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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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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5〕 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徐州市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促进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调动广大信息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的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部省属驻徐各单位。
二、系统分类
为了客观、公平地做好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各单位工作职责范围,自2006年起,将分系统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
(一)县(市)区系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
(二)综合管理部门系统:市公安局、安全局、民政局、交通局、司法局、农业局、水利局、林牧渔业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国资委、信息中心、统计局、城调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财政局、经贸委、建设局、环保局、教育局、卫生局,淮海经济区联络处,人民银行徐州分行,徐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三)工作部门系统:凡未列入(一)(二)类系统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部省属驻徐各有关单位。
三、报送信息目标任务
(一)县(市)区系统,各单位每日(工作日)报送信息1次;
(二)综合管理部门系统,各单位每周报送信息2次;
(三)工作部门系统,各单位每周报送信息1次。
四、报送信息方式及要求
(一)凡已配备政府网络系统的单位,原则上从内网报送。
(二)凡未配备政府网络系统的单位,原则上从互联网报送。
(三)凡直接报送文字材料时,应一并报送电子文档。
(四)重要紧急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传真报送。
(五)凡报送信息一律实行一事一报。
(六)除重要紧急信息外,每条动态信息文字内容原则上应在300字以上;调研信息在2000字以上。
五、计分标准
(一)报送信息以月为单位进行考评计分,凡按期完成报送信息任务的计60分;凡未按期完成报送任务的,一律不得分。
(二)报送信息加分办法
1.《徐州政务信息》每采用1条加10分;《市情参考》每采用1条加15分;《专报信息》每采用1条加20分;《专题信息》每采用1条加50分;调研信息每采用1条加100分。
2.经市政府办公室选编后上报省政府办的,每条加10分;被省政府办采用的,每条加30分;被国办采用的,每条加50分。
3.被市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加20分;被省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加50分;被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加100分;多位领导同志在同一信息上批示的,将酌情进行再加分。
4.同一条上报信息被多次加分的,可重复计算。
5.对重要信息迟报或漏报的,将视情况进行扣分。
6.上报信息失实,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加倍扣分。
六、奖惩办法
(一)市政府办公室将按照计分标准进行统计,其结果每季度通报一次,并直接送达各有
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每年年终将根据每月得分结果累计排定各单位名次,并据此排名进行表彰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凡在各系统中排名后3位的单位,除予以通报批评外,信息工作责任处室和信息责任人评先一律实行一票否决。
(四)评比表彰每年进行一次。
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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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尚玉胜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含两个方面:
  (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用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重要手段。当事人是诉讼主体,是诉讼权利义务的直接享有者和承担者,只有平等地、有效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才能达到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的目的,从而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民事诉讼法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作为其首要任务来规定,反映了国家对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视,这更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规定,对于克服审判实践中当事人难以行使自己的法定诉讼权利,以及个别审判人员以职权随意剥夺和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尤其是当事人的抗辩权的行使等现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这一任务可分为三项:
  1.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案件,即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所谓正确,就是指人民法院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谁是谁非,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所谓合法,就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以实体法、程序法的规定为准则,正确适用法律。所谓及时,就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等期间,尽快审理案件,避免对案件久拖不决。正确、合法、及时这三者是统一的,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
  2.保证人民法院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民事案件的中心问题,就是当事人在权利义务上发生争议,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正确、合法、及时审理案件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实体法加以确认:一是依法重新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二是依法判令一方履行义务;三是根据诉讼的情况变更或消灭原来的法律关系。经过人民法院的确认,并通过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使当事人之间处于争议状态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到明确,并依法保证其实现。只有这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民事诉讼法不仅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而且要求通过民事审判活动,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受到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北安市人民法院 尚玉胜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8月2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第三条原“出租”二字删去,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第八条增加第二款:“凡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变更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加强管理。对开采过的土地,开采单位或个人应负责恢复利用。”
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经批准征用的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提出附加条件,不得妨碍和阻挠征地工作的进行。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征地方案确定后到批准征用土地期间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
施,不予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征地之机,私自索要财物。征地单位不得付给超过规定标准的财物。”
五、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占地平面图、协议书、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
限办理。”
六、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业户及个人合伙需要生产经营场地的,必须持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文件及用地申请书,同被用地单位签订的协议书,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的审批权限办理。”
七、第四十一条中“出租”二字删去,修改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对双方单位或当事人处以2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50元至3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增加第二款:“凡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变更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双方应在达成协议后60天内按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八、第四十五条增加第二款:“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责令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并处以每亩300元至600元的罚款。”
九、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
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9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