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畜牧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畜牧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5月13日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2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草 地
第三章 家畜(禽)繁育
第四章 畜(禽)防疫、检疫
第五章 兽药经营与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畜牧业管理,发展自治县民族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境内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牧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畜牧业发展基金。自治县每年从牲畜屠宰税中提取5%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上缴县财政的罚没款做为畜牧业发展基金。乡(镇)、村每年可以从集体总收入中提取2%连同收取的草地承包、租赁和有偿使用费做为同级畜牧业发展基金。畜牧业发
展基金用于草地建设和畜牧业生产。
第五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鼓励以独资、合资及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开办畜牧企业;建立畜牧业生产基地,引导畜牧养殖户适度规模经营。
第六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推广和普及畜牧兽医科技知识。鼓励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承包或举办各种类型的畜牧养殖场、站、所、校。
第七条 自治县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草 地
第八条 自治县境内的草地(包括草原、宜牧荒山、草坡、草滩、林间、林缘和零星草地及人工草场等,下同),属全民或集体所有。
全民或集体所有的草地,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等有偿使用。
集体所有的草地和集体长期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草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颁发证书。依法改变草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草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草地,乡(镇)、村及个人开办企事业占用草地时,在取得权属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使用草地饲养牛、羊及其它大牲畜的单位和个人,要区别役畜和商品畜,缴纳草地建设费;一切单位和个人收购牛、羊、其它大牲畜、畜产品及草地植物资源应当缴纳资源补偿费。
草地建设费和资源补偿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禁止毁坏草地上的林网、林带、围栏及设施。
第十二条 草地使用者应当根据草地载畜量,确定放牧强度,防止草地退化、沙化、水土流失。
严禁毁草开荒。
第十三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鼓励在农、林、牧区开展草地改良。合理利用农作物秸杆及其它植物资源。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优良牧草种籽繁育基地,推广优良草种。生产或经营牧草种籽应当报经自治县草原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草地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并采取通过合资、承包、股份制等形式联合开发建设草地。对未按合同规定完成草地建设任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 家畜(禽)繁育
第十五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品种普查、鉴定、保护、繁育、利用和引进优良畜种。
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种畜禽,应当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畜群配种改良站(点)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并建立育种档案。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销售的种畜禽,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附有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
第十八条 从事畜禽配种改良的人员,应当取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进行畜禽配种(包括人工授精)、孵化的,必须使用从种畜(禽)场引进并附有《种畜禽合格证》、或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认可的种畜禽。
第四章 畜(禽)防疫、检疫
第二十条 在自治县境内从事畜禽生产、屠宰、加工和经营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领取《兽医卫生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饲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疫计划,进行畜禽的预防接种、驱虫及其它防疫工作。对危害严重的畜禽传染病实行指令性疫(菌)苗接种。
控制和消灭畜禽及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现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要及时上报,并立即采取封锁、隔离、消毒等防治措施。需扑杀、销毁病畜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货)主不得拒绝。处理病死畜禽及畜(禽)产品的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产地收购畜禽及其产品必须经当地兽医检疫部门进行产地或出境检疫、检验消毒并出具证明。
屠宰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的兽医检疫部门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合格后要出具产品检疫检验证明。胴体未加盖验讫印章的,不得经营销售和承运。
第二十三条 进入交易市场的畜禽及其产品,其畜(货)主须持有检疫证明,或预防注射证明,并接受兽医防疫人员的查证验物。
自治县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制度。
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买卖病死畜禽和不明原因病畜急宰及腐烂变质的畜禽产品及其各种肉类产品。
第二十四条 进出县境的畜禽及其产品须持有县以上动物检疫站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消毒证明。对未经检验的,要采取活畜隔离、封存留验及补检、消毒等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和拒绝。
第二十五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过往运输畜禽、畜禽产品的车辆或赶运的畜禽进行查证验物。如发现无检疫消毒证明、证明过期、证物不符或有可疑传染病的,要到指定地点进行重检、补检或抽检。
第五章 兽药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有经营能力和条件的单位统一经营批发兽药(含饲料添加剂)。
兽药的经营和使用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严禁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兽药。
第二十七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兽药监督员。兽药监督员必须由兽药、兽医技术人员担任,并取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兽药监督员证》。
兽药监督员应当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兽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抽样和索取必需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兽药监督员对兽药生产和科研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开办个体兽医院(站)。申请从事个体兽医院(站)的人员应具有中等兽医专业毕业或相当于中等兽医专业毕业的学历,经自治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后领取《个体兽医行医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证办理登
