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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性质再评议/刘成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05:41:52  浏览:8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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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性质再评议

刘成伟(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博士生)


内容摘要:随着人口的膨胀和生产的无限扩展,土地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越来越明显,简单的土地所有权已经不能满足所有者的个人利益需要,而更难达到土地资源价值和效益最大化的实现。这就需要通过物权法来设定一系列土地用益物权以满足个人和社会对土地资源的需要,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便是设定土地用益物权的唯一制度.因此,在当下对曾经盛极一时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性质的再讨论,仍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笔者在对出让行为的性质进行引介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了判断法律行为性质的标准--从主体优位到目的优位的标准转换,并进而认为出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一、引言
众所周知,由于我们国家的公有制性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土地这项财产的所有权只能由国家和农民集体享有,国家和集体垄断了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的供应市场,土地使用权是地产市场的唯一权利载体,具有实现土地民事流转的功能[1],土地流转可以分为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相应地便形成了土地使用权的两极市场,即土地使用权的一极市场和二极市场。其中一极市场是事关土地初次进入市场的重大问题,所以显得十分重要。而土地初次流转主要采取出让、出租、作价入股(出资)和土地使用权作价授权等方式。(划拨手段非市场手段进入)其中各种方式都有显著区别,最典型的如出让主要相对于出租来说,二者区别在于,出让是批发性的租赁,故香港和新加坡称为“土地批租”,出租是零售性的租赁。出让是受让方一次性交纳租金,出租是年度交纳租金或按约定时间交纳租金。由于两者都可以选择共同或相似的方式进行权属流转,如都可采用拍卖、 招标、协议等方式寻找受让方或承租方。[2]据此有学者认为,出让与出租本质相同,本质上都是一种租赁。但笔者认为,尽管出让是一种“批发性租赁”,尽管租赁有一种物权化趋势,但出让与出租却永远无法等同。出让是一种设定不动产用益物权的行为,而出租却只是一种设定债权请求权的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事实上的永久性更加明确地体现了出让设定用益物权行为的性质。
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是创设土地用益物权的唯一制度,因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制度对社会、个人对土地的利用及价值创造就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却明确禁止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3]所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仅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的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了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如何让渡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行为和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因此,把握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性质事关整个出让制度的规范建构问题,小视不得。然而,理论界对出让行为的性质定位却长时间观点对立,难趋一致,这固然与市场理念和国家制度的碰撞冲突有一定的关系,但也跟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的标准的僵化有关。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性质诸论及评价
自80年代初期以来,法学理论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法律性质逐渐形成了三种截然不同的规点:第一种是行政行为说,第二种是经济法律行为说,第三种是(民事)法律行为说。各种观点之间分歧较大。
(一)行政行为说[4]
行政行为说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性质是行政行为而非其他,具体理由有:
1、从出让的目的看,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完全垄断了土地的一级市场,从而有效地控制地源和二级市场,以实现国家的土地政策,达到促进整个房地产业发展的目的,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终立足点在于行使管理权能。
2、从出让的程序看,国家对出让行为有严格的审查和管理制度。出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且由政府统一领导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在土地出让前,对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等条件由土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后,报政府批准后再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由此可见,作为出让方的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现实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下显然,在行使政府的管理职能。
3、从出让法律关系的主体看,一方为代表国家政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另一方为土地使用者,前者行使的是管理职能,后者必须遵守和服从,如果用地者不服从管理,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4、从出让金的数额看,现价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非土地使用权商品真正价值的价格表现形态,而只是国家凭土地所有者身份分割部分利润的行为,属国家和用地者的分配范畴而非交换范畴,事实上也只是象征性的收费而已。
5、从解决争议的方法看,如果土地使用者与出让方对土地的期限、程度、土地的用途,出让金的数额等产生争议和分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用行政裁决方式解决,如行政相对人(受让方)不服从裁决,可以诉诸法院行政庭。可见,现实体制从司法救济的角度确认为出让方和受让方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出让行为当然为行政行为之性质。
行政行为说并没有提示出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本质,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计划经济和管制经济的观念,片面强调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优势地位,是不可取的。当前行政行为说已远不如出让制度建立初期那么红火的原因既在于此。
(二)经济法律行为说[5]
经济法律行为说是随着我国经济法学说的不断扩张和膨胀,经济法理念深入到土地管理法领域的产物,该说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是经济法律行为。理由是: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有偿使用的第一环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偿性体现了出让关系的经济性质。深究一步,是因为土地使用权已进入经济领域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进行流转,这表明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已成为一种特殊商品,而不再是单纯的自然资源,从而是有自身价值,只是以出让金这一独特于其他商品价值的形式表现出来,而这种经济性不是它与行政法律关系区别之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为行政法律关系所不容。
2、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是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这一界定标示出出让主体的单一性即国家。《暂行条例》第8条明文规定出让主体由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担当。可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始终是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现的国家,这正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一个主要特征,也是其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之一。
3、从出让的目的看,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真正的目的不在于收取出让金,也并非为获取财产作为使用权出让的对价。而是在于“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国家在此运用“看得见的手”通过一定的市场形式配置土地资源,从而引导实现既定的宏观经济目标。
4、从出让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看,既有行政性的,如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还有民事责任,如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性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和单一性大异其趣。
尽管经济法律行为说对国家的行政行为和经济管理行为进行了严格而准确的区分,但由于它仍然立足于国家纵向意志优越性和出让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实质不平等性,经济法律行为说自然不能摆脱行政行为说的理论陷阱,即以公权力的任意优越性不合理地排斥了私权利的正当存在和实现。因此,经济法律行为说与行政行为说在本质上并无二致。
(三)(民事)法律行为说
民事法律行为说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就是财产出让的合同行为,在土地出让的法律关系中,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因此,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地位完全平等,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6]因此,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看,土地使用权出让都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里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是民法中的物权行为还是债权行为,或者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物权合同还是债权合同在学术界颇有争议,本文并不准备对此问题进行评论。
