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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0:26  浏览:82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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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4〕18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分工》和《全国妇联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精神,我们拟定了《对中央文明委交给全国妇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25项目标任务的责任分工》和《全国妇联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4年6月28日

对中央文明委交给全国妇联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
25项目标任务的责任分工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分工》(文明委[2004]4号)中,交给全国妇联25项目标任务。为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提出责任分工如下:
一、全国妇联作为牵头单位的5项目标任务
1、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探索建立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宣传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2、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大众传媒,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组织(联络)部、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国妇女报社、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华家教杂志社
3、发挥各类家庭教育学术团体的作用,积极开展家庭教育的科学研究。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妇女研究所、中国儿童中心、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妇女研究会
4、教育引导职工、居民重视对子女特别是学龄前儿童的思想启蒙和道德品质培养,引导家长以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为子女做表率,支持子女参与道德实践活动。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5、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教育,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权益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法律帮助中心
二、全国妇联作为责任单位的20项目标任务
1、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建立科学的学生思想道德行为综合考评制度。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妇女发展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拓宽素质教育的思路,积极开展各种富有趣味性的课外文化体育活动、怡情益智的课余兴趣小组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创新意识,丰富课外生活。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活动中心
3、加强工读学校建设,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帮助。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家庭教育学会、法律帮助中心
4、把家庭教育的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组织(联络)部、机关党委
5、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道德实践活动。注意寓教于乐,循循善诱,使未成年人在自觉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活动中心
6、采取多种手段,支持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妇女发展部、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7、利用各种法定节日、传统节日、重要人物和重大事件纪念日,以及未成年人的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重要时机,通过组织主题班会、队会、团会,举行各种庆祝、纪念活动和必要的仪式,集中开展思想道德主题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弘扬民族精神,增进爱国情感,提高道德素养。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宣传部、国际联络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8、利用“公民道德宣传日”组织好面向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牵头部门:宣传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机关党委、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9、丰富未成年人节假日参观、旅游活动的思想道德内涵,精心组织夏令营、冬令营、革命圣地游、红色旅游、绿色旅游以及各种参观、瞻仰和考察等活动。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旅行社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机关党委、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10、加强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专门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上述场所积极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办公厅、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1、推动未成年人专门活动场所逐步深化内部改革,增强自身发展活力,落实以社会效益为主,不断提高社会服务水平。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办公厅
12、切实做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大城市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市、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中小城市重点建好市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城市辟建少年儿童主题公园。3—5年内,每个县都要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13、对已建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改正;被挤占、挪用、租借的要限期退还。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
14、制定优惠政策,吸纳社会资金,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15、精心策划,整合资源,创作、编辑、出版并积极推荐一批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各类未成年人读物和视听产品。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报社、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华家教杂志社、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16、继续做好面向未成年人的优秀影片、歌曲和图书的展演、展播、推介工作。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华家教杂志社、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17、加强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科学研究,为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妇女研究所、中国儿童中心、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妇女研究会
18、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牵头部门:权益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法律帮助中心
19、加强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中华女子学院、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20、加强青少年宫、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各类文化教育设施辅导员队伍建设。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全国妇联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
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

为把《全国妇联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现就有关目标任务分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把中央交给妇联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根据中央文明委确定的《意见》目标责任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分解任务,明确分工,加强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宣传部、组织(联络)部、权益部、妇女发展部、国际联络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妇女研究所
2、加强资源整合,进一步完善机构,充实力量,创造条件,使家庭教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
