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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8:59  浏览:8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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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国资字〔2003〕187号

  原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国资综〔1997〕5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原评比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评比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

  
附件: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企业日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工作,规范企业产权登记行为,提高企业产权登记质量,完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比范围。全省各市、县(市、区)财政(国资)部门,省级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省财政厅驻宁波省属企业管理处,及以上单位从事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比要求。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和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工作。做到认真布置,广泛宣传,精心组织,有效实施,保质保量。确保登记企业户数齐全,申办登记程序符合规定,对企业报送的资料、填报数据审查严格,核定的登记结果准确合法,并建立规范、科学的企业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 评比内容和计分办法
  (一)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30分)
  1.单位领导重视,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责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从事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有相应的工作设施(6分)。
  2.组织对企业进行产权登记的业务培训,并加强日常工作联系和指导(6分)。
  3.通过公开刊登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企业产权登记工作(4分)。
  4.建立规范、科学的企业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完整齐全(8分)。
  5.做好与工商管理、银行、企业主管部门的配合,并经常保持工作联系(6分)。
  (二)企业产权登记汇总表、年度检查总结分析报告和数据汇总软盘(40分)
  1.登记企业户数齐全,不重不漏(5分)。应登企业每少登一户扣0.5分;因特殊原因而暂缓登记的企业应专项说明。
  2.企业产权登记(包括占有、变动、注销和年检)汇总表、年度检查总结分析报告和数据汇总软盘按规定及时报送(3分)。以规定报送时间为限,每迟报一天扣1分。采用邮寄方式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采用办公自动化传送的以实际收到日期为准。
  3.企业产权登记表和软盘内的各项指标数据填报、录入全面完整(15分)。以随机抽样的原则,对基层企业产权登记表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完整性审查,无故每少填(或少录)三个指标扣1分;同时基层表上的数字与软盘上的数字相核对,每录错二个指标扣1分。
  4.企业产权登记填报、录入数据真实准确(15分)。以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产权登记表本身要求平衡对应的勾稽关系进行审查,审核企业产权登记表、汇总表和数据软盘填报、录入的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审查所报数据是否符合逻辑要求。每错一个勾稽关系扣2分,随意估算或编造数据每一个扣1分。对特殊情况而导致计算机审核不通过的,不得随意乱改数据,应作专项说明,否则视同数据有误扣分。
  5.上报资料标识清楚,装订整齐(2分)。企业产权登记表封面填列符合要求,签章正确完整,装订整洁规范;数据软盘的内容、时间、单位和顺序号等标识清楚完整。
  以上各单项扣分以单项最高分值为限,因连带错误引起的错误,按错项高分扣减。
  (三)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内容(30分)
  1.报送单位所管辖企业产权登记情况:包括年度内办理占有、变动、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户数、因各种原因应登未登企业户数;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是否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对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企业的处罚及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情况等(6分)。
  2.本次年度检查企业的户数、资产、负债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数额以及在不同组织形式、行业、地域、级次、资产规模、出资人之间的分布状况和与上年对比增减变动状况等(6分)。
  3.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变动及改组、改制情况:包括企业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情况、中外合资、企业合并、分立及内部重组、无偿划转(含移交或接受)、有偿转让、破产、关闭和撤销等情况(6分)。
  4.新设立企业情况:包括新设立企业户数、资产、负债及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投入的数额及在不同组织形式、行业、资产规模之间的分布情况(6分)。
  5.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包括对国有产权变动的数量及规模的变化趋势及对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国有产权变动中是否存在不规范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列举典型事例;针对建立健全企业出资人制度、规范和引导国有产权变动、推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强国有资本与财务监管等方面提出建议(6分)。
  分析报告原则上以单位正式文件上报。
  第五条 奖项设置及评比办法
  1.先进单位评比,分省级组、市级组和县(市、区)级组分别进行,每组设奖若干名。
  市级组先进单位由省财政厅按照评比计分办法评定。
  县(市、区)级组先进单位由各市财政局按照评比计分办法,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并按照各市所辖县(市、区)总数30%的比例推荐省财政厅审定。
  省级组由省财政厅按照评比计分办法进行考核,并按照评比单位总数30%的比例确定。
  2.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单项(企业产权登记数据处理或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先进评比,分省级组、市级组和县(市、区)级组分别进行,每组设奖若干名。
  市级组单项先进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市财政局上报的企业产权登记填报质量、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和数据汇总分析,对单项工作成绩突出的,评选为单项先进单位。
  县(市、区)级组单项先进由各市财政局根据县(市、区)上报的企业产权登记填报质量、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和数据汇总分析,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并按照各市所辖县(市、区)总数30%的比例推荐省财政厅审定。
  省级组单项先进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企业主管部门(集团)上报的企业产权登记填报质量、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和数据汇总分析,按照评比单位总数30%的比例确定。
  已被评为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先进单位,不参加单项先进的评比。
3.先进个人评比,由市财政局按照各市(含市本级)所辖县(市、区)总数30%的比例推荐,报省财政厅审定;省级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省财政厅驻宁波省属企业管理处由省财政厅按30%的比例从优确定。
  第六条 评比结束后,省财政厅将对先进单位、单项先进及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起施行,原《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浙国资综〔1997〕5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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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5]4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