民事法律行为说是与行政行为说和经济法律行为截然相反的一种观点,相对于行政行为说和经济法律行为说中土地资源的利用依赖于权力配置,民事法律行为说更加信赖权利手段对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土地效益最大化的实现。该学说认识到了国家的双重角色的分离和权利本位思想在中国的兴起,认识到了我国土地法的发展趋势,已成为当今法学理论界之通说。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一)从主体优位到目的优位--判断法律行为性质的标准。
根据一般法理,我们在判断法律行为的性质时,通常是看此法律行为的主体是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这即是判断法律行为性质的主体标准。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差别显而易见,所以主体标准成了判断法律行为性质的主要的基础性标准。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国家财政机关实行的财政补贴行为是经济法律行为,而一般的国家行政机关,如公安部门实施的治安管理行为则属行政行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主体标准在判断法律行为性质乃至一个法律部门的性质和地位方面一直处于统治地位。但随着法律部门的细化和法律行为的复杂化,再加上我国国有经济大规模存在的特殊国情,主体标准已难以迎合对法律部门和法律行为进行精确划分的要求,主体标准的优越地位正在逐渐让位于目的标准,即通过对法律部门的立法宗旨(目的)以及法律行为的目的进行分析来确定该法律部门和法律行为的性质。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判断法律行为性质的目的标准的优先适用并非意味着完全否认主体标准,而是指在作为基础的主体标准与目的标准发生冲突时,才优先适用目的标准。例如,政府购买办公用品和政府进行政策性采购以调控整个社会经济这两种政府行为;如果单纯依靠主体标准是很难区分这两种行为的性质,甚至会出现误导性判断。但是如果适用目的标准进行判断,我们就会很容易地将二者区分开来。尽管这两种行为都是国家政府购买行为。但前者政府购买的目的,是用于维护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本质上是一种私利目的,因此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后者政府购买的目的则是为了行使对整个社会经济结构进行调控的职权,以促进其优化并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条件,显属公益目的,所以应为经济法律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目的决定了出让行为的性质是民事法律行为。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中就出现了主体标准与目的标准的冲突,因此要判断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就必须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目的。
如前所述,不同学说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目的有不同的认识。行政行为说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地源和二级市场,以实现国家的土地政策,达到促进整个房地产业发展的目的。[7]经济法律行为说认为,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真正的目的不在于收取出让金,而是通过一定的市场形式配置土地资源,从而引导实现既定的宏观经济目标。[8]此外,尽管民事法律行为说已成为当今法学界之通说,但鲜有学者从土地使用权出让目的的角度来论述出让行为性质的,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而在我国,由于在公有制条件下,国家虽然是土地所有人,但国家不可能以所有人的身份使用全部国有土地。绝大部分国有土地都是由非所有人的公民、法人来使用的。过去,国家按土地使用转移给公民、法人的手段是行政划拨,其特点是不把土地使用权当作财产看待,而且国家划拨土地是居高临下式的,即只有国家有决定权,而公民、法人只有消极的等待批准,没有任何积极的权利。划拨土地实用权也是无偿的,而且一拨定终身,公民法只能享有该权利,而不得将权利转移给他人。显然,以行政划方式拨转移土地使用权,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不能充分发挥土地财产(资源)的最大化效益和价值。而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反映了土地及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性质和财产性质,同时出让后的土使用权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充分地实现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效益的最大化。由此,我们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目的是改变过去划拨体制的弊端,使土地资源进入商品市场,并逐步形成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使其作为-项特殊的商品进行流通,尽管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准入也涉及到了行政机关的审批等行政管理问题,但这种管制只是一般性的行政事务管理并无调控经济和社会之目的,因此它的存在并不影响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根本目的并非对权力进行规制,也非对权力进行创设,而是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土地用益物权的创设,是土地所有权的衍生,以促进土地资源在市场规律下进行优化合理配置,并得到有效的利用,因此出让的本质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取得方式,说具体些,是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的继受取得方式。根据民法法理,继受取得可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和设定的继受取得。前者指权利主体变更而权利内容并不变更,如所有权的让与、债权的让与;后者指前权利主体仍保有其权利,而基与该权利而为另一主体设定新权利。如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即其适例。[9]因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之前,该不动产用益物权在法律上并不存在,而出让行为成立之后,该权利(土地使用权)才得以产生。[10]因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是转移已经独立存在的一项物权,而是在创设一种物权,而且这项新的权利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11]当然,这里应该注意的是,由出让行为而创设的土地使用权已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而非简单的使用权,不仅可以实际占有、使用、受益、更重要的是土地使用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实际上享有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处分权。[12]
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目的本身民事私利性质就决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性质是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对传统行政行为说和经济法律行为说的突破,也是权利本位对义务本位之胜利。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在现行法中的体现
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这一点在现行立法中也有明显体现:
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目的表明了出让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根据前面的分析,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设立的目的或曰立法宗旨是为了创设一种新的用益物权,以发挥土地财产的价值功能,这足以体现出让行为的民事行为性质。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2、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所规定的原则表明了出让的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13]在订立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中,遵守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是必要的、必须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转移财产的行为,国家方面并不比公民、法人有优越的指导性的地位。如果不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就有可能损害公民、法人(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14]这也是现行法尽量去避免的一种不公正情况。
3、土地使用权出让所来采取的合同形式和合同的内容表明了出让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首先,出让行为的合同形式反映了它的民事性质。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暂行条例》都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采取合同形式,尽管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有名合同之列(《合同法》只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但这并不能否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仍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它仍旧属于债权法的范畴。其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体现了出让行为的民事性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指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标的物、期限、价金、违约责任等等。而在这其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一方是土地所有权人,而另一方为土地使用权人,标的物是土地这项财产或者是土地使用权利本身,合同成立后即意味着用益物权的设立,即使认为出让人享有的某些权利是有行政的性质,一旦规定在合同中,便成为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出让人行使权利不是来源于法律规定,而是来源于合同,当出让人超越合同规定行使权利时,也将构成违约。因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并二致,是民事合同的一种,而相应的出让行为也即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4、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表明了出让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现行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15]协议是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地排斥第三人参与而订立合同的方式,而招标、拍卖则是在多方竞争条件下而签订合同的方式,但它们仍然都属于一般合同的订立规则的内容,体现着很强的民事性质。而出让方式仍然服务于出让行为,出让方式的民事性质是出让行为民事性质的直接体现。
