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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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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77号


  《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业经2004年10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张文岳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期间, 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会组织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用人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以及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因素。最低资标准的测算方法,按照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公布施行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八条 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或者调整方案(含最低工资确定或者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分档分类标准和说明,下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工会拟订,经征求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可以在省最低工资标准上下浮动20%的范围内,拟订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国家和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与本市其他区域有所差别。
  第十条 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或者调整方案批准后7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布。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一条 除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以外,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地界定劳动定额,其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用记录制度。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依法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最低工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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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办法(试行)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办法(试行)
交通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本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个人住房,是指境内注册的房地产商建造的、借款人以居住为用途购入的现房或期房。期房必须完成建筑(士建)投资额的25%以上,并经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出具完成工程量的核定证明。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是指在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消费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本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项下的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房屋售价的70%(含70%)。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申请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贷款行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契约;
4.具有所购房屋售价30%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5.同意以所购房产的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或有本行认可的其他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确具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6.以房屋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房屋财产保险,明确本行为第一受益人,投保额不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比贷款期限长3个月。
7.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房地产商必须提供有关资质证明以及项目资料,对符合售房条件的房地产商,由本行与其签定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合作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本行提交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申请书及下列基本资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3.购房合同或契约的正本。
第九条 本行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和审查,并在指定的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同意向申请人发放贷款的,可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条 申请人接到同意贷款的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本行指定地点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十一条 本行在借款人支付购房首期付款,并办理购房合同或契约公证手续和抵押物财产保险手续后,与借款人签订所购住房借款合同。根据情况,本行可要求借款人办理以财产保证、人身保险和信用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综合保险。有关购房合同或契约(正本)、支付购房款的全部付款
凭证和保险单(原件)交由本行保管。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向本行提交有关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借款人所购住房为期房的,还需向本行提交房地产商提供的“回购担保”,直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止。
第十三条 本行与借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妥贷款保证手续后,发放借款人所需的购房贷款。
第十四条 凡吸收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分支行,对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借款人,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在借贷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其利率不分期限档次。使用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其利率在活期存款利率基础上加2个百分点执行;使用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其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2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八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在合同期内,期限为5年内的,执行3年期贷款法定利率;期限为5年以上至10年的,执行5年期贷款法定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执行在5年期贷款法定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与本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上述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条 采取抵押或质押作为保证方式的,在抵押期或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行不得擅自处分设定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抵押或质押期间,抵押物或质物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抵押期间,未经本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出租、变卖或馈赠。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不具有足够清偿债务能力时,可提出由本行认可的第三方提供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贷款人指定机构开立有存款账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人
指定机构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应于放款前向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终止时,应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是法人的,在其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未经本行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违约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下列行为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3.未经本行书面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第二十八条 本行对借款人违约行为的处理:
1.本行有权对逾期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2.本行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3.贷款逾期经贷款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后,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中列明的宽限期内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本行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本行有权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依法扣除有关款项和费用后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本行有权向抵押人或其保证人追索应偿还部分;如超过应偿还部分,由本行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一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1998年3月26日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 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 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党【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部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围绕部的中心工作,结合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研究提出了加强干部队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以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制定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 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干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意见》的部署要求,切实增强贯彻中央决定的自觉性、坚定性,以四中全会决定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战斗力、凝聚力。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计划的任务和要求,加强行业管理,开拓进取,努力推进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为促进工业、通信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成绩。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单位:人事教育司,电话:68205894,68205897)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
       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干部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提出了组织建设的重点任务、重要措施和工作要求。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对今后十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规划。学习贯彻中央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组织人事部门的首要任务。结合我部实际,就干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把思想统一到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增强干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加强干部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组织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建设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光荣使命。我部组建后,管理范围宽、工作涉及面广,新情况新问题多,对干部能力素质和组织人事工作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四中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规划纲要》部署上来,统一到部党组决策上来,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干部人事制度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管干部的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建设方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改革方针,逐步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公平公正、充满活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干部人事制度。要高度重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任务,抓好贯彻落实。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把锐意改革和把握正确的指导思想、稳妥有序推进工作结合起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选干部、配班子、建队伍、聚人才,以干部工作的实际成效为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二)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思想政治水平。要把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落实到建设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单位上来,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要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的理解和把握,进一步巩固学习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创造性地把科学发展观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推动工业、通信业又好又快发展。二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教育,牢固树立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对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而言,就是要提高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自觉性。三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积极扩展知识面,扎实掌握履职本领,努力成为本专业的行家里手,加快提高干部政治思想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切实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按照我部党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10项制度性要求,不断加强党性观念、品德养成,加快人员的思想融合和工作融合,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一要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认真落实党员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积极推进党务、政务公开。二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不断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三要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四要健全和落实班子谈心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加强班子团结、增强领导合力。

