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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40:29  浏览:8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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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事项;
  (四)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国有企业改制事项;
  (六)国有土地划拨事项;
  (七)居民生活中的调价事项;
  (八)其他涉及公共利益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三条 属本办法第二条事项的决策,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行重大事项决策听证,由拟订重大事项方案的机关提出听证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听证会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主持。
  第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主要包括:
  (一)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书记员;
  (二)听证当事人,包括按规定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邀请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
  (三)拟订重大事项方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和有关机构的代表。
  听证主持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听证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确定。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确定听证参加人员的组成与人数;
  (三)签发听证通知书;
  (四)主持听证会;
  (五)决定是否中止、终结或者延期听证;
  (六)维持听证秩序;
  (七)签署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八)向市政府领导提交听证会情况的书面建议。
  第七条 听证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加听证并获取重大事项方案的相关材料;
  (二)对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听证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
  听证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听证、缺席听证或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第八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组织听证会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方案及相关内容;
  (二)听证当事人的范围、条件;
  (三)听证当事人的参加方式;
  (四)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听证当事人,一般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向组织听证会的机关报名,由组织听证会的机关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报名者应当向组织听证会的机关提供身份证明。
  每次听证会的听证当事人一般不超过20人。
  公民可以按规定向组织听证会的机关申请旁听。
  第十条 组织听证会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事项相关材料和听证通知送达听证当事人。听证当事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日前告知组织听证会的机关。
  第十一条 听证会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规则;
  (二)确认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及有关参加人员,宣布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名单;
  (三)重大事项方案拟订机关通报拟订方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及其他有关情况,回答听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询问;
  (四)听证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由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事由。
  第十二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草拟听证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过程概要,听证当事人的主要意见、理由;
  (二)对听证有关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听证报告应当附有听证笔录。
  第十三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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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水口水电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水口水电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于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五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信本协定附件二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重要性,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福建省电力局(以下称福建电力局)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福建电力局得到本协定所提供的贷款。
  鉴于银行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银行与福建电力局在同日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定如下:

  第一条 通则和定义
  1.01节 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除了删去其3.02节中最后一句以外,是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个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含义与《通则》中所作的解释相同。下列新用的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银行与福建电力局之间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
  (b)“转贷协定”,系指借款人和福建电力局按照本协定3.01节(b)款所签署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转贷协定的所有附件在内;
  (c)“福建电力局”,系指按照其章程建立并开展业务的福建省电力局,它是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
  (d)“章程”,系指由水利电力部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六日颁布的《福建电力局章程》;
  (e)“水电部”,系指借款人的水利电力部及其任何继承者;
  (f)“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款中所指的帐户;
  (g)“华东电管局”,系指隶属于水电部的“华东电业管理局”。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四千万美元($140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本项贷款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以支付已发生的(如经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二》中所述本项目所需的、应从本贷款资金支付的商品和服务的合理价款。《附件一》经借款人与银行协商同意,可以随时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银行开立并保持美元的专用帐户,该专用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
  2.03节 本项目的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银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由银行确定的更晚的日期,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纳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年利率及时交付利息。此项年利率为0.5%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词汇: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第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之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费用”,系指银行于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提取而未清偿借入款的费用,由银行以合理确定的年利率表示之。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度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须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件三中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2.08节 福建电力局被借款人指定为执行本项目的代表,以采取本协定2.02节及《通则》第五条的规定中所需要的或允许的各种行动。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
  除了对履行本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不应受任何限制的约束外,借款人还应使福建电力局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一切行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使福建电力局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不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涉履行这些责任的活动。
  (b)借款人应依据借款人和福建电力局之间将签订的转贷协定,把本贷款资金按照银行认可的条款和条件转贷给福建电力局。
  (i)该笔贷款资金将于二十年内还清,包括五年的宽限期,年利率为8.5%;
  (ii)承诺费和转贷贷款偿还的外汇风险(美元与借款人的货币之间)应由福建电力局承担。
  (c)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定行使其权力,以保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利益,实现贷款的目的。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正、取消或放弃本转贷协定,以致影响上述(b)段条款的执行。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的采购和咨询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四的规定办理。
  3.03节 银行和借款人因此同意:《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征购等),应由福建电力局按照《项目协定》的2.03节执行。
  3.04节 借款人应当,(1)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水口库区的永久铁路改线工程能以合理的工程惯例进行,并且在时间上满足水口水电站项目建设的要求;(2)应根据银行的合理要求,随时向银行提供铁路改线工程的情况。
  3.05节 为了有助于项目A.6部分的实施,借款人应执行或促使执行项目淹没地区和受影响区域的移民规划,该移民规划应为银行所接受。

