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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城建委关于《湖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25:22  浏览:9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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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城建委关于《湖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城建委关于《湖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1999]162号




  市城建委关于《湖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湖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湖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房屋建筑安全使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规定》和《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白蚁防治,是指对新建(含改建、翻建和扩建)房屋建筑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成房屋建筑(含室内装修、装璜)的白蚁检查和灭治。

  第四条 白蚁防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配合市城建委做好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工作。白蚁防治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白蚁防治机构负责全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业务的指导、协调和市区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工作。各县白蚁防治机构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业务。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3)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4)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 白蚁防治机构必须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白蚁防治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白蚁防治业务。外地来我市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单位,须向当地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过上岗培训,取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检查蚁情和进行灭治工作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白蚁防治执业证书。
  
  第九条 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药物的使用,由白蚁防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保证防治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时,将白蚁预防计划列入设计文件,预防费用列入工程预(概)算内(在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并持项目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预防合同,缴纳白蚁预防费。

  第十二条 白蚁预防费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涉及农民负担的,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个人建房者凭依法批准的建房申请书(审批表)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缴纳白蚁预防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建房者须凭白蚁预防合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必须建立竣工验收、定期回访复查制度,工程竣工后应向建设单位出具白蚁预防竣工验收报告。回访复查情况应记录登记,建档备案,确保资料完整。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应提供白蚁防治机构出具的白蚁预防竣工报告,否则,建筑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项目质量合格证》。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的《白蚁预防合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发现蚁害应及时委托具有符合规定资质的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蚁。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传统街区内的古建筑、纪念建筑、典型民居建筑,及其他传统建筑(寺庙、仿古建筑等)的使用者、所有者及管理单位,应按建筑物的实际情况,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防治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实行质量保证制度,预防质量保证期为十五年,灭治质量保证期为二年,在白蚁预防、灭治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蚁害的,白蚁防治机构应无偿进行灭治,但属于房屋建筑当事人责任发生的蚁害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白蚁预防费用必须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只能用于防治白蚁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上缴省白蚁防治管理费比例和办法,按省财政、建设部门共同制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从白蚁预防收入中提取不少于20%的资金作为复查费用,专项用于蚁情复查。

  第二十三条 无相应资质证书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的单位和个人承接白蚁预防工程业务的,由房屋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承接业务,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白蚁防治机构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的,由房屋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白蚁防治机构在白蚁防治过程中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罚款。

  第二十六条 白蚁防治机构对已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收取白蚁预防费的工程项目,未进行预防处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可给予警告或处2000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缴纳白蚁预防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白蚁预防费;可给予警告或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房屋建筑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不配合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的,对责任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程序和罚款的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白蚁防治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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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和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和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建办市[2002]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后,一些地区和部门相继向我部反映了一些执行中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质标准问题

  1、《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甲、乙、丙级资质标准,是指监理企业主项资质应达到的标准。其中,企业负责人指实际管理企业的董事长或企业经理。

  2、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是通过本企业申报注册的人员,从外单位调入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办理变更手续。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除须满足《规定》中第五条的标准外,其主项资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不低于本《通知》附件中同专业增项资质的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

  3、本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本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过本专业工程监理工作(应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总公司的证明文件)的人员。

  4、监理企业申报主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业绩,必须符合《规定》中第五条的规定。如申请甲级房屋建筑工程资质的,必须监理过五个二等房屋建筑工程;申请甲级公路工程资质的,必须监理过三个二等公路工程。

  5、监理企业申报的工程监理业绩须是已竣工工程。如果签订监理合同是建设项目中的某一单位工程,则该单位工程完成后也可计算业绩。

  同一个建设项目实行分期或分标段招标,且分期或分标段的中标单位均为同一监理企业的,可以将其累加后计算工程监理业绩,但不得重复计算业绩。

  6、监理企业在申请资质升级或者资质换证时应当按照《规定》划分的14个工程类别,提出本企业的主项、增项资质的工程类别。除铁路工程、公路工程、航空航天工程、市政工程外,其他工程类别在资质申报及取得资质后承接工程范围上一般不再细化。