  2004年建设部全面启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要求和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目前已完成省级主管部门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安装运行43处,多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正在积极筹建中,有13处世界遗产地已率先完成了首期遥感监测核查。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加快推进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完善信息系统平台,积极有效地推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监测核查工作,扩大监管工作覆盖面,为在“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信息化建设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奠定良好基础。

  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监管、分步实施”的原则,为突出重点,更好的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2005年实施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达到50个以上(名单见附件1)。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市),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统一纳入今年建设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计划,率先建成“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先进省(自治区、市)”。

  二、主要工作

  (一)纳入2005年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在2005年8月31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1、落实监管工作专职人员,并上报专职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专职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并上报。要抓紧配置计算机等有关设备,并保障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2、积极配合建设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项目组,做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核心景区范围和地形图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3、积极做好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遥感数据征订工作。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在做好自身监管系统建设的同时,要重点做好本地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组织领导工作:

  1、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范围的核定工作(见附件3);

  2、督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基础资料(见附件4),落实人员、资金、设备、场所等;

  3、按照建设部遥感监测督查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做好遥感监测核查和整改工作。

  (三)建设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项目组,今年内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会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开展遥感数据统一征订、数据加工、系统安装调试及现场技术服务等系统实施工作;

  2、按照建设部要求,对纳入今年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和专职人员开展培训工作;

  3、完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网络信息传输能力,拓展信息系统综合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工作要求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是风景名胜区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升风景名胜区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对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严格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对国家、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抓紧、抓好,取得实效。

  (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好本地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继续落实“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做到专人、专职、专机,确保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如期完成。

  (二)搞好风景名胜区监管制度建设。一是制定出台有关加强风景名胜区监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逐步规范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监测核查工作程序;二是加快有关标准规范的研究和起草工作,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三是强化风景名胜区监管工作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充分调动风景名胜区做好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积极性,维护监管工作的严肃性。

  (三)落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根据建设部《关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建城[2003]220号)的有关精神,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或自筹配套建设资金,加快完成系统建设。2004年已完成系统建设,但地方自筹配套建设资金还没有完全落实的单位,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尽快落实配套资金。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1、纳入2005年建设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计划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

     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专职人员登记表

     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上报材料要求

     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收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

纳入2005年建设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计划的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 省(市、自治区) 风景名胜区名称
河北(2处) 秦皇岛北戴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野三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山西(2处) 五台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黄河壶口瀑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辽宁(2处) 鞍山千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大连海滨-旅顺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吉林(2处) 松花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八大部”—净月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黑龙江(2处) 镜泊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五大连池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江苏(3处) 太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云台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蜀冈—瘦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浙江(16处) 杭州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富春江——新安江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雁荡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普陀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天台山风景名胜区
嵊泗列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楠溪江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莫干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雪窦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双龙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仙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江郎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仙居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浣江—五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方岩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百丈漈—飞云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安徽(1处) 九华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福建(1处) 鼓浪屿 -- 万石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江西(1处) 井冈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河南(1处) 云台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湖北(1处) 武汉东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湖南(2处) 衡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岳麓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广东(3处) 肇庆星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丹霞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罗浮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广西(1处) 桂林漓江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海南(1处) 三亚热带海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四川(1处) 蜀南竹海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贵州(1处) 黄果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云南(2处) 路南石林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陕西(1处) 黄帝陵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甘肃(1处) 麦积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青海(1处) 青海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新疆(1处) 天山天池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宁夏(1处) 西夏王陵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附件4: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
基础数据收集规定

  根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和遥感监测技术要求,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需要配合提供必要的监测基础数据,现将各类数据的说明和收集要求规定如下:

  一、卫星遥感数据

  卫星遥感数据是用于遥感监测的主要数据,建设部用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的卫星数据全部采用高分辨率,规定选用数据的采集时间为2002年以后,两期数据的时相间隔为1年以上。各风景名胜区卫星遥感数据由建设部统一组织采购、加工和分发。

  建设部采用的卫星数据指标如下: 序号 遥感种类 星 种 产品类型 分辨率 时相要求 数据采集时间
1 卫星遥

感影像
SPOT-5 全色 2.5 两期数据间

隔1年以上
2002年后
多光谱 10m
IKONOS 全色 1m
多光谱 4m
QuickBird 全色 0.7m
多光谱 2.5m


  二、地形图数据

  各风景名胜区地形图数据主要用来对遥感数据、规划数据等进行几何纠正和配准。各风景名胜区提交的地形图数据以最新制图的1:10000数据为宜,如果没有最新的1:10000地形图,可以相近比例尺的地形图替代。若不具备地形图资料,要向相关测绘部门自行采购。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比例尺 格式要求 备 注
1 小型:
1:5000—1:10000 1.标准要求:
电子格式(GIS或是AutoCAD格式);
扫描的栅格图,要提供对应的坐标文件或在图上注明坐标。

