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虹桥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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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虹桥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虹桥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1月6日 证监发字[1998]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
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
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
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31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31人)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赵东宛
副主任委员
杨海波 李绪鄂 聂大江 郝诒纯(女)
委员
叶正大 朱 预 刘国光 齐民友 许嘉璐
严义埙 沈辛荪 宋木文 张序三 张明远
陈祖德 陈舜礼 英若诚(满族) 林兰英(女)
孟伟哉 顾诵芬 徐采栋 徐 静(女) 高 潮
常沙娜(女,满族) 常崇煊 董建华 傅铁山
谢铁骊 楚 庄 滕 藤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和培训资助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文件
哈残工委发[2002]5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和培训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为了加大我市残疾人教育与培训工作力度,鼓励更多的残疾人接受高层次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参与社会生活能力,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和《哈尔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市政府[1999]25号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哈尔滨市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和培训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和资格审查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二○○二年五月九日
哈尔滨市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
接受中高等教育和培训资助办法(试行)
为了提高残疾人的整体素质,鼓励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和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增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竞争能力,使其进一步适应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人才基本素质的要求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的需要。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和《哈尔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市政府[1999]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市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和培训资助办法(试行)。
一、 资助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残疾人与学生需同一户口),接受中高等国民教育及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成绩合格者。
二、资助标准和方式
(一) 按年度资助
1、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接受普通高等本科教育的残疾人,每年资助1000元;特困残疾人子女每年资助500元。
接受普通高等专科教育的残疾人,每年资助800元;特困残疾人子女每年资助400元。
2、普通中等教育
接受普通中等教育(指中专、中等师范学校等)的残疾人,每年资助600元;特困残疾人子女每年资助300元。
(二) 一次性资助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成人高等教育
接受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本科教育,获得毕业证书的残疾人,一次性资助1500元;特困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资助500元。
接受高等教育专科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专科教育,获得毕业证书的残疾人,一次性资助1200元,特困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资助400元。
2、成人中等教育
接受成人中等教育,获得毕业证书的残疾人,一次性资助800元;特困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资助300元。
3、职业培训
对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并获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一次性资助200元;特困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资助100元。
三、 资助资金来源
1、对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的资助费由市和区、县(市)残联各承担50%,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2、对参加各类职业培训的残疾人和特困残疾人子女的资助费全部由区、县(市)残联承担,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四、 资助费申领办法
(一) 资助残疾人本人
1、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残疾人,由本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毕业证书(一次性资助)、录取通知书或本学年学习成绩报告单(按年度资助)及复印件,经区、县(市)残联及哈市残联审核同意后,填写《区、县(市)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资助审批表》(一式三份)、《哈尔滨市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资助审批表》(一式二份),分别到所在区、县(市)残联和哈市残联领取资助费。
2、参加各类职业培训的残疾人,凭学习后获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残疾人证可直接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残联申请领取资助费。
(二) 资助特困残疾人子女
1、接受中高等教育的特困残疾人子女,由其家庭同一户口的残疾亲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乡(镇)政府出具的特困证明、残疾人身份证、户口、残疾人证、子女身份证、毕业证书(一次性资助)、录取通知书或学年学习成绩报告单(按年度资助)及复印件,经区、县(市)残联及哈市残联审核同意后,填写《区、县(市)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资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哈尔滨市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资助审批表》(一式二份),分别到所在区、县(市)残联和哈市残联领取资助费。
2、参加各类职业培训的特困残疾人子女,凭学习后获得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乡(镇)政府出具的特困证明、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残疾人证、子女身份证可直接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残联申请领取资助费。
五、 本办法中规定的所有资助费,均不可越年度发放。
本办法于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