牵头部门:组织(联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
3、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的检查评估工作,重点检查贯彻《意见》精神、加强家庭道德教育工作的情况。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妇女研究所、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政策理论研究,为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提供科学依据
1、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当前家庭教育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探索家庭教育新趋势、新规律,使家庭教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宣传部、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妇女研究会
2、认真总结多年来妇联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丰富实践,重视对基本经验的梳理和典型的推广,因地制宜加强宏观分类指导。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家庭教育学
3、研究和推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争取相关部门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政策支持,为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提供政策服务。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
4、组织家庭教育理论与实践的课题研究,重点对家庭道德教育、家庭教育规律、家庭教育法制建设、流动人口子女和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等课题进行研究。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5、建设全国家庭教育实验研究基地,开展应用型研究。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6、召开全国妇联家庭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家庭道德建设理论研讨会。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三、以“三优”工程为龙头,促进家庭教育知识的传播与实践
1、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为主题,开展“争做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上下联动,在全国推出一批家庭道德教育丛书,培训一批家庭教育工作骨干,组建一批家庭教育讲师团,树立一批“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好家长,表彰一批家庭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命名一批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区县。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出版社
2、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和活动载体,宣传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实践和经验。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华家教杂志社
3、继续组织“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报告团”和家庭教育讲师团的巡回演讲。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4、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春蕾计划、安康计划、青少年爱国主义读书教育、“心中有祖国、心中有他人”等传统活动项目。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出版社
5、以“六一”儿童节、“公民道德宣传日”等重要节庆日、纪念日为契机,集中开展思想道德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扩大儿童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影响力。
牵头部门:宣传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活动中心
6、全国妇联将每年9月定为“家庭道德教育宣传实践月”,开展宣传实践活动。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活动中心
7、妇联所属报刊、出版、网络等各类宣传阵地,要开设和办好家庭教育专栏,凸现家庭道德教育主题,为家长和儿童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华家教杂志社
8、加强与主流媒体的联系与合作,扩大家庭道德教育宣传阵地,特别是运用好广播电台、电视台少儿频道,使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走进千家万户 。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9、以“心系祖国,健康成长”为主题,开展第十二届青少年爱国主义读书教育活动。
牵头部门:中国妇女出版社
责任部门:办公厅、宣传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四、以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为载体,广泛开展儿童道德实践活动
1、以进家庭为重点,以亲子活动为特色,以家庭、社区和校外活动场所为主阵地,深化小公民道德建设“四进"行动,创建小公民道德建设活动实践基地。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充分利用家长学校、社区家庭教育咨询站等渠道,帮助家长提高自身素质,更新教育观念,重视子女思想道德教育,支持子女参与道德实践活动,为子女作表率。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3、运用儿童教育活动阵地,依托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活动网络,设计和组织各类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儿童道德实践活动,开发亲子互动和家长培训项目。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华女子学院、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五、加强对家长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家庭教育水平的提高
1、进一步做好对家长学校的指导和服务,通过家长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讲座和培训,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子观念和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2、联合教育部门积极推进家长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对现有家长学校的科学指导和规范管理,将家长的受训面和受益率作为考核家长学校的重要指标。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3、联合有关部门修订《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家长教育行为规范(试行)》,组织编写《家长学校教学指导纲要》。推荐一批家长学校工作指导用书,命名一批全国示范家长学校。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4、挖掘社会教育资源,进一步拓宽办学渠道,因地制宜扩大家长学校的数量和规模,创建灵活多样的家庭教育组织形式。筹建全国家长学校指导中心和中国家庭教育网校。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5、重视流动人口家庭的子女教育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创建流动人口家长学校,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六、推进儿童活动阵地建设,更好地发挥实践育人的功能
1、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妇联所属儿童活动阵地和自办托幼园所的指导、管理和服务,促其增强实力,扩展功能,提高水平,办出效益。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儿童活动中心要坚持正确的育人方向和面向儿童、服务儿童的宗旨,突出德育重点,开展寓教于乐、丰富多彩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发挥好对儿童的教育引导功能。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
3、儿童活动中心要深化内部改革,探索企业化管理,增强自身发展活力,不断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
4、做好儿童活动中心的规范管理、检查评估和清理整顿工作,对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改正,被挤压、挪用、租借的要限期退还。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
5、制定下发《妇联系统儿童活动中心管理办法》和《妇联系统托幼园所管理办法》。命名一批全国示范儿童活动中心和全国示范托幼园所。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
七、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1、进一步加强源头参与,关注和推动解决儿童健康权、人身权、受教育权以及家庭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子女、单亲特困家庭子女、残疾儿童和孤儿的权益保护问题。
牵头部门:权益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法律帮助中心
2、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修改和监督,促进各项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不断优化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制环境。
牵头部门:权益部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法律帮助中心
3、发挥社会协调机制、法律服务机构和妇联五级信访网络作用,整合社会资源,拓展投诉渠道,帮助儿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推动查处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牵头部门:权益部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法律帮助中心
