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22:34  浏览:9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2005]7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完善计量体系,进一步加强计量收费管理,确保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已同意调整计量收费项目。现将调整后的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规定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述“使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述“使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述“使用”的请示》(浙工商标〔1995〕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销售发票、合同等商业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商业性文件中使用商标,应当视为商
标的“使用”。在业务活动中的口头使用,是否被视为“使用”,应当结合其他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浙工商标〔1995〕1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我局在打假治劣中,发现个别商业企业经销商品(该类商品系裸装商品,原无商标标识)时,擅自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向需方和消费者宣称是其销售商品的品牌,并在销售发票上标注,而未发现使用在商品的包装装潢上。对此,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指的“未
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犯专用权的行为,有不同认识。主要是如何理解该项规定中的“使用”问题。
我们认为:所谓“使用”,既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也包括用于发票、合同等商品交易文书上,以及在业务活动中的口头使用等。因此,前述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速批复。



1995年6月1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地区联络网正、副组长单位:   

  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区联络网的作用,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受资助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作联系,便于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更好地发挥委外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者的作用,提高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以下简称联络网)是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受资助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之间的一种联络组织,在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中发挥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负责对联络网工作的指导和联系。

  第三条 联络网的任务

宣传自然科学基金制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的方针、政策。
配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与资助项目的管理,及时、准确地传达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部署。
反映上述单位和科研人员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上述单位的科研人员正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做好资助项目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组织所在地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理论研讨及业务培训。
协助自然科学基金委开展调研,承担自然科学基金委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联络网本着自愿原则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原则上每省(直辖市、自治区)一个。凡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人和申请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均是所在地区联络网的当然成员,应指派一名负责管理自然科学基金工作的人员,参加联络网的活动。联络网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条 联络网设组长单位一个,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组长单位。组长单位应选派组织能力强、热心社会工作、具有一定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经验的人员任联络网组长,具体负责联络网的工作。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由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原则上4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正、副组长单位及人员的选定和更换须报计划局备案。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为联络网提供部分活动经费。经费额度根据各联络网的成员数、管理工作质量、上年度经费使用等情况,核拨至联络网组长单位掌握使用,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各联络网的经费决算应于次年1月15日前,连同联络网活动情况简表一并报送计划局。经费使用不当或不按时报送经费决算表的,将缓拨或减拨下一年度的活动经费。

  第七条 联络网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联络网开展活动所需的直接费用。如资料印刷、邮电通讯、会议补贴费等(详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年度财务决算表》)。

  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每年召开联络网组长参加的管理工作会议,宣传、布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工作。

  第九条 若干省(直辖市、自治区)区联络网联合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以加强各联络网工作的联系、交流、研讨和培训活动为主。会议应有明确的目的和充分的准备,一般以两年一次为宜。会议经费以自筹为主,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补贴,凡需补贴的应在召开会议当年1月15日前向计划局提交申请报告。会议通知须在开会前两个月提交计划局。

  第十条 联络网要争取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科学基金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指导,重要活动事先报告,请其派人参加。联络网应积极配合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科学基金的有关活动,为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科学基金的发展与完善做贡献。

  第十一条 联络网行文由组长单位代章,联络网不挂牌、不刻章。联络网组长所在单位应支持联络网的工作,联络网的工作量应计入承担者的工作量。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8年5月5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责成计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