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改变、转让草地原权属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草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草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在草地权属未解决之前,应当保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地和草地上的设施。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超载放牧、或毁草开荒,致使草地植被及基础设施遭受破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在限期内恢复植被,依法赔偿损失,并每亩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生产经营范围,无《种畜禽合格证》推广、销售种畜(禽),无《专业资格证书》进行改良配种,又拒绝、阻碍、逃避检查,限期内未能改正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外,并收回《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无《兽医卫生合格证》生产、加工、经营畜禽产品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有证不符合兽医卫生标准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要收回《兽医卫生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接受防疫注射的,除限期补注外,并加倍收取防疫注射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无检疫证明或证明过期,证物不符的畜禽、畜禽产品,要封存留验(活畜隔离)。经兽医防疫人员进行补检、补注、重检。并加倍收取补验、补注、重检费。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病死畜禽和腐烂变质的畜禽产品及其各种肉类产品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经营的畜禽、肉类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没收产品价值的1-2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单位和个人,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该兽药,没收其药物和违法收入。同时,相应收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0
元至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中毒事故或者对畜禽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致害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的一方可以请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兽医无证行医,除没收所经营的药品、治疗器材外,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显著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
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21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年10月23日)
深质技监〔2002〕158号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的管理,促进电
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深圳经济
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我局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
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深质技监〔1999〕8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的管理,
促进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深
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是指维修保养企业受电梯、
自动扶梯业主的委托,对电梯实施维修和保养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是指取得《深圳市电梯及自动
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
企业。
第三条 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
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四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
电梯及自动扶梯质量与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资格申请与认证
第五条 凡从事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主管部门申
请《安全资格证》。
第六条 申请《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注册安全主任;
(二)有与其业务量及资格种类相适应的注册安全检测员;
(三)有与其业务量及资格种类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
(四)有与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及自动扶梯相关的原理图、接线图、零部件
结构图和其他的技术资料;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七条 申请《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营业执照;
(四)审查条件中对应的各项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每年四月份对《安全资格证》申请资料进行集中受理审
查。
审查由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按《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
审查表》(见附件)所列标准进行评分。
专家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5人或以上的单数,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单每
年公布一次。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如下:
(一)具备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二)有5年以上的电梯行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相关经验;
(三)愿意参加审查工作;
(四)与当次审查的申请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九条 审查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时经市主
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安全资格证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二年。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发给审查意见通知
书。
第十条 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电
梯维修保养营业范围的登记注册,经审查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电梯维修保养
业务。
第三章 安全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资格证》中认可的梯种与范围分为五类:一类为梯速小于
等于1m/s的各种品牌的电梯;二类为梯速小于等于1.75m/s各种品牌的电梯和自