  7、监理企业申请增项资质的,其增项资质的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满足增项资质标准(见附件)的要求。

  如果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符合两个以上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任职条件的,如某注册监理工程师承担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在监理企业的申报材料中可填报其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但监理企业申请资质时,填报每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专业不得超过三个。

  8、监理企业申报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其主项资质等级,即甲级监理企业可以申请甲、乙、丙级的增项资质,乙级监理企业可以申请乙、丙级的增项资质,丙级监理企业只能申请丙级的增项资质。

  二、关于资质换证问题

  1、在2002年资质年检结束后,对年检合格的监理企业统一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凡没有提出资质升级或者资质增项的,一律按其原资质等级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2、原定临时资质监理企业须按照新的资质标准核定资质等级后,再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换发证书。原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证书,视同临时监理资质。

  3、监理企业的资质换证工作应当在2002年8月底前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6月底前将所辖区域年检合格的甲级监理企业的名单、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报建设部,换发甲级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乙、丙级监理企业的资质换证工作。原资质证书从2002年9月1日起作废。

  附件:申请增项资质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申请增项资质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标准

  1、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6人,丙级资质3人。

  2、冶炼工程: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6人,丙级资质3人。

  3、矿山工程: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丙级资质5人。

  4、化工石油工程:甲级资质15人,乙级资质10人,丙级资质5人。

  5、水利水电工程: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丙级资质5人。

  6、电力工程:甲级资质12人,乙级资质8人,丙级资质4人。

  7、林业及生态工程: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6人。

  8、铁路综合工程:甲级资质25人,乙级资质15人,丙级资质5人。
    铁路其他工程: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6人,丙级资质4人。

  9、公路工程: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丙级资质5人。
    公路其他工程: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6人,丙级资质4人。

  10、港口与航道工程: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丙级资质5人。

  11、民用机场工程: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
    航空航天工程:甲级资质12人,乙级资质8人。

  12、通信工程: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丙级资质5人。

  13、市政公用工程:甲级资质15人,乙级资质10人,丙级资质3人。
    桥梁工程: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7人,丙级资质3人。
    燃气建筑安装工程: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7人,丙级资质3人。
    地铁轻轨:25人。(包括铁道、道桥、机械设备安装、通信信号专业)。

  14、机电安装工程:甲级资质8人,乙级资质6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颅颌面畸形
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是指对先天性的颅颌面畸形、发育性的颅颌面畸形或颅颌面严重复合创伤后继发畸形等进行颅-眶-颌骨切开、复位或整复、植骨及坚固内固定及相关的软组织(包括神经)整复与重建等外科矫正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口腔医院或整形外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颌面外科或者整形外科专业诊疗科目,具备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检查装置和重症监护室。
(三)口腔颌面外科。
开展口腔颌面外科(正颌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口腔颌面外科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整形外科。
开展颅颌面整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整形外科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重症医学科。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监护病床不少于4张。
2.符合口腔颌面外科、整形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及监护要求。
3.配置有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
4.有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六)其他科室和设备。
设有检验科、放射科等辅助科室,口腔医院应设有口腔正畸科,具有输血条件以及CT等医学影像图像摄取与处理系统。
(七)有具有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适应的口腔正畸专业、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或口腔专业。
2.具有10年以上口腔颌面外科或颅颌面整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3.经2名以上具有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具备经过口腔正畸-正颌联合诊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口腔正畸医师。
2.具备经过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诊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的选择由至少2名具有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术者应由具有本技术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必要时应当与具有相关资质与执业经历的三级医院神经外科、口腔正畸科的医师合作,并共同制订手术方案、术后治疗与护理计划。
(三)术前应当向患者和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在完成每例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后,都要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各类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病例不少于50例,无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发生,死亡率低于1%。
(七)担任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的医师,每年应当完成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病例不少于20例。
(八)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与本技术诊疗过程相关的各种人体内植入或手术固定用医用耗材。
2.建立手术医用耗材登记制度,保证手术固定与人体内植入耗材来源可追溯。在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手术耗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与本技术相关的一次性医用耗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