5、土地出让金并不是什么行政管理手段,而是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价格。如果将土地使用金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其数额完全由土地管理部门来决定,则根本不可能真正实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土地使用权也不可能真正进入市场并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益,国家也难以通过转让获取应有的收益,甚至极易助长管理机关的腐败行为。[16]尽管我国现阶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明显降低,但它绝不应被歪曲为一种单纯的宏观调控工具,出让金本质上是土地财产的价值补偿手段,它被规定在出让合同中并根据土地用途、使用年限、质量等级和地理位置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四)如何看待现行法中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限制的规定对出让合同性质的影响
主张土地使用出让行政行为说和经济法律行为说的学者都以出让合同受到限制和干预为由而否认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乃至出让行为的民事性质,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到限制是否就意味着它不具有民事性质吗?对此,笔者并不赞同。
首先,对合同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当今社会中的民法的必然发展趋势。作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契约自由原则在19世纪中期之后就受到了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的挑战,如劳资对立,贫富悬殊及消费者利益受侵害等问题,这就要求各国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对权利本位思想进行一定的调整,如现行法中的格式合同的规定,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滥用权利的规定,都是对合同限制和权利本位法制调整的具体体现。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的是,对合同进行限制和权利本位思想进行调整并不会从根本上否认合同自由原则和权利本位思想,而只不过“在于矫正19世纪立法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社会利益之偏颇,其基本出发点,仍未能脱离个人及权利观念。”[17]因此,我国现行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一定限制的规定并非否认合同的民事性质和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正当合法性,相反是对民事权利和民事性质之强化,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仍为民事法律行为性质。
其次,尽管《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土地管理机关有“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权”。但这一规定也只是由于我国出让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国家的所有权身份和管理者身份重叠、模糊造成的,并不能因此否认出让的民事性质。其实,土地管理机关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它是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作为出让人从事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它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从事管理活动,参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在某一具体的法律行为中它只能以其中某一种身份出现,而不能以两种身份同时出现。《暂行条例》第17条的上述规定是相对于土地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而言,而不是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18]是国家权力对合同权利的外部限制,我们应该分清国家的所有人和管理者两种身份,权利与权力两种自由以及市场交易(出让)与市场交易管理的两种行为,不致于混淆区别而损害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当然,现行法赋予土地管理机关的多种超合同权力的存在有无合适的法理依据仍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注释:
[1]、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50。
[2] 孙佑海:《城市国有土地初次流转对策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5期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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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规划

国土资源部
二○一二年一月
目 录
一、面临的形势 1
(一)“十一五”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 1
(二)“十二五”国土资源信息化面临的形势 3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6
(一)指导思想 6
(二)基本原则 7
(三)主要目标 8
三、完善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技术体系,加快以国土资源
遥感监测“一张图”为基础的核心数据库建设 11
(一)完善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技术体系 11
(二)持续推进土地调查评价监测信息化 12
(三)持续推进地质调查评价监测信息化 12
(四)加快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为基础的
核心数据库建设 13
四、加快国土资源管理全业务网上运行,构建国土资源
管理决策与综合监管技术支撑体系 15
(一)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 16
(二)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 17
(三)不断深化系统应用 20
五、加强在线服务和信息共享,推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服务型政府建设 22
(一)构建国土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22
(二)持续推进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 23
(三)加强在线服务和政民互动 23
(四)加快推进基础性、公益性国土资源信息共享服务 24
六、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增强信息化支撑保障能力 26
(一)完善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基础支撑环境 26
(二)建立国土资源监测指挥中心 26
(三)加快推进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 27
(四)加强信息网络安全保障 28
(五)加强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与推广 28
(六)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 28
七、保障措施 29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29
(二)建立有利于信息化深化应用和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30
(三)确保稳定的资金投入 31
(四)健全人才队伍 31
(五)加强规划的实施 32

根据《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结合科技信息技术发展方向,立足全国国土资源信息化现状,编制《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规划》。本规划阐明“十二五”时期全国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指导未来五年的全国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本规划不包括海洋和测绘地理信息化建设的内容。
一、面临的形势
(一)“十一五”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
“十一五”时期,在国土资源部党组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圆满完成数字国土工程和金土工程一期,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重大专项成果基础上,建立全国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信息技术在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政务管理、社会服务主流程中得到广泛运用,实现由点到面的扩展,信息化已成为国土资源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支撑了国土资源事业发展。
建立了数字化国土资源调查评价与监测技术体系,积累了海量国土资源数据。3S技术和装备全面应用于土地、基础地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监测,实现了信息采集和处理的全数字化,土地利用和矿产开发监测实现每年一次全国覆盖。建立了全国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及年度土地利用快速变更维护新机制,建成了一批覆盖全国的不同比例尺土地、区域地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等数据库,全国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累了近6000TB的海量数据。基本建成国家、省、市三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体系。
国土资源主要审批业务实现网上运行,综合执法监管技术体系初步形成。国土资源部和所有省级、多数市级、部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审批业务实现网上运行与远程在线电子申报,形成了网络化审批管理流程,初步建立了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和在线土地督察系统,基本形成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国土资源管理、监管框架体系,审批时限缩短了50%以上,部分地方实现了“当场办结”,促进了审批制度改革,增强了综合执法监管能力。
