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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34:21  浏览:9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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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行为,提高财务决算审计质量,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和规范发展,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50位,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00位,具体名单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百家信息为准(下同)。
  经财政部、证监会审核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且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家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不少于2年,不超过5年;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5位且审计质量优良的会计师事务所,经相关企业申请、国资委核准,可适当延长审计年限,但连续审计年限应不超过8年。经财政部、证监会审核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且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达到上述规定的,经相关企业申请、国资委核准,可自完成转制工商登记当年起延缓2年轮换,但连续审计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超过上述审计年限规定的,企业应当予以轮换。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情况由财政部认定,认定结果抄送国资委。
  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按上述规定可以超过5年的,应当自第6年起更换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
  三、财政部、国资委鼓励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央企业“走出去”的重点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为“走出去”的中央企业提供财务决算审计和相关咨询服务。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资委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制度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外籍员工(含合伙人、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触中央企业的涉密资料和信息,不得进入军工等涉密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现场。涉密资料、信息和涉密中央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含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应当置于境内。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国际会计公司的成员所、联系所、合作所或者与国际会计公司存在其他业务合作关系的,其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应当与国际会计公司物理隔离。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所属境外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和其他审计、咨询服务的,对于资料、信息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要求,执行证监会、保密局、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9号)。
  不符合本条款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和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五、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合伙制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工作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其轮换年限可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本通知有明确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继续执行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6〕23号)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 国资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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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检查、切实搞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内贸易部


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检查、切实搞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内贸易部




最近,山西朔州、大同等地发生群众饮用散装白酒恶性中毒事件,导致数百人中毒、30余人死亡。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江总书记亲自批示要及时清查、严肃处理。为落实中央指标精神,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酒类流通环节的自查工作。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提高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期组织专门人员对酒类批、零环节进行一次清查,重点抓好批发环节,坚决杜绝从个体、私营商贩手中购进各类酒;县及县以下商业系统要把散装和低度白酒作为清查重点。各地糖酒公
司及各大商场、副食店等也要搞好自查工作,在把住进货关、严防假酒购进的同时,积极组织品种丰富、价格适宜的各类酒供应市场,关键时刻发挥调控市场的主渠道作用。
二、搞好酒类打假工作。各级流通部门包括酒类专卖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搞好酒类产销联查、打假工作,对从事假酒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要充分利用各
种新闻媒介,加强对酒类市场打假工作的宣传报道,增强全社会的打假意识,实行共同监督。
三、继续做好酒类专卖管理工作。各级流通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宣传加强酒类专卖管理与立法的重要意义,及时制订和实施酒类专卖管理的各项法规、条例,尽早建立起酒类专卖管理制度。在已经实行酒类专卖管理的地区,酒类专卖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法,绝不
姑息。各地在检查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内贸易部酒类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10) 68392409、68392458。



1998年2月9日

关于发布“优质超高产农作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关于发布“优质超高产农作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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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依靠科技进步加速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建立我国农作物现代高效育种创新和产业化体系,选育一批优质、超高产、抗病虫的大宗农作物新品种(组合),推动和引导我国农作物品种加速向优质化、杂优化、专用化发展,推动种子企业创新能力的建设,加速我国种业技术升级,科技部决定启动实施"十五"国家863计划"优质超高产农作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为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积极性,依据科技部的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拟对本专项的第一批课题"现代高效农作物育种技术研究"进行公开申报。

  申报工作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开始,欲申报单位须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参与申报活动。《申请指南》可向科技部农村中心索取,或从科技部和863网站上直接下载(网址:http://www.most.gov.cn,http://www.863.org.cn)。申请书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5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科技部农村中心 崔玉亭 邱宏伟  (010)68511865

  科技部农社司   蒋茂森 郭志伟 (010)68512651



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育种专项申请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