动扶梯;三类为限定品牌的梯速小于等于2.5m/s电梯;四类为限定品牌的梯速
小于等于4m/s电梯;五类为不限梯速,限定具体品牌的电梯。三、四类资格覆
盖二类资格。
第十二条
《安全资格证》是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单位从事维修保养业务的安全资格
证明,在承接电梯维修保养业务时应向电梯业主出示《安全资格证》。
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必须按《安全资格证》中审查的梯种与范围
开展维修保养工作,不得擅自超越范围承接维修保养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或伪造《安全资格证》。
第十三条
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
,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一)变更认可的梯种与范围,应当在年审时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审查后,换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
(二)歇业或者其它原因终止在深圳业务,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
记,并交回《安全资格证》;
(三)单位改变名称或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变更,应向市主管部门办理《
安全资格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 安全资格年审
第十四条 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时,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应按当年的年审通知提供资料、填
报年审表。
第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中
所列的标准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者,换发《安全资格证》。对年审不合格者
,根据《条例》规定分别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安全认可证等处罚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31日发布的《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
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深质技监〔1999〕8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
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细则 审 查 要 求 评 分 标 准 审核情况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人员、办公场所
1.企业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法定名称
·注册所在地
·有效期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1.企业具有独立的电梯维修保养营业执照,法定名称与申请单位
相一致;
2.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为深圳市区域范围内;
3.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日期和复审日期,审查时应在有效期内;
4.经营范围应有电梯维修保养业务项目;
5.注册资本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不小于80万元人民币;对申请梯速小于
等于1.75m/s或单一电梯保养品牌的单位不小于100万元人民币;对申请梯速小
于等于2.5m/s的单位不小于200万元人民币;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s不小于50
0万元人民币。
以上某一项不符合要求,均终止审查。
2.组织机构完善,有与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
和技术工人 ·组织机构设置
·工程技术人员
·维修保养人员
·检验人员
·安全主任
·用工合同、保险1.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能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各部门负
责人经正式任命;
2.配备的工程技术人员中,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的单位,机电专业工程
师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75m/s的单位或单一电梯品牌的单位,机
械工程不少于1名,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2.5m/s的单
位,机械工程师不少于1名,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
/s的单位,机械工程师不少于2名,电气工程师不少于3名。上述工程师须经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行的电梯基础知识考核合格;
3.配备维修保养人员,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的单位或单一电梯品牌的单位
,维保人员不少于10名,电工、焊工各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75m
/s的单位维保人员不少于15名,电工不少于4名、焊工不少于2名;对申请梯
速小于等于2.5m/s的单位维保人员不少于30名,电工不少于8名、焊工不少于
4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s的单位维保人员不少于60名,电工不少于15名
、焊工不少于8名。上述维保人员须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操作证,电工、焊工证件在有效期内;
4.配备注册安全检测员,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小于等于1.75m/s及单一
电梯品牌的单位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2.5m/s的单位不少于3名,
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s的单位不少于5名。检验人员须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发的电梯注册安全检测员证,证件在有效期内;
5.配备专职安全主任不少于1名,证件在有效期内;
6.以上人员均应签有劳动合同,办齐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且有不少于80%
的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在三个月以上(少于80%的那部分人员不计入以上人员)。
标准分:
a.梯速≤1m/s的资格为100分;
b.梯速≤1.75m/s或单一电梯品牌的资格为150分;
c.梯速≤2.5m/s的资格为200分;
d.梯速≤4m/s的资格为250分。
扣分标准:第1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缺一名工程师、安全主任或注册安全检
测员扣35分;缺一名维保人员扣25分。得分低于80%的终止审查。
3.办公场所满足开展业务要求 ·企业实际办公地点
·办公场所面积
·资料室、仪器室
·仓库 1.企业实际办公地点应与营业执照“住所”相一致;
2.办公面积和仓库面积: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办公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仓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75m/s或单一电梯品牌办公
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2.5m/s
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
/s办公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企业设置了独立的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
4.维修车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标准分:20分
扣分标准:第1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第2项、第4项每少1平方米扣1分;第3
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二、电梯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国家有关电梯安装维修保养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齐全