建立了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体系,社会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体系基本形成并成为政务公开的主渠道,国土资源部和所有省级、98%的市级、65%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现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全国所有土地、矿业权市场信息实现网上发布。网上办事、网上交易、网上查询业务不断扩展。土地登记与地质资料信息社会化服务取得明显进展,国土资源信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社会公众中的基础性、公益性作用得到发挥。
初步形成了国土资源信息网络体系,信息化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了内外网物理隔离的局域网,国土资源主干网和视频会议系统运行稳定,省以下国土资源广域网连接覆盖到所有市级和84%的县级。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不断加强。完成了80余项信息化标准研制,初步建立信息化标准体系。开展了信息化顶层设计研究。全系统信息化从业人员达到3.4万人,技术队伍不断壮大。
同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的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一定差距。基层国土资源工作的信息化程度还不高,部分地区进展滞后;数据分散管理和系统建设各自为战的现象依然存在,信息化工作统筹还有待于加强;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信息化的认识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信息化在规范和创新管理,提升综合执法监管质量中的巨大潜能还没有完全释放出来,应用深度和广度还有待于加强;信息安全与信息充分共享和深化应用之间的复杂关系和矛盾亟待破解;既精通信息技术又熟悉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还比较缺乏。
(二)“十二五”国土资源信息化面临的形势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和潮流,大力推进信息化,是覆盖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和破解发展难题的重要手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土资源管理面临的新形势迫切需要信息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服务,国土资源信息化将在新的起点上向纵深发展。
信息技术继续保持迅猛的发展势头。进入21世纪,信息技术创新步伐仍未减缓,向高速大容量、网络化、综合集成化方向发展的势头更加迅猛,通信、光学、微机械、认知科学、传感技术等多学科相互交叉,涌现出云计算、智慧地球、物联网等新技术、新理念,正孕育着新的重大突破,并继续向经济社会各领域广泛渗透。对地观测系统向高分辨率、智能化、网络化、综合协作方向发展,正在迈向多层、立体、多角度、全方位和全天候对地观测新时代,获取地表信息的周期越来越短,精细化程度越来越高,途径越来越多。随着深部探测技术的发展,将会获取更加丰富的地球深部信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信息化发展的技术环境和条件。
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推进步伐明显加快。党的十七大提出“五化并举”、“两化融合”,把信息化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并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选择。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把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作为重要任务,着力加快建设宽带、融合、安全、泛在的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开展物联网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加强云计算服务平台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近年来,我国信息技术领域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高,信息产业不断壮大,网民数量已接近5亿,信息化已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加强管理、服务社会的重要手段,“十二五”将力争在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方面取得突破,借助信息化增强市场监管和经济调节能力,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国土资源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对信息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努力破解市场经济、新技术革命、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国土资源管理难题,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继续完善和应用好全国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为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服务。
打好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创新攻坚战,要求将信息技术深度融入到国土资源管理各环节,打通机构、层级、职能分割,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构筑覆盖全国、贯穿四级的协调联动、高效运转的网络化国土资源管理运行体系,为构建新机制,持续推动国土资源领域改革创新不断注入活力;落实“节约优先”战略,需要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核心数据库,全面掌控资源数量、质量、空间分布、开发利用现状和潜力,优化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的空间格局和供应时序,促进资源高效合理配置;完善“全国覆盖、全程监管、科技支撑、执法督察、社会监督”于一体的国土资源综合监管体系,迫切需要借助信息技术扩大监管视野,真正做到“天上看得清、地上查得实、网上管得住”;构筑惩防体系,要求通过网上审批、网上监管、网上交易、网上公开,规范权力运行,构建不可逾越的信息技术“防火墙”,前移关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借助互联网的影响力,扩大在线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形式,回应资源热点、焦点问题,增强舆论引导能力,提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公信力和公众满意度。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时期的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温家宝总理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继续完善和应用好全国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依靠信息技术进步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成果,围绕以信息化规范和创新国土资源管理,以实施金土工程等重大专项为主要抓手,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为重点,构建和完善服务于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创新的信息化支撑平台,深化应用,持续扩展,扩大服务,为破解“两难”,提高国土资源保障能力和保护水平,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
总体要求是: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统筹、应用、扩展”贯穿各级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全过程,推动系统建设、数据管理、基础设施向集群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采取有力措施强力推进信息化成果的深化应用,形成全国四级关联的一体化网上管理新模式,突出信息化对转变管理方式、监管方式、服务方式、资源配置方式的技术支撑作用,充分释放信息化在规范和创新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巨大潜能。在应用过程中不断升级完善和扩展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全国覆盖、全程监管。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方向和软硬件基础设施更新换代,深化国土资源管理需求分析和研判,提高国土资源监管和服务的前瞻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信息化促进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和创新。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促进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和创新作为信息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全局视野和更高的站位认识信息化工作,工作重点要从满足现有流程电子化转变到流程重构和管理转型,提高信息化对决策的支持能力,增强信息化服务国土资源管理创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信息化与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深度融合和互动。
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技术为管理服务的意识,始终紧密贴近国土资源管理需求,围绕管理实际中的现实紧迫问题,主动跟进,在深化应用中捕捉和挖掘新的需求,在与国土资源管理提升良性互促中滚动发展。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技术选择应以实用、成熟为原则,既要克服超越需求的技术主导型建设,也要避免满足不了需求的技术滞后型建设。
坚持加强统筹、整合资源。加强信息化顶层设计,整合数据、应用系统、基础设施等各类信息化资源,强化各级信息系统之间的衔接,突破互联互通和四级联动障碍,实现系统建设和应用平台化、数据管理集群化、基础设施集约化,形成支撑国土资源管理决策和社会服务的信息化大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安排的统筹和遥感影像等数据的统购共用,避免重复浪费和分散建设。
(三)主要目标
以依托四级网络互联互通的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电子政务平台、综合监管平台和共享服务平台为基础,努力构建覆盖全国的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一体的“智慧国土”,全面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审批、网上监管、网上交易和网上服务,促进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增强全程监管能力,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主要目标是:
基本实现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常态化调查监测,促进国土资源信息的实时汇集和动态更新。不同分辨率、不同平台遥感数据统筹和规模化、业务化处理能力进一步提高,满足每年全国覆盖一次、每季度重点地区覆盖一次和应急性的调查监测对数据源的需要。基本实现重点基本农田保护区、重要矿山、重点地质灾害点的实时监测。形成贯穿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覆盖土地、矿产开发利用主体的畅通的网络化信息采集与监测渠道,逐步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市场交易信息在国家、省、市三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的实时汇集、动态更新,形成覆盖国土资源行业的结构优化、布局合理、专业齐全、功能完善、服务有效、更新及时的国土资源数据体系。