  第四条 其他约文
  4.01节 借款人应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福建电力局达成并实施《项目协定》第4.05节所涉及的若干协议,特别包括促使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和华东电管局达成并实施与之有关的相应协定。

  第五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K)款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福建电力局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由它承担的各项义务;
  (b)由于在贷款协定签订之后发生的事件出现的特殊情况,致使福建电力局不可能履行《项目协定》中对它规定的义务;
  (c)由于修改、中止、取消、废除或放弃章程而使福建电力局履行《项目协定》的义务的能力产生实质性的不利的影响;
  (d)借款人或其他权力机构采取解散或撤销福建电力局、或者中断其业务活动的行动。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款,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发生本协定5.01节(a)款中规定的情况,并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的六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c)、(d)款中所述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款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和福建电力局已经签订转贷协定;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款中的含义范围内所规定的下列增加事项,包括在向银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福建电力局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福建电力局产生法律约束力。
  (b)转贷协定已由借款人和福建电力局双方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借款人和福建电力局双方都产生法律约束力。
  6.03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地址:           电传号码
  FINANMIM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TBAFRAD       440098 (ITT)
  Washington,D.C. 248423 (RCA)或
                  64145 (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前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受权代表          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韩  叙          司特伯特斯·M·L·万德米尔
   (签字)              (签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举行第七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举行第七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各级广播电视大学:
为贯彻保险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举行第七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考试定于1999年9月12日上午9∶00—11∶30在全国举行。
二、考试报名
报名工作继续由各级广播电视大学负责。报名采用保险公司集体报名与社会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考试的报名截止时间为1999年8月6日。
三、考试教材
本次考试的教材统一采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99版《保险代理基础知识(修订本)》一书。教材由各地广播电视大学统一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征订,并由各地电视大学负责在考生报名时将教材发到考生手中。
四、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对于前次考试出现的一些问题,各地要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切实加强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工作(包括考风、考纪教育和正确填涂答题卡等内容)和考务管理工作。
(一)各级广播电视大学要严格遵守《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3号)有关上报考试资料的时间要求。为确保准确及时地上报有关资料,凡未配备保险代理人信息软件的单位,应尽早配备。
(二)各级广播电视大学要做好考试服务工作,包括准备必要的急救用品和车辆。
(三)各保险公司要做好本公司考生的组织管理工作,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严禁在考场周围设置任何摊点或公司宣传标志,扰乱考场秩序,破坏考场环境。
(四)考试报名表由广播电视大学按照保监会的要求统一印制。考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填写,由于考生个人原因造成的填涂错误,由考生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五)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能够证明考生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包括身份证、军人证、护照、驾驶证等),并经监考人员验核后,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如考生不能提供上述有效证件的原件,则不能进入考场。
巡考及考务工作人员必须携带有关证件方能进入考场。
(六)严禁考生携带任何通讯设备及其他具有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对于携带上述设备的考生,须在考试前主动将有关情况告之监考人员,并将有关设备统一交由监考人员妥善保管,考试后,由监考人员统一发还。对于有携带而未报告或上交保管的考生,一经发现,一律
按照考场舞弊处理。
(七)保险公司、保险协会以及其他任何与本考试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考场。对于擅闯考场并经制止不听者,考场执法人员有权对其作出必要的处理,制止其行为。同时,将通报有关单位;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考试中,严禁考生做与考试无关的动作与交谈。对于警告无效继续行为的考生,一律按照舞弊处理。
(九)对于舞弊的考生,停止其在最近二年内参加同类考试。
(十)各级广播电视大学要加强对监考人员的考风考纪教育,认真负责地完成好监考工作。对于玩忽职守、纵容舞弊的监考人员或考点单位,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199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