2.最低要求:
纸图,图上必须注明坐标。
采用国家 54、80坐标系的,要注明中央经线或带号。
2 中型:
1:10000—1:25000
3 大型、特大:
1:10000—1:50000


  三、规划数据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数据是遥感监测的主要依据,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提交最新审批的规划印刷、电子文件。风景名胜区规划资料主要包括规划图数据和规划文本数据,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规划种类 格式要求 备 注
1 总体规划 1.标准要求:
规划图:电子格式(AutoCAD、GIS格式)或扫描的栅格图,坐标系和地形图一致;
规划文本:电子格式。

2.最低要求:
规划图:纸图;
规划文本:印刷。
核心景区划定后,要纳入总体规划保护专项规划中。
2 详细规划






关于印发《郴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郴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源头企业自律、责任倒查保障”的机制综合治理。

第三条 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源头监管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行业监管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责任部门源头治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将其纳入全市综合绩效评估考核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煤、石墨、有色金属等矿产品,化工、建材等生产加工的企业和物流站场以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机构,配足源头治超人员,保障源头治超经费。应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煤炭、石墨、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应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治超监管等部门应严格履行《郴州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10〕5号)规定的治超职责。在源头治超工作中,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货运源头的管理。

(一)经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装载行为,督促企业建立货物起运制度和货物起运流程,制止超限超载和为无牌、无证车辆装载、配载货物。协调配合工商等部门查处企业道路货物运输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应设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摸清底数,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货运企业信誉等级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跟踪处罚和分类监管。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单位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的监督管理,对年吞吐量30万吨以上的企业实行进驻监管,对其余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不定期经常性巡查监管。积极开发、推广、应用视频远程监控系统和电子计重仪等先进技术,提高源头治超的科技含量与工作效率。

(三)煤炭、国土资源和安监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煤炭和非煤矿山源头装载的管理。对煤矿和非煤矿山的监管要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和整顿,把治超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同时布置、同时安排、同时监督。要实行重点监管和一般巡查相结合制度,提高检查频次。对违反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政策法规,为车辆超标准装载的煤炭和非煤矿山企业及其负责人,按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依法严厉处罚。

(四)各县市区煤炭、矿产品税费征收部门要把严格控制车辆超限超载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列入工作内容,制定措施,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开票放行,并立即将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报告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治超办,做好台帐登记,协助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五)工商部门要整顿和规范煤炭及其他矿产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和规范储(售)煤场及其他矿产品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市场主体,一律不得核发“煤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加强货运市场的整治,坚决依法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建立货物装配载、经营信誉档案,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严厉打击源头超限超载行为。

(六)安监部门要以打击超载、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资质查验、审核、充装登记、资质档案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严格禁止危险化学品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强对造成运输安全隐患的源头单位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打击查处力度;选择危险化学品卸载点,配合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将非法超限超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送到指定的卸载点,消除违法状态,不消除违法状态不得放行,并依法对超装车主和企业进行处罚。

(七)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暴力抗法和黑恶势力打击力度,加强民爆物品(火工产品)管理,对超限超载严重的源头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实行限购、停购措施。同时,协助各部门有效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

(八)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供电的管理,对超限超载严重的源头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本单位内部建立治超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源头治超工作,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包括装载、开票、计重、门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内部处罚制度并报所在地县市区治超办、交通运管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门卫等相关人员进行治超法律、法规、规章、政府相关文件等知识的岗前培训,经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有地磅房的,应在醒目位置设立“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警示牌;

(三)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对装载合格的车辆开具合法有效的装载证明,并按各县市区治超办统一的表格填写规范、真实、完整的记录。每月25日向所在地县市区治超办、交通运管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四)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四)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

第九条 营运车辆进入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货物的,营运驾驶员应主动向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管理人员出示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装载货物后出场时,应主动出示货物装载凭证,接受货物装载登记。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第十条 具有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资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中应当有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内容的培训课目,对营运驾驶员进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的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 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好装载、配载现场秩序;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六)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抄告义务。

第三章 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由许可机关或者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年终考核时,取消该单位及负责人的评优资格,限制授予县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违反《道路运输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运输单位货运车辆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超载违法情形,经处罚不改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因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存在运输安全事故隐患的货运源头单位,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继续非法超限超载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十七条 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对驾驶超限超载车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十八条 违反《道路运输条例》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货运源头治超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货运源头治超职责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场经营的;

(三)发现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不移送的;

(四)不履行报告、抄告义务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各涉路部门对从事营运的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及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相关行政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郴州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行责任倒查,逐级追查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属单位及车辆改装企业的直接责任,同时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不协助治超行政执法机关对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治超行政执法机关抄告和移交的案件不及时查处,不依法查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其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对治超责任制落实好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以及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治超责任制不落实、不认真履行职责、货运源头“双超”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反弹严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