构建四级联动的网上管理运行体系,促进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部和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有业务,半数乡镇国土所主要业务实现网上运行和网络化电子数据交换。形成贯穿四级、责任明晰、过程可控、协调联动的网上审批大流程,审批规则标准化,审批行为规范化,审批结果透明化,管理业务无分隔,为简政放权、持续推进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提供技术支撑。
形成覆盖全国的网上监管运行体系,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形成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贯穿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督察机构的违法线索发现、反馈、处置机制,监管视野覆盖全国,监管触角延伸到国土资源管理全周期的末梢、资源开发利用和市场交易现场,监管指标涵盖资源、资本、资产三属性,监管方式向常态化转变,前移关口,下移重心,动态跟踪,促进执法监管形势根本好转。地质灾害监测信息传输网络覆盖重点地质灾害区,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
实现信息资源的深度挖掘,促进国土资源决策的科学化。完成一批国土资源核心指标和数据综合分析模型建设,实现数据综合分析、异常报告的常态化、制度化,基于数据挖掘的知识全面融入国土资源管理决策、监管、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国土资源形势分析研判的及时性、科学性和绩效评估的定量化水平,促进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合理配置、供需双向调节和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
构建网上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政府公信力和公众满意度。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实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覆盖。在线申报、网上办理业务进一步扩展,初步实现全国土地、矿业权的网上交易。门户网站成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社会服务的主要窗口。基本实现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服务保障“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能力显著增强,形成国土资源权威信息产品,一批基础性、公益性国土资源信息在国民经济相关行业得到共享服务。
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信息化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国土资源业务网和视频会议系统四级全覆盖。初步建成支撑应急信息传输的无线网。信息网络安全保障进一步加强。国家、省、市三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运行环境的集成程度明显提高。信息化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专门的信息化机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专门的信息化机构或工作人员,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信息化运行机制和制度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信息化总体技术架构进一步完善。
三、完善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技术体系,加快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为基础的核心数据库建设
立足现有基础,借助对地观测、物联网等技术进步,升级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监测技术体系及装备,增强动态监测能力,通过调查监测成果与日常管理信息的对接,推动调查监测由阶段性向常态化的根本转变。完善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加快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建设,建立健全数据动态更新机制。
(一)完善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技术体系
积极推进国产遥感卫星数据规模化应用。开展陆海观测业务卫星数据处理和应用关键技术研究,以及在土地、地质、矿产、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等领域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国产遥感卫星数据在国土资源行业的规模化、业务化应用水平,逐步形成以国产遥感卫星数据源为主的数据保障体系。加强对航空摄影、无人机等不同分辨率、不同传感平台、多种来源遥感数据的统筹管理,形成比较完整的国土资源遥感数据接收、处理、加工和应用体系,提高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的遥感数据源保障程度。
升级基于3S的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监测技术和装备。利用新技术及关键技术集成创新成果,升级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监测技术,优化技术流程,推广和应用实用化自主技术装备,实现全数字化、自动化和规模化应用,缩短全覆盖的调查评价和监测周期,提高国土资源调查监测精细化程度。开展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在国土资源监测中的应用研究。
积极推进物联网在国土资源领域实时动态监测中的应用。开展物联网技术在覆盖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地质灾害区、油气等重要矿山和关键地区动态监测中的应用示范,探索建立智能化实时动态监测网络系统。
(二)持续推进土地调查评价监测信息化
加强遥感监测与基于GPS的土地利用外业调查技术集成,进一步完善全覆盖的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监测技术流程,提高作业效率,保障调查监测成果的客观性和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日常业务的综合性需求。加强土地利用调查监测与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探索土地利用数据实时更新的技术措施,推动年度变更调查逐步走向实时监测监管。加强3S技术在城镇地籍调查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中的应用,推进土地登记信息网络化实时上报和汇总。完善全国地价监测网络体系。
(三)持续推进地质调查评价监测信息化
完善推广数字地质调查系统。逐步扩大区域地质、矿产资源、地下水资源、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调查等专业领域野外数据采集系统应用范围,研制新一代地质调查野外数字采集工具包,加强地质调查数据一体化描述、组织、综合、管理和处理的研发,初步形成涵盖GIS主要功能、支持各地质专业领域应用的统一数字地质调查平台。
加快矿产资源综合评价信息化建设。面向“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研发三维信息管理与可视化等现代信息采集和处理技术,加强对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等基础数据的综合分析处理,研究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分析评价模型,为重点成矿区带、重要找矿远景区和老矿业基地实现新的找矿突破提供服务与支撑。开发数字盆地,加强油气资源评价信息系统建设。
加快地质环境评价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技术在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地下水污染、矿山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评价中的应用,推进典型城市三维地质信息系统建设。
(四)加快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为基础的核心数据库建设
完善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部进一步完善全国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并利用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成果持续更新“一张图”。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数据中心为依托,统筹整合基础地理、遥感影像等数据,建立覆盖本辖区的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形成开放并可扩展的数据架构,建立数据共享共用和交换机制。
加快土地数据库建设。加快土地利用现状、城镇地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农用地分等与耕地质量、土地整治规划等土地基础数据库建设与维护。加强土地管理和开发利用全过程、贯穿四级土地管理业务信息的关联和对接,整合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土地整治项目和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利用、二级市场、地价监测等数据库。加快推进全国四级互联互通的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
加快地质和矿产资源数据库建设。加快区域地质、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潜力等地质和矿产资源基础数据库建设与维护。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全过程、贯穿四级矿产资源管理业务信息的关联和对接,完善矿业权登记审批数据库,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矿业权评估、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汇交、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矿产督察、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山环境恢复和矿山土地复垦等数据库。建立国家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推进全球地质矿产数据库建设。
加快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数据库建设。加快地质环境调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等地质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整合汇集中央和地方投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古生物化石保护区信息,建立全国地质环境管理数据库。整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调查、险情巡查、群测群防及“防灾明白卡”、灾情速报、应急预案等信息,建立全国地质灾害数据库。
