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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43:57  浏览:9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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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军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后,军队的经营性企业已移交地方。但为解决基层军官家属就业难、照顾离退休老干部的问题,经中央军委批准,军队保留了部分家属工厂和干休所企业。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军队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如下:
一、对军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从2000年至2002年3年内,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武警部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比照军队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200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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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团中央、总政治部关于命名和向全国中小学推荐百个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通知

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


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团中央、总政治部关于命名和向全国中小学推荐百个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通知
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结合实际,把以青少年为重点的爱国主义教育落在实处,继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百部爱国主义优秀影视片、百首爱国主义歌曲和百种爱国主义教育图书之后,国家教委、民政部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解放军总政治部决定命名和向全国中小学推荐百个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这是对中小学生深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此次命名和推荐的基地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要内容,涉及历史文物古迹、革命传统教育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等。基地内容丰富,在全国或当地享有很高知名度,是中小学生参观和开展纪念、瞻仰活动的较好场所。
为了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育人功能,认真做好宣传、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爱国主义教育是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运用基地向中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是行之有效的好方法,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的高度,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
要意义的认识;要在各地党、政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从当地实际出发,制订计划,研究措施,充分发挥这些基地的教育功能,促进学校德育工作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深入开展。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组织中小学生参观百个“全国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地方各级各类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学校德育工作计划。要把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活动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机结合,配合重大节日、纪念日和学
校共青团、少先队等各项主题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参观、瞻仰、祭扫以及阅读有关书籍、资料和观看有关录像等形式,使学生受到生动、形象的爱国主义教育。
有条件的地方,学校和基地可开展共建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基地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为基地的建设做贡献。
三、各地文化、民政、文物等基地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部门的领导,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加强对百个“全国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划与建设,对所辖基地加强管理,帮助基地会同教育部门并与各中小学校建立联系,把爱国主义教育工作落
在实处。同时,要以当地被命名的“全国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龙头,搞好各地、市、县一级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评审、命名工作,带动更多的基地为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服务。
四、被命名为各级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和各种纪念设施等对中小学生有组织的参观要优先安排,并为他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资料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各基地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注重社会效益。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并挖掘潜力,通过多种宣传形式,拓展宣传的范围,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生的宣传与教育。
实行收费参观的单位,在节、假日,特别是双休日,对中小学有组织的参观必须要有优惠措施,对中小学师生实行免费开放。
五、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解放军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将适时对百个“全国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各地利用基地组织教育活动的情况进行督导,以保障基地更好的为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服务。同时要加强基地间的联系,组织他们交流面向中小
学生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和基地建设、管理的经验,探讨新时期发挥基地育人功能的理论与实践,把以青少年为重点的爱国主义教育推向深入。
六、各基地要加强对本单位各项安全设施的检查,尤其在防火、防盗、安全用电及疏散通道等方面的措施要健全,有专人负责、明确职责。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利用当地或附近基地开展教育活动时,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措施,尤其在交通安全和饮食卫生等方面,切实做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附件:百个“全国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名单

天安门广场(天安门城楼、广场国旗杆、人民英雄纪念碑)
毛主席纪念堂
中国革命博物馆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
李大钊烈士陵园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
焦庄户地道战遗址纪念馆
周恩来同志青年时代在津革命活动纪念馆
华北军区烈士陵园
董存瑞烈士陵园
西柏坡纪念馆
八路军太行纪念馆

刘胡兰纪念馆
沈阳“九·一八”事变博物馆
沈阳市抗美援朝烈士陵园
丹东市抗美援朝纪念馆
锦州辽沈战役纪念馆
抚顺雷锋纪念馆
杨靖宇烈士陵园
东北烈士纪念馆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址纪念馆
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宋庆龄陵园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
中国共产党代表团梅园新村纪念馆
新四军纪念馆
南京雨花台烈士陵园
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
淮安周恩来故居和纪念馆
中山陵
绍兴鲁迅纪念馆
新四军军部旧址纪念馆和皖南事变烈士陵园
陶行知纪念馆
林则徐纪念馆
陈嘉庚纪念胜地
南昌八一起义纪念馆
安源路矿工人运动纪念馆
井冈山革命博物馆
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
上饶集中营革命烈士陵园
中国甲午战争博物馆
台儿庄大战纪念馆
华东革命烈士陵园
郑州二七纪念馆
焦裕禄烈士陵园
红安县鄂豫皖苏区烈士陵园和革命博物馆
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
刘少奇同志纪念馆
鸦片战争博物馆