  (四)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认真贯彻部党组关于“三转变一加强”(即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加强业务学习)的要求,把干部作风情况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一要强化宗旨观念,加强调查研究,使各级领导班子的决策措施贴近行业、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二要求真务实,做到每一项工作,有安排、有措施、有督促、有检查、有回应。力戒形式主义,讲求工作实效,不图虚名,不做虚功,说实话、干实事、出实招、求实效。三要勤勉敬业,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两化融合,促进工业做大做强,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夜以继日、超常规地工作,不怕困难、不畏艰险、不怕疲劳、不断进取。四要结合我部组建后工作面扩大、干部不熟悉领域增多的实际,加强培训需求调研,做好培训计划,安排参加好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机构的学习,同时注意发挥我部所属高校的作用。要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确定培训内容,把学习理论同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结合起来,大力推动自主选学,切实提高培训实效。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建设一支适应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形成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全面把握干部德的重点内容,从干部的党性观念、政治品质、工作作风和道德品行等方面,结合我部的职责特点和干部队伍实际,建立完善德的评价标准。一要注重掌握多途径考察干部德的有效方法,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和群众口碑等方面,全面地、历史地考察干部的德。二要正确处理德才的辩证关系,防止和克服以才蔽德的现象,既要把好政治关,又要把好才能关。三要贯彻 “一票否决”制,坚持把德放在首位,对大节上有问题的干部,本事再大也不能提拔重用,已经在领导岗位上的要坚决调整下来,要牢固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六)扩宽视野选拔干部,广辟途径培养干部,不断优化领导班子的配备。按照政治上强、具有领导科学发展能力、能够驾驭全局、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清正廉洁的要求,选好配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努力形成班子成员年龄、经历、专长、性格互补的合理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和合力。一要树立统筹观念,综合考虑当前和长远、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的配备,不断拓宽视野,注重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急难险重的任务中发现干部,要格外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埋头干事特别是经过多岗位和关键岗位锻炼的干部。二要完善我部干部交流、挂职锻炼政策措施,把干部交流锻炼和培养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正确的政策导向。三要进一步拓展干部交流渠道,按照“先易后难”原则,积极推进机关司局、系统内部干部的轮岗交流,加强与部委、地方政府的联系,积极拓展干部双向交流渠道。

  (七)突出党性锻炼和实践锻炼,加强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加强党性修养、砥砺良好品质、锤炼扎实作风、增长工作才干的要求,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工作。一是对于长期在机关工作,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要选派到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工作生活条件艰苦、矛盾比较多的地方挂职或任职锻炼,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二是对发展潜力大的优秀年轻干部,有意识安排到一些关键岗位、艰苦地区、复杂环境,进行重点培养,早压担子,在实践中历练本领,增长才干。三是按照重在培养、同样使用、优进拙退、动态管理的要求,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掌握一批优秀后备干部,确保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注意掌握选派干部到国境外工作锻炼的渠道,培养和储备具有全球眼光和熟悉国际通行规则的干部。

  四、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八)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努力提高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科学性。一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干部提名要在充分发扬民主基础上集中研究讨论决定,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要进一步规范提名方式、提名程序,明确提名责任。二要在注重参加推荐人员具有广泛性的同时,根据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人员范围,改进民主推荐方式方法,增强民主推荐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三要正确分析和运用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结果,把推荐、测评结果与干部综合素质和一贯表现相互对照、综合分析,把尊重民意和不简单以票取人辩证统一起来,并严格执行组织程序。

  (九)探索创新工作方式,强化选拔任用干部的考察工作。一要加强日常考察了解,发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的基础性作用,并与任前考察有机结合起来,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等方面考察干部的德,全面、深入了解干部的表现情况。二要逐步建立量化考察指标体系,不断量化干部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评价干部的依据。三要强化深度考察,加强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对一些重要岗位的干部,要面对面地接触干部,尤其是认真听取知情人的意见和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增强考察的准确性。

  (十)坚持正确的干部考核导向,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考核是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的基础环节,要充分发挥考核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导向、评价和监督作用。一是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等一个意见和三个办法以及《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探索建立符合我部实际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体系。二是整合考核信息,注意综合运用巡视、审计、民意调查等专项考评结果,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工作。三是部机关要将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与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优、奖励结合起来,发挥考核评价在调动干部积极性创造性的导向作用。四是直属单位要完善考核程序、扩大考核范围,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民主集中制情况、重大决策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等纳入考核范围。

  (十一)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一要加大力度,在部机关引入竞争上岗选拔方式,稳步扩大直属单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覆盖面,逐步提高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比例。二要严格执行部党组关于《公开选拔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办法》、《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和实绩,完善程序和方法。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三要突出岗位特点,完善考试内容和方法,提高考试测评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把考试和考察更好地结合起来,全面准确地了解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质量。四要继续坚持干部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制度,不断扩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改进公示方式,严格试用期考核工作。五要积极探索并努力推进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票决等竞争性选拔措施,促进好中选优、优中选优。

  五、坚持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强化干部监督工作

  (十二)从严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一要切实加强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加强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加强对关键岗位干部的重点管理与监督。二要认真执行各项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谈心谈话、诫勉和函询、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对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三要通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年度工作会议及定期巡视等多种渠道,了解干部的日常表现和思想动态。四要加大治懒治庸力度的要求,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探索建立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五要满腔热情爱护干部,把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干部结合起来,帮助解决干部特别是在艰苦地区、任务繁重岗位上工作的干部的实际困难。
  (十三)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大从源头上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力度,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坚持干部任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等制度,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强化公开监督,认真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近期提拔的领导干部实行民主评议的暂行办法》,把“一报告两评议”的群众满意度作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杠杆。三是不断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等环节充分发扬民主,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得到保障和落实。四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用严格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六、坚持组织人事部门自身建设,为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提供有力保障

  (十四)不断提高组织人事部门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把贯彻中央精神与加强组织人事部门自身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建设学习型组织,主动思考和研究带有全局性的重点难点问题,培养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的学习型组工干部。要围绕部中心工作,根据部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实际,提高开拓创新能力,不断解放思想,要敢于面对矛盾和难题,迎难而上、攻坚克难。要认真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不断夯实基础性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作勤奋学习、政治坚定的表率,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表率,改进作风、联系群众的表率,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表率。要严格执行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树立组工干部良好形象和过硬作风,提高干部工作的公信力,使组织人事部门成为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的组织者、实践者、推动者,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提供坚强保障。
  

抄报:中共中央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