建立健全数据动态更新机制。落实“谁生产、谁负责”的数据更新责任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划、调查评价、监测工作,按照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和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数据架构,同步推进数据生产、数据库建设和更新,数据库一经设计和建立,要制定与日常工作相衔接的更新措施,形成规划、调查评价、监测、管理与国土资源数据库建设和更新同步的机制。
强化数据集群化管理。加强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日常管理工作所必须的核心数据库向国家、省、市三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汇交并集中管理。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覆盖本地的国土资源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有条件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实行全省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按照统一标准,充分发挥各专业部门的数据更新与专业信息服务优势,提供高效、现势性强的专业基础数据支撑与专题应用服务。保持三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数据库的同步和关联。
四、加快国土资源管理全业务网上运行,构建国土资源管理决策与综合监管技术支撑体系
建立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应用系统统筹与整合,加快推进覆盖四级国土资源行政办公、行政审批、综合事务等全业务的系统建设与应用,实现国土资源全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和四级协调联动。建立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动态监测与网上运行系统之间的对接,增强综合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
构建统一的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围绕应用系统建设的统筹和整合,构建和完善本级统一的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统一的机关内网办公门户,为各类应用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提供统一的技术环境,避免重复建设,保证互联互通、业务关联和数据共享,支撑业务应用系统的可持续扩展。
加快四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业务的网上运行和互联互通。加快适应于四级相互关联的网络化审批管理制度设计和依法行政指南(手册)的编制、完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各业务主管司局(处室、科室)应加强对统一电子政务平台上针对本部门业务的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的指导。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持续扩展和完善现有审批系统,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审批系统建设和应用。加强四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管理业务和系统的衔接,形成网络环境下四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相互关联和印证的业务大流程。加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系统与当地电子监察系统的对接。
加快各级国土资源行政办公、综合事务的网上运行和协调联动。加快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办公、党建、纪检监察、信访、行政复议、科技、人事、财务、审计、巡视等各项业务的网上运行,强化督办功能,嵌入监管功能,推进文件档案一体化,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与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化电子公文传输与交换。推进国土资源人才信息化建设。加强国土资源经济信息采集、建库与综合分析。
加强乡镇国土所信息化建设。总结完善和推广乡镇国土所信息化建设经验、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加快系统向乡镇国土所延伸,逐步实现乡镇国土所农村建设用地申报、国土资源巡查等业务的电子化、网络化管理,为加强基层国土资源业务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探索推进移动办公。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探索移动办公模式,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借助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通过手机智能客户端等实现高效办公。
加强各级系统的互联互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省以下三级应用系统建设和运行,部分业务可实行全省“大集中”。强化统一的系统接口规范等技术措施,实现各级系统之间的无缝对接和信息无障碍交换。
(二)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
构建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基本框架。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规划、调查评价与监测等数据库为基础,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全过程信息的动态监测与整合,强化数据综合分析挖掘,建立集信息采集监测、分析预警、辅助决策、在线指挥功能于一体的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
不断扩大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覆盖面。坚持在应用中不断完善和扩展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逐步覆盖农用地等级、基本农田管理、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征地批后实施、二级市场、土地整治与耕地占补平衡、地籍管理、土地督察,以及矿业权审批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矿业权价款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督察、矿山储量动态检测、资质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矿山环境、矿山土地复垦利用、地质灾害监测、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全过程信息。
强化决策支持功能建设。加强资源能源安全、资源民生保障、耕地粮食生产能力、城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价格、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品价格、矿产资源国际竞争力、国土资源管理绩效等定量评估的指标体系研究,探索构建面向特定目标的国土资源空间决策模型。面向宏观调控、耕地保护、土地优化利用、土地市场监测监管、建设用地可供性、战略性矿产资源可供性、矿产资源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与市场预测等需求,建立综合性决策支持系统,实现对国土资源管理绩效、耕地保护、土地优化利用、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的定量评估与科学决策。
完善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加快各级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强遥感监测、建设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等信息集成,完善卫片执法检查系统,对建设用地实地变化情况、矿业权实地变化情况进行内业核查、外业调查、综合判断,实现基于卫片的违法线索快速发现。完善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加强立案、查处、结案信息的综合管理。
完善在线土地督察系统。加强在线土地督察系统在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及9个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应用,完成各督察局专员办的网络节点建设,构建统一的网络化运行体系,实现土地督察主要业务的网络化运行。加强土地督察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数据的实时共享和规范管理,促进数据深度开发利用。继续做好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信息化支撑保障工作。
建设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系统。依托覆盖重点地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立覆盖重点地区、四级联网的地质灾害信息采集与动态监测系统,实现对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群测群防及 “防灾明白卡”、地质灾害速报、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信息的动态采集和实时汇集,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综合分析、评估和信息发布服务。建立部、省、市、县和现场联动的地质灾害远程会商系统,实现对地质灾害信息的快速处理、会商决策。建立全国统一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平台,实现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快速响应、信息报送、调度指挥。
(三)不断深化系统应用
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对深化管理改革的支撑作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借助互联互通、协调联动的行政办公和行政审批的网上运行,加快转变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方式,优化、调整、重塑行政管理和服务程序。全面实行各类公文的网上提交、网上流转、网上处理、网上督办、网上查询,提高行政执行力和贯彻落实重要事项的质量、效率。推行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网上运行,提高资金支出的透明度。将适应于四级互联互通的网络化审批管理的依法行政规则固化到流程各节点,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逐步推行“管理、办理、监督”三分离的管理模式,促进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和管理效能的全面提升。
逐步实行常态化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的基础支撑作用,从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做好各项准备,实现“看得见、摸得着、管得住”的常态化监管。切实将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作为各类管理业务的共用信息平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检查、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等专项工作和日常审批管理,要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进行比对核查,并将项目管理信息上图入库。加强遥感监测、12336、信访、网上举报等违法线索信息的集成,完善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为支撑的发现、反馈、处置机制,进一步扩大执法监管视野。建立综合监管平台的日常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定期报告和异常报告制度。
