清;也可采取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时间征收。具体时间和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统一按上年农民人均实际纯收入的1.5%计征,对不交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按销售收入的4‰计征。

第五条:对农村中的革命烈士家属、五保户、特困户、经户主申请,村委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

第六条:农村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坐支、抵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乡(镇)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考核办法,乡(镇)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七条:乡(镇)地方税务所是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机关,应在其税款经收处的开户银行,设置过渡专户,负责本乡(镇)农村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工作。并按月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收入月报表,同时上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第八条:乡(镇)地方税务所应于次月15日前将征收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从开设的专户中全额交存财政部门。实行乡征县管的交入县级财政部门,实行乡征乡管的交入乡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开具一般缴款书,以“农村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交入同级金库,财政部门应从年度实际入库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中安排3‰凭证、报表、账簿等费用支出。

第九条: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单位,集中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视同征收票管理。在使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时,要加盖“验讫”印章,以区别于其他行政规费。

第十条:农村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民办教师工资的发放和弥补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教育经费实行乡(镇)财政管理的,由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在年初提出分配方案,由乡(镇)财政所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从各乡(镇)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全县师资培训,奖励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先进单位以及用于自然灾害所必须的统筹经费,但必须在乡(镇)人民政府安排预算通知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安排。教育经费实行县级财政管理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年初提出分配方案,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废止,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和市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