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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3:40:36  浏览:82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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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35件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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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z.gov.cn/vfs//publish/001023007001/119742928856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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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29号
(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正,200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于2006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以及计算机信息的安全,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规,组织培训安全保护人员;
  
(四)对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方案进行安全指导;
  
(五)指导对计算机病毒和其它有害数据的防治工作;
  
(六)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
  
(七)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制造、销售;
  
(八)对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审查及安全管理;
  
(九)对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监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安全机关、国家保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六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职责:
  
(一)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责任制;
  
(三)对管理人员和应用操作人员进行计算机安全教育;
  
(四)落实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和数据文件;
  
(六)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七)建立信息安全事件的等级响应、处置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保护职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建设和应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配备安全保护人员;对可能遭受的侵害和破坏,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人员应接受计算机安全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条 计算机机房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或者进行其他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 未经市公安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收集和保存计算机病毒;
  
(二)制作、传播、销售有关计算机病毒机理及病毒源程序的书刊资料和计算机信息媒体;
  
(三)公开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信息;
  
开展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须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或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有害数据,不得违法复制、截收、删除、增加、修改、查阅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第十三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违法案件、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有关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现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及相关资料,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网络信息服务单位应在网络正式联通后三十日内向市公安局备案。
  
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国际出入信道,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通道。
  
第十五条 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出现安全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使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应不少于二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本市范围内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停机整顿:
  
(一)未落实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
  
(二)未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责任制的;
  
(三)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或妨碍其功能正常发挥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工具:
  
(一)违法收集和保存计算机病毒的;
  
(二)违法制作、传播、销售有关计算机病毒机理及病毒源程序的书刊资料和计算机信息媒体的;
  
(三)违法公开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消息的;
  
(四)制造、故意输入和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有害数据的;
  
(五)违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违法复制、截收、删除、增加、修改、查阅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的;
  
(六)进行国际联网,不使用国家规定的国际出入信道,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的。
  
有前款(四)、(五)项行为之一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并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有重大计算机安全隐患,公安机关要求限期整改,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停机整顿;对单位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执行本条例的人民警察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有害数据,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介质中存在、出现的,以计算机程序、图像、文字、声音等多种形式表示的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安全的信息,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凶杀、教唆犯罪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信息,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功能发挥,应用软件、数据可靠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用于违法活动的计算机程序(含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信息媒体,是指可存储、携带计算机程序、数据和信息的计算机硬磁盘、软磁盘、光盘、磁卡、磁带、纸带、卡片、打印纸等。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和行办发〔2007〕40号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驻和有关单位,有关群众团体:

  现将《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

  

  

  

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全面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不断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负责组织,行署信息化办公室具体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地直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第四条 网站绩效考核以《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见附件)为依据,年度考核方案由行署信息化办公室于每年6月1日前下达。

第五条 考核采取公众评议、专家评议和日常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公众评议。公众评议的重点是评议政府网站网上为民服务、互动交流和政务公开情况,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行署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阗信息港)公布评议表(各考评单位也可在自己的网站增加相应链接),由上网公众投票评议。

(二)专家评议。专家考核侧重于网站功能定位、栏目设置、技术合理性和网站管理等方面内容。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考评专家组,根据绩效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于年底对各考评网站进行逐项评议考核。

(三)日常监测。日常监测由行署信息化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考核指标进行,不定期对各网站报送信息、子网站更新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成绩按照公众评议占10%、专家评议占20%、日常监测占70%的比例确定得分和级别。

第六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分县市和地直部门单位两个考评组,根据排名先后,县市考评组确定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地直部门单位考评组确定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

第七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结果由行署办公室发文在全地区政府系统内通报,并通过地区政府门户网站(和阗信息港)、《和田日报》、和田广播电台、和田电视台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2.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指标档次划分








附件1

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一、县市级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指标
说明
分值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接受社会监督的信息
概况