推行基于数据挖掘的科学化管理决策方式。在国土资源管理全业务流程中逐步推行基于信息和知识的科学化、智能化管理决策方式,加强行政审批等管理系统的数据统计、查询、分析、预警等决策支持功能建设和完善,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建设用地和矿业权审批管理全流程中的辅助决策分析功能建设,拓展和完善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功能,提高土地供应、矿业权投放规模、布局、产能、结构的总体掌控能力和时序的把握能力。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土地供应、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交易与开发利用管理全流程中的辅助决策分析功能建设,提高计划指标使用的合理性和市场配置效率。及时将数据挖掘和综合分析成果转化为国土资源形势分析研判。加强土地、矿产资源需求侧信息与国土资源数据的综合分析,增强供需双向调节能力。强化决策支持系统对国土资源软科学研究的支撑。
五、加强在线服务和信息共享,推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服务型政府建设
按照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建立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信息服务的集成整合。持续推进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为社会公众监督创造条件,引导资源民生问题舆论导向。加强在线服务,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提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政府公信力和公众满意度。
(一)构建国土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构建统一的对外服务门户。按照统一出口,加强各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整合,根据薄弱环节适时做好改版升级,以贴近大众需求、提高亲和力、增强服务功能为宗旨,优化栏目布局,强化对“一站式”服务的支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建立全省三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群。推进相关专业网站的整合。加强以文本、多媒体、结构化、空间数据为格式的政务公开、市场发布、公益性信息服务的集成,实现对外信息发布和查询服务与后台的各类业务系统的对接。加强信息服务基础支撑环境的整合,实现各类信息服务的统一目录管理、内容管理、CA认证、电子签章、人员和权限管理等。推进基于分布式存储的集群化服务平台建设。
创新和拓宽服务形式。借助网络和现代传媒技术的广泛普及,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渠道,探索面向互联网手机终端用户的服务。利用微博、电子阅览室、手机短信、信息推送、语音查询等多元化互动方式,采取富有亲和力的服务表达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便捷化程度。
(二)持续推进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
健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和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责任制,完善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评估和考核指标体系。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要在网站上建立政务信息公开专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地区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推进、督导和检查。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逐步把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全部纳入网上公开范围。加强网站信息采编和舆情信息监测。强化对网上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提高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时效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门户网站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信息联络员,畅通信息渠道,形成政务信息第一时间在网站权威发布的长效机制。系统内和社会关注的财务预决算、人事任免、重要决定等重大事项都及时在网上发布。加强网站政务信息更新,丰富信息量和信息内容,增强可读性。
(三)加强在线服务和政民互动
加快推进在线申报和网上办事。围绕高效、便捷、优质,持续推进在线申报和网上办事。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土地、矿产、资质审批的在线申报和网上办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城乡土地登记颁证、采矿权审批等业务的在线申报和网上办理。
积极推进土地、矿业权网上交易和信息查询。开展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试点,探索网上交易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逐步实现全国土地、矿业权出让的网上交易,促进交易过程透明化、交易流程标准化。加强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信息集成,建立健全全国土地市场网、矿业权市场网,为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加强在线互动交流。发挥各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的宣传重要阵地作用,广泛传播国土资源文化、资源管理理念。以在线访谈等形式,权威解读国土资源管理重大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国土资源热点、焦点问题。开展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网上直播。建立领导信箱,健全反馈机制,为社会公众表达资源权益诉求和献言献策提供畅通的网络渠道。
(四)加快推进基础性、公益性国土资源信息共享服务
加强国土资源品牌信息产品设计和开发。面向不同用户,设计、开发和加工制作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题信息产品,以网站、专报、快报等多种形式提供服务。重点开展全国地质灾害监测、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开发、矿产品供应和价格、耕地保护、土地供应、土地开发利用和地价等信息产品加工和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切实将信息服务作为延伸国土资源工作链条的重要措施和抓手,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在国民经济相关行业的共享,探索信息双向共享机制。加强土地、基础地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信息在相关行业规划、重大工程规划和建设中的共享服务。以电子政务内网为平台,向相关行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国土资源空间信息在线查询、浏览服务。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数字城市”建设,加强统筹,推进统一的资源与空间地理信息服务框架,为相关行业和部门提供开放的服务接口,推行互利共建共享的服务方式。
加强土地登记信息共享和社会服务。完成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为调控土地市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供技术支撑,为商业银行的土地抵押贷款业务提供土地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加强城镇地籍信息在相关部门的共享和应用。
加快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完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政策和机制,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加快馆藏成果和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建立全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完善地质调查信息共享服务体系。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开展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资源评价、重点城市(区域)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城市地下地质信息整合,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三维地质信息服务。加快全球地质矿产信息采集与系统建设,为我国企业开展境外矿产勘查、开发提供信息服务。
加强国土资源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完成登记的具备历史价值和现实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资料数字化,实现成果报告的全文上网服务。开展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申报评审、外事资料汇交的网上直报。加强国土资源软科学项目成果集成和共享服务。
六、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增强信息化支撑保障能力
进一步完善各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基础环境,加快四级国土资源网络系统互联互通,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信息化标准贯彻执行。
(一)完善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基础支撑环境
进一步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基础环境,加强存储备份、服务器、基础软件等资源整合和设施集群,提高数据中心基础环境的集约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数据同城备份和异地备份场地与环境建设,形成“两地三中心”的国土资源数据安全存储与灾备模式。完善土地、地质基础资料、油气等专业数据分中心基础环境。
(二)建立国土资源监测指挥中心
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强场地和环境设施建设,建立国土资源监测指挥中心,聚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等数据、应用系统运行成果,通过大屏幕显示系统、三维仿真等技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评估各种信息,进行国土资源监管与应急管理,满足重大地质灾害等信息接收、处理、预测预警、应急决策、视频会商、现场和异地救援协调指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监测指挥平台。
(三)加快推进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
