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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25:59  浏览:97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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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
  为进一步加强对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优化播出秩序,净化荧屏声频,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手机参与和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的管理工作,时刻牢记广播电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将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纳入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管理,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把好关口,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包括:以奖品或奖金等各种奖励手段吸引听众、观众通过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节目、参与评选、竞猜问题、抽选幸运听众、观众等广播电视节目或栏目;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取电话和手机号码作为幸运听众、观众,并给予奖品或奖金的广播电视节目或栏目;广播、电视机构播出的以有奖竞猜活动为内容的广告;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属网站设立的有奖竞猜板块及作为节目外延的互联网平台等。 

  三、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导向正确,内容健康,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要有利于帮助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四、广播电视新闻和新闻类节目(含访谈类节目),一律不得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节目。 

  五、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须出自节目自身内容需要,须与节目整体风格一致,不得随意编造,不得含有虚假不实内容。 

  六、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应当维护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弘扬我国优良传统文化,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 

  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不得涉及政治性、敏感性内容。要慎重把握民族、宗教等敏感问题。不得含有煽动民族分裂、亵渎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八、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必须尊重人格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围绕灾难事件、伤亡事件等负面信息内容设置竞猜题目。 

  九、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必须尊重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不得含有侮辱、歧视、调侃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内容。 

  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要维护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不得含有格调不高、内容不雅、庸俗无聊的内容。必须杜绝色情、淫秽、性暗示和含有暴力、血腥、凶杀、有教唆犯罪之嫌的内容。法制类节目和涉案、恐怖、凶杀类影视剧,不得竞猜案件细节、侦破手段、恐怖内容等;不得涉及迷信、邪教、伪科学的内容,不得含有解析姓名、出生日期,测算命运等迷信无聊内容;不得含有赌博及酒精、麻醉品和烟草消费等内容,不得宣扬摆阔、奢侈浪费等行为。 

  十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不得影响正常节目的播出。竞猜题目设置要体现科学性、知识性、益智性,不能单纯以赢利为目的。 

  十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不得以高额奖品和奖金迎合或诱发听众、观众的投机、博彩心理。一般节目单个竞猜奖项的奖品、奖金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十三、广播电视少儿节目设置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活动,以及现场举办的益智竞赛类少儿节目,要注意正确引导,防止刺激少年儿童的投机心理,影响少年儿童正常的学习生活以及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树立。其奖品不得采用现金形式,奖品价值不得高于其他节目奖品价值,奖品用途应与少儿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 

  十四、必须严格控制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竞猜内容的播出次数。含有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有奖竞猜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30分钟以下的节目(含30分钟),有奖竞猜内容的广播或字幕只能播放1次,每次播出时间电视不得超过15秒,广播不得超过20秒;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下的节目,有奖竞猜内容的广播或字幕可以出现2次,每次播出时间电视不得超过15秒,广播不得超过20秒;60分钟(含60分钟)以上节目,每超出20分钟,可出现一次有奖竞猜内容的广播或字幕,但总次数最多不能超过5次,每次播出时间电视不得超过15秒,广播不得超过20秒。 
  电视剧只能在播完一集之后,播出一次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内容,每次播出时长不得超过20秒。 

  十五、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的各类节目、栏目,不得以赈灾、募捐等公益名义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活动。 

  十六、有奖竞猜类节目在介绍相关奖品时,不能对商品作除名称、商标展示播出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宣传。题目设置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决定,而非赞助企业决定。 

  十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要向听众、观众说明参与方式、参与程序、资费标准、资费收取方式,表述不得产生歧义。 

  十八、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有奖竞猜类节目要按程序报批,开设这类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有电话和手机短信的选择、编辑、审查和播出责任。 

  十九、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把关。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广播电视机构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有奖竞猜类节目的监听监看制度和受理公众投诉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 
  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中央三台,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所属广播电视机构进行检查清理,并将情况上报广电总局总编室。

200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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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税务局