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纪念馆
孙中山故居纪念馆
广州起义烈士陵园
钦州市民族英雄刘永福、冯子材故居
红军长征突破湘江烈士纪念碑园
中国工农红军第七军军部旧址
琼崖红军云龙改编纪念馆
朱德同志故居纪念馆
中国工农红军强渡大渡河革命纪念地
重庆歌乐山烈士陵园
重庆红岩革命纪念馆
黄继光纪念馆
遵义会议会址纪念馆
江孜宗山抗英遗址
拉萨烈士陵园
延安革命纪念馆
八路军西安办事处纪念馆
西宁市烈士陵园
宁夏同心县陕甘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遗址
乌鲁木齐市烈士陵园
中国历史博物馆
圆明园遗址公园
成吉思汗陵
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
吴文化博览苑
大禹陵
杭州岳飞墓
郑成功纪念馆
文天祥纪念馆
景德镇陶瓷历史博物馆
李时珍纪念馆
屈子祠
蔡伦纪念馆
都江堰
大理白族自治州博物馆
嘉峪关关城
敦煌莫高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
中国航空博物馆
中国科学技术博物馆
中国农业博物馆
天津科学技术馆
唐山抗震纪念馆
中国第一汽车制造厂厂史展室
大庆铁人王进喜同志纪念馆(含地宫)
海军上海博览馆
红旗渠
葛洲坝水利枢纽
攀枝花市“金色的攀枝花”展览馆
羊八井地热电站
引大入秦工程



1996年10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区范围的国营企业及其附属的事业单位均执行<<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营企业中下列人员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一)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农民轮换工;
(二)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
(三)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四)违纪被辞退超过三次(含三次)的;
(五)虽属<<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职工,但未到劳动服务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六)合同期未满擅自离开企业的;

第二章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三条 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
企业发生亏损时,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低于标准工资总额的,暂按其实发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交纳待业保险基金。
第四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银行按城乡个人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项下。
第五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市、县自行掌握,统筹使用。不敷使用时,由当地财政补贴。
第六条 待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节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也不得用作信用保证金。
银行应对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监督。

第三章 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 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按照<<暂行规定>>第六条的开支项目进行支出。首先重点保证(一)、(二)、(三)、(四)项的支出;
(二)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按月收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五提取;
(三)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按月收入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
(四)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其管理费按月收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五提取,作为待业职工管理机构的业务费和办公费。在管理费月总收入中,县(市)上交百分之五给地区、市劳动服务公司。区辖市按月收入管理费总额的百分之
十上交给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
第八条 待业职工凭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发给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证>>按月到指定地点领取待业救济金。
第九条 职工待业救济金,从到劳动服务公司登记的下月份开始领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扣除已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月份后开始领取。
第十条 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发放待业救济金的标准和期限为:
(一)工龄不满一年的,最多发给二个月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二)工龄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最多发给六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三)工龄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最多发给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四)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最多发给十八个月待业救济金,第一至第十二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第十三个月至第十八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五)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最多发给二十一个月的待业救济金,第一至第十二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一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最多发给二十四个月的待业救济金,第一至第十二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一条 企业辞退的违纪职工,(包括因违纪辞退而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标准,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待业救济金标准减百分之五执行(如应发百分之七十五则发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条 待业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到全民、集体单位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停发待业救济金。如月收入低于待业的救济金额,可以补足。从事临时性工作岗位退下来待业时,可恢复领取待业救济金,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限,前后合并计算,按规定的月数和标准,领足为止。待业
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劳动的,停发待业救济金,一年以内又待业的,可按规定恢复领取待业救济金。
第十三条 医疗费和医疗补助费。
(一)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离休、退休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按原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按如下规定执行;门诊治疗药费每月标准在三元以内;需住院治疗的,按公费医疗费报销范围的规定可报销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条 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离休、退休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为二百元。
供养直系亲属的怃恤费标准:供养一人的,为死者六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或退休金;供养二人的,为死者九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或退休金;供养三人和三人以上的,为死者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或退休金。
第十五条 以非法手段获取待业救济金的,除全部追回救济金外,不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 待业职工的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待业职工由所在市、县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上级劳动服务公司应加强对各市、县待业救济工作的检查监督。待业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待业登记;
(一)宣告破产的国营企业的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由企业造具名册,到所在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接管企业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与劳动服务公司协同解决重新就业问题。
(二)被企业辞退的职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
(三)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凭劳动手册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
第十七条 待业职工重新就业,采取以下办法:
(一)根据社会用工需要,可以介绍进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也可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
(二)破产企业的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被精减的职工,原属全民固定职工的,如安排到集体企业仍保留其全民固定工身份;
(三)企业按照国家下达的招工计划在指定的地区招工时,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应向招工单位推荐。对于工种对口的待业职工,企业应优先录用;
(四)濒临破产企业经整顿后恢复生产需要增加工人时,应优先收回本企业在整顿期间被精减的待业职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附设机构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待业保险基金,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分别从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