加快推进国土资源业务网互联互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省以下三级国土资源网络系统连接,结合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建设进度安排,尽快形成延伸到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公桌面、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国土资源业务网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向乡镇国土所延伸,完成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建立连接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与驻各省(区、市)专员办的业务网和视频会议系统。加快推进覆盖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无线网和信息传输系统建设。完善中国地质调查业务网等专业网络系统。
加强网络系统应用和升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推行远程电子化报件和公文交换、视频会议等,提高国土资源网络利用效率。根据业务需求增长适时扩展网络带宽和接入范围,升级视频会议等应用系统。
(四)加强信息网络安全保障
建设综合网络及安全监控平台,实现对网络和安全系统的联动与统一管理。完善和扩展涉密信息传输系统,保障部与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相关直属单位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涉密信息传输。强化网络、应用系统和数据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全天候稳定运行。进一步增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意识和管理措施,查找安全隐患和漏洞。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整改和应急演练,强化信息网络安全保密专项检查。加强重要数据的异地备份。
(五)加强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与推广
加快急需标准的制订、修订。继续研制数据生产、汇交、整合、管理、更新、开发、共享服务与应用等数据标准、规范,加强适应于信息化管理的国土资源管理业务模型编制和完善,强化保障各级国土资源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服务、调用的接口规范制订。
强化标准的培训、宣贯和监督检查。推广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库标准、建设指南、数据质量规范、系统建设指南等技术标准,建立一体化的信息化标准技术服务和监督体系,规范各级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生产。
(六)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
积极跟踪国内外新技术进展,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工作,借助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等基础条件平台,积极开展信息实时获取技术、智能分析技术、云计算、智慧地球、物联网、海量信息存储、数据交换等关键技术在国土资源信息化中的应用研究。深化信息化顶层设计,并通过关键技术的深度集成,为构建“智慧国土”提供技术支持。
七、保障措施
“十二五”时期实现全国国土资源信息化再上新台阶,更加有力地保障和服务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发展,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联动,建立信息化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确保资金投入,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规划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加强统一领导和统筹规划。部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国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直接管,切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信息化作为转变管理职能、创新监管方式的重要抓手,调整不适应于信息化管理模式的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和职能划分。在抓好信息化统筹规划的同时,做好信息化项目计划的统筹和统一安排,避免项目分散安排和重复建设。
强化协调配合和联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需求、信息办统一组织协调、技术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运转模式和制度。行政管理部门既是信息化成果的用户,更是信息化建设的主导者,根据自身业务管理改革和发展需要,加快制度设计和创新,制定和完善管理规则与标准,主动提出信息化需求。技术部门负责统筹各业务行政管理部门的需求,构建和完善可扩展的信息化支撑平台,统一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把行政管理部门的需求落实到信息系统或功能中,全力做好维护,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各项管理业务正常运转。信息办在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之间起桥梁作用,加强统筹协调。
(二)建立有利于信息化深化应用和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推行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考核制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以下信息化建设推进的督导和考核,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把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纳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中,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将各单位信息化应用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信息办协助做好指标设计和动态评估。逐步完善考核指标,定性和定量结合,按照年度信息化工作要点突出考核重点,强化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系统应用、政务信息发布等方面内容。
形成信息化与国土资源管理良性互促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深化信息化成果应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化成效,更好地服务于管理方式转变,使信息化成果从可用可不用变成必须用,从被动用变成主动用,将信息化深度融入到管理业务中,逐步形成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自觉共同推进、形成合力的良好局面。
健全数据汇交和系统运行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0〕142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数据汇交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推进各类数据向本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汇交。加强信息系统日常运行制度建设,建立适应于网络化管理的操作人员值守、业务管理岗位责任制,通过健全的系统运行制度保障信息化成果的深化应用,以及与管理业务的深度融合。
(三)确保稳定的资金投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支持,将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土地、地质矿产等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基础数据采集与集成、系统开发和信息产品制作等相关信息化资金和项目,保障稳定的信息化资金投入。对于各种来源的资金,要围绕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结合项目具体任务,统筹安排使用,避免重复建设和彼此分割。
(四)健全人才队伍
建设复合型信息化人才队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着力建设一批国土资源信息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高端人才培养基地,培养一批信息技术创新团队,造就一批信息化高级管理人才、信息系统架构师和设计师、信息安全专家,适应信息化与国土资源管理业务深度融合的要求。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自主开发与运行维护能力,建立人才培养制度,优化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加强信息技术交流。
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信息化水平。将信息化培训纳入各级干部培训的内容,加强公务员队伍信息技术知识和应用技能培训,通过设立网上课堂、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用技能讲座或演示等措施,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适应现代化管理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招录公务员和干部提拔任用中,结合岗位特点适当增加信息技术应用方面的考试或考察内容。大力提倡信息化人员与机关工作人员相互交叉挂职锻炼。
整合各方技术力量。以学术团体为载体,充分吸纳高校信息技术人才参与国土资源信息化技术方案设计和论证,提高信息化项目规划和设计的前瞻性。采用市场机制吸纳有实力、有专长的企业,整合不同企业的先进、实用技术或解决方案,使各类企业在参与信息化项目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高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整体水平和实用性。
(五)加强规划的实施
部根据本规划的总体部署制定全国国土资源信息化年度工作要点,分解任务,对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等重点任务专门作出安排,细化工作目标、内容和进度安排。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国土资源信息化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地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前对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部备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评估考核制度,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和圆满完成。2013年底和2015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12月22日)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编办(1994)225号“关于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精神,同意成立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事业编制40人,经费自理。



199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