贵阳市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税务局


(1986年10月2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云岩、南明两城区,花溪、乌当区的建制镇,白云区的大山洞、龚家寨、艳山红街道办事处的公私房屋,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房产税。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另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房产税按现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征收,其所属应纳房产税的跨区(包括城区和郊区)房产,均集中在核算单位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屋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为依据的,按市房管部门规定的工商用房标准造价核定,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
个人自有房屋作经营用房的,一律按照工商用房标准造价,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每年四月、十月为房产税的缴纳限期。出租房产收取租金缴纳房产税的期限,按季或按月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
第八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单位自用的;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
(五)经政府部门明令拆除或禁止使用的;
(六)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
(七)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由纳税人报经税务机关核准的;
(八)为基建工地服务(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的;
(九)经财政部、省税务局和市政府批准免税或减税的;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工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范围分别划分征税或免税,行企合一的单位也比照此原则办理。
上述免税房产,均只限于本单位自用和个人非营业用房。凡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免税范围,应缴纳房产税。
第九条 纳税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照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区(分)税务局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
第十条 本办法公布后,纳税人在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纳税申请表,据实申报填写,办理登记。房屋的增减变动,应于30日内到税务机关填表申报变更登记。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单位和个人,除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外,应与承租人签定租赁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税务机关核实
征税。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房产税,发给《代征证书》,并在代征税款5%以内提支代征手续费。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房产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应如实提供真实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三条 纳税人必须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催收无效的,税务机关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纳税的,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以在罚金的30%以内奖给检举人,并为其保密。
第十五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税务机关决定缴税,然后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隐匿房产不报或申报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 件:贵阳市工商用房标准造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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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 │钢筋混凝土│ 砖混凝土 │ 砖 木 │ 木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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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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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 价 │ 312元 │ 248元 │ 173元 │ 143元
│ │ │ │
(建筑面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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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①此表系市房地产管理局(86)市房管字第011号文件规定的工商用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算表所列的房屋建筑面积造价。
②由于私人经营用房建造时间长短不一,又无建造、翻修等记载,不能完全反映房屋的实际价格,故一律按标准造价减30%后的余值计算。



1986年10月20日

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2003~2010年)》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3]3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2003~201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2003~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岳阳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
(2003~2010年)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农村居民应该人人享有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经过努力,我市农村已基本实现了1990~2000年初级卫生保健阶段性目标。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2002~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特制定本实施规划。
一、规划目标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普及农村改水改厕和农民健康教育,使广大农村居民人人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到2010年,全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必须达到本实施规划规定的各项指标。

二、实施步骤
2003年,各县、市、区制订实施方案,搞好人员培训,并组织实施。到2005年,2个县、市、区达到规划目标;到2008年,80%的县、市、区达到规划目标;到2010年,其余县、市、区实现本规划目标。

三、主要措施
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行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支持、群众参与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方针。
㈠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积极推进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

㈡加强部门协作。
发展计划部门:将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财政部门: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调整卫生支出结构,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促进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实现。
农村工作部门: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列入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配合做好农村改水、改厕和合作医疗的实施,加强对人畜共患病的预防控制,组织开展卫生扶贫。
卫生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加强农村卫生网络建设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加强农村改水、改厕的规划、实施,组织新技术的交流、推广,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与监督指导。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的监测、监督,严格监控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提高农村环境质量。
水利部门:结合农村水利建设,配合做好农村改水和血防灭螺工作。

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督促乡、村企业加强劳动保护设施建设,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
教育部门:结合成人扫盲进行卫生常识教育;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配备健康教育师资,并将健康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健康教育每学期不少于10课时;搞好学校卫生,改善食堂卫生及其他卫生条件。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部门:加强对初级卫生保健的宣传和报道,传播卫生知识,提高农村居民的自我保健能力,宣传和引导全社会支持、参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药品监管、盐业管理、计划生育等部门也要根据职责,落实相关措施,支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㈢深化卫生改革。深化卫生院内部改革,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完善县、乡卫生机构的功能、布局,重点加强县级预防保健机构和农村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建设,提高技术队伍素质,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到2010年基本完成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建设改造任务,达到基本设施配置标准。

㈣加强公共卫生建设。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实施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规划,全面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各项任务。积极防治、控制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巩固、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继续搞好食盐加碘、地氟病区的改水、改灶和血吸虫病疫区灭螺工作,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健全农村妇幼保健网络,加强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保证乡镇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中心卫生院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幼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促进卫生县城和卫生村、镇建设。结合农村沼气生态农业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改水、改厕,提高农村自来水、卫生厕所和沼气的普及率。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加大对农村医药卫生执法监督力度,加强食品卫生、职业病防治、医疗服务市场、药品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管。

㈤发展合作医疗。按照农民自愿参加和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的原则,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华容县开展新型合作医疗试点;从2004年起,在全市农村有计划地逐步推开。到2010年,全市各县、市、区全部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农村人口达到80%以上,使农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㈥增加卫生投入。从2003年起到2010年,各级财政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县级财政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公共卫生项目安排公共卫生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与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发展建设资金和卫生院院长、防保专干的工资及其社会保障单位缴费部分。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的支持力度,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把卫生扶贫作为政府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扶贫计划,并在国家扶贫资金总量中逐步加大对卫生扶贫的投入。拓宽社会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投资、捐资支持农村卫生。

㈦加强评估督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实施规划》制定本地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各项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市建立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监测、督导、评估制度,将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调查,定期对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各县、市、区也要对所辖地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对实现规划目标的县、市、区,由省、市组织考核评估;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期实现规划目标的,要限期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