4、加强对保护儿童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推动有关部门重视解决危害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爱护儿童的良好氛围。
牵头部门:权益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5、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对网吧的专项整治,为家长监管子女在家庭中的上网行为提供有效服务。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权益部、儿童工作部
八、整合资源、壮大队伍,形成有利于指导和推动家庭教育的合力
1、发挥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设在妇联的优势,主动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各地儿童发展规划的目标责任制,把家庭教育工作特别是家庭道德教育工作纳入纲要和规划的评估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牵头部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2、发挥妇联系统五级工作网络优势,广泛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推动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壮大从事家庭教育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的专家队伍、讲师团队伍、宣传工作者队伍、专职工作者队伍、校外辅导员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支持他们为家庭教育工作贡献力量。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组织(联络)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3、进一步加大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推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妇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共同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社会化、开放式工作格局。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组织(联络)部、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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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

张晓芹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确定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模式是行政自诉制度,对行政公诉制度没有提及。所谓行政公诉,是行政公诉人代表国家将行政主体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多年的行政与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是必要的。本文试就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以及行政公诉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探讨。
一、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和存在的根据是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该制度基本模式之一的行政公诉制度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1、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第一,从权力制衡的角度来讲,需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我国国家权力的分工与运行的特点是:行政权强大且不断膨胀,为了保持权力之间的制衡,使权力能合理运作,需要强有力的措施来制约行政权。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是一种重要措施。 但是现行《行政诉讼法》仅仅规定了行政自诉制度,限制了行政诉讼功能的充分发挥。这就需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允许行政公诉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或不作为侵犯公共利益时,提请法院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的监督,以达到权力制衡之目的。
第二,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出发,需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公益被侵犯而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况,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和破坏、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和招标、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等。存在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对这些违法侵犯公益的行为,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的途径、纠正惩治的措施。对此,可通过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由行政公诉人作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对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公共利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遏制各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2、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现实依据
第一,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大多已建立行政公诉制度。19世纪末的德国巴伐利亚邦开始在行政法院内设立检察官,负责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英国行政法规定,检察长为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有责任代表公众利益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并提起诉讼。美国联邦总检察长有权决定并参加他认为涉及到联邦利益的任何行政诉讼案件。在日本,公民可在民众诉讼中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在法律上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诉讼。前南斯拉夫《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文件有害于个人、联合劳动组织、其他组织或共同体,具有管辖权的检察员或法律授权的其他机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些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确立,为我国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
第二,从我国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建立行政公诉制度也是可行的。在理论上,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刑事公诉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已经确立了刑事公诉制度。刑事公诉在司法实践中承担了绝大部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任务,较好地实现了刑事诉讼的任务。民事诉讼中虽然没有确立公诉制度,但确定了“支持起诉”原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一方,其他团体、组织可予以援助,以保障其诉权的行使。《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行政抗诉制度。这些为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模式。在实践中,已经有了较为有效的做法。1997年,河南方城检察机关第一次提起国有资产流失的诉讼,到2001年,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提起类似的民事诉讼已达141起。行政公诉在一些地区已悄悄开展,如河南新野县检察院诉新野县司法局新甸铺法律服务所违法公证案。
二、行政公诉制度建立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
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首先要解决什么人就什么事能够提起行政公诉,以及如何引起行政公诉程序的发生。
1、行政公诉人的设计
行政公诉人是指在行政公诉案件中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其特点是:它不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提起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行政公诉人的设计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检察机关;第二种模式是公益性团体;第三种模式是自治组织。对公益性团体和自治组织充当行政公诉人,本人不敢苟同,理由有二:一公益性团体和自治组织的职责是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其成员是一个特定的范围。当成员的权益遭受行政行为侵犯时,他们可以支持成员提起自诉,而没有必要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诉;二公益性团体和自治组织具有“私”性质,且不能令人确信其能代表公共利益。而行政公诉人代表的是国家和公共利益,具有“公”性质。