·法律、法规与规章收集情况
·国家标准收集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管理情况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收集齐全,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查
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深圳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锅炉压
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广东省特种机电设备作业人员培
训考核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深圳
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等;
2.国家现行电梯标准收集齐全,包括GB7588、GB10060、GB16899、GB/T7024
、GB/T7025、GB/T10058、GB/T10059、JG/T5072等;
3.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管理规范,统一。 标准分:20分
扣分标准:每缺少一个标准或法规扣5分;第3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三、技术资料、工艺文件 1.电气原理图、接线图、型式试验报告齐全;零部
件手册完善 ·有关电气原理图、接线图
·形式试验报告
·电梯零部件手册
1.电气原理图(包括主回路或动力回路、安全回路、门锁回路、抱闸回路、
检修回路、紧急操作回路)齐全;
2.接线图(包括控制屏、轿顶、井道接线图)齐全;
3.各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报告齐全;
4.电梯零部件手册(包括规格、型号、编号)完整。 标准分:80分
扣分标准:每一项不符合要求各扣20分。得分低于80%的终止审查。
2.各部件、系统安装图及安装工艺齐全;维修保养及大修工艺完整;有完整
调试手册 ·各部件、系统安装图及安装工艺
·维修保养及大修工艺
·电梯调试手册
1.电梯各部件、系统(包括控制屏、曳引机、悬挂系统、轿厢、对重、厅门
、轿门、安全钳、限速器、选层器、井道信号系统、缓冲器、补偿装置、导靴
)的安装图及安装工艺应齐全,正确;
2.电梯维修保养工艺手册经本企业颁布执行;维修保养工艺的种类与申请的
速度、品牌相匹配;编制的维修保养工艺应内容齐全、要求明确、工艺工序正
确,有各部件或工序的维修保养方法说明,文字清晰、图示清楚;
3.主要机械、电气设备(部件)和整机的调试、检测手册完整。 标准分:60
分
扣分标准:每一项不符合要求各扣60分。得分低于80%的终止审查。
三、技术资料、工艺文件 3.自检验收规范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验收规范
·验收报告书
1.自检验收规范经本企业颁布执行,内容齐全,能充分反映设备的品质及安
全性能,各项要求不低于国家标准要求;
2.自检验收报告书格式统一规范、内容齐全正确。 标准分:40分
扣分标准: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0分。
4.电梯维修保养年度计划完善、维保项目具体 ·年度保养计划
·维修保养表格 1.电梯维修保养年度计划及维修保养项目经颁布执行;
2.维修保养计划、项目内容齐全,项目设定及时间编排合理;
3.记录齐全。 标准分:40分
扣分标准:第1、2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第3项扣20分。
5.维修保养相关资料齐全,并建档 ·资料种类
·建档
·责任人
1.相关资料(保养合同、保养计划、保养记录、检查记录、整改记录、故障
记录)齐全(年审查记录,新申请企业审查有关表格、制度);
2.建档规范,查阅方便;
3.有专人负责管理。 标准分:50分
扣分标准:第1项不符合要求扣30分;第2、3项各扣10分。
四、仪器、工具、设备配置 1.维修保养仪器、工具、设备配备齐全,能满足
实际工作需要 ·种类
·数量、性能、精度
·档案
1.检测、检验仪器、工具、设备配备齐全,有测量电流、电压、电阻、功率
、温度、转速、速度、噪声、长度、距离、力量等所需的仪器;
2.性能、精度能满足实际使用要求;用于检测、检验的仪器、工具、设备每
位检测员应有一套;
3.仪器、工具、设备建档规范。 标准分:40分
扣分标准:第1项不符合要求扣20分;第2、3项各扣10分。
2.仪器、工具、设备经计量检验和校准,在计量有效期内使用 ·计量检验和
校准记录
·领用记录 1.有完整的定期计量记录;
2.合格(准用)、停用等标签使用正确,日常管理规范,有借用记录,领用
手续齐全。 标准分:20分
扣分标准: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四、仪器、工具、设备配置 3.通讯、交通工具满足维修保养业务的需要 ·
通讯工具清单
·交通工具清单 公司应配有作业对讲机,每个保养作业小组应配有通讯工具
;
各保养点的设置、交通工具的配置应满足1个小时内到达保养电梯的现场。
标准分:40分
扣分标准: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20分。
五、质量安全生产管理 1.建立维修保养质量安全管理网络; ·管理机构
·人员(岗位)
·职责 1.建立健全电梯维修保养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
2.确定了人员;
3.明确了职责。 标准分:3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2.电梯技术安全培训正常进行 ·培训制度
·培训记录 1.应有对新员工、新技术、新岗位,公司内、公司外的培训制度
;
2.有正常(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活动,记录齐全、完整;对于单一品牌厂
家提供支持的单位,员工应有厂家的培训记录。
标准分:2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3.备品备件采购、领用有严格制度 ·制度
·记录 1.制度完善;
2.采购、领用规范,记录齐全。 标准分:2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4.电梯安全运行、作业安全检查严格执行 ·制度
·记录 1.制度完善;
2.有检查、有整改、有记录。 标准分:4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20分。
5.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得到贯彻实施 ·安全操作规程
·培训记录 1.制定维修工、电工、焊工、钳工、起重工等安全操作规程;
2.作业人员经培训,严格掌握。 标准分:4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20分。
五、质量安全生产管理 6.事故隐患报告、处理制度得到实施 ·制度
·记录 1.制度符合各项规定,要求24小时值班;
2.记录齐全。 标准分:2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7.劳保用品正常发放使用 ·使用规定
·记录 1.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有明确规定;
2.有发放使用记录。 标准分:2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8.遵规守法,确保电梯维修保养质量和生产安全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
况
·安全生产情况
·维保质量情况
1.在审查前两年内未发生违反《质量法》第三十五、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
条的行为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未发现申报情况有明显弄虚作假行为;
3.本年审周期内未发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不存在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情况;
>p ALIGN="JUSTIFY">未发生两次以上用户质量、安全投诉(情况属实,且责
任在被投诉方的)事件;
4.维修保养的电梯年审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标准分:100分。
扣分标准:第1、2项不符合要求扣50分;第3、4、5项(只适用于年审)各扣
30分。
六、大于1.75m/s资格的品牌规定
有电梯厂家全面技术支持文件或有合理的关于技术能力胜任、配件渠道畅通
的书面说明 ·厂家书面支持文件
·技术能力
·配件渠道
三、四、五类资格须有所申请品牌的电梯厂家全面技术支持文件或有合理的
关于技术能力胜任、配件渠道畅通的书面说明。
标准分:50分。
扣分标准:有厂家全面技术支持文件得50分;无厂家全面技术支持文件但有
合理书面说明得30分;均无者不得分。
说明:标准总分如下:一类的资格为800分;二类的资格为850分;三类的
资格为950分;四类的资格为1000分;五类的资格为900分。
审查合格的条件为:1.单项得分不低于该项目标准分的50%且符合评分标准
的要求;2.总得分高于标准总分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