信息
领导信息、县市情况介绍


计划

规划
本级政府的工作计划、整体的发展规划


法规

公文
法律法规、政府文件、解读
3

政务

动态
领导活动、重大政务活动、通知公告、政府会议、日常工作
2

人事

信息
本级政府人事任免、干部选拔、公务员考录,教育培训
2

财政

公开
采购招投标、财政预决算、专项工作的资金分配及工作进展、重大项目、招商引资
2

专题

专栏
热点工作、重点工作


整合下属机构的政府信息
概况

信息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的领导信息、组织结构及分工、联系方式


计划

总结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


工作

动态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的日常工作的动态信息、业务工作的专题专栏


统计

数据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业务工作的统计数据


政府

文件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文件


面向社会服务的信息
面向个人
婚姻生育
1

户籍证件
1

教育培训
1

住房社区
1

医疗保健
1

旅游娱乐
1

就业转业
1

社保低保
1

交通车辆
1

死亡殡葬
1

法律救助
1

纳税
1

文化
1

面向企业
设立变更
1

税务保险
1

年检年审
1

质监检验
1

进口出口
1

环保绿化
1

雇工劳动
1

安全及法律事务
1

土地城建
1

知识产权
1

破产注销
1

交通车辆
1

文化媒体
1

在线办事
总体效果
栏目

划分
是否按照社会各界对电子政务的不同需求划分栏目,热点栏目是否能够快速访问
2

覆盖

范围
栏目内容是否覆盖业务全过程,服务内容是否充实
6

表 格 下 载
面向个人
婚姻生育
1

户籍证件
1

教育培训
1

住房社区
1

医疗保健
1

旅游娱乐
1

就业转业
1

社保低保
1

交通车辆
1

法律救助
1

死亡殡葬
1

纳税
1

文化
1

面向企业
设立变更
1

税务保险
1

年检年审
1

质监检验
1

进口出口
1

环保绿化
1

雇工劳动
1

安全及法律事务
1

土地城建
1

知识产权
1

破产注销
1

交通车辆
1

文化媒体
1

公众参与
信箱类栏目
栏目

功能
领导信箱、意见投诉信箱
2

答复

情况
处理信件的数量,答复的质量
3

调查类栏目
栏目

功能
栏目能够实现的功能
1

内容

策划
调查主题的选择是否围绕政务工作
2

结果

统计
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结果的公开
2

公众留言类栏目
栏目

功能
是否体现政府工作,是否能与政府工作相结合
2

答复

与汇


答复的实效性,详细程度及定期汇编
3

网 站 设 计
页面展示
个性

设计
突出地方特色,个性化创新的设计页面和栏目
1

首页

布局
首页栏目、内容、布局的合理性
1

层级

设置
内容层级的复杂度,能否少于三次点击即可访问内容
0.5

页面

效果
页面是否美观、大方、简洁、庄重
0.5

辅助功能
多语


是否有多语种版本,如维文
1

搜索

功能
能快速、准确地支持多种查询方式
1

使用

帮助
重要服务和栏目是否能够提供使用说明
0.5

评比

统计
各部门信息上传情况的统计与评比
0.5

导航

链接
上下级单位网站导航必须在主页上有明显链接标志
0.5

网站维护
联系

方式
是否提供网站维护单位及联系方式
0.5

网站安全
制度管理
网站是否具有ICP备案信息及承办单位、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相关信息,并考查建设单位的相应资质
1

网站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1

是否与网站建设单位建立联系通报制度
1

技术管理
系统软件的安全状况
0.5

应用软件的安全状况
0.5

访问量
网站全年点击量
5



二、地直部门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指标
说明
分值

政务信息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信息
概况

信息
领导信息,机构职能,行业概况
3

计划

规划
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及总结,发展规划
3

法规

公文
法律法规、政府文件、行业标准、解释
4

政务

动态
通知公告,政府会议,日常办公信息,政务活动
3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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