检察机关担任行政公诉人是由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责决定的。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它是以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职责。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有多种形式,如提起诉讼、支持起诉、提起抗诉等。由此可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应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由其担任行政公诉人是当然的,而且人民检察院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力量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诉前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2、受案范围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以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了行政自诉的受案范围。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具体包括:
① 有利于相对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如行政机关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颁发证照、对依法
应当追究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而不予追究,或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
不具备法定奖励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奖励。
② 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政府决定兴建可能破坏古文物、自然风景的公共工程,或对某
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威胁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建筑未采取相应措施。除此,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和破坏、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及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和招标、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应纳入行政公诉的范围。
③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公诉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有学者建议,将行政主体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放弃起诉,或不知道可以起诉或无力起诉的行政行为也纳入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对此本人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而不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行政公诉。正如学者所言, 这样客观上鼓励那些并非不知或不敢起诉的行政相对人对将这种麻烦的讼累“转稼”给作为行政公诉人的检察机关;同时不仅不利于培养公民的诉讼意识,而且会扼杀公民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自觉性。
对抽象行政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本人对此持否定态度。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规定,这一监督审查权只能由人大和政府行使,检察院与法院对此行使监督审查权没有法律依据。
3、公诉程序的启动
公诉程序的启动方式主要是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审查,鉴于检察机关事务繁多,不易发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检察机关进行检举或提供线索。检察机关对于检举,应审查该案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如属于则启动行政公诉程序;如不属于则应书面告知检举人。检举人若有异议,可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反映。
三、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的特殊规则
行政公诉除了遵循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1、诉前程序
由于行政公诉人不同于行政相对人,因而在公诉案件中,不适用申请行政复议的诉前程序。但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应当设立由行政公诉人以书面形式要求行政机关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的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不作为或拒绝纠正的,可提起行政公诉。
2、举证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 行政公诉案件应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理由是:行政公诉人是检察机关,在能力、水平、经济实力、社会关系、技术等方面与行政主体实力相当,具备相应举证能力。也有的学者认为 行政公诉举证责任应以被告举证为原则,理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有法律依据。本人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应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进行合理分配。对有利于相对人的违法行政案件采取以被告举证为主,对已经或可能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案件以原告举证为主。
3、诉讼费用
我国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在实际操作中,由原告先预付。然而在公诉案件中,对公益性案件一般牵涉面较大,诉讼费用非常可观,如在环境污染等新型案件中,涉及高科技知识和方式的综合运用,所需费用恐怕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难以承受。因此,建议可适当减少行政公益案件的诉讼费用,对诉讼费用的预交可以按比例分期支付,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一次交清。
4、公诉与自诉的重合问题
在行政公诉案件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公诉与自诉的重合情况,如某一行政行为既侵犯了某一特定相对人的权益,同时又侵犯了公共利益,若该相对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行政自诉,而行政公诉人为维护公共利益又提起行政公诉。在这种情况下,应参照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权优于私权”的原则,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允许行政相对人作为当事人出庭,提起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因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其中也包括特定相对人的权益;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是有利于鼓励诉讼,也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更直观地倾听当事人的主张和感受当事人所受的侵害,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作者单位:中共扬州市邗江区委党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12件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12件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12件规章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徐匡迪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12件规章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2件规章:
1、上海市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55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2、关于上海市市区白天限制货运机动车行驶的若干规定(试行)(1978年6月26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
3、上海市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拖拉机和经营运输业的暂行办法(1984年1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4、关于企业集资和融通资金的若干规定(1985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5、上海市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7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6、上海市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索要、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1987年11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7、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4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8、上海市外债信息管理规定(1988年11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9、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0、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若干规定(1991年7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1、上海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1年9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2、上海市家畜家禽屠宰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